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国君主立宪制成立时议长、首相、国王的责职和权力分别是什么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下院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无论上院议长还是下院议长都是没有实权的,他们的工作仅仅是主持议会而已。首相是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和其他非阁员大臣;领导内阁,决定内阁议事日程,主持内阁会议;用自己的观点归纳内阁会议的讨论,形成内阁决议;在议会中代表政府为政府的决策辩护;代表政府向英王汇报政府工作;提请英王任命高级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级官员;决定政府各部的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合并、成立和撤销,对各部的业务进行指导,解决各部的争议等等。国王是国家元首(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是不一样的。)、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❷ 英国议会怎样罢免首相
根据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运行机制来看:首相与内阁在政治上共进退,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议会要想罢免首相,必须得通过行使行政监督权,对政府不信任案;当然还涉及到议会的两党选举问题的
❸ 英国政治制度的机构设置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一般在每年的5月举行,各地区的选举会错开举行,而不会集中在1年)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参与地方当局。
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1999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通过《上议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为妥协条件,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
布莱尔的改革方案成为英国上院近年来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尽管如此,上院成员依然来自任命而非选举,要求民主选举上院的呼声从未停止。此后,英国政府先后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选,分比例指派和民选等多种改革方案,并推行了多次公投,但这些方案最终均未通过。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议员们经历了一场被称为“史上最残酷”的议会辩论。旨在改革英国选举制度的一项议案因为争议巨大,在议会的审议不得不夜以继日地进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议院,食宿全在辩论间隙解决。
英国上议院设立于14世纪,有大约700名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贵族,他们大部分是世袭或任命产生。
早在1649年,上议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废止,后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经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但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下议院。
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三大主要政党并立,但在北爱尔兰,这些政党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中的两个——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甚至不在北爱尔兰推举候选人。这三大政党自1678年以来就交替执政过。
北爱尔兰以外地区的主要政党有工党, 保守党(正式名称为保守与统一党)与自由民主党。
此外,以下两个政党在下议院中没有议席,却在欧洲议会中拥有代表英国的议席:英国绿党与英国独立党。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自2014年后,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英国使用多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英国的国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士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
由于简单多数制所产生的对选票差距的扩大作用,在过去的几次国会选举中,一个获得40%左右选票的政党平均可分配到英国下议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获得大胜以来就没有第二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超过50%的选票。总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却在国会中拥有更多席位的情况自二战结束以来倒发生了两次。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英国拥有多党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单一选区中,一名候选人可能以少过半数的得票而赢得胜利。
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议程上重要的一项,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员会所提出的采用联立投票制的建议遭政府忽视以来,工党政府并未进行其他任何试图改革选举制度的尝试。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将不太可能对选举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选民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工党政府丧失在国会的压倒性优势。
低投票率是困绕英国的一个问题,上次国会改选的投票率只有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