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公元5至7世纪,盎格鲁一撒克逊人趁罗马帝国崩溃之机征服了大不列颠岛的中部和南部,在英格兰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这些王国的国王与贵族代表组成“贤人会议”,共同治理国家。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世袭的原则选举王位继承人,辅助国王决定王国及其他内外大事。以后,诺曼王朝(1066-1154年)在贤人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大会议”制度。那时,一般情况下,王室的费用,无论是用于私人还是公务,都要从国王的收入中支付。而国王征收封建捐税实际上是受限制的,其数量不得超过习惯所许可的限度。如遇紧急情况比如战争需要额外的财源时,国王就得寻求封建贵族们的大笔捐赠,其渠道就是“大会议”。到了13世纪,几代国王都感到税收和一般捐赠已不足以支付政府的开支,于是他们召集封建权贵以及各郡、城市、镇的代表开会,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同意征收特别的税款。这样,“大会议”就按参会者的身份变成了两部分,这两部分经过长期的演变成了现今的议会两院,由贵族们参加的会议演变成了贵族院即“上院”,由地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则演变成了平民院即“下院”。这两部分与国王一起,构成今天所说的“议会”。 1215年,大贵族为抗议国王约翰未经同意就向他们征收特别捐赠的做法,组织起来,拟定了《自由大宪章》,逼迫约翰签署。该宪章规定,国王向贵族征税,必须先召集贵族大会,征得他们的同意。 约翰王死后,其子亨利三世继位。亨利不顾《自由大宪章》的约束,加重捐税,引起贵族们的抗争。1258年4月,亨利因国库空虚再度召开议会,大贵族借机提出他们的条件。国王与贵族达成协议:由12名御前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组成24人委员会拟定政治改革条例;国王表示将遵守条例,如违反,愿受开除教籍之惩罚;大贵族则保证,如国王信守诺言,他们就批准赋税。最终,国王接受24人委员会提交的“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一切法令不得与议会法规抵触;议会一年必须召开三次;议会召开时,15名咨议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必须出席;议会有权对国家各方面事务作出决策。至此,议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于国王并定期举行会议的国家机构,其地位进一步提高。 1295年11月13日,国王爱德华一世为了征收税款,特地召集新的议会开会。出席这次议会的有四百多人,由三部分人构成: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大修道院院长、7位伯爵、41位男爵,他们由国王特诏赴会;每个主教管区有2名教士代表,由主教决定;每个郡有2名骑士代表、每个市有2名市民代表、每个自治市有2名市民代表,他们由各郡、市选举产生。这些人代表了当时英国社会的两大阶级:贵族及他们的宗教代表即教士和包括骑士在内的平民。史学家们将这届议会称为“模范议会”。它的主要意义在于,由选举产生的骑士和市民代表的参加使议会具有了代议性质。据此,人们称1295年的模范议会为“第一个代议性议会”。 模范议会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英国议会的产生。但是在中世纪,英国议会还只是从属于王权的封建议会。在模范议会初期,下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爱德华一世在位的最后12年间,共召集了19次议会,但至少有6次没有地方代表出席。爱德华二世继位后,开始正规地召集“下院”会议。随着国王对税收需求的增多,“下院”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1327年废除爱德华二世是英国议会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爱德华二世倚重姻亲和内府管理政务,压制议会,引起大贵族的不满。于是大贵族趁国王滞留国外之机,召集议会开会,发布《斥国王书》,罗列了国王的一些过失和罪行,宣布国王的统治不仅完全背离了他加冕誓言的精神,而且说他不思悔改,实属罪恶昭彰。最后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这次事件实际上是一次弹劾案,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发生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宣布了议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确定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并再次否定了国王的征税权和进口权,规定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的会议。议会的最高权力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㈡ 历史。为什么英国议会权利很大
因为国王统而不治,而政府首脑首相是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的,因此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内阁。所以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答案补充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答案补充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答案补充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㈢ 为什么英国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谈森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清肆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答侍轿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㈣ 为什么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
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㈤ 英采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因
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回答者:一诺yinuo - 经理 四级 5-17 08:10
内容有点多,不过怎么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是说不清楚的。
1.英国是采用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他(她)的权力要受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力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2.英王的权力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之间差别很大。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据下述原则进行活动:
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
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以上原则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这些原则的贯彻目的正如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所说的是为了"使国王成为万众一心的一个光辉象征"。同时也使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马恩全集1卷,第682页)
虽然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运转不灵,在"王权"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职权需要英王来行使。
第一,在立法权方面形式上的权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经过英王的命令进行。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一切刑事追诉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国王的名义作最后裁定。
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发生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作出决定,正如工党一理论家珍妮.李说:"君主制是个有价值的缓冲器"。
