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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执行权怎么分离

发布时间:2023-01-12 23:22:52

A. 英国三权分立有哪些作用呢

三权分立作用:及时遏制腐-败,充分展现和表达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害,保障政府的合法性等等!

B. 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利制衡关系

是的,英国政治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英国也有三种不同的权利机构,但政治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具有明确的三权分立特征,而是以稍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分权的目的——保护私权。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相互侵扰,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人们就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一个中间人行使,这样国家就产生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别指出,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目的应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国家权力,他认为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便是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为狮子吞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体下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为了防范政府超出人们对它的授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分权便是必要的了。

分权的依据——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应如何划分呢?洛克是依据社会契约这条主线从国家权力的起源上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他指出原始状态的缺陷在于对人们的彼此侵害行为缺乏一个裁决的共同尺度,同时更缺少一个保证裁决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两个缺陷。据此,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所谓立法权,就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就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承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以上两者都是国家对订立契约的社会成员的内部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除此以外,在国家生活中,还有一种处理与国家无契约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力,洛克称之为外交权,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交往的权力。至此,洛克依据契约论这条主线,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三种。但出于权力实际运行的考虑,洛克又指出,如果执行权和外交权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动的人手中,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因此他把外交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分。这样,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由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组成。

分权的关键——限制权力。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地指出分权与权力分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说分权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并对私权造成更大的侵犯。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张: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他说,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权力能够带来利益的属性就会对人性的弱点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就攫取权力以谋取私利。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洛克强调立法权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的。他解释说: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对立法权的限制是:议会只能以人民的福利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权为存在的基础,其权力不能滥用和转让并随时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机关仅在制定法律时才存在,其成员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执行权的限制是,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办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滥用权力。最后他指出,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C. 英国如何管理官员。政治和军事如何制约分配的

