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为何被人称为腐国这是什么梗
腐国原因:
1.源于英国的同性恋文化与中国网友对其同性恋文化的臆想。在英国宗教和历史的影响下保守的英国法律曾经长期打击同性恋。
2.2005年,英国法律开始允许同性情侣缔结民事伴侣关系。2013年7月,同性伴侣婚姻法通过,2014年3月29日,这项法律正式生效。
3.同性恋平权运动的兴起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是紧密相连的。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是城市文明高度发达的国家,公民态烂的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较高。
(1)英国法庭梗来自哪里扩展阅读
腐国之都
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11-15%的16岁或以上的布莱顿市人口的被认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该城市在2004年是英国同性恋家庭比例最高的城市。姿闭闭2013年,该市也是伦敦以外民事伙伴关系(和同性婚姻拥迹裂有差不多的权利,同性婚姻在2014年3月29日在英国正式合法化)注册数量最多的城市。
参考资料
网络-英国
Ⅱ 英国法庭为什么戴假发
英国法庭带假发的原因是因为这种假发被看做法律的象征,司法假发来源于十八世纪的英国,并一直沿用到今天,至今已有了300多年的历史了。人们出行正式的场合都要带上假发以表示庄重,英国的法官和律师认为戴假发开庭能显得场面十分庄重,让人能够摒弃杂念,公正无私地审理案件。
更多关于英国法庭为什么戴假发,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d4c1d81616097306.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Ⅲ 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
【原文出处】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期号】200301
【原刊页号】39~43
【分 类 号】K5
【分 类 名】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307
【 标 题】英国法律传统与中世纪地方自治
【英文标题】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 and the Local Autonomy in Middle Age
CHEN Ri-hua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073,China
【 作 者】陈日华
【作者简介】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073
陈日华(1977—),男,江苏泰州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这应当追溯到中古时期的英国社会生活。在英国,国王利用普通法对地方社会进行管理,同时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公共事务上享有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形成中古英国地方社会自治的原因与其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英国的法律传统在本质特征上体现着权利的概念,保护着主体的权利。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近代英国地方自治政府的基础。
【英文摘要】England is often regarded as“the home of local autonomy”.If we want tocomprehend it,we should ascend to the medieval English society.In medievalengland,the king governed the realm by the commom law,and at the same time,the local governments had much independence when they dealt with the localpublic affairs.The reason was that the local autonomy in medieval Englandhad a tight relation with 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 in essence embodied the right notion,and it protected thesubjective right.The local autonomy institution in medieval Englishestablished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English local autonomous governments.
【关 键 词】中世纪/英国法律传统/地方社会/自治/middle age/tradition of English law/local society/autonomy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06(2003)01-0039-05
一、英国法律传统的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
英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经过多种因素的融合和长期的冲突。这里应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与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下面从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等方面来分析英国的法律传统。
