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行政三分制在我国很难成功而英国很成功
行政三分制作为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肇始于西方。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曾经主导西方近一个世纪之久的传统行政模式,愈来愈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政府陷入了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为摆脱危机、重塑政府,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决策与执行的分开,这方面以英国为代表。1979年,撒切尔出任英国首相后,推进了大规模的行政改革。改革的主线有三条:政府职能的优化、职能履行方式的社会化和政府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其中,设立执行局,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是英国最重要的行政改革措施之一,标志着英国公共服务改革的一个转折点。
英国的行政决策和执行分立,源于以下背景:背景之一,根据英国的宪政体制,政府中的政治家需要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政策的制定,也包括政策的具体执行。内阁及其各部为了避免出现政治责任问题,力图控制整个行政机关的活动。这既使政务官感到负担沉重,又对负责具体政策执行的公务员束缚过多。背景之二,改革前,尽管议会主要负责决策,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但实际上政府已经成为决策的中心。这一方面缘于现代社会行政事务扩张,政府需要对经济社会的需求快速做出反应,另一方面即使议会决策的事项,决策的调查研究、方案拟定、咨询论证等具体环节也是由政府部门来承担。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背景之三,当时英国政府内部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主要是结构的单一性和管理的非现代性。结构单一性表现为政府机构和组织方式的同质化,不论其所履行的是政策制定、服务提供还是管制职能,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样。与此相对应,公务员在录用体制、工资级别、考核标准等方面,实行无差别式管理。至于管理的非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不重视科学管理,比如以过程为导向,忽视管理效果,绩效评定和责任机制的不完善等。
英国具体的改革措施为:第一,设立执行机构,将政府的决策与执行分离。政府的精力应该集中在政策与规划上,即“掌舵”,而执行工作即“划桨”职能可以通过建立准自治或半自治机构来承担。第二,主管部长对执行机构实行准契约性质的合同管理,签订绩效合同,部长们主要关注预算总额和最终结果,各局则在预算支出、人事管理等具体事务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第三,为保证执行效果,对执行机构的绩效情况进行定期评审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执行机构改进服务质量。
英国的这一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的政府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起到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并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
我国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早是从深圳开始试点推进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唯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但由于政府职能从中央到地方是上下同构,“上下部门一般粗”,“部门立法”等现象突出,缺乏中央配套改革及中央和省相关部门利益的掣肘,使得深圳的改革举步维艰,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终夭折。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被纳入中央重要议程,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成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突破点。中央通过“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等改革系统推进,逐步在决策和监督两端构建了综合性机构,形成了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之间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成为新时代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新路径、新探索。
“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在市域治理中逐步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和综合执法监察“两个综合”,形成从综合规划决策、到社会化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形成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的市域治理新格局,是行政三分制在市域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新发展。北京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市域治理决策、执行、监督协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管理一体,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成为行政三分制的新样本,其发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