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面对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面对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1. 对家暴说不,当被家暴的时候,不能一味的忍受,要对家暴说不。
2. 寻求他人帮助,在被家暴的时候,可以寻求警察、妇联等帮助。
3. 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时候,为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不要激怒施暴者。
4. 离婚,如果家暴问题一直解决不了,那么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离婚。
在遇到家暴的时候,如果自己处理不了,就尽量寻求他人的帮助,来保护自己。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新闻,意大利发布了2018年女性暴力事件,数据中显示,18年有142名女性被杀害,其中,家暴导致的竟然有119名,占比83.8%。
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而家暴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是家暴的现象却并没有因此减少。
而在家暴中,我们可以发现受害者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原因在于,相对男性,女性较为柔弱,体力上也比不过男性。因此当第一次被家暴的时候,很多女性因为没有能力反抗,导致后面家暴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记得以前看印度巨星阿米尔汗的电影《神秘巨星》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女主伊希娅的妈妈就是一个被家暴的女人,虽然女主妈妈对丈夫百依百顺,但是每当丈夫不顺心时都会对她进行打骂。
伊希娅不忍看见妈妈这样,于是劝说妈妈离开爸爸,但是妈妈却反而生气的对伊希娅说“你有没有问过我想不想跟你爸爸离婚啊”很多人可能都认为伊希娅妈妈太过软弱,但是那也许只是对面现实无奈的屈服。
在最后,父亲想要扔掉伊希娅的吉他的时候,母亲终于站出来反抗了,但是却依然只是用舆论来进行威胁,因为她知道,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报警根本没用。
《神秘巨星》中伊希娅的母亲最终离开了丈夫,离开了家暴,这个结局是美好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被家暴的人却没有选择离开。
为什么有人愿意和家暴她的人继续在一起?
在TED演讲中,演讲者Leslie Morgan Steiner(莱斯利•摩根•斯泰纳)根据她的亲身经历给我们说出了暴力的几个步骤。
1. 引诱和迷惑受害者
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前,受害者看不到对方身上有暴力倾向,甚至会认为自己将会过得幸福。
就像Leslie Morgan Steiner说的,她的丈夫康纳智慧幽默,让她相信自己是强势的一方,如果当时有人对她说,这个男人以后会家暴她,她不会相信,反而会嘲笑说出这话的人。
❷ 为什么在英国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女性的机率大
英国4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谈到家庭暴力受害者,人们通常会想到妇女。的确,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比男子受到更严重和更频繁的伤害。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男性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一些国家,家庭暴力已经变得更加严重。由于自尊心等原因,男性往往选择躲避或不寻求帮助,社会对他们也缺乏足够的理解和帮助。
英国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英国男性家庭暴力案件84799起,女性家庭暴力案件304522起。此外,英国还有20多家机构为家庭暴力的男性受害者提供援助。也许是因为男人因为面子和其他原因而感到尴尬。即使遇到家庭暴力,他们也常常采取忍让或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人从反家庭暴力点投诉和寻求帮助。一些公益组织做了200个入户调查和300个街道抽样调查,男女比例相当。然而,80%的受访男性说他们遭受过家庭暴力。
❸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诉家庭暴力犯罪,因为调解纠纷仅限于民间纠纷,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只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未赋于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求的对象是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方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类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为限。劝阻是指劝施暴者停止实施暴力行为。制止是指采用强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停止,不允许继续从事家庭暴力行为。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损害赔偿金,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4、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6、借鉴国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捍卫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在家庭中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加。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这是导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如何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规。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❹ 英国一男孩被父亲和继母虐待致死,孩子去世前究竟经历了什么
引言:家庭暴力让人唾弃,尽管每个国家都采用了很多方法想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这些方法起到的作用却是微乎其微。今日,英国一六岁男孩被父亲和继母一起虐待致死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遇到家庭暴力的小孩要清楚自己是弱势群体,只依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反抗大人的暴力行为的。所以要懂得向外界求助,第一个求助的对象就是家里的其他家庭成员,让别的大人出面制止有暴力行为的大人。有些家长在打完孩子之后,会给孩子买一些他喜欢的玩具以此来堵住孩子的嘴不让孩子把打人的事说出去。有些大人则直接用威胁的方式恐吓小孩,不让小孩说出去。遇到这两种情况的小朋友就要注意了,不管是威逼还是利诱都不能妥协。
❺ 英国家暴可以不追责吗
不可以。根据查询英国家暴会被追责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❻ 反家暴 看看国外怎么做
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实上,不仅国内,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各国不断根据自身国情及特点,探索出一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最大限度内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
德国 谁施暴谁扫地出门
德国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设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
