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你知道英国的律师上法庭要带着假发涨涨知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在一些影视作品中,经常能看到在英国法庭上的法官和律师都戴着一头白色假发。这一点我们在港剧中也能看到。其实,这是英国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大约从17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就戴着由马尾制成的银白色卷曲假发。关于这项传统的起源,有很多说法。
首先,之所以英国的法官开庭的时候需要卷发主要是因为在英国的中世纪时期,有一个说法就是,当时法官们特别的累,而过度劳累之后就出现了脱发的情况,所以就导致头上的头发秃得特别的快。头顶秃了一块自然是不好看的,因此在开庭的时候,法官们就会选择戴上假的头套,而且是统一的白色卷发。
不过当时法官们这么做是由于迫不得已,也是为了美观。但之后人们觉得这样戴还挺好看的,而且有很多人都模仿,其中就有法官和律师,而且人们认为这样特别的时尚,所以慢慢的这就变成了一种风俗习惯!
还有一种说法是,英国司法界流行戴假发的原因就不得不说他们的国王。查理二十在逃亡期间不幸获得了性病,这种性病会导致大量的脱发,为了遮掩瑕疵,他不得不招人定制假发。而王权将相看到自己国王带来,为了表忠,所以他们也相继带上了,这也是为什么法官为什么会戴假发的原因。
其实对于法官戴假发有什么功效的问题,众说纷纭。其中最让人信服的一点就是,一个法官的假发可以看出这个假发的资历。为什么会这么说?因为法官的头套都是一生只用一个的,而随着时间的积累,假发的色泽,润滑度,还有干净度都会随之而发生变化。入行越久,头套的就会看起来颜色根深更旧,而这正是他们对于自己的能力以及身份的证明。
其实这点就和医院一样,我们判断一个医生能力怎么样大致可以从她的年龄上来看,能力再差的医生经过几十年的从业经验,也可以成为一个很优秀的医生。所以假发对于法官的作用其实不言而喻,假发既招牌,越脏就越强。而戴假发也是为了告诉听审的人,他们对于律师的陈述有自己专业辨别能力,以及能够在辩论之后给出最合理的审判结果。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法官穿上黑袍、戴上假发,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代表,真、善、美的化身。一般来说,他们的假发一眼看过去就知道是假的,给人一种特别“非人化”“非真”的感觉,也就是说,戴上假发的人看上去就不是个人了,它体现了要把法官当做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
㈡ 英国法院系统的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对前者有专属管辖权,对后者则与普通法院双重管辖。其最高审级也是上议院。
㈢ 英国审判权和执行权是怎样分离的
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是当前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英国的做法看,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是在司法“大部制”的基础上构建的。
法院的运作需要司法行政的支持。在不少国家,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包括法院裁判的执行权也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执行员是司法行政人员。为了便于管理,有些国家干脆就在司法行政部门下面设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法院的司法管理和执行工作,这样就形成了“大部制”的司法行政部门。英国的法院管理体制就是典型的一例。
英国法院是由一个个彼此独立的法官组成的裁判机构,不是我们概念中的“工作单位”。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是英国司法部下属的行政机构――法院事务管理局。从法院事务管理局的工作目标看,主要包括:为法院(法官)独立审判提供支持、成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系统以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还包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价值、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其它司法机构合作为地方社区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及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所以,法院不是“用人单位”,法院事务管理局才是“用人单位”,但它只是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官员和职员)的工作单位,不是法官的“工作单位”。法官是组成法院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人,而法院官员和职员则不是独立的法律职业人。
法院官员和职员是司法行政人员,是英国政府的公务员(civil servant)。执行员属于法院官员和职员。以利物浦郡法院为例,该院只有10多位地区法官,但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法院办事处(法院事务管理局的基层单位)则有120多位法院官员和职员。该办事处下设立案、案件管理、执行,以及行政事务等七个部门。工作层面上,法官与法院官员是“合作”(collaborative)关系。按照法院官员的话说,“我们与法官们紧密合作”(work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ry),按照法官的话说,“他们(指法院官员)让我们保持忙碌状态”(they keep us busy)。这是法官与法院官员工作关系的真实写照。
这样一种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分类管理的体制,有利于法官摆脱行政事务的烦绕,集中精力办好案件,也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整合行政资源,破解“执行难”。那么,我们能否借鉴这样的管理体制,把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成立一个法院事务管理局,专门负责法院的司法管理,行使法院裁判的执行权?这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本文只是想强调,英国法院事务管理局及其执行员行使的执行权仅是动产扣押、强迁和强制交付等行政性的权力,这仅仅是判决执行的一部分,不是判决执行的全部。从我国法院执行机构目前承担的业务看,若要把执行划归司法行政部门,要注意防止把应该由法官负责的业务也划了出去,因为执行中有很多重要的业务都是法官的职能范围。
对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少人存有误解,误以为判决是法官的事,执行是执行员的事,他们不知道判决的执行很复杂,很多事情属于法官的职能。以执行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房屋处理为例。2007年笔者在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院读书期间,有老师知道我在中国上海法院当法官,便问我是民事法官还是刑事法官,我说我是执行法官。他有点纳闷,旁边的中国同学解释说,与警察的工作差不多。我当即纠正了同学的说法,并举个例子对那老师说,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要求拍卖、变卖债务人的住房以清偿债务,这时,我必须结合该住房是否还住有债务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拍卖、变卖后会不会造成他们无家可归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准予债权人的请求。那老师听了后频频点头,说,这在英国也是由法官决定的,而且是英国法官审判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事实上,在英国,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执行,是由法官处理的,与执行员没有直接关系。按照不动产强制抵押制度,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拥有房屋,债权人可以使用“押记令”(Charging order)这一方法执行。所谓“押记令”,实际上是由法官做出的一个裁定。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裁定在债务人房屋上强制设定抵押,等日后出售时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不愿意等,想尽早收回债款,那可以在强制设定抵押后向法院提起一个“出售之诉”,请求法官做出一个“出售令”,准予其出售该房屋,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执行费用。所以,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我们现在在做的执行业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就会把应当由法官做的事情也划了出去。那么,执行中到底哪些事情可以划给司法行政部门呢?
