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国内阁成员对首相不信任,首相就得辞职吗
楼主不要搞混了,内阁成员不信任首相和国会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是不同的。
如果是内阁成员对首相不信任,那只能辞职,比如外长对首相政策不满,那只能辞职,退出内阁。
如果是国会(就是英国下议院,上议院由女王任命)对首相不信任,可以再在国会发起不信任案投票。有两种可能,不信任携或案不通过,那就什么事儿神隐段没有,如果不信任案通过,那首相就有两种选择,第一:首相解散国会,提前举行大选游誉;第二:首相辞职(首相辞职,当然内阁就垮台,内阁成员都得辞职),由国会多数党重新推选首相人选,重新组阁。
② 英国的内阁制历史是怎么样的
英国的内阁制度起知让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下面是我分享的英国的内阁制 历史 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英国内阁制历史简介
1688年 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由于不懂 英语 ,逐渐对参加内阁会议失去 兴趣 ,于是很少出席会议,甚至不出席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事。于是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定对策,然后提交给国尺扮王审定。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尔伯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搭困局”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长期以来,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从内阁制度的起源到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经历了三个多世纪,这说明人类文明的创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 说明文 明的脚步也是不可阻挡的。
英国责任内阁制权力分配
1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2 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3 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 决定 。
4 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
5 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 ,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
6 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 英国内阁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 报告 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的质询。
7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 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 政治 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内阁成员组成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 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 法律 、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 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③ 安伯·拉德提出辞职,内阁大臣辞职和普通民众辞职有什么不同
主要是因为他不仅是作为内阁大臣,而且还是作为他党派的一个代表。如果他选择辞职的话,那么就会影响滚芦自己所代表的党派的利益。所以他不光是内阁辞职这么简单,但还会造成他党派内部竞选失败。而普通民众辞职更多的是可能暂时没有工作,没有薪水可赚,并不会给其他人造成很大的影响,然而作为内阁大成的话,他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这样反而会使得国家政局造成一定时间的动荡。
从这次内阁大臣的辞职,我们也可以看出英国现在处在一个非常乱的状态,然而这次脱欧最开始只不过是一场闹剧,逐渐演变成了真笑话。甚至有很多的英国民众并不知道欧盟是什么就采取了脱欧的决议。这使得很多的英国民众深受损害,到现在已经后悔不已。
④ 英国内阁受到下院反对,首相就一定要辞职吗。。
英国是议会主权国家。政体是议会虚迟内阁制,内阁由作为下院多数党或者党派联盟的党魁组织,并且对下院负责。下院可以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包括首相在内内阁总辞职或者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所以首相不一定在下院发对自己时辞差蠢李职。还有,议会制国家政党纪律是比较严明的档笑,党首对于本党议员控制力很强,除非是党鞭、前排议员等本党高层造反,或者议会本身是无多数议会,一般不会出现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的情况。
⑤ 英国议会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之后,什么条件下首相会解散内阁什么条件下会辞职
首相只能解散议会,当不信任案通过或者议会的一些做法阻碍了首相对于国家的规划实施,首相可以将其上升为君主的意志后,就可以解散议会,解散议会是为了重新选举,下院就会被解散,然后举行大选。若在大选后,首相所属政党仍然是下院的多数党,那么首相就可以继续留任;若其政党在大选失去多数优势,首相就要被迫辞职;内阁大臣与首相共进退,如果首相辞职,则整个内阁一齐辞职,像卡梅伦那样,
⑥ 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标志是前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的发展历程:
1、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
2、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
3、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
4、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睁升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6)英国内阁什么情况下辞职扩展阅读
英国内阁的作用:
政府悉蠢老中的高级大臣组成的。英国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既操纵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对“国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数立法和行政主动性的来源”,总之,它是国家的行政之巅。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它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内政、外交、防务、教育、科研等各项决策。
