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是什么制度,属于什么法律体系,司法机构
英国行政区划:分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29个区和3个特别管辖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苏格兰、威尔士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外交、国防、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仍由脊渗中央政府控制。伦敦也称“大伦敦”(Greater London),下设独立的32个城区(London boroughs) 和1个“金融城”(City of London)。各区议会负责各念野友区主要事务,但与大伦敦市长及议会协同处理涉及整个伦敦的事务。此外,仔槐英国还有12个属地。
司法: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
Ⅱ 英国法律
宪法的外延,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说,包括两种:
狭义上的宪法是指成文的宪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显然是没有宪法的;
广义上的宪法则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带有宪法内容的行政规章制度、习惯法,这样看,英国的宪法精神体现在除成文宪法典外的广义宪法中。
由于英国是最早实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宪法所主张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国不需要一个成文宪法典的约束,而宪法精神就能够得以很好地实施。
英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为主
Ⅲ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不成文宪法的多样性和分散性,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
宪法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裂脊族的斗争和妥协蚂前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3)英国法律是什么样子扩展阅读: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除闷源清了英国外,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Ⅳ 英国的法律有什么特点好的地方。
公平公正公开睁耐肆,欧美国家法律比较可靠的一点就是,一模一样的案件,不会有不同的判决,比如,亩誉一个人酒驾撞死一人,判决终生监禁,如果再发悉轿生这样案件,就要以上一个案件标准执行
Ⅳ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抛弃那些死板的答案吧。抛弃那些什么判例法,不成文法的表面。
英国法律的最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英国法是一种实践法。
为什么有判例?就是因为一开始没有人知道怎么昌迟制定法律,都是靠法官的判例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
为什么有陪审团?就是因为巡回判案的法官不了解当地的民情。需要找村落的长老来判断事实。
为什么有律师的雄辩?就是因为一开始识字的陪审团不多。你不说清楚没人能懂案情。
为什么有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就是因为一开始商人们不希望适用国王的充满压榨的法律,希望能找个有耐盯李经验的人则蚂主持公道去私了。
为什么。。。
太多了,英国的法律作为世界上最好的商事法律完全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
而我们国家的法律,连同大陆法。都是人为的后天的制定出来的。都是某个人的丰功伟绩。比如拿破仑的民法典。这也正是为什么大陆法国家永远不可能统治商事法律的关键。民法,刑法可以是后天的制定法。而商事是在不断变化的,永远是实践出真理的,永远不可能是某个强力的伟人统治下制定出来巩固一万年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所有搞外国法律史的人一个清醒的认识。
Ⅵ 英国有哪些奇葩法律
都说美国的法律多奇葩,在美国的有些地方不允许洗澡时哼歌,在有些特定的时段不允许放屁,发出声音,其实英国的法律在搞笑方面也不遑多让。今天我们就来盘一盘,有哪一些让人捧腹大笑的英国法律。
还有一条很奇葩的法律,就是如果你开车的时候撞死了一头鹿,那你根据法律是不可以将这头倒霉的鹿占为己有的,但是在你之后,下一个经过这个地方的人,就有权力将这头死的透透的鹿带回家,为什么会这样?没有人说得清楚
当然,英国人的各种各样的奇葩法律远不止这些,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在评论区告诉我。
Ⅶ 英国宪法是什么
英国的宪法是什么?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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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英国的标志性宪法,制定背景及其特点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英国宪法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大宪章》的提出到《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历时近五个世纪,逐步确立数敏了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具有鲜明的原生性、连续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1215年的《大宪章》 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圈地运动后,商品经济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已基本取代封建主义的经济关系,新兴的资产阶级逐步登上历史舞台;另一方面在政治领域,斯图亚特王朝极力加强王权,封建贵族们在社会中拥有特权,而资产阶级却处于无权地位。这种政悔信治体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开薯前枝辟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一直持续到1688年才结束,大致经历了内战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时期、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和“光荣革命”四个阶段,最终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英国宪法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没有彻底清除封建制度,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创设了一些宪法性惯例。主要包括1641年和1694年的《三年法案》、年的《施政条例》、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从内容上看,宪法逐步扩大了议会的权力,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限制了王权,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并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制定和通过的这些宪法性文件,逐步地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这既是英国人民斗争的结果,也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的产物。它们在英国历史乃至世界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指引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方向。
Ⅸ 英国的法律是如何的
宪法的外延,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说,包括两种:
狭义上的宪法是指成文的宪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显然是没有宪法的;
广义上的宪法则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带有宪法内容的行政规章制度、习惯法,这样看,英国的宪法精神体现在除成文宪法典外的广义宪法中。
由于英国是最早实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宪法所主张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国不需要一个成文宪法典的约束,而宪法精神就能够得以很好地实施。
英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为主
Ⅹ 英国政治制度的国家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