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国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为什么权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轿缺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闭厅辩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
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1)英国下院如何制约上院扩展阅读:
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进入议会下院的期望日益热切。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成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英国划分650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个席位。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伏旅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B. 英国议会的上院真的无权吗
英国议会上院的历史要比下院悠久,而且上院的权力和地位长期高于下院。 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下院的地位也在上升,上院权力不断向下院转移。到15世纪中叶,下院已经获得了财政权、税收权、审计权、人事权和立法权等权力。在向国王夺取权力的过程中,下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之前,仍然是上院居于优势地位。 就两院之间的关系来说,上院权力向下院的转移过程真正开始于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之后。权利法案确立了下院的最高权力,标志着权力由国王向议会转移的过程结束,国王从此退出了对国家权力的数闹争夺,而议会两院之间的权力转移过程开始。这种转移虽然是和平过渡、逐步积累的,但也伴随着激烈的政治较量。 1832年的改革法是上、下两院之间关键性的一次较量,就改变两院之间的关系来讲,这个法案意义重大。首先,取消了上院对下院议员的提名权,这使上院失去了对下院进行控制的最有效的渠道;同时也促进下院议员更加重视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利益,而不是像从前那样重视上院贵族的意见。其次,重新规定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也就是扩大了选举权。很多中下层群众也拥有了选举权。最后,重新分配了下院的议席,取消了56个衰败选区的议席并将之分配给一些大城市。后两项措施促进了下院议员阶级基础和政治立场的变化。 1911年的议会改革是两院之间另一次重要较量。在首相阿斯奎斯发出要建议国王增封足够的贵族以使议案通过的威胁之下,上院被迫作出让步,通过了一项对于两院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下院的财政立法权,下院的立法权进一步加强。尤为重要的是,这个法案在序言中明确宣布:该法案“想要用一个建立在群众基础上而不是世袭基础上的第二院去代替现在所有的上议院”,将两院之间的关系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1949年颁布的议会法对1911年的议会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权力,规定财政议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对它进行修改和否定。这样,下院失去了对财政议案的任何权力,下院牢牢控制了财政立法权。此外,该法还将上院对下院通过二读的公法案的延搁时间由两年减为一年。这些标志着下院的权力已经无可怀疑地高于上院。随着权力由上院转移到下院,政府主要官员也从上院转到了下院。1911年议会改革后,作为一个常规,首相必须在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 现在的上院权力已经很有限,在立法和政府政策制定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就辅助下院的立法工作而言,上院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修改和否决议案。上院从理论上讲,对下院通过的议案没有修改和否决权,但它可利用“延搁权”来达到修改否决定目的。如果下院不采用上院的修改意见,上院可以利用拖延议案生效的权力来对下院施加压力,促使下院修改议案。对于有时间性的议案,或者在下院任期的最后一年的议案,上院行使延搁权实际上等于否决了下院通过的议案。(二)监督下院的权力。在上院形式延搁权的过程终,会对政府和下院产生一种压力,促使政府和下院重新考虑、修改还不够成熟的议案。同时,在上院审议的过程中,通过公开的辩论,可以引起公众和媒体对所审议问题的注意进而对政府和下院产生压力。这实际上对下院的工作起到了间接的监督作用。(三)协助下院立法。首先是提出议案。下院的工作中已掺杂了党派政治的因素,使得本来是中性的、符合全民利益问题的议案容易染上党派政治色彩从而不易通过,而由上院提出这样的议案,就容易通过。其次是处理私议案的立法工作。再次是整理法律文件。最后是审查受群立法。上院通过一个联合委员会对大臣根据议会授权而颁布的法规以及规章进行审查,确保是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最后是梳理欧洲联盟的法规。上院通过一个欧洲委员会对欧盟发布的法规进行梳理和过滤,然后向下院和政府提供需要认真讨论或执行的建议。 上院的独特作用主要有三方面:第一,行使司法权。首先作为最高上诉法院,上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其次,可以受理规则的案件;最后,可以审判由下院提出的弹劾案。第二,审薯团罩议政府的政策。第三,为政府储备人力资源。上院是政治家和高级官员们从工作第一线退下之后的归宿地,这些人有丰富或如地从政和治国经验,能起到顾问的作用。 与下院相比,上院的权力当然十分有限,处于从属地位,但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十分独特的作用。 )
C. 英国的议会有上院和下院吧…!上院是干啥的为什么我在书上只看到下院……
英国将对上议院进行改革,废除贵族、特权阶层世袭制,改为全部席位由选举产生。被持续削弱的贵族专权上议院,即将结束最后一缕微弱的呼吸。在已经公布的改革方案中,英国政府只是对上议院议员选举方式与任期作了规定,并没有说明将赋予选举产生的上院何种权力。这使得新上院与下院如何进行权力分割成为看点。
此次英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取消上院,可见其并非欲意改两院制为一院制。但若继续保持两院制,英国政府就必须重新厘定两院关系。因为选举产生的上院不可能满足现有权力被架空的局面。过去的100年里,上院的权力被不断蚕食。在司法权被剥离,行政权、立法权逐渐被转移至下院之后,现在的上院只剩下了对法案极为有限的延迟权,几乎与“空壳”无异。这种架空与世袭贵族的衰落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但是一旦上院改由选举产生,民意将成为上院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来源。英国政府就必须赋予上院实际权力以满足民意要求。
