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人在英国偷东西被抓到了会怎么办 谢谢
按照英国法律,首先带回警察局审问,然后处以行政罚款,并且通报中国领事馆,作出裁决。这时候,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英国法院做出判决,并且依据条文收押英国监狱,处以一定时间的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第二,则是有中国方面出面保释,并且在英国进行相关手续,引渡回国,在国内接受相应处理。
❷ 英国银行大劫案的真相是什么能说具体点吗
据英国媒体5日报道,英格兰银行金库5300万英镑劫案侦破之快令世人对英国警方的能力刮目相看,然而据警方消息人士透露,英国警方迅速破案和一名告密劫匪有关。这名劫匪发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征求劫案线索的赏金高达200万英镑,竟比他在抢劫案中的赃款分红还要多,于是“弃暗投明”,将他的所有同伙都出卖给了警方。 据报道,这名“超级告密者”是直接走进英国肯特郡警察局进行自首的,他表示为 了200万英镑的赏金,再加上英国警方天罗地网式的追捕,愿意出卖同伙。英国警方已经将5名金库劫案嫌犯逮捕归案,并对他们提起了诉讼,还有另外几名与劫案有关的嫌犯仍然在逃,英国警方正在全力追捕之中。消息来源称,这名“超级告密者”目前正在英国警方的看守之中,由于他主动自首,向警方披露了这起惊天劫案的主谋,因此作为立功表现,他将获得更轻的判决。据一名警方消息来源称,尽管告密者本身也卷入了这场金库劫案,但这并不妨碍他领取这200万英镑的赏金。该内幕人士披露说:“在类似的告密案中,这样的人完全可以领取赏金,不管他们自己是不是卷入了犯罪案件中。不过,他将先服满自己的犯罪刑期,获释出狱时,才能获得这些免税的赏金。”据悉,3月1日,英国警方在肯特郡斯塔普赫斯特的一个农场中挖出了至少2000万英镑的被劫现金,接着又在东南伦敦威林地区的一座工业住宅中发现了另外700万英镑现金。劫案主要嫌犯——60岁的英国汽车交易商约翰·福勒、47岁的商业伙伴斯图亚特·罗莱及其38岁的女友基姆·谢克莱顿等人都已经出席肯特郡首府梅德斯通的法庭受审,福勒被指控共谋抢劫罪和3项非法绑架罪。
❸ 英国警察的英国警察制度
注:下列资料摘自中国驻英大使馆网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及网络编辑人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为三种:正规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
正规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规警察享有警务人员的全部权力,是警察队伍的主要力量。英现有正规警察143,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正规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
志愿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职志愿警察,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业余时间义务执行警务,着制服,与正规警察具有相同的权力,领取一笔补助金。英现有志愿警察13,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
社区服务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区服务警察是全职警察,只享有正规警察的部分权力,负责维护社区安全和阻止反社会行为。英现有社区服务警察7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 英警务人员在法律上不论级别,均称警察(Constable),按警衔分,共9级,依次为:
●警察局长(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长(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长(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级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级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长(Sergeant)
●警员(Constable)
伦敦大都市警察厅的警衔设置与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级别警衔为警察总监(Commissioner),其下依次为副警察总监(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总监(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总监(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总警司(Commander)。在高级警司以下与地方警察管理局警衔相同。其中,伦敦大都市警察厅单独设立了总警司一职,其地位和待遇与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长相同。
❹ 英国女王犯法坐牢吗
英国女王如果犯法的话,是会因此坐牢的。但不是以英国女王的身份,而是以英国公民的身份,因为代表英国起诉犯人的就是英国女王自己。
怎么说呢,英国女王犯法的话,肯定会坐牢的。但是要注意,如果英国女王犯法了,那么她就不是英国女王了,她会被废除王位,变成普通公民,然后再被判刑。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这里就有一个有意思的地方,那就是任何在英国犯罪的人,被英国警察起诉的话,都是以女王的名义去起诉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女王自己犯罪了,然后英国警察以女王的名义去起诉女王,你觉得合理吗?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一旦出现这种英国女王犯罪的情况,英国会立刻废除女王的王位,安排新的女王或者国王,然后再以其的名义去起诉犯罪的前女王。但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存在,因为英国不允许女王犯罪。
有一说一,英国任何人犯罪都会因此坐牢,包括女王。但是女王犯罪坐牢的流程就比普通英国人麻烦,因为她是女王。像英国的法律,特别是公检法,英国警察当时按照女王的名义来起诉的。也就是你在英国犯罪了,被英国警察抓了,然后要起诉你,你会在判决书里面看到女王的名字,因为英国名义上是女王的,所以这等于你是在女王的领地里面犯罪,起诉人就是女王了。有些英联邦国家也是这样,但不是全部。当然,英国女王现在更多的是一个吉祥物,并没有什么实权的,这都是君主立宪制导致的。
总的来说,英国女王会因此坐牢,但是在此之前,会先被废除王位,成为普通英国公民,再被判刑。
