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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立法必须经过什么同意

发布时间:2023-09-23 15:44:13

1. 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君主立宪制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慧迹隐。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前厅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军国主义”之“帝国主义”却先胜后败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英国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州乎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行政体系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的国家都适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07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能够挑选首相并决定内阁的组成。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驶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索性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魏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当然之前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铺垫。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多党制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少数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
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本文从政治权力的来源、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成长发育过程。

2. 英国法案的生效过程

英国议会制定公法法案的程序及过程

上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出和一读
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宣布公告和日程之前,公共事项开始时,或者(极少数情况下)在议会休会之前公共事项结束之时(议事规则第39条第3款),准备提出法案的上院议员应当起立,以宣读详细标题的方式提出法案。之后,该议员提出一读动议,上院的大法官提出付表决。由于在本阶段议院对法案的内容没有太多了解,法案通常不会引起争论或反对意见即获通过。随后,下令印刷法案。与下院的立法实践相比较,通常一项法案在上院提出后立即就能印刷。法案后写明提案者姓名,但不附加其他人的名字。一名上院议员可以代表其他上院议员提出法案。

由下院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提出法案的程序 首先向下院提出并获通过的法案,由下院书记官提交至上院,提交时应附一份关于下院已通过该项法案的说明。待进行中的事项结束时,由当值书记官宣读本项说明。上院领袖提出法案(不论是政府法案还是议员个人法案)一读动议,如果。上院领袖缺席,则由其他政党领袖提出一读动议。
与上院法案相同,下院法案提交上院后,出于礼节及本阶段没有上院议员对其正式负责,法案一般不会引起辩论就通过一读。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一读结束后,法案交付印刷,后面不再写明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的姓名。

一读之后的程序
后续各阶段的公告(Notice of subsequent stages)
法案提交后就属于议院而不单属于负责法案的议员个人所有,但实践中,二读及以后各阶段的起始日期由上院负责该项法案的议员发出公告。一项法案经过一读阶段就列入了议事录中“等待二读”的法案名单中,待二读或者以后各阶段的日期确定后,在议事录中的second half 发出公告。
任何一名上院议员可以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的名义提出开始某个阶段动议。

下院法案不得超过12个会议日
对于下院提交的法案,如果上院议员未在12个会议日内就二读日期发出公告,除非有8天的公告期,否则该法案不得进入下一个阶段(议事规则第47条)。个别情况下会采纳中止议事规则的动议

法案的撤回(withdrawal of bills)
根据一项古老的国会法则,由一议院提交的法案在任何阶段不得撤回。在未有反对意见情况下经授权(经准许)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可在一读后的任何时间由提出法案的上院议员撤回。议员可以通过撤回相关阶段的动议,也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撤回法案的动议(如果法案正处于两个阶段之间)达此目的。

二读
二读是审议法案基本原则的阶段,书记官宣读二读公告后,由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提出二读动议,并解释法案的宗旨。该议员发言完毕后,上院前排议员提出对“现在对法案二读”进行质询,随后开始辩论。有关法案细节问题的辩论将在委员会阶段进行。议员可阐明其认为法案应当修改的理由,阐明其建议修改的一般原则。

交付
法案通过二读后,通常不经表决就会依据议事规则第45条之规定交付全院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议院对交付已有专门规定,需要适用不同程序;或者由于法案属于特殊分类,则议院应当另行作出规定。除非议院另有规定,将法案交付大委员会、特殊公法法案委员会或者公法法案委员会的下一步是进入报告阶段,但是将法案交特别委员会或者苏格兰特别委员会的下一步则是将法案重新交给全院委员会。

修正案
在上院,允许在委员会、报告和三读阶段提出修正案。本节将讲述委员会处理修正案的程序,该程序与报告和三读阶段的程序基本相同,区别将在以后讲述。

全院委员会阶段 (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全院委员会的程序
正如其名称所示,全院委员会由议院全体议员组成。事实上,这是议院不太正式的对外形象,它由一名主席而非上院议长主持,根据程序中较为有弹性的原则指导工作。
委员会的程序 委员会的程序与议院开会时的程序相似,但议员可以就某个问题多次发言,不允许对下一事项提出动议。
将法案交委员会的公告在议院宣读时,负责法案的议员提出“现在议院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这项动议有时可作为质询修正案,或者提出与修正案有关的观点的机会。可以针对这项动议提出各种带反对意见的修正案,事实上这样的反对修正案很少提出。委员会阶段若不止一天,“现在议院再次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就可能为提出有关法案后续审议的问题提供机会。

