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口通商章程》中英国获得了哪些权利它们分别是什么意思
1943年,《南京条约》签订的第二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从中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领事裁判权 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了侵略者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恶例,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的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实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称“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和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中,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因而是片面的。
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是指租界,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在其条约规定的口岸城市,划出的作为外侨“居留或经商”的一定区域。它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对半殖民地国家进行经济侵略的据点。后来他们又取得了对租界的“管理权”,“租界”便成了“国中之国”。
2. 英国为什么要通过《虎门条约》掌握领事裁判权
然而实际上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建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 “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据此,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犯,更是对一国独立司法主权的剥夺,是公然违背国家主权和国家之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