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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自由什么时候在英国成为特权

发布时间:2023-06-29 00:58:59

⑴ 英国在什么时候确立了议会的权威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 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英国是西方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立近代资本主义立法体制的国家之一。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两院的立法权力经历了一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权力由弱而强的过程。14世纪时,立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立法请求权,上院则有立法同意权。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的立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而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月。1949年通过的新议会法规定,上院对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为1年;除财政法案下院可以径送国王批准成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经过下院连续两个会期通过的,虽经上院拖延,也可以径成为法律。本世纪以来,英国工党主张从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为一个不是民选而又不能顺应舆论的机构,不宜肩负立法的使命。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因此有人说,英国是“议会万能”的国家,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英国着名宪法学家A.V.戴雪早就对其议会至上的地位做了论述: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更进一步说,……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机构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

第二,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财政监督。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

⑵ 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

1640年,新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

一、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二、议会制度的雏形

约翰王并不打算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君臣之间的内战一直打到他死后,继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续与贵族对抗。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顾不得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从此有了“议会”一词,这个词来自法语(西蒙出身法国贵族),原意为“谈论什么”或“辩论什么”。

三、议会制度逐渐成熟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逐渐意识到要稳定封建统治,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须形成某种形式的政治联合。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剥削阶层的联合。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国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

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四、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议会

都铎王朝(1485—1603年)统治时期,专制君主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议会的作用。都铎王朝的社会

基础是新贵族和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王权跟这些新的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的同盟,表现在国王对议会所持的特殊态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贵族和部分工商业者代表所组成的下议院力量加强了,而贵族院的力量却削弱了。在议会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实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脱离了罗马教皇的控制。议会也遵循国王的旨意,通过一些既有利于国王、又有利于新贵族及资产阶级的法案,因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到17世纪,这种由议会通过各种法案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惯例,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王权的法理依据。

在伊丽莎白(1558—1603年)统治晚期,由于伊丽莎白把很多商品的专卖权赐给宠臣,对工商业者的发展极为不利,于是议会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女王无奈,答应停止出售专卖权以平息议会的愤怒。议会对于国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满,16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清教徒数量激增,势力壮大,要求退出英国国教,创造自己的教会团体,保证新的有产阶级在教会事务上的完全独立。而伊丽莎白对清教徒极端敌视,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样受到迫害,专制王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开始出现裂痕。

五、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的议会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回答者:venoly - 初学弟子 一级 6-13 22:47

The parliament” —— has selected the case to the royal power victory which England revolutionizes, first introces at the beginning of for the 17th century English King a Charlie th rule period, parliamentary and royal power struggle survey; Then the key showing bourgeoisie obtained the political power after the revolution once to appear the restoration, the bourgeoisie adopted the way launch coup d'etat which did not bleed, finally completed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and has promulgated the limit royal power "Right Bill".The text tak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ime clue as a master line, guides the student to realize the England bourgeois revolution thoroughly the complexity and the tortuosity; Finally, summarized the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ystem which England established to have widespread and the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world.
回答者:leimeng1205 - 试用期 一级 6-14 12:42