再次交付 (RE-COMMITMENT)
一项交特别委员会或者联合委员会审议的法案,在该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后,需要再次交付全院委员会审议,特别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在报告中明确表示否定者除外。统一法案(Consolidated bills)(经常)、混合法案(不经常)和交苏格兰特别委员会的法案通常都会被再次交付审议。
根据在委员会和三读阶段之间任何时候提出的动议(具有争议性且需要公告)可以再次将其他法案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附表交全院委员会或者大会审议。当需要对法案或者法案的某些部分作更为详细的审议,但又不对报告或三读的发言作任何限制时,上述程序得以适用。例如,当重要的修正案在委员会阶段提出的太晚,致使委员会不可能对其进行审议;有很多的手写修正案;或者在委员会阶段后期针对委员会尚未审议的内容提出了修正案时。该程序为报告阶段保留了一个对委员会已修改的法案重新审议并使其完善的机会。可以对议院根据再次交付令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进行辩论和反对,其方式与“议院进入委员会阶段”方式相同。再次交付的程序与全院委员会的程序是相同的,但委员会阶段和报告阶段的最短时间间隔不适用于再次交付。

报告(REPORT)
委员会已修改的法案,必须在以后某一工作日进入报告阶段。在指定日有关报告阶段的公告宣读后,负责法案的议员提出“现在通过报告”的动议;如果需要在其后的几天继续进行报告阶段,就要提出“现在继续对法案进行报告阶段的审议”的动议。可以拒绝、辩论或者再划分该项动议;可以提出推迟报告阶段的动议,可以提出意在反对或者在通过动议时将特殊观点记录在案的延搁修正案或合理修正案。

三读及通过
只有正式提出“现在对法案三读”的动议,并且对该动议质询后,才能对法案三读。三读阶段不进行辩论。尽管按照二读的方式,三读动议可能引起辩论或者遭到反对,可以就三读动议提出合理修正案或者延迟修正案,这些反对意见只能在提起“现在通过法案”的动议时产生作用。
如果一项法案需要征得女王或者威尔士王子的同意,通常在提出三读动议前应得到批准。

下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起
在下院,提起法案的方式有三种:
(1)根据议院命令提起法案
以前,根据议院命令提起法案是常用方式。该命令根据决议或对君主函件的答复作出;或在下令宣读有关议院、国会法、公报记载事项、前届会议的决议、各委员会的报告或者议院所拥有的其他文件资料等的部分发言之后作出。但该程序目前几乎仅限于有关依拨款或赋税决议所提出的法案以及依据十分钟法则提出的法案。

(2)勿需命令呈交法案 (BILLS PRESENTED WITHOUT AN ORDER)
绝大部分由王室大臣提出的法案和许多由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于公告后呈交。议事规则第14条第7款规定,直至议院在第五个周三开会许可由抽签决定的议员个人法案在周五具有优先权之后,才可由议员个人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发布呈交法案的公告。

(3)由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FHT FROM THE LORDS)
上院提出的法案并不进入下院的程序,除非有议员表明由其负责法案的意图。
根据议事规则第50条第2款之规定,任何一项由上院提出的主要关于公共税收的法案,只有在由王室大臣负责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有关货币决议的授权,进入二读程序。

一读和法案的印制(FIRST READING AND PRINTING OF BILLS)
法案的一读、印制、指定二读日期都作为同一个正式阶段记录在公报中。

首先向下院提出的法案(Bills originating in the Commons)
一部法案,不论是遵照议院命令提交,还是遵照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规定呈交,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不经质询即通过一读,应当下令在议员指定的日期二读,并印刷。
法案一旦呈交,其简称标题就被登上公告簿并列入名义法案中,由书记官宣读。现在对议事规则第57条第2款有许多意见,为保证议院逐条审议法案的努力已经被议长驳回。
宣读简称标题之后,议长点名叫呈上法案的议员指定一个二读日期,议长将指定日期重复一遍,法案即因通过一读并指定了二读日期而登入公报,并被交付印刷。

