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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封建模式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9-10 14:09:13

A. 英国封建分封制的特点

特点:
1、先有地后有爵
英国的封建领主,往往先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
英国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因此有谚语“我的骑士的骑士,不是我的骑士”。
3、继承权
英国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贡赋制度
英国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衍生知识点——采邑制:
1、背景
英国从威廉一世开始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役。
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
2、影响
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骑士。
拥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称为特恩权。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m)。
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B. 英国的封建领土等级制度

英国的封建制度与中国完全不同。因为有宗教等等信仰上的契约,使得国王从最开始就把土地分给了星罗棋布的大大小小的骑士和贵族,这是从罗马占领英国就开始的习惯。国王依赖于骑士的武装和承诺来维护王权。因此国王本身没有武装,或者说没有具有威慑力的军队。因此即使在查里一世(斯图亚特时期)时代,国王根本没有军队和警察来实行专职,人民服从于他的保证完全是一种不稳固的信仰。

另一方面,由于英国的分封制度是非常零散的,整个国家可以说是被分成了无数的小块,因此当人民要表达意愿的时候,代议制就是必要的选择。因为没有区域性的大的代表,谁也不能代替另一个封建领主说话,而每个领土上的人都依赖于领主,所以只有领主(士绅、骑士)可以有代表权,因此必须产生一个由多人组成的政治组织,即议会。而古代中国,虽然同样是分封,但是每个王侯都有相当大的领地,可以说已经能够独立形成一套政治体系(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经常会有诸侯造反的原因,虽然英国历史上也有许多伯爵、王室后代的反叛,但是他们并不是因为拥兵自重,而是因为对于谁应该继承王位右不同的观念,或者宗教信仰、理念不同造成的),而他们数量也不多,所以不具备产生议会的条件,同时皇帝绝对拥有军队的统治,王侯和人民对皇帝的服从建立在军队的威慑,而不是某种宗教信仰或者信念。因此,中国的“封建”不可能产生议会。可以说,英国的这种封建制度是不稳固的,随着地方领主的开明和富有,他们在议会中会要求更多的内容,而不觉得这和以前有什么不同。由于欧洲是经商为主的经济发展,因此财富更多的产生于人民自发的贸易活动,他们的意愿直接决定了国王的税收,再加上他们有表达意愿的场所——议会,所以要求不断提高和议会权力的不断增大是必然的。

