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金融如何创造价值
一是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信息成本。
在经济学中有一个理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资源配置可以实现最优。金融中介的产生,原因是市场交易中存在信息成本,需要金融中介发挥作用。在互联网金融之下,借助互联网的力量,金融中介依然在起作用,但它的作用更为有效和直接,可以最大程度降低信息成本和信息
二是更加便捷。
三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互联网金融包含的多种运行模式,悄然向传统银行业务发起挑战,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成为吸引用户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贰’ 英国金融专业解析
优秀的教育,良好的经济环境,再加上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使得英国的商学院,尤其是金融专业声誉卓着。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逐步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国内金融体制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开始把英国作为接受先进金融教育的首选国家之一。
英国的金融专业设置较为实用,与美国单独开设金融硕士不同的是,英国的金融专业通常是与财会、经济或投资相结合的。由于金融专业需要很强的数理背景,所以很多的金融专业是与数学紧密结合起来的。
英国的金融学专业主要是学习如何进行金融决策并深度理解金融市场、控制金融风险、进行证券评估和非盈利组织的金融管理等,课程内容包括: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金融工程学、国际保险、信托与租赁、商业银行经管、金融统计分析、国际经济法等。
英国留学金融工程就是为了培养这样的人才而产生的,是一门综合了金融学、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交叉学科。
‘叁’ 金融创造价值吗
经济学上的一个偏见是:价值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由此而简单化地推演出服务业 不 创造价值、服务业的报酬属于社会再分配过程的结论。证券市场本身不创造价值,似乎已 成为人们默认的前提。
事实上,这一错觉起因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社会分配过程方式的倒置。在证券市场上,由于 证券业者的劳动,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功能对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附加,本应通过最终产品的 价值增值得到反映。但在现实生活中,证券机构的发行承销费用是在发行结束时做了预先扣 除;而进入发行公司资金账户的,仅仅是做了这种预先扣除之后,企业所得到的净现金流。 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更表现为股民对证券公司的一种费用支付,而显得与企业的生产过 程毫不相干。但是,这仅仅是经济生活的表象,分配过程的倒置并不改变经济关系的实质: 证券业者的劳动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环节,因而这种劳动属于价值创造中的"社会必 要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之一。
进一步说,在证券业的价值创造中,管理阶层和金融专业人才起着主导的作用。证 券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包含着更大的价值创造力。这种价值创造力不 取 决于实际的活劳动投入的量,而取决于所创造的知识产品的应用所引起的社会总劳动节约的 量。根据这种看法,在证券市场对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增值方面,证券业管理阶层和金融专业 人才起着首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论:在证券市场总体运行中,有巨大的社会新价值产生,而证券市场这种价值创造功能, 是传统经济学没有明确阐明的;证券业者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对这一行业崇 高社会地位的确认;同时,管理阶层和金融人才在价值创造中主导和首要地位的发现,意味 着应当承认他们与银行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的专业干部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宝 贵的干部资源;应当建立证券业高级人才的社会管理制度,而不应任其在商海风涛中自发沉 浮;应当支持员工持股、管理层持股制度和其他有效的激励机制,不应当继续保持计税工资 制之类的做法,从而把证券业价值贡献与激励措施有机地联结起来。
‘肆’ 英国长时间占据世界金融霸主地位的主要历史原因是什么
1。英国率先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领先于其他欧美列强,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其占据金融霸主地位的基础。
2.英国强大的军事实力,尤其是独霸全球海洋的皇家海军,在近两百年间无人能敌。武力的优势保障了英国的地位。
3.英国发达的国际贸易,从各国和殖民地获取原料和所需资源,产品,然后倾销廉价工业品,贸易优势地位明显,所以英镑也就很坚挺。而且英国是实行金本位制度的,英镑可以和黄金自由兑换,所以信用是很好的。
4.英国广阔的殖民地,为其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号称日不落帝国。
5。英国的金融创新领先世界,虽然荷兰首先创造了股票,债券等,但是英国的应用最广泛。伦敦是国际金融中心,英格兰银行当时号称是世界央行。
‘伍’ 英国留学 学金融专业有哪些优势
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优势:
在英国,有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的国际银行和金融机构总部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如汇丰银行,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花旗、高盛、美林及摩根士丹利等)。世界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如高伟绅、年利达、富尔德等),以及超过200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坐落在英国。强大的全球贸易传统、公开透明的贸易政策及国际视野等是英国经济的特色。因此英国鼓励外资持股,给外国公司公平的竞争基础。其一致的、政治中立的法律体系,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赋予英国独特的商业地位及对英国投资的信心。亚洲和美洲之间的时区的中心位置,以及作为欧洲、非洲、中东的中心枢纽,让英国的工作几乎昼夜不停。开放的经营环境,推动市场的发展和机遇,以及人才和专业知识,支持创新。75%的财富500强企业,在伦敦设立经营网络。三分之一的500强企业将欧洲总部设立在英国。与亚洲、非洲和中东等新兴市场有着强大的历史和经济联系,并与北美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金融专业细分及课程设置 :
英国的金融专业,研究生阶段,细分比较明确,分别为会计与金融、纯金融、银行与金融、金融分析、金融投资、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等。数学特别好的学生,也可以考虑金融数学、金融经济学等专业。金融专业设置较为实用,大多是与财会、经济或投资相结合的。特别是由于金融专业需要很强的数理背景,所以很多的金融专业是与数学紧密结合起来的。数学或统计学是英国金融专业中最重要的课程,并且将逐步演化成为一门对金融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的专门技术。学习金融专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学习计量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是一个工具,就像计算机英语一样,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作用。简单点说,计量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就是把统计学方法应用到经济领域,试图从大量经济数据中找到统计规律。英国的金融专业,有的属于学校的经济系,有的属于商科或管理系。前者需要学习微观经济学,而后二者则不用学习这个课程。
金融专业的就业走向 :
金融专业学生毕业之后主要面向的公司为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工具系列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研究调查表明,在中国留学生中最受欢迎的英国课程中,金融的比例远远超过其他课程,约占总数的50%。英国金融专业课程是既丰富又灵活,学成之后,你会发现就业的前途一下子开阔了许多。最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金融企业逐步跨入中国市场,国际型的金融管理人才日渐抢手,所以到英国读金融专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英国商科比较好的大学有很多,比如:帝国理工、伦敦政经、华威大学、曼彻斯特大学、杜伦大学、伦敦城市的大学、雷丁大学、拉夫堡大学、利兹大学等。英国的很多课程设置很多都是与金融分析师的考试大纲相结合,课程学习期间,可以获得CFA考试的培训及免考机会,例如:英国排名第7的埃克塞特大学,是唯一英国大学里面可以同时获得CFA
Level 1 、Level 2 两个阶段免考的院校,同时曼大、斯特灵等也是可以免考第一阶段考试。
‘陆’ 金融如何创造价值
1、金融和其他行业一样,通过提供物品和劳务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从而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
2、金融即资金融通,金融市场的最大作用就在于资金融通,配置金融资源,实现资金市场的帕累托最优,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血液。一国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等资本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等货币市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3、除此以外金融市场的作用还有价格发现功能、避险功能和经济信号功能。总之金融市场的功能即是其创造价值的具体表现。
‘柒’ 金融市场是怎样创造价值
金融资产本质的认识:“金融活动的资金来自人类所能创造价值中被储藏的那部分价值”。金融资产的作用是将劳动者潜在的生产能力释放出来。
‘捌’ 英国金融体系优缺点
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 University),简称纽大,是位于英国英格兰东北部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英国着名公立大学。英国顶尖学府,世界前1%的精英大学。长久以来被认为是英国最好的二十所大学之一,纽大是英国着名的常春藤联盟罗素大学集团的创始成员,N8大学联盟成员,欧洲大学工会(EUA)以及英联邦大学(ACU)成员,英国老牌名校之一。2014年8月,纽卡斯尔大学商学院获得AACSB资格认证,正式成为拥有三重认证(AACSB、EQUIS和AMBA)的世界一流商学院。此外,也是英国拥有最多欧盟研究文件的大学之一。
2014年12月18日,纽卡斯尔大学在英国唯一由官方每7年发布一次的REF英国大学科研实力(原RAE)排名中,居全英第16位 。在2018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位居201-300位 ;2019年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位居第183位 ;2020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上位居第146位;在最新2018及2019QS世界大学排名中,纽卡斯尔大学获得5+星级评分 ,全英仅有两所大学获此殊荣。
经济和贸易专业一直都是商科专业中备受学生关注的热门专业,当经济和金融贸易相结合,自然是很多学生的不二之选,而且如果自己是喜欢这个专业的话,学起来相比较而言也会轻松一些
希望可以帮到你
‘玖’ 如何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