⑶ 历史上英国公民选举权是怎样争取到的

一、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的选举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国会中下院即平民院议员的选举。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邀请僧俗贵族、骑士和市民三个等级参加国会。1343年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贵族院议员由直接从国王那里领有土地的贵族担任,而平民院议员则由全部自由土地占有者投票选举产生。红白玫瑰战争后登上英国王位的都铎王朝实行专制统治,平民院议员的选举制度受到干扰和破坏。国王常常指示负责各郡选举工作的郡守,要求他们遵国王嘱托选举谁入平民院。同时,国王又以“特惠权”的形式赐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参见平民院的权利。整个都铎王朝时期由于国会很少召开,平民院议员的选举自然也就名存实亡。可见,作为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选举制定历史渊源的中世纪议会选举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到专制君主制时已成为专制君主用于控制和利用臣民,巩固封建制度的一种工具。 自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蓬勃开展以来,特别到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初步完成之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地主制经济被最终挤出历史舞台,英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贵族地主阶级衰落了,资产阶级(特别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日益壮大。后者强烈要求参与政治,使本阶级对工业化进程中增长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多的分配份额。这种要求最集中的表现是争取普选权运动的开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1832年经英王批准实施,这就是着名的1832年选举改革法。该法着重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重新分配议会议员的席位,56个“衰败城镇”或人口少于2000的小城市的议员议席被取消,归并到邻近的郡区,另有30个人口在2000~4000的市镇减少一个议席,将空出来的143个议席分配给人口众多的新兴工业城市和工业发达的郡。二是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扩大选民队伍。该法实施后,城市和乡村共新增选民约20万人,比改革前选民人数增加45%左右。当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区和各选区间选民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差别还很大;议员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各地区差别还很大;贵族在议会中仍占有绝对多数议席。 1832年改革之后,英国相继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进行了几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进一步降低了选民资格,重新调整了某些议席的分配,该法规定,各郡凡年收入5镑者均拥有选举权,城市中租用不带家具的住房在12个月内付租金达10镑者也拥有选举权,这就使一些工人贵族拥有了选举权。1872年选举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把公开投票改为秘密投票。1883年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法,规定了选举费用限额和选举舞弊的刑罚。1884年改革统一了城市与乡村选民的财产资格标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选举权。1885年选举改革了原来以郡、城市为选举单位产生议员的选区划分法为以人口的数量为标准产生议员的新选区划分法。19世纪后期的这几次选举制度改革私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选区的划分和议员名额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进,但仍存在四个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一是妇女的选举权问题;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问题;三是选举区选民人数与议员人数的平等划分问题;四是平等选举权问题即解决投票中的复票权问题。为此,20世纪初直至二战后,英国人民为争取合理的平等选举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终于使上述四个主要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男性公民从21岁起,妇女从30岁起,享有普选权,此外还降低了居住资格及收入限制,同时还建立了平等的选举区,但仍规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复票权。1926年选民居住资格由6个月减为3个月。1928年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废除了营业处所、伦敦市和大学选区的“复票制”,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价”的平等选举权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选举权。至此,英国现代选举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才真正较为完整的确立起来。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资格 1、选民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等级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逐户查访所编成的原始名册为基础,然后不断核对修正。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见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2、候选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50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二)选举方法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透明度较高,而且可以使选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过程中。此外,英国的选举实行自愿投票原则,候选人或政党组织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选民施加压力。 所谓的选举方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区划分方法。在英国二战以前各个选区的人口与议员数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尔政府为了确保各选区享有平等代表权,建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四个常设边界委员会,任务在于定期复查选区,根据人口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议席分配作必要的调整。在选区的划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每个选区产生多少名议员。在此问题上,英国目前实行小选举区制(或称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或选区选票总署的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 其次是选票统计的方法。现代国家选票统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代表制,另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可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英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可以称为简单多数制。得到选区总选票的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票统计方法对大党候选人极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 (三)选举过程(程序) 英国的选举过程与美国相比要简单的多,持续的时间也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选民登记。英国大选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进行登记。登记由各选区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记官负责,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登记时要设一些登记站。登记的结果要编成选民登记册。登记之后的合格选民可分为三类:一是一般住户选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当地行使投票权者;二是军职选民,包括在海外服务的军人;三是纳税选民,只以纳税条件而取得在地方选举中的投票资格。选民可以查阅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经登记入册。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名册公布后若干天内向专门为此事开庭的律师提起争讼。 第二,候选人提名。在英国,候选人提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称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保守党自1935年起由8人组成的关于议员候选人的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挑选候选人。之前候选人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填写简历,在得到选区协会的赞同之后,一般就可以称为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批准的该选区正式的保守党候选人。无论是政党提名还是组织和公民提名所产生的候选人,一旦在确定,该政党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就需要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申请,审查符合资格后还需交150英镑的保证金。至此,候选人的资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组织竞选班子。通常组织竞选班子是政党组织的事。政党选举实行专门的政党选举代理人制度。选举代理人分为编外组织员、编内组织员以及编外代理人和编内代理人。其中编内代理人和组织员是职业的代理人。其职务通常由党的中央机关驻各地的总办执行(特别是地方组织)。在许多选区内,代理人的职务由地方党组织的专职秘书执行,每个选区的党组织都拥有相当的资金。代理人的职责在于尽力保证该党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在其竞选中指导着整个政党,他指挥组织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监督反对党的计划和活动,研究选民情绪,预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选人的一切活动,如召开选民大会、收集和监督征集签名、填写选举的登记表格、印刷和散发文件、布告等等,这些事物都取决于代理人。 第四,开展竞选活动。从解散议会令宣布之日起,候选人就可以开始进行正式的竞选动员活动,这种活动一直可以持续到投票日晚上10点钟止。竞选活动分为选区竞选和全国性竞选。选区竞选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寄信、海报、标语等方式和手段向选民介绍和推销自己。也可以是候选人在各选区中巡游,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并解释自己的政治主张,与选民交谈或动员选民参与投票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全国性竞选,主要是指党的中央组织及党的领袖所从事的竞选活动,包括宣传党的纲领政策、制定竞选策略、安排竞选活动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体的投票方式有三类:一是出席投票,即选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托投票,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可委托别人代为投票;三是通讯投票,一般是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以及在海外服务的选民,才采用这种方法投票。在大选时,全国有统一的投票日;在补缺选举时,该选区也有统一的投票日。各选区设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设在教堂、学校等场所。 第六,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选举日选民投票的最后时间一到(晚上10点),即中止选民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中的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一起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专门人员书写投票结果报告。投票结果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汇总后,由王室秘书负责宣布选举结果及其有效性。 (四)选举监督 在选举监督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由谁监督。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等)和公民个人均可监督选举,政府还设立了选举委员会来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第二,监督什么。首先是对选举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达到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法律允许的国籍限制、预先是否已登记入册、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证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职业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问题,从而使选举资格丧失;其次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选举过程及其行为,选举经费来源及其使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行为,选举委员会行为及其结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比如,在选举中是否有暴利、贿赂、收买等行为,是否存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歧视,在选举公告、选区划分、投票站设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如果发现上述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争讼。在英国,此类争讼一般由负责修改选民名册的律师处理。每年选民新的登记名册公布后,律师就开庭一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并作出合法的裁决。如果是对候选人资格存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开始时有关选举争讼的裁判权属于议会,后改由独立法院进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议会选举法》将法官增至2人,并确定由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选举争讼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审理。如果经法院查实,确实存在违法即及不公正的行为,则可宣告该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⑷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及其发展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议会主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10]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11] [12-13]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2]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14]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12]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11] [12]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11] [12]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⑸ 1225年英格兰颁布《 》,维护教俗贵族的特权,确立了“ ”和“ ”的基本原则