C. 有谁能够告诉我英国的封建制度起源要详细的

英国从5世纪中叶到14世纪末实行的由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并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的经济形式。 产生和发展 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从5世纪中叶起由欧洲大陆入侵不列颠,经历一个半世纪的征服,把大部分土着凯尔特人排挤到不列颠的北部和西南部,并在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小王国。各王国的经济基础是以酋长为核心的村社,土地分配给作为自由农民的社员世袭耕种,每份大约120英亩,称为"海得",但这些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得买卖,原来的土着人则沦为奴隶。于是形成一个由贵族、普通自由人及奴隶组成的等级社会。 当时战争频繁,因而出现了职业战士,称为武士。这些武士受国王的赐赠或自行割据而拥有几倍于"海得"的领地,通常达600英亩。自由农民则逐渐分化,有些人变成武士,多数人日益沦落。到撒克逊时代后期(7世纪末8世纪初),自由农民的土地往往只有30英亩或15英亩。还出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的每人有2~5英亩土地的贫苦农民阶层,这种农民就是后来的茅屋农。与此同时,贵族、武士则拥有较好的和日益增多的土地,逐渐变成封建领主。 基督教于 6世纪后期传入不列颠,教会因国王和贵族的赠予以及对农民土地的兼并而获得大量土地,主教们也成为大封建领主。 撒克逊时代处在由部落组织到封建组织的过渡阶段。世俗领主或教会领主和其他豪门贵族都有农庄并拥有奴隶,而奴隶也领有一小块土地和一间小屋;还有一些普通自由人的田地和领主田地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敞地,他们往往要向领主缴纳实物地租或服一定劳役。那时,还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 8世纪后期,诺曼人的一支丹麦人入侵不列颠,到9世纪后期在英格兰东北部建立了"丹麦区"。在与丹麦人的斗争中,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建立的小国逐渐形成政治联合。他们依靠自由农民组成的军队与丹麦人作战,其中的骑兵能从国王手中领受采邑,后来成为封建骑士阶层。作为退兵的条件,英国人对丹麦人支付大笔款项,称为丹麦金。对丹麦人的战争及丹麦金的沉重负担加速了自由农民的分化与没落,贵族得到国王的封赐而占据了大量土地并奴役农民,不少村社变成了封建庄园。 11世纪初的英国庄园中的农民有三种:①自由农民,大都保有土地,向领主缴纳少量货币和实物,有时也服劳役,对国王有服兵役义务;②定居在领主土地上的无权农民;③茅屋农。 完备时期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1028~1087)渡海入侵英国,后加冕为王,史称"诺曼征服"。征服者威廉没收了大批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使国王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随着征服的进展,他又把土地分封给亲属和随从,于是全国出现了许多与昔日武士领地相当的采邑。威廉在英国建立了强有力的王权,规定接受封土的领主必须服兵役,缴纳一定的赋税,同时也赐予领主统治封土上农民的权力,即领主设置法庭、征税及强派劳役的权力。另外教会的地产也不断扩大。至此,由世俗领地与教会领地所构成的封建领地制经济在英国占据了统治地位,英国从村社制经济经历约四五百年时间的封建化过程转变为庄园制经济。 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运动的150年间,是英国封建领地制经济最为完备的时期,其经济结构主要是以庄园为组织形式的农业经济,另有少量手工业。庄园成为封建领地制经济的经济细胞。一个典型的庄园有一个中心村,耕地分为领主自营领地及租佃领地即份地两部分。每个农奴从庄园主手中领有一块份地,一般为30英亩,收获归农奴所有。领主的自营领地由农奴代为耕种,每周服义务劳役3~4天,收获归庄园主所有,农奴附着在土地上依附于领主。每个庄园还拥有大量草地、森林和荒地。庄园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进行简单再生产;农奴受庄园主剥削,但有自己的经济。领主的自营领地与农奴份地都划成条地,相互间杂,实行三圃轮种的敞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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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求英国封建制度形成过程(详细分析)

1、公元五世纪中叶,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进入不列颠东部和南部,七世纪初形成七个王国,历史上称“七国时代”(7 ~ 9 世纪),英格兰即开始封建化过程。
2、八世纪末九世纪初诺曼人入侵不列颠东北部,为抵御入侵的诺曼人,七王国合并统一,从此有英格兰这一名称,到阿尔弗烈德大帝( 871 ~ 899 年)时,阻止了丹麦人的继续入侵,并控制丹麦区(英格兰东北部)以外的英格兰,英格兰全境统一,但到十世纪末,丹麦王国又入侵,其卡纽特国王建立了包括丹麦、挪威和英格兰在内的北海大帝国。不久,其死,帝国分裂。1042 年英格兰独立,封建庄园逐渐形成。
3、1066 年诺曼底征服大大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威廉没收了大部分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领地(据统计,他们的土地在威廉晚年时只占百分之八),把它们分封给自己的新旧封臣;并且在他死的前一年, 1086 年进行全国土地调查,编制成《土地赋役调查书》,其中对土地的归属,财产状况,耕作者身份,都作了详细登记.从调查结果看,当时绝大部分土地为封建主占据,广大农民已成为农奴,他们称调查书为“末日审判书”。这一调查结果保存到了今天.它表明英国封建制度的确立。
4、后来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和军事改革,限制封建主的司法权力,还推行盾牌钱,造就了一大批乡绅。1215年自由大宪章对亨利二世以来王权在司法和行政方面的发展进行了清算,规定大封建主所属封臣之间的财产纠纷应由封建主自己来审理。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起来革命,利用大宪章这一古老的文件为武器同专制王权作斗争。但在此之前的漫长岁月里,因为封臣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强化,因为专制王权的建立,英国的封建集权制度已趋于成熟。