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ght from the Lords)
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一名议员通知当值书记官他想对上院提出的某一法案负责,则该法案视为在当日通过一读,并已下令将在他指定的日期进行二读,同时将作为已经通过一读并将在指定日进行二读而记录在公报中,随后交付印刷。在印刷中,法案的背面需要记载上院提交法案的日期,但勿需写明负责法案的议员的姓名。
为保障周五抽签的法案在安排议员个人法案进入二读阶段时具有优先权,议事规则规定在抽签法案呈上当日之前,禁止议员个人对上院提交的法案负责。

印刷之前对法案的检查
法案一经呈上,即假设其内容已经公法法案办公室根据下述原则检查过,而交付印刷。对于政府法案,在其呈上之前,通常已在议会顾问办公室提交的草案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在法案呈上的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布。对于议员个人法案,负责法案的议员可以在呈上法案前后,提交一份供检查用的草案。公法法案办公室检查法案草案主要是看其是否与议院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读前法案的印刷
检查过法律草案之后,根据议院的命令,将法案交付印刷,以便使法案的内容公布于众,让每一位议员在二读之前对其有所了解。公法法案办公室负责对每一部法案进行编号,法案在每一个阶段重新印刷时都重新编号,上院提出的修正案也同样进行编号。每一届会议都重新开始编号。
如果一部法案没有印刷,则不能建议对其二读进行表决。以往这条规则由议长在实践中掌握,但现在议事规则第14条第9款有了严格规定,如果到指定二读日时议员个人法案仍未能交付印刷并送达抽签办公室,则当议院召开会议时,指定二读日期的命令不再有效,直到法案被交付印刷之后,才可重新下令对法案进行二读。

法案文本的变更(Alterations in a bill)
法案印刷并公布之后,一般只允许纠正法案的文字或者印刷错误。如果错误严重,可以公布正确法案文本代替错误文本,并在新文本的前部说明与错误文本的差别。如果用勘误表纠正错误更为合适,则单独公布一张勘误表(和其它发现错误之后需重新公布的法案文本一起公布)。议长在二读之前或者其他适当阶段提醒注意错误的情况比较少见。

法案的撤回和其他法案的提呈
如果负责法案的议员希望在二读之前变更法案文本,他只能以撤回法案并另提出一部法案的方式达此目的。如果要求变更法案标题,也依此办理。对于根据决议起草的法案,在宣读起草前一部法案所依据的决议之后,撤回法案并下令另起草一部法案。

法案的撤回
负责法案的议员在将日程列入交当值书记官的公告前,可以撤回已列入日程的法案。依据负责法案的议员所提的动议,在法案的任何阶段宣读日程时,可以下令撤销该项日程并撤回法案,可以对这项动议进行辩论,也可以将这项动议撤回。
在对法案二读(或者其他阶段)进行表决的动议首先撤回的前提下,负责法案的议员可以撤回法案。如果有反对意见,则表决动议不能撤回,有关的阶段应当继续进行。非负责法案的议员,如果提出二读动议,经许可可以撤回二读动议,但不能撤回法案。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如果委员会先被免除了审议法案的权力,则该法案可以在此阶段撤回。
根据一项古老的议会法则,由其他议院提交的法案不得撤回,下院一直未遵守这项法则。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当的作法是,第二个接受法案的议院中负责法案的议员使法案下一个阶段的日程被撤销。

二读(SECOND READING)
二读动议(Second reading moved)
二读日期一旦指定,法案与指定日其他议程一起登在公告簿上,在该日期到来时,按顺序宣读。法案要想获得通过,二读是第一个重要阶段;在此阶段,法案的主要原则需要公布,由议院予以确认或者否决。如果有关皇室荣誉或利益的事项构成法案的基本内容,则二读命令需要由女王批准并宣读。

