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国的等级观念及制度形成原因
贵族与平民的划分,一直是英国历史、文化和政治的重要特点。号称“人人生而平等”的英国,直到今天仍然是一个法定的贵族国家。英国的等级观念及制度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协调和维护国家内部的关系及利益,更有效地管理国家,社会及组织。
早在1688年,乔治王朝就把英国社会分为26种等级。后来,这种社会等级逐渐发展成上层、中层和下层(三种等级。这三个阶层也可以为称为贵族绅士阶层、市民阶层 和劳动人民阶层。不同阶层的人去不同的学校,受不同的教育,从事不同的行业,他们之间的界限非常明晰。
英国的主体民族的正式称呼是“盎格鲁-撒克逊族”,但这仅限于英格兰地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还包括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三个地区,这三个地区人的民族,现在称之为“苏格兰族”、“爱尔兰族”、“威尔士族”。
这三个民族的祖先在古代还有一个共同的称呼:“凯尔特人”。英国历史是从罗马帝国开始的,汉宣帝五凤四年,罗马将军凯撒渡海进入不列颠岛,将这个岛屿变成帝国的西北省份,从此英国人有了自己文明史。
凯撒在不列颠遇到一些当地的土着人,这些部落的来源不明,是否是一个民族也不确定。不过黑头发的罗马人没有功夫理会更多的细节,凯撒给他们起了个拉丁语的名字:“凯尔特人”,在凯撒的战地日记里,凯尔特人最典型的体貌特征,就是他们标志性的红头发。
罗马帝国晚期国运衰落,老家大致在现在德国境内的“日耳曼人”冲入罗马帝国境内,肢解了罗马帝国,建立起一系列日耳曼族的小国家,史称“日耳曼人大迁移”。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族”,就是这场大迁移的结果。
简单的说,现代英国人有两大族源:日耳曼人和凯尔特人,前者是征服者,后者是被征服者。两个族群的差别是可以从体貌特征上看出来的。因此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典型特征,就是头发是金黄色的,或者说头发颜色越浅的,就越是“纯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
英国最早的文明史始于罗马帝国,欧洲各国都已罗马文明为自豪,就像战国中的齐楚燕秦吴越各国都以“周礼”为尊、以自已有姬周血统(至少是母系)为荣一样。
(1)英国人是如何被划分为不同阶级的扩展阅读
英国女王作为贵族之首,她既不是民主竞选的,也不是推选或者指定的,而是依照血统原则继承的。女王之下,还有大大小小的亲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教会贵族、法律贵族等共一千多人。
这一千多人组成的贵族院(上院),和剩下几千万人选举出来的平民院(下院),理论上是平级的,二者加上国王,共同构成英国政治的中枢——英国国会。历史上,上院曾经拥有比下院多得多的权力。即使在贵族制度高度式微的今天,上院也仍然是英国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到2009年,英国才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了“英国最高法院”,此前上院一直是英国的最高上诉司法机构,也就是说,最高司法权一直在贵族手中。贵族精神对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影响,更是无所不在。民间对贵族精神的追求,比上流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平民不介意血统是否混杂,而贵族们则坚持近亲结婚。贵族认为,优秀的人群如果世代坚持近亲结婚,其后代就会特别优秀,或者说,对于优秀的人群来说,近亲结婚有利于这个人群长期保持优势。这就是英国王室即使因为遗传的血友病屡次减丁,也坚持只和其他王室通婚的原因。
子女的头发的颜色是由父母决定的,金发和金发生金发,红发和红发生红发,金发和红发多混杂几代,颜色就不那么纯粹了,就成了普通英国人的褐色头发。在英美主流文化中,坚持人种、出身方面的“歧视”或曰“区别对待”是一个基本的思维方式。
❷ 在英国王朝,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纵观英国社会历史,英国是1个有着明显等级制度的国度.随着世界多元化文化和经济变化的影响,其等级制度逐渐有所消淡,但其等级特征和等级观念仍然存在.