1.17世纪初,英国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国王詹姆士一世来自苏格兰,狂热地推崇“君权神授”理论,渴望王权专断。他认为,王权是上帝所赐,国王是上帝派到人间的统治者,神圣不可侵犯。他不经议会批准,强行征税,使议会与王权处于对立状态。

2.詹姆士一世的言行与英国的法律政治传统严重不符。英格兰曾在1215年颁发《大宪章》,维护教俗贵族的特权,规定没有经过协商,国王无权征税,逐渐确立了“王权有限”和“王在法下”的基本原则。13世纪末,英格兰基本确立议会制度。议会由上下两院构成,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骑士和平民代表组成,税收权掌握在议会手中。

二.革命的发生

1.继詹姆士一世之后,查理一世继续推行君主专断政策,无视议会的权力。1628年,议会向国王呈递了一份《权利请愿书》,重申查理一世在没有得到议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征税;不经法院判决不能随意逮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在居民家中驻军。这份请愿书表达了议会限制王权的意图。查理一世先是假意应允,在得到拨款后却解散了议会,议会和王权的矛盾激化。

2.1640年,议会重新召开,议员们不断抨击国王专权。查理一世恼羞成怒,派军队闯入议会,企图逮捕反对他的议员,挑起了内战。经过几年的反复斗争,议会军队打败国王军队。1649年,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随后,英国宣布为共和国。然而,共和国的权力却落在了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军队手中,议会有名无实。议会尊克伦威尔为“护国主”,克伦威尔独揽大权。革命废除了君主制,却没有终结个人专权的统治。

三.《权利法案》

1.1660年,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接受议会有条件的邀请,做了英国国王。衡渗英国恢复了君主制,但国王的权力受到了很大限制。查理二世的继任者是他的亲弟弟—詹姆士二世。詹姆士二世是个天主教徒,他在英国恢复天主教和专制制度,进行反攻倒算,激起了人民的反抗。

2.1688年,英国议会作出决定:废黜詹姆士二世,迎请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入主英国,史称“光荣革命”。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重申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如议会定期召开、享有讨论国事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征税权属册拦扰于议会、国民可以自由请愿等。《权利法案》还规定,国王不经议会许可,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不得征收捐税。议会还规定,今后任何天主教徒都不能担任英国国王,英国国王也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威廉夫妇接受了《权利法案》和议会的要求。

