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咨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咨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咨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咨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咨议院同意)而制定。 注:Witenagemot 又译作贤人会议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译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中,确立了国王不能随意课征任何税赋。但实际上遵守大宪章的英国国王并不多。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这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虽然偶尔国王必须做出一个决断。如1963年,当被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时,对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院决议无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国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国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 英国依照“主权不可分割”观念,以国王为主权象征而将三权分授国会的内阁与两院。但集中权力之余,仍保有某种弹性。这种弹性仰赖英国人的深刻的政治经验与精明的局势判断来运作。是以某些宪政机构的权力虽然久未使用,不能视为不存在。但却没有人以愚昧和鲁莽去随意改造和推翻。
Ⅱ 英国国会的起源
在中世纪时期,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1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
英格兰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悄衫配一个被称为咨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咨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咨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咨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咨议塌李院同意)而制定。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启指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中,确立了国王不能随意课征任何税赋。但实际上遵守大宪章的英国国王并不多。
Ⅲ 英国议会与法国三级议会诞生原因,区别,各自影响
英国议会与法国三级会议的比较
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伴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英国在十三世纪末形成了等级代表权力机关——议会,法国于十四世纪初产生了等级代表权力机关——三级会议,两国的政治制度由此而过渡到了等级君主制阶段。但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议会和三级会议却走上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后的命运也大相径庭。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英国的议会是在反对王权的斗争中由御前大会议演变而来的。御前会议是英国封建社会初期由国王召集全国最大的封建主组成的会议,主要是为国王提供咨询、商讨国事、决议重大决策等。御前会议又分两种:御前大会议和御前小会议。御前小会议一般由少数大教士、大贵族和王室成员参加,经常召开;御前大会议除了小会议的成员外,还有直接接受国王封地的中小贵族参加,每年召开三次。
御前会议的存在,使英国王权受到一定制约十三世纪,封建主以御前大会议为阵地,联合新兴市民,反对国王滥用权力,先后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限制王权。孟福尔又把市民代表正式纳入议会,议会的成员和职能逐渐定位。1295年“模范国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议会正式形成。此后,它不仅定期召开,而且职能不断增多,至十六世纪已获得了立法权、决定赋税权、对政府的监督权及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成为英国上层建筑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实体。对此,都铎晚期着名的蠢枝隐政论家胡克作了这样的描述:“英国议会是本国所有政治权力赖以存在的基础。”
中世纪末期,随着王权的增长、专制制度的形成,英王通过操纵议员选举、控制议长人选、莅临议会训话等方式来影响议会,议会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但议会的组织形式及功能却仍然存在着,所有重大立法都只能借助议会才能完成,国王只能利用、引导而不能绕开议会,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重大作用。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后,无视这一事实,鼓吹君权神授,不容许议会对王权的限制,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中,专制王权被推翻,议会一时成为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经过克伦威尔独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反复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议会由封建的等级代表权力机关变为近代的国家权力机关。随着内阁制的形成和三次议会改革的完成,议会最终成为英国近现代的民主权力机关和政治制度的核心。法国的三级会议渊源于王室大会议,即国王与其直属附庸之间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组成的政治组织。