与法国相比,英国封建制度有其特点:①由于是不断地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克尔特人,诺曼底人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者与当地人对立,故只能紧紧团结,依靠王权,所以英王权强大。所征服的土地七分之一归王室,实力超过任何封建主,而大封建主的领地又不相连接.②一切大小封臣除向其封主效忠外,还都要向国王宣誓效忠。③财政和军事上,国王把过去对付外敌而征收的“丹麦金”变成经常税,并征收附庸领地的继承税.到12 世纪,封臣骑士要为国王服兵役的习惯义务,又被称之为“盾牌钱”的货币税所取代,国王可以用这些钱召募雇佣军队,从而又大大加强国王的军事力量。④司法方面,亨利二世规定自由人可越过领主法庭上诉国王法庭,使国王法庭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效地行使司法权,正因为如此,英国比法国较早出现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E. 中世纪英国封建制度与中国封建制度的差异,以及该差异对两国现代发展的影响

中世纪的英国是封建领主制,中国是大一统的专制主义键码中央集权制度。欧洲的资本主义就是在封建领主制的社会里诞生的。
封建领主制的领主有各自的地盘,但都处于小国寡民状态,欧洲有一些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这些城市工商业发展,市民力量壮大,当他们要反抗时,封建领主往往镇压力量不足。封建领主之间要相互竞争,谁也不敢对自己领地上的工商城市横征暴敛,如果这样做,会有大量民众携带钱财外逃,跑到对手地盘上去,增加对手力量。当商野亮消人以及其他平民富人财力壮大时,封建领主还经常向他们借高利贷。我国战国时候跟欧洲一样,周赧王当年讨伐秦国也是借高利贷的。这些人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所以资产阶级的力量就在封建领主制度下放开手脚发展了。集权制度下的皇帝和官僚就不用借高利贷了,皇帝或者官僚动用国家暴力的威胁就可以让商人无偿捐献了。
整个中国都是皇帝的,明朝时苏州市民暴动,结果皇帝一下子就调集几万几十万军队镇压了,换成封建领主,颂知就力不从心了。中国明朝清朝皇帝及其代理人各级官僚、官差可以对工商城市进行肆无忌惮的敲诈勒索,中国工商业无法发展,假如反抗,皇帝朝廷有的是军队。明朝清朝时候少数几个工商城市如苏州扬州等,是中国农业社会海洋中的几个小孤岛,富于反抗的市民阶层在人口中只占极少的一部分,而大多数是逆来顺受的广大农民,这些农民为朝廷皇帝提供了大量的税源兵源,使皇帝镇压新兴市民阶层如捏死一只蚂蚁。
集权制度下的官僚是皇帝雇佣来管理百姓的,这些是皇帝的百姓不是自己的百姓。他们只能在有效的任期内剥削百姓。而封建领主的臣民是自己的,他们要世代剥削百姓。
所以集权制度下的官僚往往是杀鸡取卵的剥削,想实现短期剥削最大化。而封建领主要有节制的剥削,所以集权制度下的官僚比封建领主更狠,更不关心百姓死活。
另外,英国的贵族世袭制度使官职都把持在贵族手里,平民没机会当官,所以平民精英都去当资产阶级、当科学家去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中国的平民精英都去考科举当官,当官又剥削百姓,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摧残者。

