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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多少届了

发布时间:2023-05-17 13:55:15

‘壹’ 英国议会发展历程

英国议会由上院 (贵族院)、下院(平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

‘贰’ 英国大选几年一届啊

英国大选一般五备睁困年早孝一届,但也有可能临时将议会被解散重新选举。

英国大选必须在每次国会任期开始之前举行。国会最长的任期为5年,前后两次大选的间隔应超过竞选活动和新国会组建的时间之合,通常为5至8周。实际的大选可在5年任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举行。

5年任期从大选之后的第一次国会会议开始计算。大选时间的选择在于在任首相的决断。此项决定通常具有政治性目的,即如果政府广受好评,通常在掌权约4年之后“要求”举行仿念大选,以达到掌权时间的最大化。

‘叁’ 英国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的任期分别是

英国没有参议院,只有下议院(也称众议院),众议员的任期是5年。英国的议会是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英国议会制度: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下议院 内容介绍:
下议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
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
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英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英国首相也同样是下院议员。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肆’ 英国首相是是多少年换一届

由于英国首相就是议会的首领,这也就意味着英国首相的任期和议会的任期是一致的。而每一届议会的任期一般是5年的时间,但也有可能临时被解散的,所以说它的具体任期是不确定的。同时也说明英国首相的任期是不能够可定的,但每一届不会超过5年。

拓展资料

英国首相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简称联合王国首相或英揆(揆,本意即宰相),英国政府首脑,是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

英国首相(Prime Minister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缩写PM)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任命后正式成为首相。

‘伍’ 英国政府的发展历程

英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一、封建君主制
时间:449——1215
内容:1、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效忠”、“帮助”、“劝告”;2、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保护”和维持“封臣”。
特征:“义务性”、“直属性”、“权力分散性”、“世袭性”。
二、等级君主制
形成: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维护封君封臣的既 定原则,维护教俗封建贵族的特权。
1265年召开的英国议会, 标志着英国等级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时间:1215——1485
内容:1、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渐渐集中到中央;
2、等级代表会议则主要掌控国家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
特征:君主的权力相对受到约束。
作用:等级君主制相对于中世纪早期的政治混乱和割据状态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专制君主制
时间:1485——1649
内容:统治者君主(皇帝或国王王)拥有统治国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权力而没有法律或法定程序的制约。
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
作用:
四、共和制
时间:1649——
内容: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民主制是相对于集权制而言的,区别在于: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共和制是相对于君主制而言的,区别在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
五、君主立宪制
时间:1689——至今
确立: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发展:
1、 责任内阁制:
起源:16——18世纪,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当时即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内阁制原则:
1、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2、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政治权力的核心。

2、两党制:英国两党制的形成:
1、17世纪70年代——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有了政党特征;光荣革命后,两党轮流执政。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了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成为全国性的政党。
3、20世纪初至今新的两党制确立和发展时期,19世纪初,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
要经历了三个阶段A:辉格党与托利党先后交替执政时期;B: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成保守党和自由党;C:工党取代自由党的地位;

内容: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宪政体制下保留君主制,由一个世袭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元首的政体。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而且往往世袭制也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2003年2 月,英政府提出七项上院改革案,但均遭议会否决,改革上院的计划暂时搁浅。2003年6月,内阁改组后,撤消大法官事务办公室,成立宪政事务部。上院议长兼大法官欧文勋爵(Lord Irvine of Lairg)退休,福尔克纳勋爵(Lord Falconer of Thoroton)为现任上院议长兼宪政事务大臣。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简单多数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本届下院于2005年5月选出,目前在645个议席中,工党占354席、保守党195席、自民党62席、其他小党和无党派人士30席,另有1席空缺。下院议长麦克尔·马丁(Michael Martin)和三位副议长(通常不投票)占4席。
责任内阁制: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英国的内阁最早是由中世纪后期(16——18世纪)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当时即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
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从支持他的辉格党中任命枢密院成员,组成辉格党内阁。但当时辉格党在议会中并不占多数。
18世纪早期,1714年,乔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辉格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R.沃尔波尔取代国王而成为内阁首脑。沃尔波尔内阁是英国第1届正规内阁。
1937年通过了《国王大臣法》,使内阁的名称和首相的职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据。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乃继续任职。他的作法也成为惯例。
到19世纪中期,议会、内阁的职能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内阁制最后形成。
起源:16——18世纪,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当时即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内阁的权力: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行使最高行政权;协调政府职权;紧急状态下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
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政治权力的核心。
内阁制原则:
1、 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2、 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 去留方式: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议会与内阁的关系: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为内阁控制议会。 首相