对二读(或者三读)表决的修正
可以针对法案二读的表决,可以提出两种类型的修正案,这两种类型同样适用于对法案三读的表决。
“六个月(或者三个月)”修正案(Six “or three months” amendment) 反对法案二读的传统作法是,针对表决提出一项修正案,在该修正案中去掉“现在”(now)一词,加上“六个月(或者三个月)后的今天”等词。该办法现在并不常用。根据这样一项修正案提出的表决则是:在表决中保留“现在”一词,议院一旦接受了修正案,就意味着拒绝了法案,如果这届会议延期,命令在“六个月或者三个月后的今天”二读的法案不再登入议院的公告簿。
合理修正案(Reasoned amendment) 任何一名议员,如果希望将反对法案二读的特殊理由记录在案,可以提出“合理修正案”。这样的修正案是将“that”之后的所有词删去,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词;据此提出的表决是,提出修正案。一项合理的修正案将以动议形式登在公告簿上,并可以分成一类或者几类。
(1) 可以是针对法案的原则、政策或者条款提出的一些重要的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
(2) 可以针对法案提出和实施的环境提出意见,或者针对其后续程序提出反对意见;
(3) 可以由委员会、委员寻找更多的与法案或者其他证据有关的信息资料。
上述修正案目前主要限制于前两种类型;议长选择用于讨论的修正案通常包括这样的词句,“议院倾向于进行二读”或者类似的话。合理修正案草案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支持该修正案的数量相当于反对法案的数量。

对二读或者三读修正案的表决
当一项针对“现在对法案进行二读或者三读表决”提出删去“现在”一词的修正案提出后,由议长提出对“在表决中保留`现在’一词”进行表决,(议事规则第31条第1款)。如果表决通过了,议长将进一步宣布对法案二读或者三读(议事规则第62条第1款)。
有关法案二读或者三读动议的其他修正案,由议长提议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被否决,根据议事规则第62条第2款规定,要进行主要表决,这样针对任何一部法案的二读或者三读提出一个以上的合理修正案是不合适的。不赞成合理修正案个别用词的法案的反对者,在进行主要表决时,有机会对法案投反对票;同样地,没有程序会妨碍议员对合理修正案投赞成票,在对法案进行主要表决时支持法案。
针对一项法案的二读或者三读,既提出了“六个月”的修正案,也提出了合理修正案,或者提出不止一个合理修正案,根据议事规则第32条之规定,由议长决定取舍。

二读委员会
提交至二读委员会的法案(Bills referred to a second reading committee)
根据议事规则第90条,一项公法法案,可以在公共事项开始时,由一名王室大臣提议将其交付一个二读委员会,以此代替法案在议院所需的二读辩论。上述动议至少应当公告10天,并且在和这项动议有关的法案交付印刷前,不能再提出任何动议。对该动议进行表决时,并不需修改和辩论即作出决定;但是如果有不少于20名议员起立表示反对,则议长必须宣布不予通过。

交付
二读之后,在修正案提出并进行辩论,并且每一条款和附表都被单独通过后,下院的所有公法法案都必须交委员会审议,议院特别免除者除外。常设委员会审议绝大多数法案但也可以选择特殊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全院委员会。交付主要受议事规则第63条的约束,根据该条规定,除议院另有命令外,法案二读后自动交常设委员会审议。