2、控制立法。现代社会中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议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导致政府逐渐加强对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议案,这种议案都是由内阁提交下院通过的。
3、作为政党的领导。首相是执政党领袖,内阁大臣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组成的。内阁除了档拦对国家、政府进行行政上的领导外,同时也对其政党行使着领导权。如讨论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竞选宣言等,在下院和公众中,为其 党的政策、行动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等。
⑦ 英国内阁成员是怎么产生的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拆旅镇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
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镇纤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7)英国内阁什么情况下辞职扩展阅读:
汉诺威王朝时期,内阁会议开会时,在国王不出席的情况下,为了在讨论时取得一致意见并把意见集中起来通知国王,渐渐在内阁大臣中出现了一个主持讨论的人。
国王本人也感到有了这样一个人可以使意见容易集中,避免分歧,既有利于他对内阁意见的掌握,也有利于使内阁的意见在议会获得旅粗通过。
这样,在内阁会议中就渐渐突出了一个主持内阁会议的领导人物。最初,这个人物并无固定称谓,所谓“首相”是后来才出现的名称。
⑧ 为什么英国要脱欧,两任首相为什么都辞职,而约翰逊也可能会下台,这是什么原因
就脱欧问题,英国很多民众认为欧盟在损害英国的利益,去补贴那些亏损国家,比如年收入都无法平衡债务利息的希腊等国家,另一点跟美国与我国的关系一样英国人有钱,买了很多国外的东西,而自己却在搞金融市场,在贸易市场上关税并不平衡,他们认为是出口国占了自己的便宜,自己作为进口大国应该收税,再者,英国国际地位下滑,这也很类似与香港现在的情况是历史必然问题,世界中心东移也是不争的事实,加之美国的存在,英国已经不同往日,但为了民众的感受,他们就编造了一个外部因素,既欧盟的存在影响了英国的“Great”,决心不再支持欧盟。
而约翰逊总统,我是比较看好的,(纯属个人见解)在这样的英国当中,一味避免脱欧,会让英国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既不能有余力发展其他事务,又会影响各国对英国的国际信心,就像拖着一条病腿,切掉就失去一条腿,但总是拖着,可能失去的就不止一条残腿这么简单了,当断则断的做法,不失是一个好主意,将英国脱离泥潭,此后的事情,也成定局,大家也才能有力一起发,而不是纠结于以后会不会发生脱欧这样的事情了。
⑨ “英国中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件,内阁就要下台或者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这句话什么意思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⑩ 历史:有关英国责任内阁制(人教版必修一知识)
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早期英王乔治一世统治时(在“历史纵横”栏内了解乔治一世及首开英国内阁制的先声),由下院多数党领袖(当时是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这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首开了英国内阁制的先声。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逐渐发展成内阁。辉格党领袖华尔波尔实际上是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在“历史纵横”栏内了解华尔波尔及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并逐渐向责任制内阁的方向发展),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上半期,英国的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这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
定义
内阁,英文为“cabinet”,原意是密室。18世纪以前,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枢密院。查理二世时期,只召集少数重要人物在自己的密室(cabinet)开会,商讨国家大事,这是英国现代内阁的起源。
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宽如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议会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对议会负责,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处于内阁制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宪政制度。
形成发展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逐渐对参加内阁会议失去兴趣,于是很少出席会议,甚至不出席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事。于是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定对策,然后提交给国王审定。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尔伯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滚巧举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长期以来,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从内阁制度的起源到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经历了三个多世纪,这说明人类文明的创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说明文明的脚步也是不可阻挡的。
权力分配
1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大碧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2 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3 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
