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代以来英国侵权行为法就侵权行为归责责任原则方面有哪些发展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滚笑察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升亮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1)英国侵权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归责原则的特点:
1、各项归责原则之间须相互作用和补充,而不是自相矛盾大茄,相互抵消;其次,归责原则体系须体现法律的全部功能;
2、归责原则体系须具有周延性适用范围,能够指导各种案件的处理;
3、归责原则的体系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大路法系国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对侵权行为下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所下定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
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一般采用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和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两种性质。
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
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
二、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产生、内容及其自身的不确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二、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的立法现状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条规定有一个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
(二)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
(三)我国法律对涉外海上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可适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国籍相同,可适用其本国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毁损,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调整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有:
(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穗庆做沙公约的公约》,简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涉外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较大。
美国。传统的规则是适用保证作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现代规则主张依重力中心说、最重要联系说、政府利益说、较好法律说、最利于原告说来确定准据法。
英国。采用双重可诉原则确定准据法。双重可诉原则是指产品责任在法院地、侵权行为地均认为是侵权时,才将产品责任作侵权行为处理。
法国。主张产品责任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瑞士。产品责任适用侵权行为人营业地法律,如无营业地是适用惯常居所地法律、获得产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澳大利亚。主张产品生产地、货物销售地、产品造成损害地的法律均可考虑适用。
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
(1)规定了5个连接点,即损害发生地、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赔偿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受害人购买产品地、当事人选择的连接点。
(2)规定了一个法律要成为准据法至少需要两个连接点作为条件。
(3)规定了四个法律适用顺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与公路上的交通有关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国际岔法会议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对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该条规定在实体上确立了赔偿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无法可依的状况,但对于法律选择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限额
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偿权
7.管辖权和缔约国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已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此外,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
3. 英美法中的民事侵权是什么啊
英美侵权行为法实质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就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是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着不同的特点。这里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普通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一个方面是指英国的一种法律渊源,与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对。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仅指英国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对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济。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狭窄。从英国法发展的情况看,1875司法法令颁布后,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的区分逐渐消失,现在再去区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和衡平法对不当行为受害者的救济已没有实际的拆毁意义。而且,随着英国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国法的侵权行为法已大大超过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普通法”的另外一个含义是指普通法系的传统,它既包括英国法传统,又包括美国法传统,以及原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这个含义与罗马日尔曼法系相对。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指通行于普通法系传统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共同特征。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庞杂,况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国家毕竟是具有统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权国家,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侵权行为诉讼和侵权行为救济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的差别。这里,只是一般地探讨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所共同涉及的几个问题。 从原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为其受到的损害提供一种补偿;从被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保护他的一种行动的自由,即并非不当的行为不发生什么责任;从社会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防止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法律的救济,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济中的一种,其他救济的方法还有: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刑事伤害补偿,以及各种健康服务性质的国家福利。一般地说,侵权行为不存在一种公认的定义。普遍的看法是侵权行为可能存在一种趋向,但不能说有一种有效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契约法。在契约理论中,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有第一,要约和承诺;第二,约因形式;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和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但在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类似的一般规则。按照美国的权威看法,侵权行为这个词,“我们作出了许多的努力去定义,但是,我们所谓的成功之处,要么是扩大了它的含义,因而包含了超过侵权行为范围的东西,要么是缩小了它的含义,因而漏掉了许多属于侵权行为范围内的东西” 。 但是,一般认为旅旁备,一个“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不当行为,而非一种合同违约,对此,法院将以赔偿诉讼的形式提供一种救济。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 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一个可能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有各种方法,比如强制令,比如赔偿,这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一并提出,也可以独立地提出。然而,原告的债务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围。 