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的司法先例如何影响法官以后的判决
(1) 只有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创立为有拘束力的先例。
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和郡法院[County Court]的司法判决则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具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
(2) 只有在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相类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判例。
在英国判例法中,判决主要分为"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说明"[obiter dicta]两大部分。其中,判决根据是判例的核心部分,它赋予某判决以拘束的效力。而"附带说明"部分虽然对以后法院的判决有参考价值。但却不具有拘束力,因而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1.上议院(最高法院)[The House of ords]的裁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而且,一般说来,上议院(最高法院)也受自身裁决的拘束。英国上议院(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审判和上诉机关,所有下级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循其所作出的裁决。
2.上诉法院[Appeal Courts)在英国法院体系中位居上议院(最高法院)之下。上诉法院的司法判决除拘束所有的下级法院之外,一般也拘束本法院,除非其司法判决和上议院或者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决相冲突。
3.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ustice)由数个分庭组成,各个分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形成拘束。但是,高等法院分庭的判决对其他分庭则不构成拘束,但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但时代在变化,有的司法判例会过时,甚至暴露出其荒诞不经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在创设司法判例的同时,也在创设规避判例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
(1) 区别前后案件[distinguish]。这种规则的要旨是,尽量找出目前案件与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差异,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英国判例法有一条基本规则,即只有当前后两案在事实上类似时,才能适用先前的判例。因此,只要找出差异,甚至是细微的差异也可能达到规避判例的目的。
(2) 指出判例根据[ratio]的模糊或不明之处,进而拒绝遵循先例,以规避判例对目前案件的适用,并对模糊或不明之处进行澄清,或者给予新的解释,赋予其新的含义,引出新的法律规则。
(3) 宣布先例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
(4) 宣布先例的原则或者判例依据过于"宽泛",或者将判例依据之一部分视作"附带说明",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因为,依照严格的判例法规则,只有"判决根据"[ratio]才是判例具有拘束力的依据,而"附带说明"则不对法院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拘束力。
(5) 因同级法院的判例互相冲突而选择合适的判例加以适用,从而规避不当判例的适用。一般而言,同级法院的判例之间发生冲突,法官可以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后一先例,以规避适用另外的先例,即用后一判例规避适用另外的判例。
(6) 因原有先例被制定法所推翻而不再适用该先例。
Ⅱ 英国为什么采用判例法
对啊,,判例法就是证明了英国是一个保守、循规蹈矩的国家啊...
判例法的本质就是遵从先例,如果先例没有,法官才可以造法..否则,即使法官有不同的观点,也无法使用他的意见..
判例法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几百年前的先例在今天依然适用..即使你提出了新的法律原则,,如果和先例相被,,也会被驳斥..
想想,几百年的先例一直在发挥作用,不正是英国保守的表现么?
这也其实就是德沃金所说的体系的统一,协调,,即使你有合理的见解,如果和体系不符,,就无法使用..
相反,成文法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上,议会可以随时修订法律适应时代的发展..
但频繁的修订也就破坏了它的稳定性...但它可以不断打破先前的法律原则,,,更有进步意义..
所以,,现代法律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混合.两大法系也在互相学习..
美国不是有<统一商法典>么?如果你了解德国的法律体系,,你就会知道判例在德国的法律体系有很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