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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英国如何实现权力交接

发布时间:2023-04-13 11:53:05

① 英国美国上台执政的途径

英国和美国是比较典型的民主国家,国家领导人的选拔是典型的走西方民主选举而产生的。
在英国,如果想要成为首相,首先必须是英国国会下议员的议员;要想成为议会的议员,必须成为某个国家性政党在该地区的领袖人物。主要的选择有保守党、工党和自由党。在当上议员之后,还必须和党内高层搞好关系,并且展示出自己可堪大任,最好在多个政府中有所建树,这样就可以代表党参加首相选举,只要该党在当年议会选举中占到一半以上的席位,可能会成为首相。
在美国,如果想要成为总统,首先是加入某个党派,然后有若干的从政经历,包括成为参众议院或州长的经历,获得党内比较有威望的人的首肯,代表该党参加大选。在当年总统选举中获得一半以上的选举人票,就可以获得总统提名。
当然,这些都是表面上的。如何施展竞选技巧,如何有幕后大佬做出交易等等,都是每场选举真正的精彩之处。

② 美、英是如何完成海上霸权的交替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为维持海上霸权,实行两强标准,即慧丛喊英国海军的主力舰艇吨位,要等于仅次于英国的两个海军强国(即排名世界第二、三位的海军强国)舰艇吨位之和。但是随着德国和美国海军的崛起,英国已逐渐无法维持这个标准。
一战结束后,由于德国战败,英、法在战争中受到削弱,无力和发了战争财的美国和日本展开展造舰竞赛,同时由于战后各国人民普通反对军备竞赛,于是由美郑兆国提出裁军。各海军强国在华盛顿前野召开会议,规定各国主力舰的比例为 英(5):美(5):日(3):法(1.75):意(1.75)。华盛顿会议使美国取得与英国同等的海军强国地位。
二战中,英国进一步削弱,美国海军则获得空前的发展。二战结束后,英国因为经济原因放弃争霸全球的目标,采取收缩政策,美国取得绝对的海上霸权。

③ 美国和英国如何达到中央集权,又避免了专制

中央集权和专制是两个概念

英国:没大中央集权(地方小) 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主权,首相内阁享有行政权,对议会负责,从此英国人治转向法治,避免了专制

美国:美国1787宪法确立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各州虽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必须保证服从中央政府,这就保证了中央集权。 又确立了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防止专制独裁,保障民主

④ 英国的“三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何区别

英国实行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这二者之间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首先他们相同地方他们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同样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系,都是不同的地方又有很多,例如:

其次,在政治体制中二者也有着差别。美国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早期的政治体系中是没有政党关系的,但是再后来的政治演变中政党的作用不断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美国总统的候选也就变成了美国政党的选举。总统的身后代表着一系列的政治集团。

而英国的三权分立是典型的民主专治制度,政党的权利来源于获得议会的胜利,内阁拥有最高行政权利,国王只是一种荣誉性的职位代表着一个国家,没有真正的实权。


⑤ 材料一 英国宪政中的分权与制衡 分析美国和英国的政治体制�

英国目前采用议会制,即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因为她的行政机关受制于立法机关,首相、内阁大臣和内阁部门的雀慧次官均为议会议员,每届议会改选所有在内阁和政府任职者都要参加改选,所以英国立法、行政并不完全分家。至于英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审级)为上议院,现时上议院的部分司法职能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接替,由上议院中具有司法经验的议员出任大法官,任职期间不再出席上议院会议,也不参加上议院表决。
美国是最早使用三权分立体制的悄侍国家,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所有由总统提交的法案须有国会通过,总统有权否决,但国会如果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成为法律。参议院对总统任命的官员有批准权,如国务卿、国防部长等;众议院则表决预算案。最高法院负责对法律进顷运答行审查,并有权宣布某部法律因违宪而废除,参见1935年《全国劳工关系法》。在美国,三权时时互相牵制。

