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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议会怎么来的

发布时间:2023-02-07 06:53:03

⑴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的过程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个制度建立的过程是怎么建立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的过程,欢迎大家阅读。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的过程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 政治 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 法律 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随后议会又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撼动。
英国君主立宪制特点
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

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宪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

在对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__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 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确立,推翻了君主专制,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

《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

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

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议会选举制度十分混乱。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一套旧选举制度没有改造,议会为一小撮贵族寡头操纵,议员或是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物指派、赠送,或是靠恫吓或贿赂选民当选,完全不是民主选举。

1832年进行了第1次全国规模的议会改革,调整了选区,取消一部分贵族操纵的“衰败选区”,补充或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以议员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得以进入议会,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 资本主义 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志;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法;1885年,在英国 历史 上第一次确定按人口分配议席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议会这一系列的改革,资产阶级争得政治统治权,打击并排挤王权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

20世纪以来,选举权不断扩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又规定,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经所在选区两名选民提名、8名选民同意者,可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竞选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职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 议案 、议会 辩论 、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

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过,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新教徒),这意味着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评价
传统 马克思主义 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比如 历史学 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进入21世纪的中国,对传统的君主制有了一个新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从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国民中的精神领袖作用,摈弃封建残余的不当说法。

简要概括: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平常仅仅扮演仪式性的角色,实际最高行政首长是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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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英法议会君主制形成的历史原因

英国君主立宪制,简单讲,是资本主义发展不够充分,资产阶级与王权妥协的结果.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对议会主权至上的原则认定,从此确立君主立宪制.
18世纪早期,英王乔治一世不再参加内阁会议,而是指定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主持,此后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特点:
*君主“统而不治”(虚君);
*议会居权力中心(内阁对议会负责);
*内阁由议会选举多数党组成

法国君主立宪制时间非常短,<<179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法政体,1792年人民再度起义监禁国王,结束君主政体.此后,法国为议会共和制.----特点:
*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议院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内阁。

⑶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咨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咨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咨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咨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咨议院同意)而制定。 注:Witenagemot 又译作贤人会议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译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中,确立了国王不能随意课征任何税赋。但实际上遵守大宪章的英国国王并不多。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这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虽然偶尔国王必须做出一个决断。如1963年,当被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时,对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院决议无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国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国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 英国依照“主权不可分割”观念,以国王为主权象征而将三权分授国会的内阁与两院。但集中权力之余,仍保有某种弹性。这种弹性仰赖英国人的深刻的政治经验与精明的局势判断来运作。是以某些宪政机构的权力虽然久未使用,不能视为不存在。但却没有人以愚昧和鲁莽去随意改造和推翻。

⑷ 为什么会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他们是怎么来的

君主立宪制又名立宪君主制或议会君主制,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1640~1688年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为限制国王的权利颁布了《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对国王进行了明确的制约,规定不经议会批准,国王不能征税、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既不能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是资产阶级的一种统治形式,18世纪初,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削弱国王势力,巩固议会权利。君主名义上有很大的权利,实际上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财政的监督权,也对国王的权力进行制约。英国君主立宪制出现以来,不断完善,后又出现了内阁,后来内阁权利日益扩大,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内阁首相也成为政府首脑,19世纪晚期,国王日益成为一种权利的象征,管理国家的权力基本上由议会和内阁行使,国王在调解各派矛盾、维护国家安定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还保留了君主的国家基本上都实行君主立宪制,如日本、西班牙、丹麦等。
打得我累死了,下面的我就搬别人的了
共和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那里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

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共和主义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公益),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里这些权利仅对有限的人群允许,如在今天的许多独裁或极权国家的情形。这个词意思也足够宽泛到包括许多今天的高级民主制。

最早的共和政体可以追溯到西亚的阿卡德(Akkad)。最着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在现代民主制度出现之前,还有许多国家采用共和政体,比如说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这也说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在古代,虽然共和名义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这还不包括没有公民权的奴隶,但实际上则多是贵族共和。在这些共和国里,只有贵族才有参政的权力。罗马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当然参与的过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比如通过代议制民主。在现代,共和国家的首脑通常仅为一人,总统。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个七人委员会作为国家首脑,称为瑞士联邦议会,还有圣马力诺,国家首脑的位置由两人共享。

有人认为,英国是近代第一个共和国,虽然英国在政体上是君主立宪,但人们又称它为“虚君共和”,因为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法律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孟德斯鸠就认为“英国是个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