下院 内阁(政府)
1、 下院大选中多数党领袖;2、对下院负责;
1、 监督内阁,从而控制行政;2、对议会集体负责
1、 提出名单组成责任内阁制;2、内阁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英国两党制的形成:
1、17世纪70年代——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有了政党特征;光荣革命后,两党轮流执政。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了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成为全国性的政党。
3、20世纪初至今新的两党制确立和发展时期,19世纪初,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
要经历了三个阶段A:辉格党与托利党先后交替执政时期;B: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成保守党和自由党;C:工党取代自由党的地位;
代议制是指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所以资本主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1、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2、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3、17世纪,许多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成为下议院的议员。
4、
议会改革:1、1832年,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入议会。2、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城市工人获得了选举权;3、1884年,第三次议会改革,农业工人取得选举权;4、1918年,议会通过法案,给予妇女选举权。

代议制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国家。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地区出现了以城市为中心的诸多奴隶制小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国家设立执政官、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等机构,在人类历史上初步形成了民主政治形式,这就是代议制的民主政治雏形。但准确的说,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国家都是直议制国家,因为所有公民都可直接参政,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直接进入公民大会。当然,在这种代议制政治中,
广大的奴隶阶级并没有任何民主权力,这就是奴隶制度下代议制的局限性。
13世纪英国出现着名的"大会议"和"模范会议"的代议制形式,中世纪一些欧洲封建城市共和国相继采取的代议制的内容和形式,如法国的"三级会议",德国的"帝国议会",但是这些代议制形式多于内容,本质上还是封建专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议制度,或者说,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代议制。
近代意义上的代议制度起源于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产生的封建等级代表会议,与内阁制相结合而正式确立,进而形成了凌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这种议会制被其他资产阶级国家认可且迅速传播和效仿。英国议会两院制的发展和权力转移的演变适应了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要。在演变的过程中反映出:第一,一切变革只围绕着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上下两院权力的转移以及议会内部机构的调整等方面进行,并没有改变英国的议会制政体。第二,在权力的转移中,下院是一根主线,它从无到有,从无权到小有权力,直至取得至高无上的权力,越过顶峰后,又逐步失去权力,最终成为“取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驯服工具”;第三,议会权力的转移是通过政党制的发展来实现和完成的。
一、 上院的权力向下院转移
1689年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的最高权力之后,国王从此退出了与议会的权力争夺,权力的转移开始在议会内部进行,也就是从上院逐渐向下院过渡。采取的方法由武力争夺演变为和平过渡,有个逐步积累过程。当然,这种和平过渡并不意味着上院自愿拱手让权,而是经过激烈的议会斗争。权力的转移具体反映在以下诸方面:
第一,上院权力的早期削弱。14世纪以后,上院的历史主要就是逐渐向下院转移权力的过程,到14世纪末,下院慢慢建立起了它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第二,18世纪两院的关系和谐。在18世纪,总的来说,由于基本利益的一致,上院与下院之间能和谐地相处。