⑥ 美国是怎样确立三权分立政体的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认为,要保障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他们“希望有一个更有效能的政府,……效率和秩序是重要的考虑,但它并不如自由同等重要。他们希望保证国内安定并预防未来的叛乱,但他们又想要防止出现一个土生土长的乔治三世”。这就是说,在美国的创建者们的心目中,自由比政府效率更重要,为了保障自由,他们宁肯牺牲效率。

分权制度在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具体表现为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权制度在欧美各国的具体形式是不同的,并不都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譬如英国就是被称为“混合权力”型的分权制度,即虽然议会和政府分别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但政府是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政治责任,并且由议会上议院掌握最高司法权,这体现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立法权至上。美国实行的则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即合众国(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仅分别属虚羡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而且它们之间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宪法没有规定一个最高权力机关。而且,美国的制衡原则更强调的是:每一个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都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

美国独立后的13州宪法,总的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的防范,各州宪法中的分权是一种强调“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的分权,行政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仅仅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单独任命政府官员,有的甚至把任命权给予议会单独行使。尤其是宾夕法尼亚的宪法甚至用一个十二人行政会议来代替行政首脑,从而实际上取消了行政首脑。但与此同时,各州的宪法并没有确立对立法权的明确限制,造成议会任意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敬誉弊权力,最让各州精英人物忧心忡忡的是议会甚至“把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宣布无效”。在随后的年代里,人们日益关注实现彻底分权和遏制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的问题,如马萨诸塞埃塞克斯县的一份报告称,“如果三大权力合而为一,政亮族府就会专制,无论这些权力是在一个人手里还是在很多人手里”。杰斐逊在总结弗吉尼亚政府的经验时,也认为,把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就是专制政体,即使这些权力在许多只手里行使,而不是一只手行使,也不能让人放心。他指出,“173个暴君,将会与一个暴君一样专制”。“一个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不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政府。”

在此期间,产生了许多关于宪法改革的建议,几乎所有的建议都是以“完全、彻底”的分权作为理由,强调任何时侯,政府的三大基本权力,都必须保持相互独立,并以此作为衡量所有宪法的一个标准。譬如,有人提出,法官如果依赖议会的任命和发放薪俸,他们就很难拥有“尊严和独立”;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对议会加以防范,要求由人民选举国家首脑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认为这样就可以使行政权适当地独立于立法机关;还有人主张,应该把对军事和行政官员的任命权从议会手里拿过来还给国家首脑;等等。也有人建议,应给予行政首脑有限的否决立法的权力,认为这是“保持必要的分权、制约立法机关、阻止立法机关侵占行政权力的一种办法”,1780年通过的马萨诸塞宪法即采用了这种安排,认为让行政首脑分享立法权,就“可以在政府的三个主要权力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由于议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可以推翻行政首脑的否决,因此它不是绝对的否决,而是暂时的否决。

总之,要求削弱立法权“成为1780年代宪法改革的中心问题”。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指出,“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行使,这是自由政府的一条基本原则,那么,它们也应该各自独立地行使,这也是同等重要的基本原则”。三权不仅应该分开,而且应该相互独立,这种想法显然成了费城制宪会议的主导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的宪法没有采用英国式的议会至上的分权制度,而是采用了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分权体制。这种分权体制有以下基本特点:

①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指出,应该“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为行使不同权力的各政府部门奠定基础。[39]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②三大部门之间相互独立。这里的所谓独立指的是彼此“在政治上相互独立”。一方面,由于三个部门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相互之间也没有政治上的责任。总统及其政府不就所施行的政策纲领向国会负责,除非经过弹劾国会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因国会不支持总统的政策而解散国会;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将联邦法院法官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实行所谓“不相容原则”,三个机关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总统及政府官员、法官均不得在国会占有和保留议席,议员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职位,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不能同时担任法官。三个机关各自分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③三个机关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美国政府是一个“由分立的机关分享权力的政府”这就意味着三个机关相互有所依赖。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由总统忠实执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得在最高法院首席法院的监督下宣誓就职;总统领导政府,但总统提名政府高级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后方能任命,政府的预算也需要经国会通过和拨款,总统负责与外国签定条约,但所签定的条约需获得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但法院做出的裁决需由政府执行,而法院的运转也需要国会的拨款,联邦下级法院由国会以立法设立。