警察如果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会立即将施暴一方驱逐,同时没收其钥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离开的会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长14天。如果受害者担心禁令到期后仍有危险,可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申请更长时间的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场所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触、纠缠受害者等。如果违反保护令,施暴者将面临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英国
揭家暴干预施暴者
英国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项“家暴揭露计划”,给予个人“询问权”和“知情权”,个人可通过该计划直接向警方询问他们的伴侣或家庭成员是否有暴力倾向的记录。如果警方发现被询问的对象存在家暴记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向个人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英国还提出一个新项目Drive,调整以往关注受害者的角度,转而把救助目标转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将对有较高威胁的施暴者给予一对一的帮助教育,通过治疗手段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
这一项目由多个社会救助机构提出,将首先在埃塞克斯、萨塞克斯等地试行,给施暴者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问题。同时,他们还能获得有关就业、居住等方面的资助;而拒绝合作的施暴者则将受到警方的密切监视,严重者或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荷兰
强制通报重罚公务员
在荷兰,除了被公开的家暴案件以外,还有许多案件并未报案。警方估计,能够采取正确方式去警局报案寻求帮助的仅占家暴事件的20%,而从未报案而被隐瞒的家暴案件占到总数的80%。
为应对这种形势,2013年7月1日,荷兰开始实施“强制通报准则法案”,以期改变家暴事件“民不举、官不究”现象。荷兰的强制通报制度适用于教育、卫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会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士,不仅要求他们通报疑似家暴情形,还规定了家暴识别的具体指标、步骤、报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务员施暴有可能受双倍惩罚。荷兰检方发言人介绍,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务人员(如消防队员、急救车驾驶员等)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检方将寻求使暴力实施者受到比普通人严重一倍的惩罚。荷兰警察组织的调查报告指出,警员家属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实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员自己。
美国
名人效应 快速保护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应,呼吁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是美国营造家暴“零容忍”态度的重要方式。
去年,在素有“收视率之王”之称的橄榄球联盟总决赛“超级碗”中,20余个反家暴组织联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莱·曼宁等文体明星发起“NoMore”反家暴运动,并在比赛中场黄金时段针对橄榄球星在电梯中殴打未婚妻的家暴丑闻投放了公益广告。
很多明星也自发利用社交媒体,通过艺术手段传播反对家暴的声音。如摇滚歌手霍齐尔单曲“CherryWine”的音乐录影带即以反家暴为主题,由奥斯卡提名女演员西尔莎·罗南出演,并在社交网络上以“面对家庭暴力”的话题广泛传播。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美国防范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三种,分别是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官根据证据证词即可发放临时保护令。受害人存在紧急、现实危险的,警方即可联系法院系统发放紧急保护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几个小时。
澳大利亚
拨专款加强儿童保护
在澳大利亚平均每两分钟就有一起家暴事件,为此澳大利亚总理特恩布尔此前宣布投入1亿澳元(约合4.68亿元人民币)解决澳大利亚的家庭暴力现象。
❼ 怎样防止家庭暴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我们所深恶痛绝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使受害人遭受身心的严重伤害,而且会影响家庭生活,影响社会和谐,是我们所不齿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提前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时再采取救济措施,甚至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损害赔偿。本文主要介绍怎样防止家庭暴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相关内容,帮助网友了解相关知识。
一、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
一、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二、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寻求社会支持(一)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二)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三)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三、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的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争取司法援助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本文主要介绍了怎样防止家庭暴力,杜绝家庭暴力的对策相关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提前做好预防措施是弱势群体防止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关键。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的行为,最好聘请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是专门为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专业人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取证等措施,在诉讼中赢取更大的利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❽ 面对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避免受到更大伤害
在这个世界中,总有一些“魔鬼”,他们在面对自己的家人与爱人时,散发出来的不是爱,而是暴力行为,这种在爱的名义下所行使的暴力行为,成为了那些受害人的痛苦的源头,因为,在面对家暴时,希望那些受害人可以勇敢的去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为此我有以下建议:
第五,在相处过程中,尽量不要激化矛盾和有过激行为,要看情况退一步,避其锋芒,因为往往一点小事就会激起施暴者施暴的行为,所以自己一定报保持理智,保持冷静。
❾ 国外反家庭暴力经验
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多可圈可点之处的。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一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薄弱。 从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一)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的确立
家庭暴力问题在挪威刑事化的过程,源自1982年一位检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报告。他通过对妇女庇护所等机构的调查,和对收集的家庭暴力情况分析之后,呼吁: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提起公诉,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其时在各种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于首位,以下两个调查数据可以说明这点。80年代初期对奥斯陆警察局接到受暴妇女报警指控案件的调查发现,76%的案件最终都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1986年,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的占41%。挪威犯罪学家Kristin Skjorten女士对1980-1989年间被判刑入狱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间的暴力做对比研究,发现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没有明显的制度上的差异。换句话说,在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样的。 这表明,当时,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不利的主要症结,在于对这类案件提出控诉的刑事诉讼规则上。
1988年,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的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 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受暴妇女自诉的,通过公诉立案的很少。而且,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因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或者认为只需要让施暴者接受治疗,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在向警察报案后,又撤销了指控。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所以,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 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
5. 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 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与受暴妇女的暴力警报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从1997年开始,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
之后,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系统,即“暴力警报”系统。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 据介绍,到2002年已经有550名妇女在家中安装了暴力警报装置。该装置在遏止暴力发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妇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侣知道此事后,不敢轻易再去骚扰她们。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各种暴力侵害行为,分别归属于刑法关于侵扰、身体伤害、强奸等犯罪的一般条款之中。刑法第192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指出“也适用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为婚姻关系的情况”。 1989年,一项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包括虐待罪、无因性暴力罪在内的各种暴力犯罪的刑期。
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改革,在挪威1991年婚姻法和1993年同居法中,尚未看到。按照挪威官员的话说:“这两个法律是民事法律。它们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者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没有任何作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 不过,挪威有暴力赔偿法。该法于1976年1月生效,经1981年修改后,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
二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行动
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从1983年开始,挪威就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目前正在实施的政府行动计划,起草于1999年,2000年启动,到2003年结束。挪威政府为计划实施共拨款3,500万克朗。该计划起初由保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实施,后来转由司法警察部负责。
(一)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
政府行动计划的全称是“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政府行动计划”,但是,主要针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政府行动计划,一方面,是因为1983年政府行动计划之后的16年里,挪威的妇女运动蓬勃发展,女性政治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加上妇女在家中遭到杀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制定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压力。
与中国的情况一样,在挪威,许多人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仅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事。所以,许多妇女和儿童经受的家庭内部的暴力,难以为人所知。因此,公众对家庭暴力敏感度的缺乏,是政府行动计划出台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
政府行动计划的目标主要有四项:1,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和危害的认识,让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让人们意识到它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就是让受暴妇女到社会服务机构、危机中心、庇护所寻求帮助,向警察报告,更为容易;2,使医疗、保健人员在妇女就诊时,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意识。3,提高保健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询问到妇女受暴的情况。4,关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矫治问题。
