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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院长如何产生

发布时间:2023-06-14 03:39:05

A. 英国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12席法官席位中,其中10席由原来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出任,第11席由笑团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克拉克勋爵(弊枣Lord Clarke)出任,他成为首位未担任过常任上诉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勋爵遗下的卷宗主事官一位,则由原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廖柏嘉勋爵接替,因此廖柏嘉勋爵未有到最高法院供职。至于首任最高法院院长一职,由原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菲利普斯勋爵出任。
截至2014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法官分别是:
1. 纽伯格勋爵(Lord Neuberger,院长)(2009年10月1日上任)
2. 黑尔夫人(Lady Hale,副院长)(2013年6月上任)
3. 萨维尔勋爵(Lord Saville)(2009年10月1日上任)
4. 霍奇勋爵 (Lord Hodge)(2013年10月上任)
5. 曼斯勋爵(Lord Mance)(2011年5月上任)
6. 威尔逊勋爵(Lord Wilson)(2011年5月上任)
7. 里德勋爵(Lord Reed)
8.卡恩沃斯勋爵 (租升拆Lord Carnwath)
9. 特尔森勋爵(Lord Toulson)(2013年4月上任)
10. 克尔勋爵(Lord Kerr)(2009年10月1日上任)
11. 克拉克勋爵(Lord Clarke)(2009年10月1日上任)
12. 休斯勋爵 (Lord Hughes) (2013年4月上任)

B. 英国最高法院和议会设么关系或者说最高法院如何产生

英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联合王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1]同时最高法院对苏格兰的民事案件及有关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具有审判权。 苏格兰由于其法律体系中混有大陆法系特征,因此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审判机关为苏格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无权审判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C. 英美法的法官制度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一、法官选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二、薪金待遇。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的资料,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 三、地位。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就是说,已通过的法律只有经法官运用时,才成为法律。法官办案时,不按新法律,而按早就实行的不成文法是司空见惯的事。 四、对担任法官的条件要求较其它司法人员高。许多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在部分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经过相同的司法考试。而法官在司法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从事相当长时间的律师或检察官业务之后,才能得到任命。 六、任命程序特别严格。各国在法官任命程序上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许多国家法官的任命是由国王(女皇)、国家元首、总统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的方式进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荣誉,这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严格依法行事;同时,由于任命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有利于防止地主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独立行使司法权,避免司法腐败行为。其二,程序严格,一般要经过激烈的,甚至多次司法考试和长期的司法实习或律师工作经历。这样,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厉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也使法官认识到自身的任命就是一种巨大的荣誉,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行事,消弭司法腐败行为。同时,严格任命程序也利于从严掌握法官资格的统一适用,保障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如英国法律规定,大法官、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取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这种任命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在内阁的建议承认下进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认证同样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是为了增加任命的庄重性。根据惯例,内阁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还要征求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意见。下级法院的法官,依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由内阁任命。 五、任命程序特别严格。

麻烦采纳,谢谢!

D. 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背景

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论据,在于原本的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议院具备终审权,令人混淆之余,亦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
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过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未有明确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就使到司法审讯潜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内的规定。基于这种背景,有意见认为昔日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受《欧洲人权公约》挑战。然而,资深法官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则担心,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有机会比昔日上议院的法官拥有更多权力,从而使到他们权力膨胀。菲利普斯勋爵曾回应承认的确有这种风险,但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机会不大。
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未有广泛咨询公众,使方案初时备受一定争议,不过建议后来仍在国会得到详细讨论。在2004年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视,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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