㈠ 英国上议院有多少人
英国上议院有1254位议员。除了下议院外,还有上议院,上议院由皇室贵族、还有法官等组成,人数为704人。所以英国议员议员人数=上议院议员人数+下议院议员人数=650+704=1254位议员。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㈡ 2019年英国上议院有多少人
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共有793席位
㈢ 成为英国保守党议员的条件
首先你得是英国公民,其次你还要加入保守党。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
㈣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
一、两者本质形式不同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二、两者司法职能不同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
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
(4)英国上议院未被参选有多少人扩展阅读:
英国议会下议院的立法职能:
在《国会法案》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案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个比国会法桉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案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桉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案。
㈤ 如何进入英国上议院
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译不列颠贵族院)是联合王国国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君主(British monarchy)与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译不列颠平民院)。上议院有大约七百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贵族(Peerage,即“俗职”,英文为Lords Temporal)。
贵族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贵族院议事,且唯有大英国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具有贵族院席位。国籍限制此前更为严格:依1701年殖民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不列颠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贵族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与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遭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贵族院席位;叛国罪经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贵族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最后,有若干资格限制仅适用于常任上诉法官。唯‘高级司法官员’任职超过两年者,或出庭律师执业达十五年者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高级司法官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与威尔斯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贵族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贵族院之资格。贵族院中之女性议员全属俗职,英国国教派目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这项争议目前己受关注,多名观察家预期不久之后将会有女性的主教。
㈥ 英国议会议员有多少人
这要先说说英国大选的过程。英国按照人口稠密度和行政区域划分成650个选区,每个选区有若干个政党,每个政党又有若干个候选人参加大选。大选前一个月,英国公民按自愿原则就近登记成为选民。一连三日的投票日,选民回各自选区投票,海外人员可邮寄选票。当选区中某一个候选人选票超过该选区登记选民总人数半数以上选票,或在该选区中处于绝对领先票数(即其他候选人计算未投票总选票后仍少于该候选人)时,选区就会宣布该候选人胜出成为英国议会下议院参议议员,同时亦代表该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在该选区胜出。 除了下议院外,还有上议院,上议院由皇室贵族、还有法官等组成,人数为704人。 所以英国议员议员人数=上议院议员人数+下议院议员人数=650+704=1254位议员
㈦ 英国议会的选举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2010年,全国总共659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获得大选胜利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他们是职业议会人。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英国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在英国,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
人民代表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做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现行的计票制度:英国基本实行小选区制。如1992年的大选将全国分成642个选区,选举产生651个下院议员。全国划分为650个选区,每逢议会大选时,英国工党、保守党以及自由民主党三个主要政党便在650个选区逐个争夺每一个议席。与小选区制相匹配,英国实行的是相对多数代表制的计票制度。即在选举中,某个候选人虽未得到过半数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选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获得议席,而得票第二的政党没有任何议席。虽然说像绿党一样的较小的政党在全国的得票总数可以数以万计,但是却不足以赢得某一特定选区的议席。因此,这种计票制度不能如实地从议席中反映出政党斗争的力量对比,对于小党尤其不利。
尽管英国议会选举实行的相对多数代表制在不少人眼里看起来不公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却在英国始终实施并有一批坚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认,相对多数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优点,比如说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有利于政府高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相对多数选举制度注重的是稳定性和延续性。
海曼女男爵当选上院议长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意味着拥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一职的终结。在英国历史上,大法官曾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这个职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书记员,后来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在英国历史上,担任大法官这一职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贤人圣徒,也不乏奸诈之徒。但到了现代,大法官一职的重要性越来越弱,只是在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会时担任主持人的工作,不过在名义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上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因而也是执政党的要员,须与政府共同进退)。 布莱尔上台之后,一直致力于宪政改革,大法官一职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海曼女男爵的当选,大法官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职位“寿终正寝”了。
从宏观视野看,这次上议院议长产生方式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不过是英国议会从“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规律的一个佐证而已。这种变迁,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英国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平衡是有利的。
㈧ 英国的平民是否有权参选上议院议员还是只能由贵族担任
上议院有大约700多名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议员”,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贵族(即“俗职议员”,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
资格
上议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上议院议事,且唯有英联邦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在昔日,国籍限制比现在更为严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规定,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
上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与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遭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叛国罪经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在常任上诉法官废除以前,对常任上诉法官的任命亦设下若干条件。唯任职“资深法官”逾两年者,或执业律师达15年者,方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资深法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以及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上议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案》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上议院之资格。上议院中之女性议员全属俗职,英国国教会目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这项争议目前己受关注,未来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俗职议员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上议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议员(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主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启动的议会改革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上议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上议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当中,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获保留院中席位,这两个职位分别是司礼大臣(Earl Marshal)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于其余共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产生,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上议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议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上议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上议院任命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终身出任上议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任命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勋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粹者,当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议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是一个自院内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定文书(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上议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上议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实施,常任上诉法官制度已于2009年废止,这批法官大多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在上院的议席,要到他们在卸任法官后方可恢复,至于日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获委任时,无需加入上议院,亦不一定获封终身贵族。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上议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上议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大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上议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脱离英国。《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世袭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但是此权利后来又随《1999年上议院法案》而丧失。
那92名代表是经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准确的说是由贵族选举出来的贵族代表。除灵职议员和贵族代表外皆为上议院或团体选举选出,并被任命为终身贵族,并且可不予以增补,因此准确的说“终身贵族”头衔的议员是平民或贵族,但并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
㈨ 英国上议院的当前的组合
来源:英国上议院官方资料
截至2011年4月1日: 所属政党 终身贵族 世袭贵族 灵职 总数保守党 170 48 - 218 工党 239 4 - 243 自由民主党 89 4 - 93 中立议员 153 31 - 184 灵职 - - 25 25 其他 27 2 - 29 总数 678 89 25 792 注意:本表不包括12名休假的贵族、2名被禁制的贵族、15名因出任高级法官而失去资格的贵族、以及1名因当选欧洲议会议员而失去资格的贵族。
㈩ 英国议会上议院席位有多少
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译不列颠贵族院)是联合王国国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君主(British monarchy)与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译不列颠平民院)。上议院有大约七百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贵族(Peerage,即“俗职”,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之《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开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之《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开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亦时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之。《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上议院之官式全称为“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