第三,1832年改革的影响。1832的改革法动摇了上院的权力基础和基本利益。首先,扩大了公民权,把投票权扩大到中、下层阶级。其次,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成员的权利,使上院失去了对下院构成的有效限制。第三,重新调整了下院中席位的地方布局,使分配更加合理。
第四,1911年和1949年的两个议会法否定了上院的财政立法权并削弱了其他权力。1911年的议会法确立下院的财政立法权,上院不得否决,只能延搁一个月,逾期仍可呈送女王批准。财政是国家的命脉,下院控制了它就控制了国家的命运。该法对上院的影响是致命性的,它结束了上院在财政立法上的权力,大大削弱了上院的权威。1949年的议会法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残余权力: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对它作修改。至此,上院对财政议案就没有了任何权力。这两个议会法使下院牢牢地控制了财政立法权,并确立了它高于上院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主要属于下院。
第五,政府主要官员从上院转向下院。随着权力的转移,包括首相在内的政府主要要员也出现了同一转向。1867年的改革法建立了一个常规:大臣必须是两院中的人,首相必须在下院服务。
二、 下院权力向政府转移
在英国政治政治制度中,行政与立法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由于种种原因使下院的权力又逐步向政府(内阁)转移。今天,由于下院的不断衰落,下院与政府之间权力的不平衡已明显地倾向于后者。下院衰落的主要原因:
第一,选民的增加和有纪律的政党的发展。19世纪后半期,两个改革法进一步扩大了公民权。同时,随着政党的发展,政党不得不迎合中产阶级和一部分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政党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逐步占据了支配地位。
第二,首相权力的发展。迄今,英国首相几乎拥有国家所有的大权。最重要的是他掌握了重大的人事权。
第三,政府职能的扩大和官僚机构的膨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到社会事务及其管理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又促使建立新的机构并扩大原有部门来执行这些职能。
具体权力的转移表现在:
第一,政府控制政策。1867年以前,下院是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进入本世纪以来,政府部门不断增加。然而下院并不能保持同步发展。于是,决策中心便慢慢集中到政府和内阁委员会,下院逐渐成为一个“边缘”人物,两者的关系“已成为一个主人(政府)与一个仆人(下院)的关系”。二战后,政府的实权更日益集中在首相及少数大臣和顾问手中。到了60年代,政府几乎已完全控制了下院,此时,两者的关系进一步成了“一个主人(政府)与一个奴隶(下院)”。
第二,政府控制立法。政府控制着下院的时间表,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的议案在提到下院之前,已在下院之外与各种压力集团磋商过。
第三,控制财政立法。1911年的议会法正式以法律行使确立下院在财政立法上独一无二的权力,现在实际已转移到内阁手里。
第四,政府控制下院。随着政党斗争日趋激烈,下院的许多程序已完全建立在政府控制下院多数的基础上。
第五,下院与政府之间的着很大的信息差距,使它难以对政府行使有效的监督。
今天,下院与政府在权力上的不平衡关系已严重影响下院应有的作用和效率,不利于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引起了广泛的不满和强烈要求改革的愿望。
三、 权力转移过程中的特点
在议会权力转移的过程中,大致反映出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国王权力的削弱乃是由于下院对钱袋的控制。英国早期国王的一个共同弱点是,他们虽然控制着很大的权力,却始终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支持他们的政策,这可以说是英王权力不断削弱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国王与议会的权力争夺从激烈的武装斗争转向立法的手段,这是英国逐步走上资产阶级议会民主与法治道路的重要转折。
第三,权力转移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斗争和权力再分配的反映。作为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代表的自由党多次用立法来限制代表陈腐的土地贵族利益的上院权力,是在历史发展中两个不同阶级之间权力争夺的明确反映。工党提出动议,要求取消上院,认为上院是立法机构改革中不负责任的一部分,对国家民主是个障碍。
第四,协商与妥协是英国议会权力转移过程中的又一个显着特点。协商与妥协,这是“剥夺被剥夺者”的又一种特殊方式。由协商而达成妥协,逐渐形成了英国政治家们在处理国内事务中的一种政治手腕。
第五,议会对形势和环境变化有较为灵活的适应性。几个世纪以来,议会一直是一个政治集团的权力向另一个政治集团转移的场所。在经历了种种变化的今天,许多历史事件形成的政治习惯和民族风格为这一机构提供了难得的稳定。在演变过程中从未形成任何代议制政府的固定模式,它经历了国王政府、议会政府、内阁政府,恰好反映了它不断演变的实质和明显缺乏某种理论的作用,但这恰恰又是英国政治上求实风格的反映。