赋予上院权力等于重新设立两院的分权关系。目前的英国立法权和行政权都由下院掌控,缺乏对立法权的有效制约力量。从政体的相似性着眼,改革后的上院并不类似美国参议院,倒是类似日本参议院。这不奇怪,日本现代议会制度就是昔日“议会之母”英国的翻版。如今,英国只需要恢复上院原有制约地位即可。法案须经上议院通过后,才可生效。如上院将法案否决,下院需进行修订,再提交上院。若上院继续否决,则召开两院协商会议。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返回众议院继续讨论,众议院以2/3以上通过,则法案生效,否则成废案。这种设计使得上院主要对下院起制约作用,在整体上没有下院重要。这对目前下院强大的英国来说,是改革成本比较低的做法。
令上院议席公开选举,同时赋予上院切实有效的监督权,就可以使得反对党有机会通过竞选成为上院多数党,在立法上制约在下院组阁的执政党,从而结束保守党通过世袭长期控制上院的局面。他日,如果工党大选失败,保守党在下院组阁,工党仍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上院多数党,与保守党相互制衡。唯一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改革方案规定上院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与下院议员任期相同。这样,上院与下院的选举就应当错位进行。因为如果选民发现自己在为期五年的大选中看走了眼,还可以通过上院议员的选举进行补救。
D. 英国的权力制衡是怎么体现的
额、、楼上两位都从哪淘来的答案。。实际上英国从维多利亚时代开始基本是就没有皇权这一说法了,英国国王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议会才是权利中枢。有别于美国的总统共和制,英国是议会共和制。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议会的多数党领袖就是首相,首相拥有组阁权,实际行使行政权,首相所在政党一旦失去议会多数党的地位,则立即辞职议会本身分下院和上院,互相制约。
E. 为什么说英国是“非平衡的两院制”
因为在英国的上下两院中,下院明显占有优势。下院拥有对哪晌财政法案的先议权,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只有盯缓扒为期一个月的延缓通过权;一般法案如经下院连续三次以上通过,那么,即使上院反对仍算凯昌通过。内阁只对下院负责,而与上院不存在权力从属关系。因此说英国是“非平衡两院制”。
F. 在英国,国王,议会和行政部门之间是怎样制约的
尊
在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名义上国家是国家元首;现实生活中有内阁和首相专权之说;但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议会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这种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仅是一种习惯的表示,是人民对它的默认。议会实际上受到许多约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国多数选民意志的约束,它不得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不能通过将会遭到公众普遍反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也难以执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国议会不能通过与欧盟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二、议会特权
英国议会的至尊地位还体现在议会的特权上。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使议会能够不受妨碍地工作,必须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议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权力,就是议会特权。英国议会两院所享受的特权大体相近。这种特权既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议院,也适用于议会的工作人员和每一位议员。
英国议会特权包括:议院言论自由、议会成员被召集与会的优先权(这也意味着议员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审团中服务或被迫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下议院各自作为整体,有接近国王的权利、上/下议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进程的权力、确定议院的合法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权力、对任何人破坏议会特权的行为作出惩罚的权力。就下院来说,对维护其尊严、保护它能正常工作来说,较有意义的特权有五项,这就是:议院言论自由权、议院不受逮捕权、议会自主管理权、议会的惩处权和议会拜谒国王权。
(一) 议员的言论自由权
这是议员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权之一。言论自由权是指议员不会因为在议会中的言论或行动而受到惩罚或恐吓。也就是说,议员在议会辩论、发言时可以畅所欲言,其所说所为不会在议会外受追究。这就免除了议员遵守法律有关诽谤、煽动叛乱、泄露国家机密等方面的义务。据此,法院在审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时,都不得引用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为证据。如果法院确实需要引用下院的议事记录,必须事先请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论自由权的除了议员外,还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员、应下院授权在下院作证的证人、下院的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二) 议员的不受逮捕权
授予议员这项特权的目的是保障议员能够按时出席下院的会议。所谓议员不受逮捕权,仅指议会会期之前40天和之后40天内,议员不得因民事诉讼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诉讼方面,议员则不享有不受逮捕权。不过下院历来坚持,监禁或拘留议员必须立即通知下院并说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诉讼方面,议员的不受逮捕权也有限制。如破产法规定,破产议员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权。由于现在几乎废弃了对民事债务人的监禁,所以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其主要意义在于它是一种议员特权和议会地位的象征。
(三) 下院自主管理权
下院的自主管理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下院议事的自主管理权;二是对议员的管理权。下院的议事自主权包括全院大会的议事和各个委员会的议事。下院各个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取消,下院的议事规则,全院大会秩序的维持,下院辩论记录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来管理,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插手或干预。下院对本院议员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对资格的管理和对行为的管理两个方面。现在下院对议员资格的管理权限已大大不如从前。过去由下院来裁决议员选举纠纷,现在这一权力已交给法院。不过,现在下院仍有权决定下列事项:第一,宣布某个选区的议席出现空缺;第二,颁布进行补缺选举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认为不适宜担任议员者的议员资格。下院对议员行为的管理主要是指议员在议会外兼职牟利活动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规定,禁止议员以职权谋私。当然并非所有的院外兼职谋利活动都是不正当的。下院对正当的院外兼职活动,如兼任律师、教师、业余写作,向来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确规定了对议员在院外兼职的管理制度,要求议员必须全面申报其院外兼职和收入,必须直接申明院外兼职与他在院内工作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不得接受资助者对他在院内行为的具体指示。