(二)政府行动计划的内容
该行动计划,是一个由不同政府部门参加的多机构合作项目。它由司法警察部牵头负责,儿童家庭事务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参加。这几个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是:在司法警察部设立一个协调员职位,负责与各机构联络。同时,成立由四个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决定项目资金流向,协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工作,还负责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的执行。小组成员日常通过电话沟通情况,每月的第3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它还有一项任务是帮助政府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项目如何继续进行的建议。
挪威政府行动计划共由20项措施组成,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方面内容:
1.强调和加强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是,司法警察部应当支持警察开展进一步的预防暴力工作;二是,进一步为暴力受害者或者可能的受害者,佩戴“暴力警报”装置,扩大暴力警报器的使用地区;三是,彻底修改现有暴力案件登记程序,在不同部门间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
2.修改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
在这方面,主要有两项措施。(1)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提高逮捕率,使对暴力反应和迅速惩处的规定更为有效;(2)加强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为那些受到严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吓的受害人提供新的个人身份号码。
3.注重对有关机关和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能力的提高。
这方面的措施有:在省级健康服务机构举办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讲座;改编施暴者再次施暴和暴力受害者问题的培训教材;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暴力项目提供资金。
4.加强妇女危机中心的建设。
(1)向危机中心提供资金。适时修改提供资金计划,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机中心宏观调控能力。(2)由“能力中心”(全称“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资源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编写教材,提高他们帮助暴力受害者的专业知识,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什么样的救助措施,以及如何与支持机构的不同部门取得联系;(3)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等,接受专业人员的定期指导。(4)危机中心向司法警察部提交帮助残疾人受暴者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指导中心制定进一步发展项目的计划。(5)在危机中心董事会中增加市政厅、政党、行业方面的代表,指导市政厅审查危机中心年度报告,以便司法警察部了解哪些事项应当继续进行(通过各省特派员)。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在现有6个犯罪被害人咨询办公室基础上,再建立4个办公室;2002年举行5个地区性研讨会,学习、推广奥斯陆市对暴力受害者、施暴者和妓女培训项目的经验。措施之14规定,要使为男性施暴者提供不同治疗措施的知识系统化和程序化。具体就是要编辑一本包括各种相关治疗方法的文集。这项工作已经展开,两位来自“暴力替代方式”心理治疗中心的男士负责编辑该书。
(三)政府行动计划的实施
到2002年1月,上述措施已经全面展开,有的已经执行完毕。
1.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1999年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倍尔根警察局率先实施反家庭暴力试验项目。
这两个项目的经验,为2002年7月1日在挪威27个警察局设立家暴案件协调人提供了充足的经验。现在,设在司法警察部的警察总署,已经建立了工作组,负责协调人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2.在法律改革方面,司法警察部正在寻求措施,缩短从案件发生到给予施暴者刑事制裁的时间。2001年2月国家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就公诉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性犯罪惩罚率做出了规定。再者,由司法警察部牵头的工作小组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修改再造个人地址的程序规定,使在国家注册局改变个人地址更为容易。目前,在挪威除非一个人改变性别,否则,在国家注册局变更个人身份号码和地址是不可能的。挪威国土面积只有38万平方公里,受暴妇女在与施暴者分开后或者其出狱后,要想摆脱前夫或者前男友的侵扰,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个人身份号码。
3.在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力的提高方面,“能力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编写教材的工作正在展开;司法警察部和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共同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2001年暴力项目,拨款100万克朗。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挪威伴侣暴力程度的调查。挪威城乡研究所将负责实施这一调查。2001年8月,哈马尔市政当局开始家庭暴力的咨询工作,在7个镇设立了每日办公室。“能力中心”指派一名协调员指导这些办公室的工作。在政府行动计划中,有一项措施是对残疾的受暴者服务措施,现在,全国已有7个省,建立了残疾人易于接近的庇护所。
在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临近结束之际,挪威官方开始考虑制定新的后续的政府行动计划。据介绍,制定中的下一个政府行动计划要比现在这个计划的范围广。但是,新计划与现计划之间有着一定的延续性。起码,在保护受暴妇女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新的政府行动计划应当更多关注暴力的预防。这就必然会开始着手对男性施暴者的矫治问题。
(四)中国未来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方向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挪威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家庭暴力却是两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挪威经验,可以为今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提供细节上的许多可借鉴之处。
尽管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如果中国象挪威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的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挪威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