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低保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低保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的特殊困难救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户口雹身份证、残疾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把盖好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交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残联审核,加盖公章及意见,如资料不齐退回居委会。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侍绝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尚有一定收入老首姿,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芹埋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 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贰’ 低保户证明怎么开
需要去民政局,办理需要材料如下:一、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人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源悉蠢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陆备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雹陪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叁’ 低保证明如何办理
xx-x,性别、民族、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如何,以上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的携喊特殊困难救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户口雹身份证、残疾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二、把盖好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交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残联审核,加盖公章及意见,如资料不齐退回居委会
三、材料齐全后交区残联,由区残联开会讨论审批。四类补助标准:重残每月200元,低保每月100元,半年审批一简誉次;残疾大学生学费补助:大专每年
3000元,本科生每年4000元,研究生每年5000元;临时困难根据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给予补助(包括子女读书、住房困难、安装假肢、重病住院等无法支付费用)标准为1000--3000元,每年申请一次。
四、审批后由区残联通知残疾人带本人户口雹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到区残联领现金,本人不能亲自来的由亲属代领并带上亲属的证件和本人有效证件
联规定每周三下午为办理残疾人证时间拦隐段),区残联由街道办证材料日起计,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没有专门的残疾人补助.如果是残疾人,一般可以领取的补助是最低生活保障金
‘肆’ 低保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稿带歼。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键冲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行行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