(一)从来源上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卷2,P11)首先是日耳曼因素。日耳曼人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在西欧,日耳曼法占据主导地位,它体现的主要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与原始民主制的遗风。从某种意义上讲,日耳曼因素奠定了英国法律传统的基质。其次是罗马因素。一般认为普通法系是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不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英国,罗马法的影响也不例外”[2]。再次是基督教因素。伯尔曼认为,起始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起源。教皇革命中形成的教会法与后来的世俗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体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会力量……正是这种社会力量的多元性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及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3]。
(二)从形成过程上看,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到通行全国的普通法的过程。伴随着英国法律制度形成的是英国社会的封建化过程。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把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引入到英国,从而在英国社会中形成了封君——封臣、领主——佃户间一定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的原始契约关系。在封建法中,封君和封臣各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封建化过程中形成的庄园法与封建法一样,也体现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有向领主服劳役、交租税等方面的义务。同时法律(相当程度上是古老的习惯法)也在多方面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从特征上看,英国的法律结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结构上的多元化只是形式,关键在于多元化形式的后面,英国法律传统的特征是什么?无论是回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还是透视封建法、庄园法等法律体系的内容,我们都可以发现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暴力的概念,它还体现着对个体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主体权利的保护。(注:关于主体权利概念的重新界定,参见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P203~204,济南出版社,2001。)在中世纪,所谓法庭实际上是指按期召开的审理案件的会议,自由民出席本地区的公共法庭,依据本地区的习惯法处理案件,实行同类人之间审判的原则,这些使得英国法律传统具有参与裁判的特征。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个体的法律观念与保护主体的权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千差万别的习惯法和以相互的权利义务为条件的契约型的法制传统正是这种多元法律结构的重要标志。”[4]恩格斯也注意到英国法律的特点,认为英吉利法有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作用。[5](第3卷,P152)同时英国法律还把古代日耳曼人自由观念中的精华部分——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保存下来了。[5](第3卷,P395)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英国的法律传统渗透到英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此理论为框架,研究中世纪英国的地方社会,我们发现英国的地方社会中存在着自治的性质,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的地方政府被认为是最富有自治精神传统的,理解这一特色应当与英国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如前文所指出的,英国法律传统所体现的权利概念主要表现为特定的主体权利:对于个人来讲,主体权利表现为个体权利;对地方社会来讲,则表现为地方权利,即在地方社会中呈现出自治这一特色。
二、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我们探讨地方社会的运作,但是地方社会并非孤立地存在,在它的上面还有国王和国家。研究中央对地方社会控制的方式与程度,则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地方社会的情况。下面从三个角度来研究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
(一)国王在地方上是否有一整套完善的官僚机构。一般来讲,假如王权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官僚体系,那么中央就能更有效地控制国家,地方上的自主性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中世纪英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中世纪英国国王派到地方最重要的皇家官吏是郡守(sheriff),郡守通常由国王或财政署任命。郡守的作用包括行政、司法、经济等方面,有人称他为“国王忠实的奴仆”[6](P28)。督察官(coroner)是地方政府中的另一个官职,其职责是记录郡守的活动,以便以后进行检查与考核;同时还记录那些原因不明的死亡案件,以便将来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国王还向地方派遣没收吏(escheator),负责管理王室在地方上的土地与财产,估价、接管、管理那些无人继承的应归还国王的土地,维护国王作为所有土地最终领主的权利。此外,为了处理一些特殊的王室事务,国王还任命一些特殊的官吏,如王室所领森林的看护者,王室城堡的守堡人等等。在研究这些官吏间的联系后,我们发现他们组织严密程度是很小的,正如布朗所说的:“他们并未组成一个皇家的官僚机构。”[7](P146)