十一世纪之前,由于法国王权衰微、封建主势力强大,封建主藐视国王作为其领主的权利带厅,拒绝出席王室大会议,使王室大会议形同搭纤虚设。十一世纪后,借助新兴市民的支持,王权逐渐强大,封建主才逐渐回到王室大会议。与此同时,随着城市的产生与发展,许多城市取得了自治,成为直接听命于国王的附庸,其代表也开始参加王室大会议,但他们的地位并没有固定。直到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在同教皇的激烈斗争中,为了取得国内各阶层特别是新兴市民对自己的支持及征收新税,邀请教士、贵族、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开会,讨论国家的财政和税收、批准国王的赋税,法国的三级会议正式形成。
法国的三级会议一开始获得的只是赋税的讨论权,召开的目的是让代表们履行作为封臣的纳税义务。十四世纪初,在对付教皇的斗争中,法王成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三级会议全力支持国王,王权得以壮大。英法百年战争前期,法国被打败、国王被俘,国王的权威下降,王太子被迫于1357年颁布“三月敕令”——三级会议定期召开,有批准赋税权监督政府权等,三级会议的权力由此发展到了最高峰。遗憾的是这在法国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紧接着百年战争后期,面临亡国危险的法国,国王成为民族精神的化身而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全力支持。
1439年,三级会议决定,国王可以不经三级会议的批准而征收新税,把自己的基本权力拱手让给了国王。百年战争的最后胜利提高了法国王权的威望,国王趁势进一步加强王权,以国王为中心的专制机构逐渐扩大,三级会议在法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步缩小,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召开一次,到1614年后便停止了召开,国王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1789年,在法国专制统治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况下,国王路易十六又拣起已经废止了175年的三级会议,力图通过它克服危机、挽救法国。但三级会议无法起到协调矛盾、克服危机、促进改革的作用,资产阶级为首的第三等级也无法利用它来反对王权。在这种情况下,第三等级抛开三级会议单独开会,宣称自己是代表全体国民的国民议会,要制订宪法,限制王权。至此,法国的三级会议被彻底画上了句号。
黑格尔曾指出:国家制度是各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同样一种权力机关,在不同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演绎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中世纪英国议会和法国三级会议的不同命运同样是英法两国不同的历史发展状况导致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形成背景的差异。英国中世纪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质,大贵族组成的贤人会议享有较多的权力。“诺曼征服”后,英国形成了比较强大的王权,御前会议代替了贤人会议,大贵族的传统权力受到了抑制,但贵族们并不甘心,一旦王权衰弱或出现危机,他们就伺机反抗,联合起来争取自己固有的权利。英国议会正是形成于这样一个王权出现危机的历史转折时期:十三世纪,英国国王不仅在与法王争夺领土的斗争中接连败北,在与教皇的较量中也伏首称臣,国王的权威大大下降,贵族们趁机争取自己的权利。封建主、教士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市民、骑士结成联盟对抗国王、限制王权,这种斗争促使了议会逐渐形成。而法国早期历史上诸侯林立、王权弱小。城市兴起后,市民为发展经济,支持与他们同样反对封建割据的王权。在封建割据阻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加强王权成为历史的进步趋势;在反对教皇、维护法国民族利益的斗争中国王又成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王为了取得和利用社会有产阶层的财政支持,主动召集了三级会议。一言概之,英国议会形成于王权强大而又遭到削弱的历史转折关头,限制王权是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呼声,议会是社会各阶层自下而上限制王权的结果;而法国的三级会议出现于王权弱小却又需要加强、加强王权成为历史进步趋势的时代背景下,由国王自上而下组织召开的。这使议会与三级会议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即限制王权与加强王权。