非 不同阶层的人去不同的学校,受不同的教育,从事不同的行业,他们之间的界限常明晰。
英国最早的文明史始于罗马帝国,欧洲各国都已罗马文明为自豪,就像战国中的齐楚燕秦吴越各国都以“周礼”为尊、以自已有姬周血统(至少是母系)为荣一样。
❸ 古代英国的社会阶级
古代英国的社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1)教士阶层 古代封建社会那些教士阶层级别最高,还享有多种特权,这种特权也是教皇同意的。大主教、主教,以及红衣主教地位相当重要,可以成为国王的顾问,进出宫廷。教士阶层充当世俗君主宫廷的职务,历来争议很多。(2)贵族阶层 。贵族是包括以国王为首的那些大贵族。 古代英国实行封君封臣制度:一个封君有很多个封臣;一个封臣也可以成为其他的封建领主。他们彼此之间互相有封建义务;但是,在中世纪,封君和封臣之间互相开战的例子很多。英格兰国王同时还是法国国王的封臣;中世纪英格兰的贵族还拥有很多个领地和头衔;有些贵族独立性很强,有防御的城堡,还有审判权,铸币权。征服者威廉一世为人态度强硬,对待贵族很严格,在位期间颁布的《末日审判书》就是对全英格兰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统计。(3)市民阶层。 他们不是贵族出身,有些从事商业,收入很可观与中小贵族关系密切;另一些是从事农业,是纳税的负担者。
❹ 英国贵族爵士的等级划分,是怎末分的
就是常说的公侯伯子男,
可以看一看下面的介绍
西欧采邑制 (feoff system in West Europe)
采邑制:是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以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采邑一词的原意即恩赏,拉丁文为beneficium)。
最初是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宫相时(735年左右)实施的,将土地及当地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制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
到了查理·马特的儿子时,把大部分土地当作采邑制分封给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过战争夺来的土地分封给有功将领,这样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国。英国则从威廉一世开始也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役。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
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骑士。拥有采邑的封建主宰自己的土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称为特恩权。
加洛林王朝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许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同时,逐渐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惯例。受领采邑者必须服军役,如果封臣不履行军役义务,则采邑应该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时为限,双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应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图把采邑变成自己世袭占有的土地。后来随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袭已成为不可阻遏的趋势。肯定采邑世袭的法律,法国以877年《凯尔西□令》为准,德国和意大利则以1037年的《封土律》为准。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m)。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9世纪以后,采邑逐渐变成了世袭领地,到了11世纪采邑制基本上已经废弛了。
❺ ,19世纪英国社会阶级划分
一般说来,各种爵位的等级关系依次如下:公爵、伯爵、侯爵、子爵、男爵、骑士。
其实在当时是属于贵族阶层,只不过是最底层的贵族而已。当时一般以骑士及以上的阶层为贵族阶层。当然,这些贵族阶层肯定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
而维多利亚女王与议会的关系嘛!维多利亚女王一直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最英明的女王。这么说的原因不仅在于在她在位期间英国发展非常迅速;而且在于她在位期间,一直非常的恪守着其与议会一直以来的默契关系——不干预议会的决策。事实上,维多利亚女王在其在位期间几乎不怎么参与朝政,而是放手让议会自己开会处理。她只作为国家元首,作为英国的象征。而一切英国国家事务交由议会处理。
❻ 英国不同社会阶层的英语举例说明其不同之处
Monarchy: 英国皇室。公爵Lord,伊丽莎白女皇。拥有私人城堡。
Upper Class:上产阶级。(金领)职业范畴:领导者。总裁,CEO。有名的艺术家,拥有私人医生。
Middle Class:中产阶级。(白领)职业范畴:(脑力工作,专业性强的工作)新闻工作者,医生,教师,律师。
Working Class:工人阶级。(蓝领)职业范畴:半技工的工作。或者是纯体力活,没有任何技能可言。
Under Class:没工作。吃政府福利,吃政府救济金,申请政府福利房。
❼ 英国革命时期 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区别,区分技巧新贵
新兴资产阶级 即早期资产阶级,新兴资产阶级是历史概念。资产阶级主要是政治和经济上用,一般是指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社会普遍用机器生产后的,工商业、金融资本家。新兴资产阶级是和土地贵族、封建地主对应的,之所以叫新兴。
新贵族 新航路开辟以后,欧洲的主要商道和贸易中心从地中海区域转移到了大西洋沿岸。英国人利用有利的地理位置拓展对外贸易,进行殖民掠夺。在此期间,制呢业等工场手工业得到很大发展,还出现了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牧场和农场。由工场主、商人、银行家和农场主等组成的新型资产阶级成长起来。有些贵族虽然保留了贵族头衔,却也从事一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活动,他们被称为新贵族。新贵族有两种人:第一是原来的封建贵族,但是他们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种是资本家,但是为了有政治地位,而买了封建贵族的名号。www.okeycar.com
总之你想要区分也很简单,新贵族虽然加上了新,但是总是还是贵族的范畴,像头衔,爵位什么的都是保留的,而新兴资产阶级相当于有钱的平民,没有这些头衔的。
❽ 英国的爵位是如何分级的
英国是一个讲究头衔和誉称的国家,因此在与英国人的交往中,或在我们的英语实践中,了解一些有关英国爵位的头衔和誉称的知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英国传统,女王(或国王)可以根据内阁首相的提议,将某种贵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数是有限的,每年大约在20名以内。
贵族爵位(peerages)分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个等级。原来贵族爵位都是世袭的,而且只能有一个继承人。长子是法定继承人。只有在贵族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达到继承年龄的直系后代来继承。自1958年以后,才允许将非继承性的“终身贵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个人。
对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称为“Grace”。直接称呼时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间接提及时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开头可尊称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称为“Lord”(勋爵)。直接称呼时,都可称“Your Lordship”。间接提及时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开头分别称“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于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长子在他们的父亲没死之前,即没有继承其父亲爵位之前,也可称之为“Lord”(勋爵),但不是贵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儿子,可以终身称之为“Lord”(勋爵);对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儿子可称“Honorable”(尊敬的)。他们也都不是贵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称之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勋称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个女儿也都可称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结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称为“Lady”(夫人),即使丈夫无爵位,是个普通的“先生”,也可称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选用相应的誉称。