(二)国王是否控制强大的军事力量。军队作为国家强制力量的重要标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中世纪的英国并无常备军,连保护国王的警卫人员都很少。国王组织军队主要有两种方式:首先,他可以分封土地给贵族,来换取贵族向他提供骑士的义务。但贵族向国王提供骑士的数量与服役的天数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超过服役期,那么费用由国王负担。其次,国王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在遇到战事时,可以向全国发布命令,征集各地兵员。这些措施只是在战时才实施,平时国王并无权保持常备军。
(三)国王在法律的名义下实现对地方社会的统治。中世纪英国国王的首要身份是最高领主。作为最高领主,国王要实现对地方的管理在早期有两种办法:一是自己巡视全国,二是派出巡回法庭。到亨利二世(1154—1189)时,英国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巡回审判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巡回法官们首先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后加以研究和总结,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分,吸收其通常的做法,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通过这一法律体系,中央各法院借助王权的神圣性,可以受理地方上的各种上诉,国王的法律更加渗透到地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英国王权在地方上既无完善的官僚体系,也不具备强大的军事力量,它是通过逐渐形成的普通法,接受地方上各种事务的诉讼,来实现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这种形式为地方的自主发展和独立性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是英国地方社会实现某种程度自治的基础与前提。
三、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性质
前文论述了中世纪英国国王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程度,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英国地方社会在中世纪时究竟是怎样运作、组织与管理的呢,这是下面所要论述的内容。
(一)地方官员的任命及对什么人负责。前述郡守是国王派往地方的主要官员,我们有必要对任郡守之职者的身份进行分析。事实上,担任郡守的人,绝大多数是当地的骑士及缙绅(esqire)。一般说来,郡守是由中央任命,但在实际生活中,郡守的任命是多方利益斗争与协商的结果。同时我们注意到,从1246年起,由郡法庭选举而非由中央政府任命督察官,担任此职的人都属于郡中的乡绅阶层,到后期出任此职的多为下层乡绅。地方政府中另一个常见的官员是警役(constable)。警役是村或教区中一个重要的官吏,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乡村的安全,处理一些小的事情。警役通常根据乡村的习俗,由村民或教区内的居民选举本地有一定社会地位与财产的人出任,充当警役的人得对本地区的居民负责,向他们汇报工作。在地方社会中还有其他官员,如征税官和各种临时的特派员,这些人也都由本地人充任。
由此我们看到,地方政府中绝大多数官员都是本地有地位、有身份、有财产的人。许多研究表明,14世纪以来,兴起了乡绅阶层。他们精通法律,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逐渐地,乡绅掌握了地方社会的政权,使得地方政权没有成为中央政权完完全全的统治工具。乡绅作为一个阶层兴起并掌握地方政府是14世纪后半期英国地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表明地方社会有能力实现对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治理,因而在地方政府的运作中,考虑更多的是本地区的习俗与地方上的利益,为本社区的民众服务。
(二)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与政府运作的各项开支。首先我们考察中世纪英国地方官员领薪俸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那些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人,才有出任官员的资格,拥有这种资格的同时,他们也有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义务,这表现为绝大多数的地方官员是不领取中央政权薪俸的。对郡守而言,由于他是国王派遣到地方的官吏,因此他可以从为国王征收的税收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薪俸。而对于后来取代郡守地位的治安法官来讲,他们是义务性的地方官员,除季法庭(quarter sessions)开庭期间每天领取4先令的津贴外,没有任何官方报酬。督察官的情况与治安法官相似,也是义务性的,无任何报酬,直到1487年的一个法令才规定督察官应该领取薪俸。再如警役,他们所管理的事务是些社区性的公共事务,其性质也是义务性的。地方政府的开支还包括地方公共事务的开支,比如建筑或维修教堂、桥梁、道路以及支付议员出席议会的费用等。这些资金是由地方官员在郡法庭或百户区法庭或教区会议上提出议案,在大家商讨后再具体摊到每个人头上。由于中央政府不能从财政上控制地方政府,因而地方官员在处理地方事务中,所受到的来自中央的束缚与限制是很少的。
(三)地方社会的运作与自治。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形式经历了从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以郡守为中心到都铎王朝时期的以治安法官为中心的形式转变,贯穿于这种形式转变主线的是地方社会的自治特色。国外学者一般认为,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形式是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最早的论述可能是怀特(注:参见White A·B.Self 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Minueapolis,1933.),近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莱昂为代表,他认为:“尽管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在词语上有些矛盾,然而很明显,在郡、百户区、镇层次上,地方政府很大程度由居民自身管理。”[8](P406)当我们再联系英国法律传统时,我们发现地方自治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一方面是地方社会自己管理的权利,社区的居民可以依照当地的习俗与习惯来处理社区共同体内发生的事务;另一方面则体现了限制国王与国家的权力,国王不能随意依据自己的意志处理问题。