④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写道,“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有合作,就有了相互的依赖,也就有了相互的制约。总统可以否决国会已经通过后送交他签署的法案;国会可以拒绝通过总统提出的政府预算,参议院可以拒绝总统提名的官员和签定的条约。除此以外,美国宪法还特别为各部门提供了对抗其他部门侵权的手段:对总统否决所通过的法案,国会两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而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裁决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生效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命令、法规违宪,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决定和变更最高法院的组成人数,并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废除法院的裁决。此外,国会还可以对总统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众议院掌握弹劾权,当发生弹劾案时,众议院以过半数通过提出弹劾;由参议院掌握弹劾案的审判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定罪即可将被弹劾的官员免职;如果是总统被弹劾,则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

总之,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正如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指出,在美国的制度中,“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个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前一种分权和控制是联邦制,所谓两种政府,是指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后一种分权和控制就是三权分立,美国的全国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实行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⑦ 公共政治权力的三权分立配置(美国、英国、法国)的相同及不同

英美两国政体异同点
相同点:A.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由资产阶级国家性质决定,并为之服务
B.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不同点:A.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及权力地位
英国:国王 无实权 统而不治
美国:总统 行政权等 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权力中心
B.立法机构的构成与立法权的行使
英国:上院由贵族组成,贵族由国王任命;下院由选举产生,首相行使立法创议权,议会负责通过法案。
美国:国会由参众两院构成,参议院由每州政府选举代表组成,众议院由选举产生;国会独立行使立法权。总统可以否决国会制定的法律,国会以2/3多数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
C.政府产生方式与行政权掌握以及行政首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英国:议会产生首相,首相提名组成内阁,政府与首相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在政治上共进退。
美国:总统任命敬猛蚂政府,但需经过国会确认,总统与内阁掌握行政权,政府只对总统负责。
D.元首、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间的关系
英国:首相由议会选举中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由首相提名组成,首相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首相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以2/3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总统任命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
德法两国政体异同点
相同点:A.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体,都由资产阶级国家性质知迅决定,并为之服务。
B.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C.都以代议制为基础。
不同点:A.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及其权力地位
法国:总统 由两院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行政权 但须经内阁各部部长副署和议会副署 任期七年,可连任
德国:德意志皇帝 世袭产生 掌亮埋握国家实权 权力中心
B.立法机构的构成和立法权的行使
法国:议会由参众两院构成。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产生(妇女军人无投票权)
德国: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由加入帝国国会的各邦代表组成,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有权提出法案,但帝国国会的立法必须获得联邦议会的多数同意。最终由皇帝决定。
C.政府的产生方式、行政权掌握以及行政首脑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国:内阁由总统任命,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
德国:皇帝任命首相,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首相是行政首脑,首相和皇帝掌握行政权。
D.元首、立法机构、行政机构间的关系
法国:总统由两院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内阁由总统任命,共同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总统可以在参议院的同意下解散众议院。
德国:皇帝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在军事财政问题上,享有否决权。皇帝任命首相,首相只对议会负责。

⑧ 西方代议制“妥协”史是怎样炼成的

如果仔细分析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和发展的每一环节与过程,不难发现其中的趣味与规律:

一方面存在很多偶然性,一方面则是曲折与反复的过程。

所谓偶然:以英国和法国最为典型,英国责任内阁制度的起步仅因为国王不会说英语:汉诺威王朝时期,根据英国《王位继承法》,德意志人乔治一世入主英国,因其对英国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加上不懂英语,国王与内阁决策交流极为困难繁琐。因此,乔治一世不愿参加内阁会议,甚至把出席内阁会议当成了负担。从而开启责任内阁掌握行政权的全新大门。此后国王把当成习惯,逐渐形成“统而不治”。

再看法国,“一票共和”的出现亦是如此,以当时局势看,共和派势力实际还远不如君主派。可滑稽的是君主派内部四分五裂,按拥护君主对象的不同分为几派,意见无法达成共识,这样削弱君主派的整体实力,因而共和派仅仅以一票的微弱多数通过共和国宪法。