第二,两者本身的差异。法国的三级会议是王权加强过程中的一个事件,是国王主动召开的,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它没有规定何时召开,多长时间召开一次,召开与否由国王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往往是在国王需要征收新税或需要各等级代表的支持处理一些重大问题时,才召开三级会议,会议的内容也由国王决定,会议完全操纵在国王手中。而在英国,议会是从传统的权力机构御前大会议演变而来,在反对国王、限制王权的斗争中,议会的权力及功能逐渐明晰,《牛津条例》还明文规定了议会必须一年召开三次及召开的时间。英国的议会一开始就是代表混合开会,虽然十四世纪后形成了两院,但总的说来,议会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国家政事的,国王与议会处于平行而又相互制约的地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议会通过自己的斗争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而法国的三级会议一开始就是三个等级分别开会,只有在向国王作出答复时才聚集在一起,从没有形成一个整体,三个等级各有一票表决权,各等级之间界限分明、矛盾与分歧明显,国王高居三级会议之上,往往利用三个等级之间的分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三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国家的财政和税收,就国王的新税发表意见,但并不是国王征收新税必须得到三级会议的批准。事实上,三级会议从来没有取得表决税案的大权,只是在讨论税收的同时,可以向国王提出一些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改革作为补偿。参加三级会议的代表,可以说并不是在行使权力,而是遵照国王的命令,以尽“金钱援助”的封建性义务。而在英国,御前会议的权力是议会权力的渊源,《牛津条例》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对议会的权力范围作出了规定,包括立法、赋税及对国家各方面事务的决策权力。议会代表通过不断斗争,使议会成为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决定赋税的唯一权力机关、对政府有力的监督机关。
第三,两国政治传统的不同。英法早期的历史发展呈现了不同的风貌,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传统。英国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主要表现为氏族会议基础上演变成的贤人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王的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由贤人会议通过,院的多数席位,控制了议会下院,使议会下院的力量和影响日益扩大。新兴政治力量的兴起,使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增强,为反对国王的专制做了充分的准备。
十五世纪,法国的经济特别是工商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法国资本主义向农业渗透的过程非常缓慢,农业中也没有出现英国似的新贵族,新兴的资产阶级没有同盟军,势单力薄,还不足以形成左右法国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与此同时,法国资产阶级的成长是与王权的强大及国家重商主义政策的推行同步的:中世纪中期,市民在经济上支持王权,王权从政治上为市民发展经济服务,王权与市民互为联盟;中世纪末期,在资本主义萌芽的过程中,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在国内对工商业实行保护、支持政策,在国外积极寻求海外市场,这些内外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密切了资产阶级与王权的联盟,使资产阶级谋求政治独立的愿望微弱;十六世纪后,在价格革命和意大利战争的影响下,法国政府的开支不断增加,为弥补财政亏空,大量增加国税、发行公债,资产阶级又纷纷充当国王的包税人、债权人,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资产阶级与王权的联盟更加密切。为了寻求政治地位,发了财的资产阶级往往通过买官鬻爵挤入统治阶级行列,成为“穿袍贵族”,这在满足了新兴资产阶级参政心理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了其实现政治独立的激情,增强了对王权的依赖。这样,法国资产阶级既得到了国王的庇护与恩惠,也受到了王权的控制,他们与王权互为联盟的最终结果是王权借资产阶级的支持而强大,资产阶级因王权的庇护而没有成为坚挺的政治力量。对此,恩格斯曾指出:“王权和市民的联盟发端于十一世纪,……直到这一联盟帮助王权取得最后胜利,而王权则以奴役和掠夺报答了他的盟友为止。”
同样是城市兴起、新兴政治力量的出现,在英法两国却出现了不同的政治发展趋势。“在英国,农村和城市融合的主要目的是对抗王权,而在法国,这种融合主要是通过王权促成的,因而造成了根本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结果”。
第五,重大历史事件对两国的影响不同。1337-1453年的百年战争对英法两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强化了法国的专制王权,削弱了英国大贵族的力量、强化了议会力量。百年战争期间的法国,民族精神至上,王权成为民族统一的象征。战争的最后胜利反过来进一步提高了国王的威望,国王趁机加强王权,不断强化专制机器。与此同时,法国的旧贵族积极参与战争,在战争中立了一定的功劳,战后他们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成为王权的隐患,为对付他们,国王进一步发展专制机器,最终建立起了绝对专制的王权。
而在英国,为支持百年战争,讨论赋税成为议会的主要内容,议会通过控制税收迫使国王让步,不仅获得了弹劾权、财政监督权,还获得了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力。不仅如此,1339-1340年英王爱德华在欧洲大陆作战期间,议会还承担起了后方供应和国内治安的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议会的地位。英国是百年战争的最后失败者,战争结束后,英国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封建主因战争失败而分裂,两大贵族集团组成两大阵营,为了争夺国家政权互相斯杀。这场内战使双方两败俱伤,封建主势力一蹶不振,国王转而寻求新兴资产阶级的支持。亨利八世时成立的国王的咨询机关——枢密院的成员大多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地方官吏也多由他们担任。这时的英国王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支持之上的,王权强大的基础是王权与资产阶级、新贵族的联盟。一旦这一联盟破裂,王权就会大大削弱,已经发展起来的议会就有战胜王权的可能。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正是以议会为阵地最终战胜王权的。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也对英法两国的政治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英国的宗教改革是以议会的名义进行的,从十四世纪中叶起,英国议会连续颁布“有禄圣职铨叙法”和“蔑视王权警告法”等法律,限制教皇在英国的权力,1534年,议会又颁布“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实现了民族化的同时,也使英国议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议会成为唯一拥有最高权威的全国性代表会议,议会法成为真正的最高法律。