F. 英国封建主义的简介

英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史
公元前地中海的伊比利亚人、比克人、凯尔特人,先后来到不列颠。公元1-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为罗马帝国统治。罗马人撤走后,欧洲北部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相继入侵并定居。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许多小国并成七个王国,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829年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了英格兰。8世纪末遭丹麦人侵袭,1016年至1042年为丹麦海盗帝国的一部分。其后经英王短期统治,1066年诺曼底公爵渡海征服英格兰。1215年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王权遭抑制。1338年至1453年英法进行“百年战争”,英国先胜后败。1536年威尔士与英格兰合并。1588年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树立海上霸权。1640年英国在全球第一个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1649年5月19日宣布成立共和国。1660年王朝复辟,1668年发生“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立宪制。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1801年又与爱尔兰合并。18世纪后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19世纪是大英帝国的全盛时期,1914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衰败。英国于1920年设立北爱兰郡,并于1921年至1922年允许爱尔兰南部脱离其统治,成立独立国家。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被迫承认其自治领在内政、外交上独立自主,大英帝国殖民体系从此动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经济实力大为削弱,政治地位下降。随着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到60年代,英帝国殖民体系瓦解。1973年1月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 历史上,英格兰,苏格兰,威而士和爱尔兰是四个国家。后来英格兰和威而士由联姻合并,再后来,都铎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伊里莎白一世无后,便传为给她的外甥,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于是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后詹姆士的儿子查理被克伦威尔的革命军推翻,克伦威尔统治期间武力征服了爱尔兰。1923年,英国国会决定将爱尔兰分为2部分,南部的23个郡独立为爱尔兰共和国,北部的4个郡作为北爱尔兰仍留在英国。大不列颠是一个岛屿,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共同组成,所谓UK是United Kingdom的缩写,也就是联合王国的意思。
君主制
君主制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政府体制。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首脑,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在过去的几百年中,在位君王的个性特征对国家事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公元九世纪末,西萨克斯的阿尔弗雷德国王击败了由丹麦国王古德龙率领的入侵者,并使丹麦国王转化为基督徒,从而使英国的政治版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为统一英国盎格鲁-撒克逊种族奠定了基础。
多年之后,国王亨利八世的统治引发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为了实现其建立王朝的目的,亨利八世对教会进行了改革,这为以后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分歧埋下了火种,并增强了议会的权力。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贵族的经济实力得以加强,这为他们在其后的都铎王朝进行内部斗争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十六世纪后半期,面对国内外多重危机,执政的伊丽莎白一世向世人证明自己是一名精明强干、坚决果断的政治领袖。到了十九世纪,在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期间,英国再次进入了重大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时期,并由此奠定并发展了大英帝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与此同时,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埃尔伯特王子在维多利亚女王漫长的统治期间(从1837年到1901年)积极鼓励艺术、科学和工业的发展,对英国社会的发展同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002年英国庆祝了伊丽莎白女王二世执政五十年的金色庆典。在此期间,尽管英国乃至全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和技术变革,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社会坚定不移的掌舵人,成为公众服务、公共职责等传统价值观的神圣代表。
编辑本段政治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政党
(1)工党(Labour Party):执政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是英国第一大党。
(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对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元,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是英国第三大党。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

G. 英国封建社会社会的起止时间什么大概是哪一年开始,哪一年结束标志是什么

英国封建社会时间:476—1640年,西欧封建社会也叫西欧中世纪。

开始于476西罗马帝国灭亡刚好是欧洲进入中世纪时间,1640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于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结束,英国开始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但完全确立还是一个渐进式的漫长完善过程的。

在地方上,国王的权力主要通过各郡郡长贯彻。郡长由国王任命并直接管辖。为商讨国家大事,国王组织枢密院,该院当时又称元老院或国王法庭。诺曼王朝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比法国更加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这是英国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强大的王权得到中、小封建主、教会和富裕市民阶层的广泛支持,他们要求得到王权的保护。大封建领主反对王权过于集中,但他们封土分散,难以割据一方、同王权对抗。



(7)英国封建模式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诺曼征服后,在分封的领地上到处都出现封建庄园。封建庄园是英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领主是庄园里握有全权的最高统治者。庄园土地通常包括领主直接领有地、农奴份地和森林、牧场、池沼等公用地3部分。劳役地租是主要剥削形式。大部分农民沦为真正的农奴。

农奴在英国叫做维兰,拥有15~30英亩份地,为领主服劳役;此外还有边农、茅舍农和奴隶。英国社会封建化的过程是漫长、缓慢、不彻底的,保留了较多的前封建残余。

庄园里还有不少自由农民。大封建领主的势力不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封建主势力强大,封建制度的解体也比其他国家早。这是英国封建制度的又一特征。

H. 英国封建国家是怎么样形成的

I. 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制度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制度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着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着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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