‘陆’ 英国议会的历史沿革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到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5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颠。他们趁着罗马人撤离英国后出现的权力真空,陆续的征服了英国,并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英国史学家将6世纪末至870年称为“七国时代”。在这些王国中,由国王和贵族代表共同组成“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辅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和根据世袭的原则来确定王国的继承人。
发展到诺曼王朝时,威廉一世创造了与“贤人会议”相似的机构称为“大会议”。它由僧俗两届的大封建主和国王的直接附庸所组成,并且每三年开一次会来决定国家重要大事。由于大会议机构庞杂并且经常无法召开,于是在大会议下建构了一个小会议。小会议是大会议的核心机构,它由王室事务总管、保安长官等高级宫廷大臣组成,并且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也称“御前会议”。它被看作为英国议会的前身。
1215年,为了反抗国王的过分的税收,贵族们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签订了英国史上有名的《大宪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国王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后拒绝了《大宪章》,于是贵族们又开始起来与国王斗争。1258年在牛滓召开了一次称为“国会”的议会,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由于牛津国会把全部权力都交给了封建大贵族,引起了市民、骑士和自由土地占有者的不满,为了争取这些人的支持,叛乱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予1265年召开了由贵族、市民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其被称为英国国会的开端,虽然后来孟福尔失败,但等级会议被保留下来。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了史称“模范国会”的会议,它标志着议会三各阶层的代表数额由不稳定趋于相对稳定。到了15世纪,英国的国会获得了真正的立法权。从5世纪到15世纪,表面看起来权力一直在向着制约国王权力议会方向转移,但是国王仍然掌有有着实际性的决定权。国会只有在国王需要的时候才召开。“在亨利七世统治的24年中,国会只召开了七次,伊丽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国会只召开了10次,即使仅有的几次国会也完全成了王权的工具”。因此处于封建时代的国会总体上讲是封建王权的附属机构,只有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排除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国会才有可能真正的转变为资产接的的代议机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考察,就会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内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权威性认定、提供政党合法活动的一种体制框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民情)的必要场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更何况到21世纪议会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议会主权”的形式地位。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柒’ 英国三次议会改革的背景和原因及内容

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托利党)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一些“衰败选区”仍有议员名额。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根本动力:工业革命)。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入议会,这是英国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迈出的重要一步。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 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联合,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因而较“大会议”前进了一步。由于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关,也有比较多的共同话题,因而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他们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对策。
从1343年起,他们开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聚会,逐渐形成了平民院(下议院)。贵族和教会长老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成了贵族院(上议院)。英国两院制便发源于此。但是,不管是模范议会,还是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还不同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全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议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的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以后英国历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联合,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捌’ 英国议会成立具体时间

19世纪英国的三次议会改革

英国议会是指英国13世纪中期出现的主要有封建领主、骑士、城市市民参加的会议。英国在19世纪三次与时俱进的议会改革分别是1832年议会改革、1867年议会改革、1884年议会改革。

第一次:1832年议会改革

是19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背景是19世纪20—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内容:取消“腐败选区”的议席;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席位;放宽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启示:制度变革是可以进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挡的,制度变迁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来完成,改革要适时得法,于时俱进。

第二次:1867年议会改革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背景是19世纪50—60年代,资产阶级发展更为迅速,已经取得政治地位的关于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结成更为紧密的联盟,采用自由主义政策,借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日益壮大的工人阶级也在争取自己的权利。内容:重新调整选区,取消“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意义:(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二)由于选民扩大,政党要站住脚,必须成为群众习惯的党,极大地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发核心。(三)保守党已转变为代表资产阶级的党。(四)工人暂时被笼络,但从长远看来,也给工人政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第三次:1884年议会改革

1884年议会改革是英国资产阶级为巩固资产主义议会民主而进行的政治改良运动。背景是19世纪末随着英国工业垄断地位的丧失,资产阶级两大政党自由党和保守党之间的差异日益缩小,他们都采取对内实行微小改良,对外加强侵略和扩大殖民地政策;农业工人仍被排除在选举大门之外。内容:再次扩大公民权;重新规定选民的财产资格;建立一种新的内部服务资格,主要是给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农业工人的选举权。意义:没有选举权的农业工人终于获得了选举权,但仍然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另外妇女仍没有选举权。

三次改革的启示:整个19世纪,英国社会各阶级围绕着议会选举改革实现普选权而持续斗争,但始终以一种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现,体现了英国民族特性在政治领域内的凝结,适时而变,和平渐进。英国这种渐进妥协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并加以巧妙的运用,力求找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点,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避免激进革命带给社会的损害。当然必须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一味妥协。

‘玖’ 英国首相任期 英国首相任期是固定的吗

1、英国是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任期是5年、英国首相原则上5年誉盯核换一次。

2、英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宪法性文件规定英国首相的任期,甚至英国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内阁的任期。但是由于英国是君主立宪制议则码会制国家,所以英国首相和内阁其实是有任期的,这一任期就是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的任期。而根据1911年议会法和2011年定期议会法,英国议会一届任期最长为五年。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的任期就是五年。英国首相及内阁的任期也因此就是五年,也就是说,英国首相在1911年以后,如果不提前进行大选,应该是五庆掘年一届任期。

‘拾’ 英国首相任期

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这也就意味着英国首相的任期和议会的任期是一致的。而每一届议会的任期一般是5年的时间,但也有可能临时被解散的,所以说它的具体任期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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