国王虽然是国家和教会的最高首脑,但正是议会通过的一系列法案才使国王的权威有了实际的保证,国王也极力维护议会的权力和地位。宗教改革后国王被明确宣布为议会的成员,成为议会的组成部分。1585年财政大臣威廉·塞西尔说:“上院贵族是议会的成员之一,代表全国平民的下议员也是议会的成员,女王陛下亦然。”可见宗教改革后,议会变成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的机构,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已居王权之上。
法国的宗教改革是以国王的名义进行的:1438年法王查理七世颁布国务诏书,规定法国宗教会议的权力高于教皇;1516年法王法兰西斯一世与教皇签定“波伦亚协定”,规定法国的高级教职由国王任命、教皇批准,教职人员对国王忠贞不二。通过这些,国王控制了法国的教会,实现了教会民族化的同时,教会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并成为专制王权的工具。
由上述可见,作为封建等级代表权力机关的英国议会和法国三级会议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历程,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既与两者本身的不同有关,更是英法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及历史发展的结果。通过对两者历史命运的关注,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中世纪中后期两国的历史及政治变迁,同时也加深我们对古今各国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认识。
Ⅳ 英国议会的历史沿革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到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5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颠。他们趁着罗马人撤离英国后出现的权力真空,陆续的征服了英国,并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英国史学家将6世纪末至870年称为“七国时代”。在这些王国中,由国王和贵族代表共同组成“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辅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和根据世袭的原则来确定王国的继承人。
发展到诺曼王朝时,威廉一世创造了与“贤人会议”相似的机构称为“大会议”。它由僧俗两届的大封建主和国王的直接附庸所组成,并且每三年开一次会来决定国家重要大事。由于大会议机构庞杂并且经常无法召开,于是在大会议下建构了一个小会议。小会议是大会议的核心机构,它由王室事务总管、保安长官等高级宫廷大臣组成,并且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也称“御前会议”。它被看作为英国议会的前身。
1215年,为了反抗国王的过分的税收,贵族们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签订了英国史上有名的《大宪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国王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后拒绝了《大宪章》,于是贵族们又开始起来与国王斗争。1258年在牛滓召开了一次称为“国会”的议会,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由于牛津国会把全部权力都交给了封建大贵族,引起了市民、骑士和自由土地占有者的不满,为了争取这些人的支持,叛乱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予1265年召开了由贵族、市民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其被称为英国国会的开端,虽然后来孟福尔失败,但等级会议被保留下来。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了史称“模范国会”的会议,它标志着议会三各阶层的代表数额由不稳定趋于相对稳定。到了15世纪,英国的国会获得了真正的立法权。从5世纪到15世纪,表面看起来权力一直在向着制约国王权力议会方向转移,但是国王仍然掌有有着实际性的决定权。国会只有在国王需要的时候才召开。“在亨利七世统治的24年中,国会只召开了七次,伊丽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国会只召开了10次,即使仅有的几次国会也完全成了王权的工具”。因此处于封建时代的国会总体上讲是封建王权的附属机构,只有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排除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国会才有可能真正的转变为资产接的的代议机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考察,就会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内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权威性认定、提供政党合法活动的一种体制框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民情)的必要场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更何况到21世纪议会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议会主权”的形式地位。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Ⅳ 英国议会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Ⅵ 英国议会的起源是怎么回事