第二, 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于法律的运作,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专门源于违约、信托违约等的行为,不发生侵权行为事实。 第三,专门涉及国家的惩罚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刑罚。 第四,侵权行为、违约和犯罪不必定是完全独立的。侵权行为也可因违约、犯罪或两者而发生,比如出租司机撞了路灯,他可能对乘客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对出租车车主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对任何其他受伤的人或财产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可能还要因未能将乘客运到目的地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可能因违反道路交通法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定义因此可以这样表述:“主要产生于法律运作而非当事人违约的违法行为;它是对未清偿行为的一种典型性赔偿;而且,它不是专门性的违约,或专门性的信托,或其他衡平的责任或一种犯罪的结果。” 从历史上看,梅因认为,侵权行为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甚至犯罪也起源于侵权行为法。不过,现代意义的侵权行为法,起源于英国14世纪的令状(启猛Writs)制度。没有国王的令状,任何人都不能在王国普通法院里提起诉讼。在没有令状的地方,就不存在权利。每一个原告只能在已认可的形式范围内提起诉讼,而诉讼形式的关键要素始于原始的令状,因这个令状才发生一个诉讼。这种情况持续了500年,到1832年和1833年法律改革之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到1852年,英国“普通法律程序法令”(Common law Procere Act )规定,“在任何传唤令状中,没有必要提及任何诉讼的形式或原因”。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规则”(English Rules of court)最近版本还说,即使没有必要陈述令状中的诉讼原因,但也非常希望这样去做。因此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W. Maitland)说:“诉讼形式在墓穴里在制约着我们” ,他的意思是说,侵权行为诉讼形式的区分在现代已经没有现实的意义,但是在法律实践上,这种区分仍然制约着我们现代人。 历史的原因导致了英美侵权行为责任的体系,这种责任体系最原始的区分是“不法侵害”(trespass)和“其他的不法侵害”(trespass on the case),前者不要求具体的权利要求和损害的证明,而在后者,具体的要求和损害的证明通常至为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划分不再能够满足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到现代,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学派,一种是抽象的侵权行为法学派(a Law of tort),典型代表是温斐尔德(Winfield),这个学派认为,如果不能被证实为合法,那么所有不当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另外一种是具体的侵权行为法学派(a law of torts),典型代表是英国着名的萨尔蒙德(J.W. Salmond),这个学派认为,侵权行为包括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比如不法侵害(trespass)、侵扰(nuisance)、过失(negligence)、名誉损害(defamation)等等。原则上讲,如果原告不以上述一种诉讼形式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他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但是如果一旦有了新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可以产生一种新的侵权行为诉讼形式,比如侵犯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胁迫(intimidation)等等。 在理论上,对于侵权行为责任的划分则无统一的说法,甚至可以说,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着作中,没有完全相同体例的两本书。这里主要介绍两种较为典型的体例。 第一种体例是美国法律协会编纂的“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编,故意对他人身体、土地及动产之伤害;第二编,过失;第三编,严格责任;第四编,不实说明;第五编,诽谤;第六编,侵害之虚伪不实;第六编A隐私权;第七编,无正当理由之诉讼;第八编,家庭关系之干扰;第九编,就优越之经济关系之干扰;第十编,以故意过失侵入土地以外之其他方式侵犯土地利益;第十一编,其他法律规则;第十二编,得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之抗辩;第十三编,救济。
4. 简述现代以来英国侵权行为法就侵权行为归责责任原则方面有哪些发展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戚搭镇。归责原则对高粗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而言,严格责任最为重要,过失推定次之,过失责任最少。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不同的。从受害人的角度出枝腔发,在责任选择中应当选择最有益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通则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适合这一发展趋势。所谓总则,是指以成文法为核心,构成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
类型化是指除一般规定外,对侵权行为具体类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失责任的一般条款。
(4)英国侵权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归责原则的特点:
1、归责原则应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抵消;其次,归责原则体系必须体现法律的全部功能。
2、归责原则体系必须具有圆周适用范围,以指导各种案件的处理。
3、归责原则制度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 英国冲突法规则是什么
1996年生效的由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起草的有关侵权事件的《1995年国际私法(各种条款) 法》第三部分(以下简称《1995年法》)给英国的侵权冲突法带来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从而彻底改变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较为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一)各种规则联合“分治”。1995年新法第10条明确规定,普通法中的铅敏“双管”规则和例外规则不再适用。这样过去受“双管”规则和例外规则调整的侵权事件由新法支配,而未受上述普通法规则调整的海事、航空及其他侵权事件则仍受原先规则支配。
由于新法以侵权行为地法对侵权事件的单一控制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替代规则为例外。为防止由于新法的适用而给英国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造成损害,新法第9 (3)条规定,对于诽谤侵权请求,仍受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和例外规则调整。这样,在英国的侵权领域出现了成文法规则、普通法规则以及其他规则联合“分治”扒激枣的局面。
(二)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相互协调。建立灵活性和确定性相协调的准据法选择模式以调整各种不同性质春拆的侵权事件,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现行英国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充分体现了这一趋势。
6. 关于侵权的法律规定处理方法
一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涉及名誉侵权,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及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等。侵权法规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差迟。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野判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什么是侵权?
1、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虚脊李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2、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着名学者温菲尔德从清水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7. 英国对版权侵犯的处罚是什么
据Computeractive媒体消息:英国政府称将反对国际社会对非法档共用进行刑事处罚。
法国组织La Quadrature Net公布的一份档显示:欧盟谈判代表欲将刑事处罚纳入《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中。
ACTA第二章刑事处罚规定中这样写到“各缔约方应当适当量刑,有效地予以处罚,以示劝诫”,包括“关押和罚款”。此外,市民如果被认为煽动、援助和教唆其单位侵犯版权,那么这些市民也要为侵犯版权负责任。
欧盟提议还要求没收“侵权行为中用到的所有相关材料和工具”,这就有可能导致个人电脑遭没收。但是英国政府表态说这些都是对于侵犯版权不恰当的处罚。
“ACTA不应该再引进新的智慧财产权法律或者犯罪名目,而应该为更好地执行现有法律提供一个框架”。
英国智慧财产权局一位代表告诉Computeractive媒体说,“英国反对通过ACTA从英国或者欧盟层面上设立新的刑事罪名”。
《开放权利组织(ORG)》首席执行官吉姆.基洛克(Jim Killock)说他很高兴英国政府向Computeractive媒体清楚地表明瞭本国的立场。同时他还说英国有必要向美国和欧盟以更加公开、明白的方式摆明自己的这种反对态度。
吉姆.基洛克更进一步说:“如果这种反对态度能反映到下一轮会谈中,那才叫引人入胜呢。他们可能会拒绝签字的。”
但是他接着警告说,如果欧盟的这些有关版权的提议无人阻止而顺利通过了,那将意味着以一种秘密的方式推动了新的立法,也将意味着英国公民侵犯版权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欧洲委员会、美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正在进行ACTA会谈,正在讨论有关仿冒、版权和其他智慧财产权问题。
ACTA会谈2006年10份开始,因其秘密进行已经引起了极大非议。
全球80多个非政府组织纷纷谴责这种秘密会谈,已经签了联名公开信强烈反对ACTA.
第九轮会谈目前正在瑞士卢塞恩举行,预计半年后举行进一步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