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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人员怎么选出的

发布时间:2023-02-18 15:50:13

A. 英国的平民是否有权参选上议院议员还是只能由贵族担任

上议院有大约700多名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议员”,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贵族(即“俗职议员”,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

资格

上议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上议院议事,且唯有英联邦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在昔日,国籍限制比现在更为严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规定,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

上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与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遭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叛国罪经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在常任上诉法官废除以前,对常任上诉法官的任命亦设下若干条件。唯任职“资深法官”逾两年者,或执业律师达15年者,方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资深法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以及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上议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案》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上议院之资格。上议院中之女性议员全属俗职,英国国教会目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这项争议目前己受关注,未来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俗职议员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上议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议员(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主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启动的议会改革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上议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上议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当中,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获保留院中席位,这两个职位分别是司礼大臣(Earl Marshal)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于其余共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产生,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上议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议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上议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上议院任命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终身出任上议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任命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勋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粹者,当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议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是一个自院内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定文书(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上议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上议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实施,常任上诉法官制度已于2009年废止,这批法官大多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在上院的议席,要到他们在卸任法官后方可恢复,至于日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获委任时,无需加入上议院,亦不一定获封终身贵族。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上议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上议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大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上议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脱离英国。《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世袭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但是此权利后来又随《1999年上议院法案》而丧失。

那92名代表是经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准确的说是由贵族选举出来的贵族代表。除灵职议员和贵族代表外皆为上议院或团体选举选出,并被任命为终身贵族,并且可不予以增补,因此准确的说“终身贵族”头衔的议员是平民或贵族,但并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

B. 现代英国的议会、内阁到底是怎么进行选举的

英国是议会内阁制。内阁由议会下议院产生。议会下议院由选举产生,下议院代表人民行使主权。因此内阁是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支持的。从这里出发,内阁是由下议院多数党或者党派联盟组阁。女王的职责是象征性的和荣誉性的。女王必须召见多数党领袖,然后授权他组阁。
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或者宣布内阁总辞职,或者要求英王解散议会,而对于首相解散议会的要求,英王必须接受。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意味着对内阁的全民投票。如果新议会支持内阁,内阁保留,如果新议会再次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总辞职。
当然了,英国等这些议会内阁制国家,党的领袖对本党议员控制力是很强的,所以除非是党首的重大失误造成本党陷入分裂、党内大佬造反,几乎是不可能通过对本党的不信任案的。

C. 英国的下议院,上议院是怎么一回事,内阁是由下议院的人组成的吗我什么都不懂.

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上议院的英文名称:House of Lords
下议院的英文名称:House of Commons
英国议会网站:www.parliament.uk/

D. 上议院 下议院区别

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1、定义不同:上议院是两院制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

2、选举办法不同:国会上议院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下议院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下议院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

3、职能不同:下议院只有立法权,其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上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

4、人数分配不同:下议院的议员人数是按各地人口的多少比例分配的;而美国每一州于上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5、人数不同:下议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下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而美国上议院全院员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席。

(4)英国上议院人员怎么选出的扩展阅读:

上议院审理案件,只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同时案件必须具有广泛的公众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

下议院内部组织结构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上议院

网络——下议院

E. 英国议会成员从哪里来 英国首相是内阁的头吗 英国和法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吗 美国总统是直选产生吗

英国分上议院和下议院,议员由选举而来,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首相是政府首脑,首相组阁是内阁的头,女王是国家元首。三权分立是法国思想家提出的,英国不是三权分立,法国美国是,美国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

F. 高一历史,英国的上下议会,美国的参议员众议院,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英国的上议院一般是贵族担任,无实权,下议院拥有实权,首相一般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下议院议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美国的参议院是每个州选举2个议员,众议院是每个州按人口比例分配议员两院权力基本对等,互相牵制。法案必须两院都通过才能生效,都为间接选举产生。
现代民主制国家一般都为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只适合小国寡民的国家,像古希腊的公民。

G. 议会议员怎么选举

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3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1.选举产生议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员(包括大多数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都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其具体方式,或采用多数制,或采用比例代表制。