3.以《权利法案》为基础,英国确立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逐渐形成了君主立宪制。从此,分歧可以在议会中协商,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和内战。

第19课 美国的独立

一.独立战争的序幕

1.从17世纪开始,英国先后在北美建立起13个殖民地。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移民来到北美,他们的辛勤劳动促进了当地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英国国王和贵族把北美看作是英国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商品的市场,英国殖民者驱赶当地的印第安人,剥削欧洲移民和从非洲贩来的黑奴。1765年以后,英州旦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颁布了一系列新税法,激化了北美人民与英国殖民者之间的矛盾。1773年,英国政府授权东印度公司垄断北美的茶叶贸易,引发了新的抗税浪潮。

2.1775年4月19日凌晨,800名英军开赴波士顿西北郊搜查军火,在莱克星顿与埋伏在那里的武装村民交火,美国独立战争爆发。

二.华盛顿与独立战争

1. 莱克星顿的枪声激发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抵抗热情,各地人民纷纷组织起来,武装支援波士顿。

2. 1775年5月,北美13个殖民地的代表聚集费城,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会议上,华盛顿强烈主张武力反抗英军,会议一致决定把民兵整编为大陆军,委任华盛顿为总司令。与此同时,北美人民要求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

三.《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

1.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言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种种暴政,号召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以国家名义明确表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的纲领性文献,被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2.《独立宣言》发表后,大陆军与英军的战争仍在进行。法国支持美国独立。1777年,一支6000余人的英军在萨拉托加陷入大陆军的包围,被迫投降。萨拉托加大捷是独立战争的转折点。之后,法国承认美国,公开参战。欧洲各国也因与英国的矛盾结成了“武装中立同盟”,英国陷入孤立。1781年,美法连军在约克镇与英军激战,英将康华利率部下投降,美国独立战争结束。1783年,英国被迫承认美国独立。美国独立战争既是一次民族解放战争,也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

3.《独立宣言》发表后,各州先后制定了州宪法。美国建立后各州各行其是,矛盾重重,代表国家的全国政府软弱无力。1787年,各州派出代表齐聚费城,由华盛顿主持召开了制宪会议,经过争论和妥协,最终制定出美国宪法。宪法依据分权制衡原则设计了一个联邦制共和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总统、国会与最高法院及其相关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分享权力;总统和议员由选举产生。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对后来许多国家的政治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20课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

一.旧制度的危机

1.18世纪开始,法国封建制度进入了腐朽没落的时期,也就是“旧制度”时期。国王路易十五通过加重税收等方式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时期,法国乃至欧洲开展了一场反对旧制度的思想文化运动。进步的思想家们着书立说,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提倡对民众进行启蒙教育,用理性之光驱散愚昧的黑暗,因此,这场运动被称为“启蒙运动”。“启蒙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为法国大革命作了重要的理论准备。

二.法国大革命

1.旧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致使法国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支持美国独立战争使法国政府债台高筑,财政危机更加严重。为此,国王路易十六不得不于1789年5月召开三级会议,讨论征税的问题。

2.按照原来的方式,三级会议分三个等级分别开会,每个等级,不分代表多少,都只有一票表决权。在这次会议中,第三等级坚决要求增强自身的政治权利,主张三个等级合并开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此后,第三等级的代表自行成立“国民议会”,作为民众的唯一代表,并指出制定宪法的要求。国王被迫让步,一方面同意国民议会改名为“制宪议会”,要求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代表都加入;另一方面却暗中调集军队,企图以武力控制局面。消息传开,巴黎民众不断聚集并武装起来,支持制宪议会。7月14日,巴黎民众以死伤近百人的代价,攻占了象征国王统治的巴士底狱,由此引发了全国城乡的暴动,法国大革命开始了。

3.法国大革命开始后,制宪议会通过了多项法令,废除了种种贵族特权和税收。1789年8月,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等基本原则。1791年,制宪议会制定了宪法,基本落实了《人权宣言》的各项原则,全面废除了旧制度,确立了新制度的基本框架。

4.国王路易十六被迫接受宪法,但暗地里致信欧洲各国君主,呼吁他们武装干涉法国。奥地利和普鲁士组成联军,进逼巴黎。法国军队在瓦尔密击退侵略者,将敌人赶出国境。随后,法国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国王路易十六以叛国罪被送上断头台。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法国的君主统治,传播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具有世界性影响。