其实要说君主派和共和派无论谁掌握权力枢纽都不重要,法国两派其实都符合时代潮流,区别不过是是否保留国王的立场不同。除了上述几点,在社会各方面各领域都能看到各种偶然。

正是偶然性的存在,造就了其曲折与反复的过程。

这种偶然往往伴随习惯和惯例的出现,而这种偶然却在习惯中不断得以体现,又是在习惯中不断被消除。

又拿英国说吧,詹姆斯二世在位期间,其拟定的继承者原定为其女儿玛丽,玛丽信仰新教,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本是好极。偶然却偏偏此时发生,1688年,詹姆士意外得子,其信仰英国国教的女儿玛丽没有希望继承王位。为防止天主教徒承袭王位,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决定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 其结局是两大阶级通过互相妥协方式顺利过渡光荣革命,1689年确立《权利法案》限制国王权力, 《权利法案》并不是一部宪法,而是基于双方一系列巧合偶然与妥协而起草的法律文件,因此而后一个多世纪英国仍然存在旧贵族和新势力的斗争。此裂唯外,可以看到在英国不成文的习惯法或者说惯例在政治生活中比成文的法律或文件起更大作用。最熟悉的例子之一是:自乔治一世开始,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久而久之成了历代国王的惯例,以及内阁在失去下议院多数议员信任时,必须提出辞职或解散议会,这些都没有成文法律做出过规定,但人们却严格遵守。

而这一系列习惯或惯例最终不断解决偶然与妥协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消除不必要的偶然的发生,最终使英国宪政制度得以完善。

在这种偶然性的基础上,近代西方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看作一部“妥协”史。

纵观整个近代西方史,不难发现这段历史总是以“权力交接”作为它的主题之一。这一“权力交接”过程因各国国情不同,其方式,类型也各有特色。但均有共性可循。

若将其过程归纳一下不外乎以下几点:权力限制——权力平衡——权力转移。而推动这一过程得以实现的动力,说是商品经济以及其派生出的世界范围流动的货币应当之无愧。

自十三世纪末新航路的开辟起,欧洲在经济政治思想社会各领域逐渐发生大爆炸式沧桑巨变。到16世纪左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整个世界开始肆兄培了由自然经济形态阶段向商品经济形态阶段的过渡,而商品经济形态阶段以货币为媒介的特征使资本基于自身的特殊属性——能够不断增值和社会交流中介的功能成为实现权力交换动力系统的关键因素:正是西葡在血腥殖民掠夺中为欧洲带了能成为实现权力交换动力的白银,欧洲爆发了商业革命和价格革命,沉重打击欧洲封建庄园经济和封建君主统治,资产阶级得以抬头,“权力交接”逐步进行着

严格说来世界近代史开端以新航路开辟为起点,但我在此处所探讨的是一部西方“妥协”史,因此若从“妥协”和“权力交接”的角度来论述,我以为应当从英国《自由大宪章》颁布时期开始算起,想说欧洲的“妥协性”理念就从权力限制开始着手写吧。

英国作为近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之所以能够最早发起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建立君主立宪制,执掌牛耳于世数百年。一切都要感谢八百年前的《自由大宪章》。尽管《大宪章》主要是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但从深远意义上却奠定而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基础—尘巧—议会由此诞生,成为延续至今英国的传统。我从另一角度看,《大宪章》促使欧美政治“妥协”传统的产生。作为第一部限制君主专制维护封建贵族利益的封建协议,《大宪章》不仅体现“权力交接”中的权力限制,更是点燃西方“妥协”精神火炬的熊熊烈火。

此后,不论英国本身,还是法国美国乃至大多数治本主义国家,均一定程度上继承《大宪章》精神——妥协政治。在它们各自的政治制度建立过程,随处我们都能发现妥协的影子:先看英国,其例子俯拾皆是——十五世纪英国女王伊莉莎白每当自身或王室的利益与议会发生矛盾冲突时,伊莉莎白总是尽可能抑制怒火,向议会做出让步。其本人懂得王室与议会利益的一致性,顾全大局,通过妥协方式与议会处理好关系,王室与议会团结一致,因而能在英西海战中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尽管英国军舰更为灵活,火药武器较西班牙先进,但良好的妥协所带来的稳定统治者自身内部的优势不可否认。