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主要分为两级,即郡与百户区。他们各有自己的法庭,其性质属于公共法庭。郡法庭一般是每四周举行一次会议。郡庭主持人是郡守,参加者原则上应包括郡内所有的自由人。因为根据传统,参加郡庭是自由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这种权利与义务又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相联系,只有自由土地持有人才有权利出席郡法庭。郡法庭职能主要是处理郡中的司法、行政、公共生活及其他社区事务,如审理郡中发生的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协调与处理,征收地方事务所需要的资金;负责选举议会议员与地方官员,如督察官、高级警役等。百户区也有自己的法庭,百户区法庭带有部落群众集会裁决纠纷的性质,它是处理邻里关系的会议。公共事务的管理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在公共治安方面,所有地方上的人都有义务协助警役工作,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村民参与陪审团是一项义务。如果说郡、百户区能形成自己的地方团体观念,几个世纪以来人们的公共参与活动就是其基础,正如布朗所认为的:“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在郡法庭和郡公共事务上的实践活动,使得郡形成了自己的一种结合体,百户区与教区也是如此。”[7](P149)而这种公共参与的形式正是以权利义务的关系为基础,参与从本质上就意味着一种权利。在一种强调主体权利的法律传统下,自由人以权利个体的身份进入公共社会生活,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地方社会中众多的权利个体共同活动的结果产生了地方社会的区域认同感;同时地方社会相对于中央政权来讲,它也是一个权利的主体,在接受中央管辖的同时,它有权利(同时也有能力)自己治理本社区的事务。
12—13世纪,随着普通法的产生与发展,大多数司法案件移交给了中央法庭。但在地方社会中,自治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而是向以治安法官为中心的地方自治的形式转变。治安法官一职萌芽于13世纪。1360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要求各郡由3~4名富有并精通法律的人负责地方上的司法事务,不久出现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这一称号。1362年法律规定治安法官每年应开庭4次,此法庭就是通常所说的“季法庭”。此后,治安法官获得审理对郡守不满诉讼的权利。1461年法令规定郡守无权逮捕犯人以及收取罚金,而应将案件转移到治安法官处,这表明郡守地位的最终衰落与治安法官在地方上中心地位的最终确立。都铎王朝时期,中央赋予了治安法官更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权力:贯彻国王与中央的命令,受理地方上的各种案件,维护本地的治安,颁布地方性工商业条例,调整工资,确定济贫税率,批准或撤销酒馆,查禁非法书籍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地方上的事务,所以有人认为:“在伊丽莎白时代,绝大多数人并未完全处于中央政权的直接管辖下,大多数人由地方官员管理,特别是治安法官们决定其命运。”[9](P50)治安法官是一个小的团体,开始时每郡由6~8人组成,到都铎王朝时增至30~40人,形成团体管理的模式。治安法官是由国王通过委任状的形式予以任命,受枢密院和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的监督。从这层意义上来讲,国王加强了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但是在另一个方面,担任治安法官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只有年收入达到20英镑的土地所有者才有任职资格。因此,担任治安法官的人都是地方上的乡绅。前述治安法官是义务性的地方官吏,除季法庭开庭期间每天领取4先令的津贴外,他们没有任何官方报酬,因此治安法官有很大的独立性,能在较大程度上代表地方社区的利益。
都铎王朝时期,随着宗教改革与圈地运动的继续进行,出现了众多的无业者,他们到处流浪,成为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宗教改革前,教会通过各地的修道院以及各种慈善组织,或是有计划地,或是临时性地对穷人进行救济。宗教改革后,随着教会势力的削弱,这种救济明显地减少了。虽然中央政府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主要的还是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救济。地方社会中教区在实施济贫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教区原来是教会组织的最小单位,后来取代了村的地位,逐渐具有了非教会性的职能。1536年法案要求教堂执事等每周征集救济,从而为设立专职救济官员奠定了基础,初步建立了以教区为基础的救济体系。[10](P23)1601年《济贫法》规定,教区是执行《济贫法》的单位,教区的主要组织机构是教区委员会,主要官员是济贫监督,每年济贫监督由治安法官任命。教区可以对流浪者、扰乱礼拜秩序者处以罚金。教区委员会会议在处理地方事务时,均是公开的。因此,对普通老百姓来讲,教区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是很大的。由此可见,以社区共同体成员为基础的教区会议实现了英国地方社会最基层意义上的自治。
中世纪英国逐渐形成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地方政府的基础。19世纪的一系列地方政府改革则基本奠定了现代英国地方政府的结构。事实上,这些变化都源于中世纪的社会生活,中世纪英国的地方社会贯穿着自治的主线,自治形式有变化,但是自治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
收稿日期:2002-09-11
【参考文献】
[1]W·S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M].Boston,1923.