三.拿破仑帝国

1.1799年11月,拿破仑·波拿巴发动政变,组成了一个新的政府,很快建起一套高效率的国家机器。他十分重视改善财政和发展经济,大力发展工商业和农业。为了整理革命以来的立法成果,拿破仑主持制定了民法典,名为《拿破仑法典》,体现了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2.在战场上,拿破仑再次大败反法联盟,他的个人威望也登峰造极。1804年,经公民投票,法国改为帝国,史称“法兰西第一帝国”,拿破仑加冕称帝。拿破仑虽然当上皇帝,但在欧洲君主眼中,他仍然是革命的后继者。反法联盟一次次与法国较量。拿破仑大军所向披靡,几乎横扫欧洲大陆。1812年,拿破仑远征俄国,大败而归。1815年,法兰西第一帝国覆灭。

⑹ 英国选举权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这一变化历程表现出哪些特点

1832年议会改革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

这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体制改革。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

意义:

它是向旧制度的公开挑战,向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盘踞了几百年的地盘进攻。改变了几百年的选举议员的做法,这意味着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不得不作出让步。26个有两个议员的城市全是新兴的工业城市;21个中等城市也不乏工业城市。因此,工业资产阶级无疑绝对是这次改革的绝对获益者,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资产阶级的要求,迫使土地贵族、金融寡头让出部分权力。这样,中产阶级在议会中取得了强大的地位,成为了有权的阶级。虽然他们并不掌权,但在此后数十年间,虽代表土地贵族的议员在下院仍占优势,但一切决定都不得不考虑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金融寡头达成妥协,结成同盟,共同统治英国。

1867年议会改革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

1832年议会改革虽然为工业资产阶级开辟了执掌政权的道路,但英国选举制度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民主现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仍然没有选举权,“腐败选区”仅仅缩小了数目,仍然存在部分工业资产阶级也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第二次议会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规定:重新调整选区,取消四十六个“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在城市中凡缴纳贫困救济金的房主和年缴纳十镑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客享有选举权;乡村居民凡每年有无镑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镑地租的佃户均享有选举权。这次改革,使选举人数由135万增加到250万。但英国广大劳动人民仍被剥夺了选举权,广大妇女都没有选举权。

意义:

(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
(二)由于选民扩大,政党要站住脚,必须成为群众习惯的党,极大地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发核心。
(三)保守党已转变为代表资产阶级的党。
(四)工人暂时被笼络,但从长远看来,也给工人政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884年议会改革

1884年议会改革是英国资产阶级为巩固资产主义议会民主而进行的政治改良运动。

从1868年起,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1880年,自由党在国会选举中击败保守党而获胜,组成第二届格拉斯顿内阁。1884年,自由党为了在农村争夺选票,缓和农村居民要求政治权利的斗争,进行了第三次国会选举改革,颁布了“人民代表法”,该法案规定: 再次扩大公民权,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权扩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规定选民的财产资格,无论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镑价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选举权;建立一种新的内部服务资格,主要是给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农业工人的选举权。

1885年在格莱斯顿的推动下, 又通过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新法案规定: 取消人口不足115 万人的城市在下院中的席位, 而把这样的城市分别并入所属各州;人口在115~5 万的城市只留一个席位。空出来的席位分配给英格兰(64) 、威尔士(4) 和部分新兴城市;除了22 个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州一律实行单一代表选区制, 大体上每514 万人选出一个代表, 从而接近于平等代表制原则。以上两个法案的通过,习惯上称为19 世纪英国的第三次议会改革,即1884 年改革。这次议会改革虽然使选举权扩大了,但仍然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另外妇女仍没有选举权。

意义:第三次议会改革中,统治阶级在面对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斗争剧烈变化时,能适时而变,主动调适社会中不相适应的环节。由被动改革转变为主动改革。社会政治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虽然最终完成英国议会改革,全面实现普选,但为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⑺ 国会的议员权利和义务