4 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
5 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 ,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
6 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英国内阁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报告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的质询。
7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内阁成员组成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主要作用
政府中的高级大臣组成的。英国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既操纵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对“国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数立法和行政主动性的来源”,总之,它是国家的行政之巅。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内政、外交、防务、教育、科研等各项决策。
第二,控制立法。现代社会中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议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导致政府逐渐加强对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议案,这种议案都是由内阁提交下院通过的。而且在准备议案中,内阁委员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即先由内阁列出议案原则,再由他组织有关大臣、文官、专家等一起磋商议案细节,然后交内阁审定。最后提交下院通过。
第三,作为政党的领导。首相是执政党领袖,内阁大臣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组成的。内阁除了对国家、政府进行行政上的领导外,同时也对其政党行使着领导权。如讨论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竞选宣言等,在下院和公众中,为其 党的政策、行动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等。
制衡特点
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
内阁集体负责制
要求任何阁员不能投票反对政府的政策,否则,他必须辞职或被解职;任何阁员不能发言反对,也不能不明确支持内阁的政策;所有的内阁决策都是内阁集体的决策,因此,每个阁员必须准备为所有的政策负政治责任;现任和离任的阁员都不能泄露内阁秘密。内阁集体负责制对内阁成员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体一致,即所有的内阁成员在议会中要一致发言和投票,除非首相和内阁明确认可自由发言和投票。二是互相信任,即内阁不仅要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总是可以假定自己得到议会的信任,除非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案) ,内阁成员也要充分地互相信任, 否则不能作为同僚共事。三是保密,即除非经过内阁的认可,所有内阁成员对内阁会议上的讨论和发言不得外泄。
个人负责制
是指各部主管大臣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仅向首相负责,同时要向下院负责,如果文官在执行大臣的政策中擅自行动而出现严重失误,主管大臣不论事先知道与否,都要负责。主管大臣除负政治责任外,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大臣责任心的一项重要制度。
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
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于一身,权力很大。绝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来说议案都能通过。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这是议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
发展趋势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多,在面临决策和立法大量增加,日趋复杂化和技术化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必然的反映,内阁不得不在决策上小型化、多样化并逐步形成他的外围系统。
两种趋势
一方面首相加强了对决策的控制。
另一方面,内阁集体决策的原则及其对整个决策的控制与监督相对削弱了。
也就是说:“现在决策权逐渐向下转入了内阁委员会或向上交给了首相”。
具体表现
第一,内阁委员会的权力增强。1967年以前,政府中所有重要决策都在内阁讨论决定,内阁委员会的决定和立法建议必须提交内阁全体会议审定,这样内阁可以行使对内阁委员会的监督。在这以后,内阁决策发生了新的变化,广泛授权与内阁委员会,不断扩大其权力,使其辖权内的决定,结论几乎具有与内阁同等的权威。而且只有在内阁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下,方可将其中的不同意见提交内阁全体讨论,这就大大削弱了大臣的权力。从而削弱了对整个决策的控制和监督。
第二,首相权力的增强。一方面表现在对内阁委员会的控制上。内阁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成员的选择,主席的任命,授权范围等都是由首相决定的;重要的常设委员会是由首相亲自主持的,首相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的委员会。另一方面表现在建立首相自己的智囊团,即建立政策小组。这种非官方的小组只对首相个人负责。它是由文官,大臣和政治顾问等人员组成的。很有权力。可审查超越部门界限的问题,特别是加强对中短期政策问题的研究,并协助首相加强与政党的联系等。如1983年撒切尔夫人就取消了智囊团,而依赖与她自己的政策小组。
第三,逐步建立各种外围系统。一方面建立了智囊团。1971年2月由希思首相首创的,其目的主要是继承审查政府的战略,对各部门的利益和文官的建议进行平衡,且不受政府部门观点的束缚。另一方面,聘请政府之外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担任顾问。这弥补了文官中这方面的缺乏和经验的不足,有利于首相决策。
以上这些趋势大大削弱了内阁对整个决策的控制和监督。在理论上,内阁还有干预任何决策领域的权力,实际上“体内阁讨论很少一点的政府工作”。因为很多重要决策都是在内阁之外作出的,即使拿到内阁会议上,也大都有实质上的决定。当然这并不否认内阁确实还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或主动决策。问题在于内阁权力的这种“侵蚀”有加快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