[2]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J].南京师大学报,1999,(6).
[3]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J].历史研究,1999,(2).
[4]徐浩.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结构与法制传统[J].历史研究,1990,(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Helen M.Cam.Liberties and Comm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M].MerlinPress,1963.
[7]A·L Brown.The Governance of Late Medieval England 1272-1461[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8]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M].W·W·Norton & Company,1980.
[9]Kent Powll and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M].TheMacmillan Press LTD,1977.
[10]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M].Methuen,1983.
Ⅳ “梗这个词的来源是哪里
梗犬的英文名称是Terrier,这个词在拉丁文字中有“土地”的意义,所以不难分析,大部分犬都是挖洞高手。除了广受欢迎的迷你雪纳瑞之外,大多数犬都起源于英国。梗犬通常都拥有勇敢、活泼的物举性格,坚硬的被毛,较小的体形和较大的牙齿,以及前激极强的好奇心。这些特征是因为人类专门利用它们来捕杀狐狸、老鼠、臭鼬、黄鼠狼等小型野兽。例如猎狐梗,从名字上就能得知,它们是专门用来猎捕狐狸的,还有现在非常流行的西高地白和罩悔碧约克夏,最初也是用来捕捉老鼠的。
Ⅳ 英国法庭是什么梗
英国.法庭,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常与德国骨科这个词一起使用,属于腐文化中的一个词。一般在网友讨论妹控等乱.伦事.件时作为吐糟语使用。
该词梗源自于大概情节就是英国某12岁正太看完了一些不可描述的小视.频之后并没有进入贤者状态,反而丧.心.病.狂推了妹然后被父亲控.告告上法庭,但后来妹妹称跟哥.哥是真爱,最后法.官于心不忍,无罪释放了正太。法庭最终宣布:不会拆散这个家庭。
说到该词就不得不提及一个相关词汇叫做“德国骨科”:2012年3月1日,有网友在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某个汉化组的某个翻译因为上了实妹,被家里人打断了腿……通俗点解释就是故事的男女主角是一对亲兄妹,因为相互苟合被父亲当场抓.住,哥.哥不幸被打断腿,被打伤了腿之后去德国养伤了......该梗就此流行起来。
除了形容上面说到的兄妹恋之外,也常常用来调侃一些兄控、妹控的属性。英国.法庭梗出来之后网友们纷纷调侃“德国骨科已经过时了,现在是英国.法庭的时代”。
引用示例
问:“跟妹妹谈恋爱要注意什么?”答:“拿到英国国籍。”
德国骨科现在已经不流行了,英国.法庭才是王.道!!
骨科大.法好,法庭保平安!