议员的权利 议员除享有本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以外﹐还享有由于议员身份而产生的某些特殊的权利。
西方国家宪法学家称之为“议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议员人身和言论两方面的特权﹐后来随着议会议员的职业化﹐又增加了领受物质报酬的权利。综合起来﹐议员的主要权利有以下3项﹕
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国宪法》也确认了议员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但仅限于会议期间:“两议院议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国会会期中加以逮捕﹐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经议院要求﹐须在会期中予以释放。”对议员的这种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现行犯在内﹐这已成各国的通例。如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非经其所属议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轻罪而加以起诉或逮捕﹐但现行犯除外”。在议会内关于职务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诉的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认了议员在议会内演说及辩论的自由﹐以及议员在议会内的投票﹐在议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机关之弹劾或质问。《美国宪法》也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质问。后来世界各国宪法或议会组织法﹐大多数都仿效英﹑美﹐作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之议员﹐在议院内所有演说﹑讨论或表决﹐院外不得追问其责任”。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任何议员均不得因履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诉﹑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审判。”各国宪法多把保障议员的言论自由和表决自由并列﹐其实二者还是有些区别的。保障议员的表决自由是绝对的﹐任何议员在议院内的表决绝对不应受到追究﹔至于对议员言论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对的﹐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就不是绝对的﹐公民如此﹐议员也如此。因此各个国家都接受“议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的特权来进行侮辱与诽谤”这一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议员言论自由的这个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无论何时﹐议员不得因为本人在联邦议院或者在联邦议院委员会所投的票或者所发表的意见而在法律上或者职务上被追诉﹐或者在联邦议院外被追查责任。此规定不适用于诽谤性的侮辱”。领受物质报酬和免费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在英国等级会议时期﹐议员只是某个等级的代表﹐他们的报酬和旅费﹐由领主﹑贵族或选区的选民负担﹐而不由国库支付。后来由于议员的职业化﹐于是就产生了由国库支付议员薪俸和旅费的要求。英国上院议员除大法官和法官贵族以外﹐都不给固定报酬﹔下院议员从1911年起开始实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职务的议员以外﹐一般议员每年都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年薪。美国则从1787年起就实行议员领取报酬的制度﹐宪法规定﹐“参议员与众议员得接受应由法律规定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的报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议员有领取适当的可以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的权利。他们有免费使用所有国有交通工具的权利”。还规定议员有为准备竞选而请求休假的权利。
议员的义务 主要有﹕出席所属议院会议。这既是议员的权利﹐同时也是议员的义务。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于各政党议员出席情况与议案是否通过﹑信任投票的结果关系甚大﹐因此各政党都要求本党议员在表决重要议案时不得缺席﹐以免影响表决结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有的由于开会法定人数定额较高﹐因此也很重视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如《美国宪法》规定:“每院议员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得授权按每院规定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1924年《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对议员出席会议的要求最为严格﹐宪法规定“议员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有两个月不出席会议者﹐丧失其议员之资格”。有的国家宪法要求议员在参加特定会议或处理特定事项时作效忠宣誓﹐如《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议员一般都不必承担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的义务﹐因为从1791年法国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就确立了“选区不得给予议员以任何委托”的原则﹐此项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议会议员的投票是属于个人的”。《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这些规定强调了议员发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时也就否定了选区选民对他们选出的议员的监督权。

⑻ 英国责任内阁制完善的时间

英国责任内阁制完善的时间是1721年。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

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8)议员自由什么时候在英国成为特权扩展阅读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⑼ 19世纪后期英国政治民主扩大的过程(1832年和1867年就不用了),还有,就是欧洲各国实现普选权的时间谢

1.1872年,格莱斯顿推动议会通过《投票法案》,将口头表决改为秘密投票,保护了选民的投票自由 2.1884年,格莱斯顿促使议会通过了《人民代表法案》,将选举权扩大到农业工人。 3.188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是以前不公平的席位分配制,接近于平等代表制原则 4.英国于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规定了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和使用范围,限制了选举舞弊行为的发生。 5,1911年,英国议会实行改革:(1),将议会期限由7年缩短到了5年,缩小了议员与选民的距离。(2),在下院实行议员薪金制,接触了工人议员的后顾之忧 6。1911年8月18日,阿斯奎斯法案通过成为法律:规定下院的财政法案提交上院后一个月,自动成为法律。其他法案由下院通过3次,无论上院意见如何,自动成为法律,这就限制了贵族组成的上院的权力 各国实现普选的时间:奥地利1907 意大利1912 希腊1864 瑞士1874 法国1875 保加利亚1879 西班牙1890 荷兰1896 挪威1898 比利时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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