英国一直是实行品位分类制度的典型国家。1853年的《麦克莱报告》和1854年的《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是英国文官制度得以建立的两个里程碑文件,这两个报告的核心精神是强调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原则。1870年英国枢密院颁布法令,将全部文官分为高级文官和低级文官两个等级。高级文官必须具备大学学历,低级文官虽无学历限制,但永不能升入高级文官序列。1876年又将低级文官划分为成年级和学童级,成年级文官在任职相当时间后,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程序,有可能升入高级文官。此外,在高级文官、低级文官之外增设了一种抄写文书类文官,这便是后来的助理文书级文官的前身。1906年,英国财政部发布命令,在高级文官和低级文官之间增设一个中间级,这便是后来的执行级文官的前身。这样,英国文官的4种品位分类制度初步形成。1920年,英国惠特利委员会将文官分为两大类四品级:第一类是帮助制定政策,对政府进行组织和指导的高级文官;第二类是从事事务性或日常机械性工作的低级文官。第一类文官包含两个级别:行政级,其中包括政府次官、主管等6等官职;执行级,其中包括主管执行官、主任执行官等7等官职。第二类也包含两个级别:书记级,主要有高级书记官与书记官两种;助理书记级。
进入20世纪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也日益扩大,许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进入了政府工作领域,必须吸收各学科的专家参加政府管理。为适应这种需要,品位分类增加了横向划分。英国在1945年至1968年间将文官分为一般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两大类。一般行政人员共分行政、执行、事务、助理事务四个等级。专业人员与普通行政人员在工作性质、选拔标准与方法上均有不同。专业人员包括法律人员、统计人员、科研人员、工程专业人员、医务人员、会计专业人员、邮政人员等七类。1968年以罗德•富尔顿为首的文官改革委员会又建议,取消原有的以职类为基础的文官结构,把一般行政人员的几个职类合并为一个统一的行政职组,建立以部类和职组为基础的新的文官结构,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尔德•威尔逊采纳了这个建议并于1971年开始实施。这一新的文官结构包括一个四部分:大约1000名最高层的文官组成的一个开放群体,包括常务次长、次长、次官三个等级;大约75%文官组成的一个统一招聘、统一分类归级、统一薪金标准的一般文官部类;单一部门部类文官;跨部门部类文官。自富尔顿改革以来,英国文官结构的品位分类特征已有所消弱 。
“自从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起,英国政府的公务员体制正在经历一场与传统决裂的转型。政府对文职机关的规章、人事、结构、功能、过程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 其实,从1980年代早期开始,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公共部门的薪资水平就面临三种主要压力:其一,劳动力市场的压力,公共部门高阶薪水低于私人部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许多国家公共部门征募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的问题。其二,改进管理效率的压力,政府要用成本效益最大的方式提供顾客服务品质,就要靠更有效的薪资制度作为管理工具。其三,个体经济方面的考虑,产生了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应该改进薪资弹性的压力。 尤其在公共部门方面,必须要压低薪资成本,以便降低公共支出和政府赤字。由此,包括英国在内的经合组织国家都试图用薪资作为改变公共服务运作的方法。
英国在1980年到1985年间,人事成本主要是透过减少用人的方式来加以控制。 但是在这一期间,虽然严格控制用人数量和人事成本,实际用人费用还是逐年增加。1985年开始引进营运成本控制办法,1986年到1987年间对每一个部门设定营运成本上限 。所有部门都必须订定三年计划,计划中明确反映如何透过效率提升抵消掉薪水和物价上涨的效果。各个部门占其营运成本一半以上的用人成本部分,必须取得财政部同意。各部门每年必须将其营运成本结算帐目公布,并且详列所有变动细目以及和上限不符合之处。超过营运成本上限部分,必须在第二年预算里扣除。除了营运成本审查和控制之外,获得授权订定薪资的各单位,也必须就其薪资协商策略和薪资制度改变,取得财政部同意。从1988年开始又重新逐步研拟“绩效薪酬制度”。1992年制定“文官管理功能法”,强化各机关首长人事权责、实施人事分权化、绩效薪酬等,同年,13个政署开始实施团体绩效薪酬制度。1994年发表《文官制度永续与改革》政策白皮书,强化薪酬授权各部门及政署自行管理。1996年制订《文官服务法》,并依《1995年枢密院令》新订《文官管理法规》。《文官管理法规》明订薪酬分权化、弹性化政策;全面授权各部门政署自订薪表;实施新“高级文官”制(包含新薪表)。2002年又开始实施新的“高级文官”薪酬制。
这种运用财政控管各个部门机关包括人力成本在内的营运成本的方法,容许给予下级更大的权力,容许各个部门机关实行各种薪资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传统官僚组织所采用的以年资为基础的职等和固定的薪级结构,改为纳入绩效因素的薪给宽带(broad pay band),然后再进一步采用更为个人化的绩效薪酬制。这种薪酬制度改革的结果,不仅建立了一套表现为个人化和以绩效为取向的弹性文官薪酬制度,也产生了一种新的文官分类制度,即宽带管理制度。

宽带制(Broad banding)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它事实上是几种管理方法的折中:既保留了工作评估的优点,同时又力图保证对工作管理的灵活性。 它的主要做法是:在一个拥有十数个薪等及上百个职业分类组织中,将职务安置在宽幅的职业分类表和少数的薪资带中,在此宽泛的区分区域内,管理者拥有自主处置权,不必就无休止的重新分类等要求获得人事部门的批准。同时,它还减少了雇员的职业流动层阶,从而使其职业发展更为清晰 。宽带制最大的特点是压缩级别,将原来十几甚至二十、三十个级别压缩成几个级别,并将每个级别对应的薪酬范围拉大,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薪酬管理系统及操作流程,以便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和管理发展需要。如果说品位分类管理是以人为中心,职位分类管理是以职位为中心,则宽带分类是以薪酬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它将人和职位纳入到薪酬分类下进行重新安排。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宽带制既是一种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是一种薪酬管理制度,应该说它正是从薪酬管理改革中产生出来的。
由文官薪酬管理改革形成的英国文官宽带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高级文官。英国高级文官居于政务官之下,是常任文官体系中的精英,为文官体系的中流砥柱。英国现行高级文官薪酬新制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又可区分为适用“常务次长”者及之下之高级文官两种。常务次长以下的高级文官薪酬制度,从2002年4月1日起,又有所变革。
常务次长级薪酬由“常务次长薪酬委员会”( Permanent Secretaries Remuneration Committee, PSRC)订定,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内文官长、财政部常次及“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Review Body on Senior Salaries, SSRB)主席、二名委员等五人组成,独立负责常次级文官薪酬的审议工作,并将结果提交首相核定。2002年4月1日起,新的常务次长级薪酬宽带订定原则,除参酌私人部门高阶主管的薪资水平外,并与常次级之下高级文官薪酬宽带新制中“第三薪酬宽带”(pay band 3)相连结。
常务次长之下的高级文官薪酬,由独立的“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负责审议订定。该委员会由民间企业经营者、大学教授、律师等10∼11 人组成,就高级文官、高级将官、司法人员及国会议员的薪酬进行独立审议,并向首相、首席大法官及国防大臣提出具体建议。英国中央政府高级文官以上职位的定薪机制因此分为两种,第一种常务次长薪酬委员会只主管常务次长的薪酬,而第二种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则负责审定常务次长以下的高级文官及常务次长以上的首相、部门首长、议员、将官、高级司法官等人的薪酬。