再有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权力法案》。说它是资产阶级和封建王室的妥协,我们可以看到这场妥协首先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其次这场宫廷政变所变革的并不是英国原有的政治体制结构,而只是变革了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政治体制中的阶级构成,实现资产阶级和封建王室利益大致均等,互不受到侵害,实现“权力平衡”。妥协的明智之处便在于解决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资产阶级和封建王室之间反复斗争,加快英国近代化进程。

回顾当时世界,没有其余任何一个民族能像英吉利民族一样懂得妥协胜过无意义的血腥斗争杀戮这一时代哲理,而英国却以自己对妥协独有的见解将之发扬光大,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崭新时代的领头羊。英国政治素以温和渐进的特征而闻名,妥协却不迁就,保守却不失灵活。工业革命后随着阶级关系的变化和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愿望而进行一系列议会改革,调整选举权范围的变革实属可贵。

而法国,这个曾被誉为“欧洲启蒙运动实验室”的国度,自1789年大革命开始,共和制几起几落,残酷的战争破坏所导致的巨大损失以及外族侵入的蹂躏耻辱,使得共和派与君主派走向和解妥协,最终以一票微弱优势通过共和国宪法,为日后法国工业发展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虽然这一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所象征君主派势力的强大,但资产阶级共和派经过艰苦斗争,终于掌握了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和总统等关键职位,法国由总统制议会制混合政体过渡到议会制政体,法国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以巩固。

就美国而言,美国继承了英国优良的妥协传统,集中体现在联邦制制定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妥协。

这就是西方妥协精神与传统,欧美自近代以来之所以领先于世界,与它们对妥协意识的深刻认识离不开的。

一部西方史,一部妥协历史,一个真正懂得“何为妥协,何时妥协,为何妥协,妥协为何”的民族和国家,才是一个拥有永不褪色,生机盎然的优秀国家。

纵然这个国家在面临前进发展障碍和混乱时,仍能集妥协之智慧,扬民众之一心,化险为夷,走出绝境。

回想我国,实为不足。中国自古缺乏妥协的传统和精神。在专制君权主义面前,一切妥协者杀无赦。中国纲常伦理太深,君权意识和正统观念太重,压断的只有传统古人的精神脊梁,留下的也只是变态的思维和伦理——要么绝对服从,要么死路一条。

妥协一向被中国视为可耻与鄙见。殊不知妥协才是人类文明真正进步的源泉。望近代史,当年清末戊戌政变六君子就义,袁世凯通电金蝉脱壳,谋杀宋教仁等革命党人。蒋介石撕毁双十自讨没趣•••••••这一个个例子不印证国人的悲哀吗?其实慈禧目光长远些便少了日后的亡国,袁世凯多点诚心,总统职位可保,继而中国开议员练雄兵执掌与世,一举两得,名声自保。中正先生顾全大局,也不至于落得负隅顽抗于一孤岛。

懂一点妥协,中国人,百年屈辱便可少去大半~

⑨ 简要说明英美两国分别是如何贯彻中央集权原则,又避免了专制的

美国是三权分立,分为总统 参众两院 最高法院分别主管行政 立法 司法
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
总统可以任命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不和宪法(针对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总统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三权分立
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⑩ 英国是如何实现三权分立的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在英国,当时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时,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势力依然强大,从封建地主阶级中演化出来的新的封建贵族,他们一方面鼓吹改革旧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资产阶级否定和推翻已有的体制,所以新的封建贵族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和主要对象。在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中,英国资产阶级表现出软弱的一面,他们始终不能把资产阶级革命完整地、彻底地进行下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掌握,其中行政权由国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行使;对外权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君主掌握着更加广泛和至关重要的权力,而且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是资产阶级内部对权力的划分,而是两个不同阶级对权力的分享。它与后来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着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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