爱德华国王。13世纪初,英国贵族在市民的支持下,发动起义,迫使国王在限制王权的《大宪章》上签字。不久,贵族再次与国王发生冲突。1265年,贵族,骑士和市民等召开会议,这就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Ⅶ 英国议会的起源,英语翻译
大议会吵毕是当今英国议会的原型。1265年,西门德孟福特召开大议会,各县有两名骑士,各镇有两名市民参加。大议会之后发展为为上议院和下议院。其主要作用是提虚搜出建议而非做出决定。大议会不进行选举也没有党派。议会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上议院。差碰历
Ⅷ 国会的起源
议会起源于英国﹐其它立宪国家建立代议机关﹐大多仿效英国。中世纪欧洲许多封建制国家建立了由贵族﹑领主﹑僧侣代表组成的等级会议﹐但由于君主专制权力强大﹐等级会议多被解散﹐唯英国等级会议一直延续下来﹐并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逐步发展成为近代意义的议会。
远在13世纪以前﹐英国就有“大会议”的组织形式﹐由国王指派的僧侣﹑宫廷大臣和封建领主等组成﹐作为国王处理国家事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还利用这种会议来筹款征税﹐以解决财政上的困难。1215年﹐对国王强烈不满的英国贵族﹑诸侯﹐联合教士﹑骑士和市民﹐迫使无地王约翰(1199~1216在位)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规定国王非经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开大会册伍议﹐要向贵族筹款﹐诸侯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国王的要求﹐这次大会议被称为“疯狂的议会”﹐“议会”从此而得名。1265年﹐担任摄政王的贵族革新派领袖蒙福尔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重新召开议会﹐除了大贵族﹑大主教照例参加外﹐每郡还推选两名骑士代表﹑大城市选出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会州散或议。从此资产阶级作为市民代表﹐开始参加了议会﹐并使议会成为等级代表机关﹐握有对国王财政收支的监督权。1295年﹐爱德华一世再度扩大议会参加者的范围﹐准许各地推派平民代表参加。1414年亨利五世在位时﹐议会除掌握财政监督权外﹐还初步取得了立法权。不过这一时期的议会还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夺取政权﹐只能通过议会对国王的权力稍加限制。
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第二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赋予议会以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为英国的掘茄资产阶级议会制奠定了基础。从此﹐英国完成了从君主专制制度到君主立宪制度的转变﹐议会也就从中世纪代表封建领主利益的﹑供国王咨询的机构变成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
Ⅸ 英国议会的起源与发展
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Ⅹ 亨利三世的议会起源
亨利三世做了五十几年的国王。他在位时,最重要的事是,英国产生了议会。
亨利初登位时,只是个九岁的幼童,当时英国一片混乱,斐利二世派来的法军占据了英国南部。当初,贵族们反对约翰,得到了法军的支持。英国人随即又面临着将法军赶出英国的任务。亨利年幼,于是,于是,大臣威廉·马歇尔成为摄政,并成立了一个由马歇尔主持的御前会议,来处理国务。御前会议的成员包括,首席政法官,王宫总监,财政大臣,大法官,大主教等。
英国人政局初定,内战停止,开始同仇敌忾,驱逐法军。英军与法军之间,不断爆发战斗。
1217年,斐利二世派他的儿子,法国王子路易,亲征英伦。但是,路易王子的到来,也仍敌不住一心要驱逐侵略军的英国军民,法军遭到失败。九月,经过激战,路易王子不得不承认失败,与英国人签订和平协议,在取得一万马克的补偿金后,法军撤离了英国。
1227年,二十岁的亨利开始亲政,正式统治英国。亨利三世做了五十几年的国王,但是,他并无治国的才能。说起来,亨利三世性格和善,虔信宗教,热爱艺术,为人不错,但是,从治理国家来说,他又缺乏判断力,容易冲动,既怯懦无能,又野心勃勃,不切实际。在他统治时期,总的说来,英国仍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亨利三世亲政后,一改以前向御前会议咨询国事的习惯,抛开御前会议,越来越独断专行。这引起了贵族们的不安。此外,亨利三世在对外作战中,也是屡战屡败。为了夺回诺曼底等地,亨利三世于1230年和1242年,两次进攻大陆,但是,寸土未得,以失败告终。
亨利三世最为英国人所垢病的是,教皇对英国事务横加干涉,亨利三世却没有任何的反抗,一味唯唯诺诺,成为拆橘罗马教皇所利用的工具。当时,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为了打败神圣罗马皇帝斐特烈二世,需要大量金钱,于是,亨利三世不断以大批钱财,供给教皇,以填充其在大陆战争的无底洞,而且,教皇经常派其他国家的教士腊好来英国领取教禄,这更使英国人不堪重负。