❺ 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是改革检察机构体制和刑事起诉制度的一部重要制订法。过去,英国警察机关独揽侦查与起诉大权,警察机构非常庞大而检察机构却很不健全。检察官员完全附属于行政部门,上下级关系很不明确。检察力量非常薄弱,检察官员只对少量案件拥有起诉权。检察官员对警察的起诉工作既无权指导又无权监督,涉及起诉的许多重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起诉程序很不正规,不但影响了诉讼质量和效率,而且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英国于1984、1985两年先后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犯罪起诉法》。依据这两部法律,刑事侦查与刑事起诉的权力分离,警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和刑事起诉初始的决定权。而检察机关则拥有审查起诉和起诉的最终决定权。这两部法律的问世和执行,将使英国刑事侦查和起诉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985年《犯罪起诉法》(以下简称新法),主要提出了检察机构新体制,明确了各级检察官员的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检察机关同警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起诉阶段的关系。新法还就中止诉讼、期限等具体问题以及刑事诉讼的费用、设备、房屋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仅就新法所涉及的检察机构体制、起诉工作的重大变化诸问题阐明如下。
一、检察机构的新体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的检察机构的新体制,除中央法律事务部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刑事检察署(或译皇家检察署),首长是检察署长。下设若干区,每区设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监管其所在检察署的工作。首席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概由检察署长任命。检察署长还有权指定律师或其他人员为检察官。新法还规定,检察署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署长应接受总检察长的监管,并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情况。由此可见,新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及被监管的关系。新体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国的检察机构的体制,加强了检察机构的力量,对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犯罪起诉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但是没有涉及总检察长作为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长的原有职责有无变化。新法规定的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一)将检察署长向其提交的履行职责的年度报告副本呈交议会,并予公布。
(二)任命检察署长,检察署长的人选必须具有从事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10年以上的资历;决定署长的报酬(需经财政部批准);通过制订法规进行人员调动;经财政部批准,有权将在其他部门主要或全部履行检察职能的人员调入检察署。
(三)对检察署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特别指定检察署长向其汇报某件案件的情况。
(四)有权制定有关的条例,如要求警长向检察署长提供、移送材料等内容的规定。
(五)总检察长应当成立一个职员委员会,研究并明确各机关雇佣的、与履行检察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作用;总检察长与检察署长为了保障这些工作人员的利益应当提供建议;对职委会的工作程序进行指导;职委会为执行本条所需的费用由检察署长支付。总检察长还有权对这些职员进行指导。
三、检察署长和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
检察署长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根据案件的重要或难度等情形,检察署长认为由他提起诉讼适宜时,则由其亲自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
(二)接管警察或他人(指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的一切刑事案件,但总检察长另有要求者除外;接管警察或他人提出的具结程序以及依照《1959年反淫秽出版物法》第3条签发传票开始的诉讼。
(三)检察署长认为适当的情况,就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项向警察提供建议。
(四)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后,依照该法的特别规定在上诉程序中为起诉方出庭。如对藐视治安法院的裁决上诉的案件,对刑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向上诉法院刑庭并由此上诉至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检察署长应当出庭。
(五)检察署长应于每年4月4日后向总检察长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向总检察长汇报他所指定的案件。
检察署长应当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划分若干区;有权随时改变区的划分;有权指派区署的首席检察官。
(六)为使检察署长能够监督控制起诉的一般活动,并且保证法院和检察署之间材料的正当移送,该法规定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每件案件的材料移送检察署长,署长或检察官也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法院官员,署长还可随时要求警长移送他指定的案件的材料。
(七)检察署长应向检察官发布业务准则,就一般原则进行指导。如应否提起诉讼,应否中止诉讼,应当提出何种罪名的指控,向治安法院指导某案使用的审讯模式,等等。署长有权修订他签发的业务准则。
(八)检察署长有权在任何时候任命一名事务律师或者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大律师,负责署长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提起或接管诉讼活动。受任命的这名律师享有检察官的全部权力,但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服从检察官对他的指导。
(九)依据新法规定,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应当拥有检察署长有关起诉与进行诉讼的权力,但是应当在检察署长的指导下行使这些权力。检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权。
(十)新法赋予检察署长和检察官以中止诉讼权。中止诉讼权实际是对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诉决定的否定。在新法颁布前,必须经得法院同意,检察官才得撤诉。
依照新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必须在预备阶段提出。简易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法庭在开始听取起诉方证据以前的任何阶段,在公诉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审前或者简易程序的法庭听取起诉方证据开始以前。
