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国文官制度是什么
英国文官制度就是对文官的录用、分等、提升、考核制度。
1853年格拉斯顿首相派斯坦福诺斯科特爵士和查尔斯杜维廉爵士研究了当时文官任命和使用的情况提出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文官的录用、分等、提升、考核等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建议。这些建议以后逐步得到实施到1855年建立了由委员三人组成的文官事务委员会,管理对各部低级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
到了1870年,政府正式以院令宣布,文官的录用,须一律通过公开竞争性的选优考试,只有考试合格的人,才能得到任命。这样,英国的文官制度,才正式确立起来。
历史沿革:
1833年,英国法案正式实施了文官制度,主张公开竞争以确定公职人员的任用,这种人才的选拔十分的像中国的科举制度,而确实,这种制度的形成必须要鸣谢中国,因为这就是中国科举制度的改良版,之所以说它是改良版,是因为除了借鉴了中国的科举制度外,它还借鉴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实践经验。
1883年,英国正式颁布了《年金法》,这部法律从法理之上正式建立起来了文官的工资标准,而到了七年后,英国政府第一次对文官岗位进行了一个分类,将文官职务进行了一个细化,使得其更加便于管理。
而十年后,文官的考试内容也进行了一个改革,增加了口试的比重,这使得文官不再只是一个纸上谈兵”的职位,而真正的落到了实处。
可以说,在19世纪的时候,英国的文官制度就已经基本确立了,而这也正为二战后英国文官制度的改革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所以说这个时期对于英国整个的文官制度是很重要的。
㈡ 英国文官制度的完整的体系
英国文官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复杂而又庞大。下面仅就几个相对重要的部分做一简明的介绍:
首先,关于文官的选拔制度。在英国,常任文官实行公开竞考,择优录取的原则,这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则之一。文官选拔考试的一般形式包括笔试、口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等等。考试分两轮,首轮考试一般多采用笔试,复试则按所招文官的职位、类别的不同,采取相对灵活的录取方式。文官一经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或辞职,即可任职终身。
其次,关于文官的纪律制度。一切文职官员(即公务人员)须自觉遵守《荣誉法典》中规定的职业道德,像司法人员一样,给任何人以公正严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对公务人员的怀疑,使国家、政府的威信受损。因此,公务人员一律不准经商,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性事业。凡利用国家职权泄露国家机密的,将根据《国家保密法》予以严惩。同时,公务人员也不可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施政任意批评或使政府为难。
再次,关于文官的监管制度。在英国的文官监管制度中,司法监督的机制比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于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纠纷,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与此同时,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于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越权侵权等案件。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管辖手段一般采取颁布调查令、诉讼终结令与执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颁发诉讼终结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审判活动。
晋升一般要根据现职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高级人员注重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各部未尽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职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级职位。升迁由各部升迁委员会加以处理。升迁委员会是临时性的组织,其成员因处理晋升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达“升迁范围”的人员面试,根据其应付面试的能力以及历年的考绩,来作是否晋升的建议。升迁委员会的建议,系向各部人事处长或常务次官提出,并依各人的年资先后顺序列成名单,一旦职位出缺,即依次升迁。
按照目前的规定,每个新进入文职部门的人都有—段试用期(依等级而定,长短不等,在一定情况下延长试用期)。晋级由统考和本部门考绩这两个方面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不过英国的行政学专家一般都不主张用考试的方法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因为实践证明,服务多年的人,其考核成绩—般都不如刚从学校毕业出来人员,而文职人员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应付升级的考试上,就很难专心从事他们所服务的工作。
㈢ 英国文官制度是什么
女王陛下内务文官队伍是英国政府部门担任常任事务官的公务员的总称,是常在的官僚制建制,其职责是协助向英国君主及国会负责的内阁大臣,包括除外务官员以外的所有中央政府文官,以及苏格兰和威尔士两地政府的文官。
英国的文官(Civil servant)是君主法人(Crown)的雇员,包括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且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也不包括军队、警察、地方政府以及国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官员、国民卫生系统雇员及王室内务官员。
许多英联邦国家都有类似的政府公务员制度。其特点是:
1、政治中立:文官不会因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文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文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
2、择优而任:文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文官的才能。
内政部是一个政治中立的机构,其职能是公正地执行民选政府的政策计划。
像所有的仆人冠,公务员依法从参选的禁止国会议员,因为他们必须秉持政治中立义务。根据 1954 年首次通过并于 1984 年修订的条例,高级公务员(最高管理级别)成员不得在政党任职或公开表达有争议的政治观点,而中级公务员则不得担任高级公务员。
(管理)级一般必须征得许可才能参与政治活动。最初级的公务员可以参与政治活动,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政治中立。
在大选之前的时期,公务员经历了深夜,这进一步限制了他们的活动。
历史沿革
英国有关文官考试、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晋升、调动、离职、退休、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等的总称。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于19世纪中叶。19世纪以前,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国王,官员的任免实行恩赐制。1688年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重要官员的任免由议会多数党掌握,盛行任用私人。1700年《吏治澄清法》规定,除各部大臣及国务大臣外,其他官员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
自此,英国官员分政务官与事务官。19世纪初,财政部等机构在大臣之下设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1830年,常务次官在大多数部相继设立,文官制度有了雏形。
1853年议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对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进行调查,提出《麦克莱报告》。主张考选标准应注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适应能力,反对以应用技术及专门知识为考选条件;职员任用必须经过公开竞争考试。考核及格后接受训练两年,按成绩分派工作。
这个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阿伯丁政府委派S.诺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调查官员任用情况。1854年二人提出了诺斯科特-杜威廉报告即《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它提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4项重要建议。从此奠定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1855年5月政府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成立由3人组成的、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选事务的文官事务委员会。1870年6月4日政府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
两个枢密院令确立了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则,通常把1870年枢密院令的颁布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此后,政府在1875~1930年间先后成立各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有关人事制度的问题,并颁布一些新的命令和规定。
1944~1945年政府实行了文官新训练计划和新考核方法的两项改革。1968年富尔顿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进行了全面设计,政府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这是英国文官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㈣ 英国文官制度的录用标准
英国文官制度的录用标准:
先考试,(1)审查各报考者的证明文件、决定其有无参加考试的资格。
(2)主持考试。
(3)评定考试成绩及名次,宣布考试结果。
经过上述测试后,各主考入将各自评分相加,并举行会议,尽可能达到一致意见,然后提出评分报告。凡第二步骤的测试获200分以上者,即可交最后决选委员会参加决选。决选委员会由七位委员组成,由文官委员会的首席委员或副首席委员任主席,其他委员则由各部人事处长,副司长以上的文官、大学中的代表、妇女、或工业团体中的人士充任。决选是以口试的形式进行,以决定是否录用及排列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