Ⅵ 英国法院系统的行政法庭
具有专门法院性质,但由于它们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而且只管脊碰辖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因而并不是严格埋野亮意义的司法机关,故又称准法院。行政法庭种类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运输法庭、医疗申诉法庭、工业损害法庭和移民申诉法庭等。
上述为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的法院体系。苏格兰还另外有其弯宽独特的法院组织,但其最高审级仍为英国上议院。
Ⅶ 英国最高法院和议会设么关系或者说最高法院如何产生
英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联合王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1]同时最高法院对苏格兰的民事案件及有关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具有审判权。 苏格兰由于其法律体系中混有大陆法系特征,因此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审判机关为苏格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无权审判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Ⅷ 这是美国法庭,法官背后墙上的英文是什么意思出处在哪里有什么典故。
Reason is the life of the law; nay, the common law itself is nothing else but reason. ---Coke
法律的生命是推理,不仅如此,而且普通法本身除了推理外别无他物。――科克
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9.3),英国16、17世纪着名普通法学家。他主要讨论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这与霍布斯、菲尔默、洛克、哈林顿等人不同,而只是英国法律问题。同时也只讨论英国法律问题中的一部分,即普通法(主要适用于国王法庭)。
法学观点
对于适用于其他英国法庭的法律,他也不怎么关注。他对这些法律也熟悉,但认为他们是"外来法"(foreign law)。英格兰法(english law)──"the law of the land"一般只指英国普通法,而不是如其论敌正确地添加的"the law of the Chancery, the Ecclesiastical law, the law of the Admiralty … the law of the Merchants, the Martial Law, and the Law of State."他还不仅仅认为普通法庭的法律是"the law of the land",而且致力于使其系统化,他认为英格兰法律是自足的。所以他才采用了君士坦丁的"institutes"名称。他提出普通法高于其他法律。这一点与詹姆斯正好相悖。被任命为王座法庭大法官后,他坚持自称为"英格兰的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这令詹姆斯十分不悦。他认为普通法是延绵不断的。但他最重要的贡献是把普通法看成是英格兰的"基本法",是其未成文的宪法(constitution)。事实上,科克并未提出新理论,他接受詹姆斯的前提,只是把法学的重点从一般性的法律转到英国法,且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它。对于这一点,詹姆斯也没有办法,因为詹姆斯也强调法律的延续性,他需要给君主的合法性找到一个历史基础。
后人评价
真正做到了在其位谋其职,干一行爱一行。做为attorney general,完全忠于国王;做为普通法法官,完全忠于普通法;做为议员,坚决支持议会的独立。在内寺十分受欢迎,在其职业生涯很早的时候就被认为是一个杰出的法律学者。
Ⅸ 英国法庭的主要所在地叫 hall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Ⅹ 英语学习资料:英国法庭判定:吃素是一种信仰!吃肉网友发起斗图大赛
这起案件的原告名叫Jordi Casamitjana,他声称自己是一名素食主义者,并因此遭到雇主歧视。
He claims he was unfairly sacked by the League Against Cruel Sports (LACS), an animal welfare charity, after he raised concerns with colleagues that its pension fund invested in panies involved in animal testing.
他称自己被动物福利慈善组织“反残酷运动联盟”不公正地解雇了,原因是他向同事们提出担忧——该组织中滚祥的养老金基金投资了涉及动物实备者验的公司。
相对于只是不吃肉的 素食主义者(vegetarian) , 严格的素食主义者(vegan) 在饮食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他们不吃含有鱼、肉、蛋、动物奶、蜂蜜等成分的食物,通常还拒绝使用动物制品。
Jordi是一名 伦理素食者(ethical vegan) ,这类人群力求在自己的生活中完全避免对动物的利用。 他们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吃素”,同时也反对购买用动物皮毛制成的衣物,并拒绝使用进行动物实验的公司生产的洗护用品。
据素食联盟(Vegan Society)网站最新统计,英国大约有60万名严格素食主义者,占英国人口近1%。他们在2018年共消费了约7.4亿英镑(合人民币约67.4亿)的“素食”。
如此有潜力的市场吸引了食品商们的目光。这两年不光“人造肉”从概念变成现实,不同档次的餐厅和大众连锁快餐品牌都争相在菜单中加入素食选项。
A range of fast-food panies, from Greggs to McDonalds and Burger King to KFC, have launched, or announced, vegan options for the UK.
从格雷格斯到麦当劳,从汉堡王到肯德基,一系列快餐公司都在英国市场推出或宣布了素食餐饮选项。
这类“素肉”汉堡使用植物蛋白肉代替动物肉,但是由于制作过程中和动物肉共用烹调工具,因此并不能完全算作严格意义上的纯素食。
以汉堡王的说明为例:
*The Rebel Whopper® is plant-based; however, it is cooked on the same broiler as our original WHOPPER® to deliver the same unique flame-grilled taste. Due to shared cooking equipment it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vegetarians.