英国过去二十年的薪酬改革,尤其是1996年以来的薪酬新制,已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文官分类管理效果。“英国文官之薪酬已不再采用职等与薪级结合的制度,又因英国取消职等之规定,目前有关职务等别,也就是‘高级文官’除外之各职务等别,例如六、七级专员、高级科员、科员、办事员、助理员等名词在实务上亦仅有参照之作用,而不再具有法定意义。事实上,目前英国文官统计在分析文官人数时,已采用年薪数额为多少英镑到多少英镑之阶层有多少人,作为文官人数之计算基础。” “总体来看,宽带制度带来了一些令人欣喜的结果:减少了对重新分类的要求,减少了用于重新分类目的的工作分析时间,降低了组织内等级层次的重要性,增强了管理者运用加薪等方式刺激生产力的能力,以及提高了雇员职业流动性程度等。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宽带制度巩固了人事管理者的形象,使其更象组织人事活动之引导者,而非问题的制造者。宽带制度还重建了工作分类与工作评估制度与当前人事管理制度的目标之间的关系:即提高了雇员的绩效水平与人力的利用效率。” 另外,英国的实践表明,它有利于降低人事费用 。
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宽带管理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英国行政改革如下四个成果的基础之上的:第一,行政组织内部结构的重组和分离,决策与执行分开,组建执行局。这些执行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在政府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指标的框架内拥有自治权。“截至1993年4月,92个这样的执行机构雇佣了达62%的公务员,两年后,100多个执行机构雇佣了70%的公务员,而且政府宣布将90%的公务员转到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力为宽带薪酬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第二,独立的薪酬制定机制。宽带制主要是运用薪酬进行管理,在推行订薪权限下放和实行分权式集体协议后,英国建立了专门的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常务次长薪酬委员会和一般文官的薪酬谈判组织,它们由私人部门领导人、社会主流职业知名人士和专业学者等构成,定期比较政府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薪酬,以确定政府的合理薪酬水平,使其保持相对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第三,鼓励并强行引进竞争,以选择特定公共服务的最佳提供者,确保公共资金取得最大价值。第四,主要政策实践是有系统地提高质量和扩大选择。1991年的《公民宪章》即明确定义:强调需要公布明确的服务标准,提供完整而准确的信息,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提供礼貌服务,完善投诉受理机制,提高效率。“这些政策无异于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改变了公务员队伍的文化、角色、结构以及精神特质,使他们为消费者提供公共利益时更加富有效率,对消费者的要求也更加敏感。” 这四个行政改革的成果,为英国公务员的宽带制推行提供了组织基础、制度保障、指导理念和政策驱动力,如果没有这四个方面的改革成果作为条件,宽带管理制度无法推行。
另外,宽带制度的推行也带来其他一些影响:首先,录用方式和付酬方式的变化,不断地划分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供给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官队伍的统一性。其次,文官队伍内部组织受到振动,一些基本原则被动摇。如强制性裁员和日益增多的短期合同侵犯了永业制原则;以谈判确定工资以及由工作结果确定奖励代替了原来的级别一样则待遇平等;等级制被合同制和成本制取代;任命私营组织的管理者已经动摇了原有的排外原则等等。最后,文官的部分精神特质也被改变。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普遍和统一原则让位于选择性和针对性,效率、成本意识和消费者权利为基础的管理主义已深深扎根于文官的头脑。
还应看到,英国文官宽带制的有效运行存在两个难点:第一,确定合理、客观、有度的评估体系。宽带制度是一套与绩效紧密结合的管理制度,对于成本、核算、目标、绩效示标等均要有合理的规范,这些成体系的评估指标非常难以确定,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过多过滥的评估体系与评估行为,反而会加大行政成本,导致对文官行为的过度干涉,因此形成合理、客观和有度的评估体系一直是面临的难题。第二,公共责任的确定。由于实行弹性化的文官组织结构,决策与执行组织分离,半自治非政府组织急剧增长,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相对模糊,权力的转移是否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在宽带制下,部门长官对于同一个宽带中的文官队伍拥有定薪的权力,从而导致其对属员的行政行为予以干涉,此种条件下的公共责任问题的认定也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D.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英国的内阁制。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4)英国执行权怎么分离扩展阅读:

内阁制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内阁制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E. 为什么行政三分制在我国很难成功而英国很成功

行政三分制作为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肇始于西方。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曾经主导西方近一个世纪之久的传统行政模式,愈来愈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政府陷入了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为摆脱危机、重塑政府,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决策与执行的分开,这方面以英国为代表。1979年,撒切尔出任英国首相后,推进了大规模的行政改革。改革的主线有三条:政府职能的优化、职能履行方式的社会化和政府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其中,设立执行局,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是英国最重要的行政改革措施之一,标志着英国公共服务改革的一个转折点。
英国的行政决策和执行分立,源于以下背景:背景之一,根据英国的宪政体制,政府中的政治家需要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政策的制定,也包括政策的具体执行。内阁及其各部为了避免出现政治责任问题,力图控制整个行政机关的活动。这既使政务官感到负担沉重,又对负责具体政策执行的公务员束缚过多。背景之二,改革前,尽管议会主要负责决策,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但实际上政府已经成为决策的中心。这一方面缘于现代社会行政事务扩张,政府需要对经济社会的需求快速做出反应,另一方面即使议会决策的事项,决策的调查研究、方案拟定、咨询论证等具体环节也是由政府部门来承担。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背景之三,当时英国政府内部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主要是结构的单一性和管理的非现代性。结构单一性表现为政府机构和组织方式的同质化,不论其所履行的是政策制定、服务提供还是管制职能,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样。与此相对应,公务员在录用体制、工资级别、考核标准等方面,实行无差别式管理。至于管理的非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不重视科学管理,比如以过程为导向,忽视管理效果,绩效评定和责任机制的不完善等。
英国具体的改革措施为:第一,设立执行机构,将政府的决策与执行分离。政府的精力应该集中在政策与规划上,即“掌舵”,而执行工作即“划桨”职能可以通过建立准自治或半自治机构来承担。第二,主管部长对执行机构实行准契约性质的合同管理,签订绩效合同,部长们主要关注预算总额和最终结果,各局则在预算支出、人事管理等具体事务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第三,为保证执行效果,对执行机构的绩效情况进行定期评审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执行机构改进服务质量。
英国的这一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的政府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起到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并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
我国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早是从深圳开始试点推进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唯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但由于政府职能从中央到地方是上下同构,“上下部门一般粗”,“部门立法”等现象突出,缺乏中央配套改革及中央和省相关部门利益的掣肘,使得深圳的改革举步维艰,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终夭折。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被纳入中央重要议程,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成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突破点。中央通过“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等改革系统推进,逐步在决策和监督两端构建了综合性机构,形成了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之间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成为新时代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新路径、新探索。
“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在市域治理中逐步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和综合执法监察“两个综合”,形成从综合规划决策、到社会化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形成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的市域治理新格局,是行政三分制在市域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新发展。北京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市域治理决策、执行、监督协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管理一体,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成为行政三分制的新样本,其发展值得期待。

F. 英国的三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
三权分立
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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