除了贵族爵位以外,还有别的一些誉称,对爵士则尊称为“Sir”(爵士)。具体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为爵士头衔,Sir绝不可只用于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称“Sir James”,但绝不能称“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称“Lady”。
爵士的头衔不能继承,除头衔外爵士没有什么特权。其儿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样用“Mr.”相称。
❾ 介绍中世纪英国权力阶层
中世纪的个人权利不同于近代意义上个人权利或个人基本权利,我们可称之为原始个 人权利。中世纪个人权利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潜在的个人权利 。在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中国和西欧社会都是一种等级制度或身份制度,就其制度的 本质即人身依附性而言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然而人身依附的形式和程度却难以说没有 区别。这种区别集中表现在个体权利上,权利及其权利关系显然是中西传统政治制度异 同比较研究的重要切入点。
很久以来,人们就看到了西欧中世纪存在着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人们发现, 在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尤其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 ,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关系,某种程度的契约关系或者说某种程度的权利义务。
教权与王权就存在着这种关系。现任哈佛大学名誉教授伯尔曼所着《法律与革命》一 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20世纪末叶问世后在国际学术界产 生了很大的影响,该书被认为“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着作”;20世纪90年代译为中文 出版后在我国学术界亦引起广泛关注。伯尔曼所指的革命是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 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中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 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氏认为这一变革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 ,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或取代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 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 或不能同时具备的。
其实,伯尔曼所说的西欧社会的这种“妥协”或契约关系,从范围上看不仅仅发生在 教权与俗权之间,从时间上看也要早得多,并非始于伯氏所说的教皇革命。西欧中世纪 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就表现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关系,所谓“由于 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因此,西方 学者普遍认为其中包含了契约关系的因素。而封君封臣关系以及庇护制的产生比教皇革 命要早几个世纪。西欧封建制明显受到日尔曼人“亲兵制”和罗马法中“契约”法律的 很大影响,所以梅因以相当肯定的口吻表示:“我曾不止一次地说过,(西欧)‘封建制 度’是古代蛮族习惯和罗马法的一种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释都是不足信的,甚至是不可 领会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契约关系不同于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关 系,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生,梅因称它为“原始契约”。梅因说,从罗 马契约法中“借用来的原作为保护臣民权利的用语竟成为国王和人民间一个现实的原始 契约的学说,这一学说首先在英国人手中,后来,特别是在法国人手中发展成为社会和 法律一切现象的一种广博的解释”。
如果说梅因“原始契约”说可以成立,那么这种契约关系在王权与贵族诸侯之间的表 现同样令人印象深刻。大家知道,西欧的国王是诸大贵族中的一员,早期的国王是由贵 族会议推举而产生的,所以恩格斯曾称西欧早期封建制为贵族民主制。德意志很久以后 还保留着七家大贵族出任国王的法定资格,七家大贵族被称为“七大选侯”。国王与贵 族之间有着某种承诺或“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即使国王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可以放 弃原有的承诺,甚至举兵共讨之。13世纪初英国贵族及骑士与国王约翰的一系列冲突, 包括谈判、战争和战争威胁都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而最后由国王和25名男爵作为 执行人签字的《自由大宪章》,可认为是国王与贵族关系第一次诉诸文字的“约定”, 该约定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一步作了调整。
国王与贵族诸侯一直有“约”,而且约定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级”。如果说《自由大宪章》是以王权的让步而告终,那么半个世纪后英国 等级会议的召开则是以王权更大的让步而达成的新妥协。在男爵们拟订的一份协议即“ 牛津条款”上,比以前对约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普通自由民、骑士下层 的利益。等级会议的第一、第二等级是僧侣的和世俗的贵族,现在又出现了非贵族的第 三等级,于是王权不仅与贵族有约,而且与第三等级有“约”。在着名的“威斯敏斯特 条例”中,禁止领主随意扣押自由佃户的土地和财产,若要扣押,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谓等级会议,其实质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的契约以及不同等级之间 的契约。不过,在西欧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内,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是颇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于孟德斯鸠将有无稳定的、与王权平衡的贵族群体作为区分西方与非西 方的社会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西欧封建社会为原始契约性的贵族等 级制。
在社会的上层是王权与贵族,在社会的下层,即在大大小小的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 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在领主的 庄园里,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和领主管家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某 一个农奴,而要根据习惯法并在庄园法庭上进行裁决。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 贫困,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他有条件坚持某些个人权利, 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显然,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 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 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 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 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农奴在内的农民个人财产的普遍、有效的积累 ,虽然主要通过“静悄悄的劳动”和法庭斗争而非暴力厮杀,却逐渐从根本上削弱着封 建制度的统治基础。如同伯尔曼所指出的:在西欧,在那样的条件下,“所谓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 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
所谓习惯法也可理解为领主与佃户之间的一种“约定”。这样,庄民与领主相对,领 主或贵族与王权相对,王权与城市相对,城市与领主相对,领主与商人相对,当然还有 教会与王权相对等等,从而形成西欧多元的法律体系和多元的社会结构。
原始的契约关系是多元社会结构的前提,那么什么是契约关系的前提呢?