(四) 下院的惩处权
下院的惩处权是指,对破坏下院的特权、蔑视下院权威的院内外任何人,下院有权予以惩处。被下院列为“蔑视下院权威”的行为主要有:在院内捣乱,破坏议会秩序;拒绝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向下院的委员会作伪证;干扰别人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阻碍议员进出议会大厦;议员蓄意向下院说假话;对议员行贿;试图威胁议员的行为;侵扰议员;发表诽谤下院或议员的材料;过早泄露下院委员会的议事;阻碍或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下院官员;诽谤下院议长、副议长的人品或公正。
对蔑视下院权威者,下院有权施加处罚。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议长予以训斥;驱逐出下院,如果是议员就剥夺其议员资格;在会期内关押;转交检察长提起公诉。处罚程序是:先由议员向议长提出蔑视下院的事实和人员;然后议长提请全院大会优先审议蔑视案,全院大会进行辩论并表决后再转交特权委员会调查;特权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最后全院大会表决处理办法。
议会的惩处权虽然与法院的司法权有冲突,法院坚持对议会特权的范围、性质保留审判权,但总的来看,法院还是认可议会的这种特权,对议会为维护其特权和尊严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谒国王权
这一特权目前也只有象征意义,因为国王实际上对议会的各项工作已经没有多大影响,议员也很少因为工作需要而拜见国王。
三、议会与王室的关系
英国议会取得至尊地位的过程,就是不断向王室夺权的过程,也是权力由王室向议会转移的过程。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名义上,君主即国王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
就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来讲,一方面,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而且是三个部分中的第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作为议会一部分的国王所参加的议会活动,仅限于每届议会开会时要亲临议会大厦发表演说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议会的第一组成部分,那么议会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国王的份。另一方面,国王所拥有的批准法律的权力实际上对下院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国王拥有否决议会通过法案的权力。尽管一百多年来,国王未曾行使过这种权力,但是只要需要,她还是可以形式这种否决权的。这无形中对下院的立法构成了制约,使得下院尽量不通过违背多数公众意愿的法律。
四.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英国,“政府”(Government)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就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王、议会两院、司法和行政部门;狭义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门,通常称“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说的某某首相领导的政府既指后者。英国首相是(狭义)政府的首脑。
在19世纪中叶之前,特别是19世纪30-80年代的议会“黄金时期”,议会掌握着真正的实权,政府和内阁只是贯彻议会一直的一个办事机构,议会不仅控制着自己的工作议程,而且还控制着政府和内阁。议会拥有这样大的权威,与当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状况密切相关:那是选民人数较少,政党的组织不够完善,不会遭到党纪的制裁。
以1867年的议会改革为肇始,开始了权力由议会向政府转移的过程。1867年改革的一个主要成果是扩大选举权,使得选民人数大大增加,选民的增加促进了政党组织的发展。任何人要向成为议员必须首先得到政党的支持,而议员进入议会后就必须服从与自己所在当的领袖的命令,遵守本党的纪律,这样,议员很少按个人的意志来行动,而是要与本党的一直保持统一,议会实际上就控制在政党手中。由于内阁成员主要是由执政党的核心任务构成,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议会是被内阁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纪60年年代,议会已经由政府的主人变成了政府的仆人,完全为政府所控制——这一变化也是英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政府对议会的控制,首先体现在控制议会的工作议程上。1902年的巴尔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议会的时间表。下院50%以上的时间由政府来控制,25%的时间由反对党控制,其余则留作处理由后座议员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议案上。由于政府控制的议会时间多,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安排议程,或者在议案辩论中增加时间,或者是截止审议。而反对党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政府在决策、立法、财政上也逐渐起主导作用,议会只起着配角作用。首先是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决策范围日趋扩大,技术性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政府部门有所增加,专业型也增强,而议会则没有这种相应的变化,因而难以适应决策的需要。尤其是议会的工作特点也不适合作出高效率的决策。于是,内阁和政府就自然成了决策的中心,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能力。到了19世纪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对议会公开。其次是立法。议会拥有立法全是议会民主制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英国宪法也确实赋予了议会立法权,然而现实却是政府控制着立法工作。时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数议案的提出者,能否被采纳通过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最后是财政。