中止诉讼提出的程序是:检察署长应向法院书记员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告人已将中止通知书送交书记员,同时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继续诉讼,但没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诉讼的理由的责任。被告人若愿继续进行诉讼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该法院书记员送交通知书。法院书记员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后应当通知检察署长,诉讼就应继续。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的,该案从检察署长通知法院之日起终结。
警察无证逮捕某人并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并未收到起诉书时,检察署长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中止诉讼。在决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告知该被押人诉讼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诉讼的后果是被告人获释并获得法律规定的金额。
四、个人私诉权
新法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起诉权,但是制止无根据的起诉。私诉的案件由起诉人进行诉讼,检察署长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诉开始时间
新法对提起诉讼的时间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在治安法院签发传票后,或签发拘捕证后,当收到起诉书(information)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无证羁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诉书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时,起诉即开始。
六、预备阶段的期限
新法明文规定国务大臣有权制订关于刑事诉讼各预备阶段期限的条例。内容包括:在完成起诉阶段前的等候期限,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羁押的期限;关于期限延长的条件,在“具有正当并充分的理由”以及“已经以十分适当的速度起诉”令人满意时,主管法院可以延期或再次延期;对治安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可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这种上诉适用一般上诉程序,而对刑事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则向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适用复审程序。
新法还规定了全面性期限已届满的法律后果。凡是适用期限的诉讼阶段,在完成该诉讼阶段以前,全面性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不论为了什么目的,都应对被告人的该项罪行视为无罪。这一规定对逃押犯或弃保潜逃者不予适用。
❻ 英国警官和探长的区别
英国警察警衔中没有探长职务,探长是港澳地区的旧有职务。现在已经没有这个职务了,相当于便衣警长,级别在警员之上,部门主管之下。
香港警务处旧有编制中,探长职级是现在员佐级的警长(俗称三柴或沙展)。
英警务人员在法律上不论级别,均称警察,按警衔分为9级:
1、警察局长(Chief Constable)
2、副警察局长(Deputy Chief Constable)
3、助理警察局长(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4、高级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5、警司(Superintendent)
6、高级督察(Chief inspector)
7、督察(Inspector)
8、警长(Sergeant)
9、警员(Constable)
(6)英国警察怎么追捕扩展阅读: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警署警长 、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1、总警司- 区或部指挥官
2、高级警司- 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3、警司 -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4、总督察- 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5、高级督察- 小队指挥官
6、督察- 小队指挥官
7、见习督察- 小队指挥官
8、警署警长- 小队指挥官, 小队副指挥官
9、警长- 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10、级警员- 巡逻人员
11、警员- 巡逻人员
❼ 英国警察的介绍
1856年,为维持治安秩序,英国议会通过治安法,决定在伦敦等地创立警察,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英国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领导。英国警察实行分散制,在52个郡设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43个,苏格兰8个,北爱1个。伦敦地区的警务由伦敦警察厅和金融城警察局管理。此外,英还设4个特别警察局,分别为大不列颠交通警察、国防部警察、民用核能警察和苏格兰犯罪与毒品管制局。伦敦警察厅的人员在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都有管辖权,而拥有自己的特警队的地区,如国防部及其他地区的地方警察部门,也包含在内。地方警察机构的最高层由警察局长、联席会议、财务机构组成一个相对制约的三角组织体系。内部机构主要为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文职警察组成)和指挥部、行动部、刑事犯罪调查部及社区部等,最基层的为巡警、社区警察。正规警察、文职警察、社区警察各占三分之一左右。
❽ 发生袭警的行为,国外的警察会怎么处理
在国外发生袭警的行为,国外的警察有特权,他们可以根据袭警的行为抓捕控制嫌疑人,更甚者可以当场掏枪击毙嫌疑人。
在美国,警察代表的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有绝对的权威。而且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去配合警察的工作,因为在美国不配合,拒绝的态度都有可能被警察判定为妨碍公务外加袭警。
我希望我们国家的警察能有一些面对袭警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希望在处理袭警问题上能不能注意一些,不要伤害到无辜的人。
❾ 凡尔纳的作品《八十天环游地球》当中写到他被英国警察追捕,为是么他会成为坏人
那个小偷的长相和男主有些像,而且男主出发环绕世界正巧在小偷刚刚犯案后,环绕世界的理由又在很多人听来又很不可信,所以那个警察就把他当坏人了
❿ 英国警察制度
法律分析:英国警察是英国议会1856年为维持治安秩序通过治安法而在伦敦等地创立的,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英国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领导。英国警察实行分散制,在52个郡设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43个,苏格兰8个,北爱尔兰1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