法案的委员会程序
如前所述,正常情况下,法案是提交给全院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的。比较起来提交给后者的情形更多一些,或者它们被分割开来分别提交给两个委员会。法案较少提交给特定的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两院联合委员会。
虽然,依据议事规则NO.63(1),常设委员会今天已变成测定实体法案是否赢得多数同意的标准性机构,但其中法案所应遵循的程序主要源自全院委员会。
因此这一节的内容,在阐述常设委员会之外,同时涉及全院委员会公法法案的程序规则。这里的实例和评论来自各种类型委员会的实践,而且彼此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关联。一旦这些委员会初步的调取证据程序完成后,各特定常设委员会中法案的程序是相同的。各种类型的委员会在任命、议员资格、主席及组织上的差异在下文中将有详细描述。
进入全院委员会的程序
每当议事日程宣布后,将依该议事日程,法案由下院分配给委员会,议长离席,无须对任何事项作出表决,除非当时存在一个要求表决的指示。
然后,法案便开始在下院的程序。方法和联系委员会的主席或他的助理在大长桌前就座,在主事官宣读完法案的简略标题后,委员会开始对法案进行审议。
条文的分割
委员会有权将一个条文分割成两个条文,或者决定一条文的前一部分或附有附则的条文的前一部分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条文来审议。分割条文的动议在该条文被确定为法案的一部分之前提出。
条文的调换
一个条文[或分条(款)]或一组条文[或分条(subsections)]可以从法案的现有位置移至动议中指明的另一处。
条文审议的迟延
如果没有修正案被通过或否定,对于法案或已经确定的部分,也没有人再提出什么问题,这时,对该条文的审议可能会依某动议而推迟。然而,如果一个修正案已被提出或撤回,该条文的审议也可能推迟。对法案的部分的审议或对由某议员集团提出的一组连续条文的审议也可能被推迟。至于序言的审议的推迟,见页533。
推迟审议法案中的有效条文,即在审议其附属条文之后,再对其进行审议的建议,以及推迟对一条文的部分地行审议的建议,是不符合规定的,这是一个审议动议的顺序问题,因为如果在程序开始便对其进行审议,本来就能获得相同的效果。
在推迟对某条款进行审议的问题上,辩论只能局限于推迟问题,不可以扩展到法案或条款本身的是非曲直问题。被推迟之条款,如果在动议中无相反规定,应该在法案中的其它条文的问题都解决之后,在提出任何新的条文之前予以审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它们也可在任何其他时间(如在整个条文或某新条文或其他条文或之后)进行讨论,而且它们还可能被进一步地推迟讨论。
委员会中修正案的通知
按照惯例,委员会修正法案时应该发出通知,虽然它并无此义务。每一个修正案都应尽最大可能发出通知,因为没有通知的修正案动议会给委员带来明显的困难和不便。如果修正案的通知仅在前一天发出,那么,在通知的文件上应标上一个星号,主席一般不挑选这类修正案。越临近通知期限修正案越不易被选中。
在法案二读之前,委员会一般不会收到法案修正案的通知,然而,当一个法案极为紧急,要求立即通过时,下院授权可在二读之前通过修正案。
法案的合并
有时,根据某指示,会合并两个法案,对两法案序言的讨论分别推迟,而其条款也分别依次推后进行。
法案分割
如果委员会接到要求将一个法案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案的指示,则那些可构成独立法案的条款要么被推迟讨论,要么根据其所应归属的法案的位置来进行讨论。审议法案时,序言(如果必要)、说明法案制定经过的文字及标题等将附随之后,对各该独立法案的报告亦将分别进行。

法案的重新审议
一项法案只要国会要求就可以被发回到全院委员会、一个常设委员会或者一个特别委员会重新审议。抱此目的,一项动议在这项法案已经向全院委员会汇报之后,可能会被立刻提出。当一项法案的审义作为当日的一项规定而被确定下来时,这个规定一经诵读就会产生一项动议。一项动议也可能会在审议阶段完成之后立刻被提出,但绝不会发生在审议过程之中。假使一项法案在三读中被确定下来,当日的规定便不再有效,由此而来的动议也不复存在。即便存在,也只能被视为一项应对该法案正在进行三读而带来的问题提出的修正案的形式出现。
一项申请重新审议法案的动议案可以是就整个法案提出的,这时就需要适用议事规则第74条。如果一项动议仅仅是就某些条款或修正法案而提出的。关于这项动议的讨论就严格限制在这些条款或者专门法案提出的重新审议的议案的范围之内。任一议员都可以提出请求全部或部分重新审议某一法案的议案。但是优先权首先属于那些对本法案负责的议员提出的任意一项动议,同时对于那些经议长选定的只就部分法案提请重新审议的动议来说,只有通过对主管议员的动议提出修正议案的方式才能提出。
这种选定修正议案的权力由议长来行使。因为各委员会的主席们认为他们自己有责任去选择所有关于议会已经重新审议过的法案的修正议案。因此,议长有时会选择一些申请重新审议的动议,只要这些动议是用一种特殊的形式提出,或者有时议长会完全拒绝接受这些动议。