随着政府权力的加强,财政立法的实际权力已经转移到政府手中。19世纪末以来,历届政府的预算案都获得通过。虽然下院有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开支的调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虽然议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奴仆”,但毕竟议会拥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议会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议会。政府必须产生于议会。英国大选是选举下院议员,而议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党,在大选中获得多数议员席位的政党即为执政党(个别时候会少于反对党),其领袖受女王之任命为首相,负责组织政府。经过这样途径建立起来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则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变、起义所组成的政府则为不合法,公众是不会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议案合法化。虽然议案和政府的预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预算案也不能被执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议案或预算案被议会否决,政府的威信和执政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尽管政府还是合法的。第三,监督并影响政府的行为。既然政府产生于议会,从法律上讲,政府的权力是议会授予的,议会就有权监督、调查政府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的执政过程。第四,为政府提供高级官员。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级官员必须由两院议员担任。形成这样的常规是符合英国政治需要的。英国的政治精英都在议会内,各党的精英也在议会内。经过激烈的竞选而成为议员,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好的选拔干部的过程。
五.议会与司法的关系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它的司法分成三个系统:英格兰与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为一个系统,北爱尔兰为一个系统。英国的司法是相对独立的。宪法行常规规定,审讯或待审的案件不应在议会中进行辩论,议会两院不得对法官的职业行动提出疑问,除非法官的职务被解除时。
不过英国的三权分立是不严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法与司法之间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议会上下两院(特别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英国上院既是立法机构,也是一个司法机构,是最高司法机构。它对民事和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都有最后的审判权,是最后的审判机构和最高上诉审级。英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回刑事法院——议会上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议会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脑,也是上院议长,又是当然的内阁成员。上院的裁决对下级所有的法院都有约束力,而且也约束上院自己。上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上适用于整个联合王国,而在刑事案上只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下院也拥有一定司法职权,主要是对本院成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判决,此外还有权对侵犯议会特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总的看来,议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远不及它与王室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密切。
摘编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着)《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
G. 英国如何有效限制君主的绝对权力
实行君主立宪制 国家最高软件机关是议会 君主受议会的限制
H. 英国议会上院和下院的区别
英国议会上院和下院的区别:
1.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2.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
3.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I.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
一、两者本质形式不同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二、两者司法职能不同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
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
(9)英国下院如何制约上院扩展阅读:
英国议会下议院的立法职能:
在《国会法案》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案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个比国会法桉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案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桉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案。
J. 英国政治制度中,首相来自于多数党的党魁,那么多数党和议会的下院、上院又是什么关系
议会的下院,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国会。首相出自国会的多数党,并牵头组建内阁。
国会具有立法权。 而上院,又称为贵族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
上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院决议无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
上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
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国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国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