第五,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自从大英帝国没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体--英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元首,英国驻各自治领和殖民地的总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国资产阶级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联邦成员国联合起来,并通过她和王室的活动起着纽带作用。
除此以外,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认为英王还有三种残余权力,即知会权,警告权和鼓励权。所以英王有权获得有关内阁会议和所属各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历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汇报国情,重大的国家事务首相也要与英王磋商,国王如认为内阁的决策有问题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难时可鼓励首相克服困难。由于英王在任时间长,了解情况多,政治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建议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视,从而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就是英王的"潜在大权"。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没有君主政体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权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倒塌。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过来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所以君主这一要素在实际上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它在英国人的眼光中意义就会越重大。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统而不治的人物。”
㈥ 英国议会制的产生发展及完善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我国学者普遍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条例》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当作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
1、《大宪章》、《牛津条例》制定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大宪章》是国王约翰被迫和大贵族签订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2、平民进入议会和两院制的形成
爱德华二世期间,大贵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为提高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3、“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 ,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 ,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4、19世纪中后期三次议会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为英国两个政党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添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全面实现普选和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㈦ 英国议会的发展简要历程
一、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猜启搜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二、议会制度的雏形
约翰王并不打算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君臣之间的内战一直打到他死后,继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续与贵族对抗。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顾不得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从此有了“议会”一词,这个词来自法语(西蒙出身法国贵族),原意为“谈论什么”或“辩论什么”。
三、议会制度逐渐成熟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逐渐意识到要稳定封建统治,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须形成某种形式的政治联合。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剥削阶层的联合。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旁历。国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
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四、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议会
都铎王朝(1485—1603年)统治时期,专制君主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议会的作用。都铎王朝的社会
基础是新贵族和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王权跟这些新的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的同盟,表现在国王对议会所持的特殊态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贵族和部分工商业者代表所组成的下议院力量加强了,而贵族院的力量却削弱了。在议会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实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脱离了罗马教皇的控制。议会也遵循国王的旨意,通过一些既有利于国王、又有利于新贵族及资产阶级的法案,因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到17世纪,这种由议会通过各种法案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惯例,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王权的法理依据。
在伊丽莎白(1558—1603年)统治晚期,由于伊丽莎白把很多商品的专卖权赐给宠臣,对工商业者的发展极为不利,于是议会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女王无奈,答应停止出售专卖权以平息议会的愤怒。议会对于国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满,16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清教徒数量激增,势力壮大,要求退出英国国教,创造自己的教会团体,保证新的有产阶级在教会事务上的完全独立。而伊丽莎白对清教徒极端敌视,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样受到迫害,专制王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开始出现裂痕。
五、斯图亚特王朝统穗历治时期的议会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㈧ 英国国会建立“君主立宪制”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就是限制国王的权力 打破君权神受的谬论 而且使贵族和资本家的实力更加雄厚
㈨ 英国议会的权力为何逐渐高出了国王的权力
这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和背景有关系的 当时欧洲都在闹民主 英国因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很强势了 商人和贵族掌握了国家大部分的实力 英国的爱尔兰和苏格兰 都想乘乱独立 英王也是不得已啊 现在你看看发展的不错的国家都是那时这些国家的国王都比较英明 或者是国王和反动势力 实力相差不多 最后协议出来的结果 你多查查欧洲历史 再和英国自己的资料一对比 大概就这么种结果 一句话 大势所趋啊 他不减少自己的权力 最后肯定让推翻直至消灭 而减少权力 能让自己将来还有余地和地位 这应该就是那时的王所考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