从英国的情况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执行业务主要是动产扣押。也就是说,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拥有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债权人可以使用“动产扣押令状”这一方法执行。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签发“动产扣押令状”给执行员,指令执行员上门追收,如债务人拒不偿还,可扣押债务人拥有的动产变卖、拍卖(Seizure and Sale of goods),以清偿债权人债款及执行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动产扣押程序中,法官也承担着决定性的职能。例如,对于已超过6年的判决,或者涉及案件当事人变更等情况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动产扣押令状”前必须首先取得法官的许可。对于动产扣押中的暂缓、中止、变卖等重大事项,也是由法官决定的。此外,执行员在动产扣押过程中碰到的其他执行异议也都是由法官裁定的。如,执行员上门执行时债务人拒不开门,是否授权执行员强行入内也需要法官决定。所以,在对动产的执行中,法官的职能也是决定性,执行员的工作仅是执行命令而已。
因此,英国法官与执行员的分工比较明确,什么事情该由法官做,什么事情该由执行员做,不仅有制度保障,而且还有程序规制,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仅仅是执行员该做的事情。我国没有有区别地建立动产扣押和不动产强制抵押制度,法官与执行员的分工不是很明确,实践中应该由执行员完成的工作都是由法官兼带完成的,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上有执行员的规定,但法院人事管理上基本没有形成执行员序列,由此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执行法官制度。所以,若要结合司法“大部制”改革,把执行划出法院,首先需要理清法官与执行员的职能。那么,把动产扣押业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到底有何好处呢?对此,笔者在《英国强制执行法》中已作详细论述。
从英国的情况看,主要在于在执行员的管理体制上可以灵活点。英国现在的模式是双轨制,既有司法行政性质的郡法院执行员,又有类似于律师业“市场化”运作的有规制的高等法院执行官。在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管辖的划分上,标的大于5000英镑的由高等法院执行官执行,标的小于600英镑的郡法院判决和郡法院判决的消费信贷案件由郡法院执行员执行。标的介于两者之间的,由债权人选择。当然,这里仅是指动产扣押案件(上文已说过,不动产强制抵押案件是由法官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执行员的收入与执行效果是挂钩的,执行效率高、效果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等法院执行官执行。不少人建议将二种体制合二为一,统一采用“市场化”的运行体制,但考虑到小标的案件往往涉及弱势群体权益;消费信贷案件,如车贷、信用卡等案件,往往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在当事人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公共权力进行平衡,所以该方案始终没有采纳。
所以,如果将动产扣押业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后,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申请,法院(法官)和司法行政机关依申请颁发执照授权其通过动产扣押的方式追收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这位主任就相当于英国的高等法院执行官。按照英国的做法,他可以自由雇佣执行人员。当他收到法院的“动产扣押令状”后,可以依令状上门追收债务,如债务人拒不支付,可以扣押其财物(动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及执行费用,这就把原本由公务员承担的动产扣押业务转化成了法律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当然,引进市场机制,打破垄断,会提高执行效率,但如何防止乱收费等执行乱问题也是个难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总之,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各国的模式是各国国情的选择,有长处,也有不足,审判权和执行权到底如何分离,分离后执行权力的运行机制如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㈣ 英国法院系统的高等法院
建立于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下设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②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③家事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㈤ 英国法庭是什么梗
英国.法庭,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常与德国骨科这个词一起使用,属于腐文化中的一个词。一般在网友讨论妹控等乱.伦事.件时作为吐糟语使用。
该词梗源自于大概情节就是英国某12岁正太看完了一些不可描述的小视.频之后并没有进入贤者状态,反而丧.心.病.狂推了妹然后被父亲控.告告上法庭,但后来妹妹称跟哥.哥是真爱,最后法.官于心不忍,无罪释放了正太。法庭最终宣布:不会拆散这个家庭。
说到该词就不得不提及一个相关词汇叫做“德国骨科”:2012年3月1日,有网友在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某个汉化组的某个翻译因为上了实妹,被家里人打断了腿……通俗点解释就是故事的男女主角是一对亲兄妹,因为相互苟合被父亲当场抓.住,哥.哥不幸被打断腿,被打伤了腿之后去德国养伤了......该梗就此流行起来。
除了形容上面说到的兄妹恋之外,也常常用来调侃一些兄控、妹控的属性。英国.法庭梗出来之后网友们纷纷调侃“德国骨科已经过时了,现在是英国.法庭的时代”。
引用示例
问:“跟妹妹谈恋爱要注意什么?”答:“拿到英国国籍。”
德国骨科现在已经不流行了,英国.法庭才是王.道!!
骨科大.法好,法庭保平安!
㈥ 英国法庭的主要所在地叫 hall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