到了1236年,英旅局团国已是民怨沸腾,暗流涌动。英国的大小贵族们,普遍担心亨利三世会否认《大宪章》中国王应承担的义务。亨利三世并未觉察到危机,仍于1242年发动对法国的远征,结果以失败而告终,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亨利三世两次失败的远征的最后一次。自1252年起,英国年景不好,连续三年粮食歉收,民生更加艰难。但是,亨利三世不管这些,他打算进行更大的不切实际的冒险,从而激起一场剧变。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254年,亨利三世与教皇英诺森四世达成一项协议,教皇允诺将西西里王位授予亨利三世的次子埃德蒙,同时,亨利三世则需向教皇提供西西里战争的军费。当时,埃德蒙只是一个尚在襁褓中的婴儿,而西西里,则在德国皇帝的控制之下,亨利三世必须通过战争,才能得到西西里王位。于是,亨利三世一再向贵族们征收军费,但是,贵族们则认为,西西里距离英国太过遥远,发动战争太过冒险,但是,亨利固执己见,他不顾英国农业连续三年遭灾,仍强行摊派,要求贵族们缴纳他们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亨利三世的无理要求,最终激起了贵族们的武力反抗。
1258年四月,以蒙特福特为首的男爵们,全副武装去见国王,要求实行广泛的改革。要说起来,这蒙特福特还是亨利三世的妹夫,因和亨利三世的矛盾,从而成为反对派的领袖。武装贵族们要求,亨利三世放弃征税要求,进行政治改革,以更好地遵守《大宪章》的要求。
1258年六月,亨利三世被迫在牛津召开了被称为“狂暴议会”的会议,会议上,贵族们迫使亨利三世接受了《牛津条例》。《牛津条例》更进一步地限制王权,条约规定,议会定期召开,每年三次;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任意没收土地及分配土地,国王亦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战争。
会议后,亨利三世被迫遣散了他的外国顾问,而不得不接受英国的议会,从此,“议会”这个词,就广泛出现在英国的社会生活中。但是,亨利三世并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他只是勉强地遵守了三年《牛津条例》,到了1261年,亨利三世就把条例抛到脑后,他罢免了贵族们提名的最高法官,并将蒙特福特驱逐出国。
那蒙特福特也不是省油的灯。1263年,他在一些贵族的支持下,重返英国,打算和亨利三世在战场上见个高低。内战在即,法王路易九世进行“调解”。但是,路易九世一味偏袒亨利三世,蒙特福特宣布不接受法王的调解,内战终于爆发。
1264年五月,蒙特福特在英国南部击败了亨利三世的军队,生擒爱德华王子。蒙特福特遂得以挟天子以令诸侯,掌握了英国的权柄。他建立了一个九人委员会,并于1264年召开“西门会议”(西门为蒙特福特之名)。
1265年,蒙特福特召开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国会。蒙特福特的议会,参加者除了男爵,高级教士,和每郡两位骑士外,还增加各自由市每市两位市民代表。这表明,贵族与市民阶层开始联合对付国王,市民阶层开始登上英国的政治舞台。蒙特福特召开议会会议的目的,是想使他的革命取得合法的地位。
之前的议会,由国王召开,而此次议会,则意味着没有国王,也可以召开议会,而且讨论的是国家各项事务。蒙特福特议会,控制了所有国家机构和法官系统。换句话说,蒙特福特控制了英国的政局,时间长达一年之久。亨利三世大权旁落,成为权臣手中的傀儡。
英国各界,大都支持蒙特福特的改革。但是,蒙特福特并未借此机会废黜亨利三世,因为英国国王在一些人心目中还很有市场。蒙特福特纵然大权在握,也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在革命者阵营里,因为权力的腐蚀,也出现了争权夺利的现象。蒙特福特政权的内部开始出现分裂。蒙特福特的战友吉尔伯特伯爵离他而去,转投国王阵营,在他的帮助下,爱德华王子趁机逃脱。
王子逃离了伦敦,很快集合起一支军队,和蒙特福特的军队开战。1265年八月,两军对决,发生埃夫舍会战。蒙特福特在战斗中被杀,王军获得大胜。亨利三世在他英勇的儿子爱德华的支持下,夺回了权力。
教会人士掩埋了蒙特福特的尸体,掩埋处成为圣地。蒙特福特作为英国议会政治的重要改革人物,长期受到英国人的尊崇。
1266年,英国王室夺回所有权力,之后,爱德华王子渐渐成为实权人物。1270年后,亨利三世身体日渐衰落。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爱德华王子即位为英王,是为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金雀花朝在历经约翰和亨利两朝混乱之后,终于又有一位勇武的君主登上了王位。
关于《牛津条例》,它的命运与《大宪章》不同,随着蒙特福特战死,英国王室重掌大权,《牛津条例》被废除了。但是,牛津改革运动并未完全失败,国家大事应交议会讨论,国王和贵族应该合作解决问题,这在英国人心中已经根深蒂固。牛津改革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
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五十六年,其年幼时,大封建主以大会议之名掌握权力,待亨利长大亲政,遂与大贵族发生矛盾.1258年,亨利于牛津召开讨论征税的大会议,贵族发动兵谏,迫使亨利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牛津条例规定,议会法是最高权威,一切法令不得与其相悖,并组成由15名贵族参加的委员会与国王共同施政,国王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得他们同意,方能实施。如此形成贵族寡头政治。但贵族宗派不和,政府无法工作,1261年,亨利下令废除牛津条例,导致内战。1264年西门·德·孟福尔伯爵率领的联军击败王军,俘虏了国王父子。
1265年,西蒙。德。孟福尔在威斯敏斯特召集大评议会,各县有2名骑士,各镇派2名代表参加,此次会议被看作是最早的议会。
大评议会后来演变为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习惯在威斯敏斯特皇宫会议厅举行。一般只邀请封建主和主教(上议院)开会,而骑士和市民只在特殊场合才被邀出席。下议院可以向国王呈递请愿书,这就是最早的议案。议长奔走于两院之间,联络并约束议员们。此时的议会只有皇室邀请才能召开,其作用是咨询,没有政党和选举。国会最重要的部分是上议院。
亨利三世(英文:Henry III,1207年10月1日-1272年11月16日),英格兰国王,由1216年到1272年在位。虽然他的在位时间相当长,他是英格兰历史上最无名的国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