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大都采用小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大都采用大选区制或全国选区制(即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产生议员时,则全国选区、大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小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多数”要求,各国并不一致,有些国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即得票最多者当选),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获得绝对多数始能当选(即只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在采用绝对多数制时,往往会出现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通常以对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两个候选人再投票,这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采用多数制的国家通常是两党制国家。

比例代表制常见于西欧多党制国家。选举在大选区或全国选区中进行,选民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投票。名单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选举结果依据各名单所得票数在总选票中所得比例份额分配当选议员名额,再按名单上候选人排列顺序产生当选议员。比例代表制在决定议员时,常伴有极其复杂的公式,且各国所采用的公式也极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时采用最大平均数法,意大利、瑞士采用最大余数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来常成为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在这种体制下,半数议员从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另半数议员则从各地小选区中按多数制产生。1999年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各国采用比例代表制时,为防止议会出现因内部政党过多而影响有效运作的局面,大都对进入议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设置了最低限额(一般为总选票数的5%),只有得票超过这个限额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全国选区议席的分配。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一般出现在两院制的上院议员选举中,如法国参议员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则按省组成,由本省的国民议会(法国下院)议员、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组成;荷兰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议员

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院议员常有由国家元首任命产生的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得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作为终身贵族即成为上院议员(例如撒切尔夫人卸去首相职务后,被女王授予勋爵爵位,进入上议院)。此外,加拿大参议院全部议员都是任命产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在某些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有一些是由于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为上院议员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人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意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特别是英国上院议员,大都属于这类情况。英国上院议员包括这样几部分人:王室贵族(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级僧侣(教区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职后则离开上议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进行改革,将取消世袭贵族作为上院议员的资格。

4.因递补成为议员

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则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各国具体作法不同,通常会采用补缺选举,原选区选民重新选举产生,如英国。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同时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所需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比利时、瑞典、墨西哥都采用这种作法。人们通常都倾向于补缺选举,而认为后两种作法只能反映选举当时而不是现时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变化。

H. 英国上议院的俗职议员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贵族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者(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缟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王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议。1999年启动的改革(详上述)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贵族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贵族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国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全部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贵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个自院内中议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司法议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挑选,由君王作官式指派。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贵族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司法议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实际上并不常见。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常任上诉法官将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并于卸职前禁止于入席贵族院或参与表决。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贵族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大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贵族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贵族院指派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连任贵族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指派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萃者,其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人’。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贵族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贵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普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贵族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为独立州。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

I. 英国上议院的职务

英国上议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联合王国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案细节,并可进行修订。贵族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贵族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上议院大臣;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贵族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议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议案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议案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案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立法职能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主文: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院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公约(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manifesto,对于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贵族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由于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平民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七十五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斯、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关争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关论战、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并非所有司法议员皆出席审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皆由各上诉受理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议,各委员会一般包含五名成员,由资深议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的上诉受理委员会可能包含更多成员。虽然上诉受理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室中举行会议,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中宣判。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即不可再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司法法庭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司法议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梅尔维尔第一子爵亨利·丹达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议院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理内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上议院大臣。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理内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理内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2005年宪政改革案将创设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议院的司法职权,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职权。另外,上议院大臣职务转变,撤除其身兼政府阁员及法官之职责。这项改变的动机,有部分是考虑到,行政、立法、司法因历史缘故三权混合,或与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权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于密多谢克斯会所(Middlesex Guildhall)。

J. 英国上议院怎么选发言人

我不太理解你说的发言人是指谁。
如果是指在上院会议时的发言议员,那就是论资排辈,这点和下院不一样。上院议长只负责主持上院会议,但在议事过程中并不具备下院议长那样的权威,无权决定议员的发言顺序。
如果是指内阁职位中的上议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那就是纯粹由首相做的政治任命,一般会选择上院中资历较深且支持本届政府的议员。
如果是指上院议长Lord Speaker,那就是在上院议员中互选,记没错的话任期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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