三读
当全体议会的某一委员会汇报一项不附带修正议案的法案,或者当一项经修正后重新形成的法案获得审议通过,主管的议员就可以提议开始对该项法案的三读程序或者指定三读的具体日期,三读是目前经常遵循的程序。可以看作是通常的程序,除非这项法案是属于非常重要的法案之一,或者在审议过程中受到扩展性修正。在这种情况下,在三读程序之前有一个间断就会被认为是很有意义的。在第三次诵读法令而予以审议时,法案对于王室的利益和特权有重大影响的法案,若尚未获得女王同意前,女王的签署就具有重要意义。
常设委员会 代替三读辩论的讨论
议事规则97条(7)规定一项苏格兰法案,如果在国会正式三读之前已经经过苏格兰常设委员会就其原则进行的审议,就可以视为该法案已经经过同样的委员会对其原则给予深入的审议,在其后紧跟随着对该法案的审议阶段。政府的官员或者主管该法案的议员(在国会的许可下)可以就此影响提出动议,而且与此动议有关的问题在任何时间里都会被解决和被决定。委员会讨论的时间限定在一个半小时(除非政府有动议要求延长),而且当正在进行三读的议事规则再一次在国会诵读,这个问题就算解决了。议事规则113条(5)对审查仅由北爱尔兰大委员会提出的仅仅涉及北爱尔兰的法案作了同样的规定。
三读程序中的辩论
一项法案的三读程序与二读程序类似。且应移至三读程序讨论的修正案亦遵循相同的程式。第62号议事规则的条款与对这些修正案的议题有关,它平等地适用于二读及三读程序。然而,三读程序中的辩论较其前一阶段更为严格,仅限于针对法案的内容,尽管有时对财政法案的三读辩论较此更宽泛;且提起不在法案条款之内的事项的合理的修正案是不允许的。三读辩论的失败(或者由于议院对三读程序中的问题的合理的修正案达成一致)导致法案程序的结束。

三读程序中的修正案
按照第77条议事规则,只能对一项三读中的法案提口头修正案。如果要提重要修正案,那么该法案的三读程序应当解散,法案也应被重新提交以便在委员会中提出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很少)被重提交后经修正的法案,已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法案通过
下议院中已不再提“本法案确已通过”的议题,依惯例,一项法案经过三读时就已通过。然而,其形式保留于选举事项、会议记录及日程安排日志中。在该日志中记载该法案业已经过三读并通过,以及从上议院移送的法案是否经过修正。偶尔,经议院斟酌,还会在作一项法案业经三读并且全票通过的记录。
法案不得以修正案以外的方式被修改
在这各阶段和会议进程当中,法案一直由公法案办公室掌管。除此之外,未经议院或委员会明示授权以修正案(由主席定期提出),并同主事官或者议事委员会中的公众立法局的职员记录,不得对法案作任何形式的修改。亦不可以对法官的框架作任何修改。
若由于对条款的重新编号,或对技术上不属法案组成部分的此题日期、旁注、标题的改动,及某些不重要的印刷校正要对法案作更正的,由公法案办公室在任一阶段法案重印之前完成,基于“主体工程”进度表而作的修正。

3. 英国国王与议会的关系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首相处理内外事物,国王或女王只是实行册封等礼仪方面的事物,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英国的实质就是君主立宪制,君主虽然予以保留,代表国家元首,但只在特定时期是在具有一定实权,并且权利不能超越宪法.

权力关系:
英国议会是英国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之一,从宪法理论上说,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也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由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1、上议院也叫贵族院 ,其历史悠久,在历史上曾显示过其他国家机关无法比拟的权威.上议院有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宗教贵族和法律贵族组成.自从1832年改革法通过以后,它的存在开始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权力渐渐缩小,但它仍然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在理论上,上议院可以用拒绝通过平民院通过的法案的方法来拖延这一法案的通过,而且上议院可以对法案进行修改订.上议院还可以行使司法权和监督权. 2、下议院也叫平民院.平民院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下议院的功能主要有立法功能和代议功能.

4. 比较英国议会与美国国会立法的三读程序

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
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名 。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 ,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数固定为435名 ,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英国议会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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