* RebelWhopper®这款汉堡是植物性的;但是,它与我们的原始WHOPPER®汉堡在相同的烤具中制作,以获得一脉相承的独特明火烧烤风味。由于烹饪设备荤素通用,因此该产品可能不适合素食者。
Photo by Bulbfish from Pexels
吃素的讲究这么多,可为什么还是成为越来越流行的生活方式呢?
据市场调研公司Mintel统计,在英国,对吃素感兴趣的人群中有高达49%的人认为 吃素更健康 ,其次,认为吃素能 控制体重 和 保护动物 的人群分别占到约28%和24%。
调查同时显示,在真正实施素食的人群中,保护动物是排名第一的吃素原因,高达54%。其次分别是保护环境和素食风味更佳,占比分别为32%和30%。
尽管Jordi的前雇主坚称Jordi遭到开除和他的素食主张无关,但法庭此次明确为素食主义“正名”,这一判决被英国媒体描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令许多素食主义者备受鼓舞。
《独立报》: 纯素食主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将判定这种生卖搏活方式是否像信仰一样受法律保护
BBC:被解雇的素食主义者发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歧视指控
landmark /ˈlændmɑːk/:n. [航]陆标;地标;界标;里程碑 adj. 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
然而,这一新闻在社交媒体激起了轩然 *** ,也让舆论见识了相比素食主义群体而言,那些数量更多、影响力更大的一群人—— 反素食主义群体 对肉食的欲罢不能,以及对素食主义的不认可。
BBC发布这条新闻后,大量网友自发聚集在留言区发起“斗图”大赛,用“无声胜有声”的动图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请输入图片描述
请输入图片描述
请输入图片描述
也有的给动图配上了文字,或辛辣或讽刺,总之一个意思——“我们不吃素!”
请输入图片描述
“噢!我们这儿有一个超级敏感的玻璃心!”
请输入图片描述
“这世界怕是疯了……”
从《卫报》去年10月发表的一篇题为《人们为什么讨厌素食主义者?》的文章中,我们可以一探“反素食主义”兴起的原因:
A charge monly laid against vegans is that theyrelishtheir status as victims.
一个对严格素食主义者的常见指控是,他们享受自己作为受害者的状态。
Vegani *** ’s opponents outline a host of objections to the lifestyle to justify their hostility. Per a now-familiar joke (Q: How do you know if someone’s vegan? A: Don’t worry, they’ll tell you).
反素食主义者们能列出一大堆反对意见来为他们的敌对态度辩护。比如一个广为流传的笑话——问:您怎么知道某人是不是严格素食主义者?答:别担心,他们会广而告之。
Of course, eating less meat does not mean eating no meat whatsoever, and the extreme prohibitions associated with going vegan (no animal procts, no eggs, no leather, no wool) suggest it could have been just anotherAtkins dietorclean-eatingfad – a flash in the pan that blows up and then dissipates, leaving behind nothing more than a dose of mild regret.
当然,少吃肉并不意味着不吃肉,而素食主义者的极端禁令(无动物制品、无鸡蛋、无皮革、无动物毛皮)表明这可能成为另一种阿特金斯饮食法或者昙花一现的饮食风尚——稍纵即逝,除了一点点遗憾什么都留不下。
注: 阿特金斯饮食法(Atkins diet)是美国医生罗伯特·阿特金斯(Robert Atkins)主张的一种颇具争议的减肥饮食方法,其要求完全不吃碳水化合物,而可以吃高蛋白的食品,即不吃任何淀粉类、高糖分的食品,而多吃肉类、鱼。
在素食主义与反素食主义的battle中,我们越来越多地思考着社会生活与地球环境的变化。
吃素与否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英国法庭将素食主义判定为“信仰”的理由,或许可以在我们做选择的时候提供一些参考:
For a belief to be protected, it must meet a series of tests including being worthy of respect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not being inpatible with human dignity, and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others.
作为受保护的信仰,它必须经受一系列的检验,其中包括在民主社会中值得尊重,没有与人类的尊严产生矛盾,并且与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