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约关系 总是与一定发展程度的独立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西欧中世纪是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以 及社会生产力逐渐积累和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个体和个人权利及其观念不断发展的历 史。日尔曼人处在野蛮高级阶段时,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铁器的个人生产力,这使 得他们在塔西佗时代(公元1世纪)就以个体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原始性的集体协作生 产,所以生产者个体进入文明社会前就有了较强的独立性。他们向文明社会的过渡与对 罗马帝国的征服和融合联系在一起,罗马社会晚期高度发展的私法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影 响了日尔曼人。公社社员的份儿地很快变成了可以世袭享用并可以自由转让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壳下由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后,他们仍然享有马尔克公社遗存 下来的一些传统的经济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对领主,乃至对国王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是他们所以能够达成一定契约关系的基础。人们看到多元的政治经济生活总是或一度 是个体与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殊不知个人及个人权利发展乃是多元社会发展的源泉。
从占绝大人口比例的生产者方面看,西欧个人权利的发展确实经过了一个历史过程。
西欧农民在维护和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中,有时也诉诸暴力,但更多的时候是靠法庭 斗争和货币赎买,这是劳动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两把利剑,货币卖买被恩格斯称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权,而 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归宿,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 如,中世纪初期佃户的负担量是不确定的,尤其被称为任意税的塔利税,使农民苦不堪 言;农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没有迁徙的自由,逃亡农奴常常被原庄园领主追捕。然而, 经过反复的较量,到中世纪中期以后,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记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纪法理,农奴没有个人财产,因而也就无所谓死前做遗嘱的必要和权利,而到14世 纪后,大部分农奴都先后获得了遗嘱权,从而使法律实际上承认了农奴的个人财产所有 权。最初农奴及其子弟也没有上学和作牧师的权利,他们就以货币为手段不断使其子女 挤入学校或教堂,在实践中使得那一戒律变得残破不堪。1406年英国国会最先颁布了保 证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的着名法案,而此前不少农奴的后代已步入高级圣职的行列,包 括举足轻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职。由于马尔克的民主传统,使得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 制最残酷的时期,也能通过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获得某种程度的 保护,不断发展和扩大个人权利,尽管是有限的权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权利。这并不 是说,西欧中世纪农奴不是受压迫的群体,而是说他们有条件不断改善自己的社会处, 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显然,包括劳动大众在内,这个社会逐渐酝酿形成了主体权利 生长和发展的环境。在资本主义萌芽滋长的同时,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经确立了个人权 利的生长点,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进一步刺激后者的发展。西欧主体权利和 契约关系的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得益彰,到16世纪,英格兰和荷兰在人类历史上最 先跨入市场经济的行列,市场经济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广泛的经济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本主义就是市场经济加契约性政治制度,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近 代政治构架,都离不开个人权利发展。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等级权利与近代个人 权利远没有一道鸿沟。虽然日尔曼人文明的历史与东方相比不很长,但他们在中世纪却 拥有上千年权利斗争的传统。个人及个人权利经历了比较长足的发展,而且从中世纪的 权利斗争中产生了一套政治游戏规则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政治竞争传统和政治 思维习惯,为近代人所继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础,即是以契约关系为原则的法制社会 。这种法制社会的标志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机关职权确立和执行的底线。 所谓宪政意识就是个人基本权利高于政府权力。
❿ 英国是如何实现三权分立的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在英国,当时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时,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势力依然强大,从封建地主阶级中演化出来的新的封建贵族,他们一方面鼓吹改革旧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资产阶级否定和推翻已有的体制,所以新的封建贵族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和主要对象。在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中,英国资产阶级表现出软弱的一面,他们始终不能把资产阶级革命完整地、彻底地进行下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掌握,其中行政权由国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行使;对外权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君主掌握着更加广泛和至关重要的权力,而且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是资产阶级内部对权力的划分,而是两个不同阶级对权力的分享。它与后来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着明显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