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国媒体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历史文化背景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各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意味着公众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司法领域里的事件、事实或现象等,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或言论,让这些事实、事件或活动接受公众的察看和监督,引起社会和人们的关注,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最终目的在于追求司法公正。在理论上这两者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共同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两者存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这冲突、抵制。现在学界对如何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不同的说法,本文就这个问题来浅显的阐述一下作者的一些看法。 第一部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首先介绍媒体监督的内涵、法律依据及其必要性;其次粗略的介绍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一般性要求。 第二部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应然关系。首先介绍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应然和谐关系;然后介绍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可能的冲突关系及其法理分析;最后主要介绍解决冲突的平衡点。 第三部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现状(即实然关系)。分别从媒体和司法两个方面阐述。首先介绍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规范和约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媒体监督不当,造成“媒体审判”,损害司法权威;二是媒体自律不够,出现“媒体腐败”,干扰司法独立。然后介绍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主要也包括两方面:一是法院限制媒体对司法活动的采访、报道和评论;二是法院或法官状告新闻媒体侵权。 第四部分: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建议。首先主要介绍平衡两者冲突的一些域外经验,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及实践;然后着重介绍我国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从媒体和司法两个方面各采取措施。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该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机制,包括加强媒体的自律性,完善新闻立法;设置媒体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确保司法独立;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原则;保持媒体的相对独立性,建立新型的传媒机制。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该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并完善自身建设,包括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法院外部因素的依赖;开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机制;建立事后补救措施。
⑵ 简述英国近现代新闻传播法制的确立过程
①封建王朝时期时期(1215–1640)
英国国王约翰应英国贵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签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权的法令——《大宪章》。它确立了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着名的。"星法院法令",该法令各项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特许制。
②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640–1938)
1641年7月,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不久,"新法院法令"条例被正式取消,英国报业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出版自由。英国于1642年专门定制了苛刻的。出版检查法对书籍、报刊实行严格的事前检查。为了巩固其统治克伦威尔于1649年规定,除了特许者外一律不许出版。1662年又颁布"特许制法令",严厉管制报纸。不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结束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后,英国的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法治一度又活跃起来。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1986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英国实行了战时新闻管制。二战后英国的报刊业继续发展,但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这种发展很不平衡。1962年第二次皇家报刊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报告,这一报告促使英国政府在1965年颁布了。《反垄断法》。此举有效的削减了引爆业日益集中而对出版等新闻自由带来的威胁。与此同时,英国的广播电视业也得到了加大的发展,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调整范围也从纸质媒体扩展到了电子媒体。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欧各国相继出现了广电业商业化趋势。面对此新形势,英国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英国新的《广播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保护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世界潮流的影响。英国立法开始与时俱进,司法开始变通。分别于1981年和1996年对藐视法庭法和诽谤法进行修订,出台了《藐视法庭法》和《1996年诽谤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