在共和制和君主制间划一个精确的线非常困难,而且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说某一个比另一个更民主,因为国家首脑(君主或总统)的权力可能完全是仪式上的 ,(尽管一个带有被选举首脑的民主制通常被认为比君主制更民主)。 君主通常统治一生,当他们死后由一个亲属接替,由他们自己选择或或根据继位规则。共和国的总统,相反,通常被选举为一个有限的期限,他们的继任由选举他们的人来选择。现在甚至非民主的共和通常宣称是民主的。尽管选举的结果可能是确定的,也仍然保持正常选举的仪式来选举他们国家的首脑,而且通常在这些国家首脑自动离开位置(通过辞职或引退),或被统治精英的其他成员强迫离开(通过宪法的手段)。但仍有一些例外 -- 例如,每一个新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通过帝国的首脑选举,尽管几个世纪以来选举特定家族的后裔到这个位置是通常的惯例。可能在现在君主制最重要的例外是在联合王国使用寡头的选举形式 (称为枢密院)。

另外,老的词义定义使用“共和”描述那种通常称为代议民主,它将“民主”词义"限制仅为直接民主。更多这个词义的使用和历史的讨论参见民主。甚至这个用法也没有包含许多共和制,过去的和现在的,那些根本不民主的(尽管很少现代的共和允许他们缺乏民主)。

使用这个老的含义,可以说美国是联邦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尽管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美国人,称之为民主,他们使用的是现代定义,而不是这里老的定义)。 共和这个词义的使用在美国开国者时期非常通用。美国宪法的作者为很多原因故意选择了他们称为的共和制。例如,对每一个政治问题从每一个公民收集选票是不切实际的。理论上,议员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学和更少情绪化。另外,共和可以设计为用来抵抗"多数的暴政"的保护。联邦拥护者描述了这个观点,纯民主实际上非常危险,因为它允许多数侵害少数的权利。通过他们称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选择(总统, 议院,参议院和州官员被分别选举),这使多数更难足够的控制政府来侵害少数。

共和政体也是中华民国的政体。其他共和的例子包括英国革命时期,法国,和德国。 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历史上,社会发展上与世界各个国家不大相同,因此它的的“共和”与其他国家有些差异。

⑸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过程及特点

1640年革命爆发——1649年1月处死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英国建立共和国——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1688年“光荣革命”爆发
特点: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3.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⑹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和形成过程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接下来分享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和形成过程。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君主立宪制形成过程

17世纪的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标志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在英国最终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来约束国王的权力,后来,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王权做了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并且把包括国王继承权和任命法官等重大问题的权力都掌握在议会手里。

通过这些法律文献,国家的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通过19世纪的议会改革,选举权不断扩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得到长足发展;随着责任内阁制的确立,两党制的发展,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日趋完善起来。

⑺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怎样形成发展的

一、应该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
1、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
2、政治前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
3、历史传统:法律至上,有限王权。英国议会起源于中世纪,到13世纪会议制度基本形成。
4、理论依据:英国启蒙思想家的生意,当时着名的思想家:洛克(君权神授)
5、开始确立:186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6、发展完善:责任内阁制和议会改革。
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形成七大历史事件:光荣革命、 孟福尔议会、爱德华一世、中世纪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权利法案》、逐步确立的过程。
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⑻ 英国议会制的产生发展及完善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我国学者普遍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条例》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当作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
1、《大宪章》、《牛津条例》制定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大宪章》是国王约翰被迫和大贵族签订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2、平民进入议会和两院制的形成
爱德华二世期间,大贵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为提高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3、“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 ,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 ,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4、19世纪中后期三次议会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为英国两个政党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添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全面实现普选和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⑼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如何形成的

【形成历史】

孟福尔议会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西蒙·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

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爱德华一世

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

中世纪时期

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权利法案》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

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权利法案内容

1.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利。

2.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

逐步确立的过程

随后议会又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撼动。

【简介】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 也称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⑽ 英国议会产生的原因

英国人崇尚自由,他们喜欢别人称他们为“生而自由”的英国人。所以,他们不喜欢被约束。在英国,抗拒王权、限制王权被看作是自由的传统(贵族逼迫失地王约翰签署《大宪章》)。在英国历史中,国王与贵族始终不分上下,谁也难以彻底制服对方,结果形成了长期的抗衡。抗争在相对平衡的状态下不断持续,终于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不流血的竞技场——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斗争过程中,王权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逐渐形成封建关系,并以律令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于1689年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具体如下:
议会的前身是大议会和小议会,13世纪后小议会逐渐变为御前议会。
起源于1215年的《大宪章》——王在法下;
议会的雏形:牛津议会(公众选举性)——生而自由;
1264年和1265年的西门议会(中产阶级进入议会)
1295年的模范议会(中等阶级被普遍认可,为下院的产生奠定基础)
1322年《约克法令》——王在议会
1689年《权利法案》(议会的权力高过王权,议会主权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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