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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如何定义权利的

发布时间:2023-09-30 06:59:29

① 英国君主的权力是如何由实变虚的

英国君主的悔迹圆权力是英国《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由实变虚的。该法律确立了议会主权至上的原则,议会掌握了立法权,国王就不能独裁专政了,同时有了法律的制约,国王就要守法,不能逾越法律办事了。

这个时候的国王只有行政权。大约过了一百来年,英国国王就变成形式上的君主了,统而不治,行政权让给碧塌内阁,国王没有实权了。

(1)英国是如何定义权利的扩展阅读

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往往变成内阁对议会、主要是对下院的控制。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

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

② 英国的制度是什么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英国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③ 英国的三权分立

权威回答:(简明)
英国也是三全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固,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国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国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皇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皇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皇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皇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首长)一职是英皇按惯例,委任组成国会的最大党的党首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手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④ 英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有什么权力

英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上下议院,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上议院的立法权是,提出法案延迟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的生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有659名议员,任期五年。下议院的立法权是提出重要法案,事先讨论并通过法案,问问题,财政法案只能由下议院提出并通过。上议院的权利是讨论财政法的权利,由于许多贵族成员都在该国担任重要职务并且经验丰富,因此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具有重大影响。其次,该法案的否决票推迟一年仍会阻碍下议院(下议院)的法案,特别是对时间敏感的法案推迟一年,会使该法案实质上无效。

⑤ 英国国王有哪些权力

一是有权解除国会和首相。二是英国所有法律都必须经过国王同意。三是首相解散议会和进行国会大选要经过国王同意。四是对外宣战必须由国王行使。五是重大外交事务要请示国王同意。六是每周二参加和首相二人的国事讨论会,由首相禀报国家国际政治动态并听取国王意见和建议。

⑥ 英国政体到底是君主立宪制度还是议会制度政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

⑦ 英国的三权怎么分谁掌握司法,行政,立法权

西方国家基本上就差不多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⑧ 我想问一下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国家各不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英国的内阁制严格来说应该称之陪衫为国会制或者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内阁需要对议会负责。

内阁首相芦渣腔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交国家元首任命,从而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梁颂的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

特点如下:

  1. 行政,立法合一,没有总统制的制衡机制
  2.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3.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4.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
  5.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6. 行政首长由间接方式产生。
  7.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

    ⑨ 英国三权分立是指哪三权

    法律分析:准确地说英国是内阁制,三权分立并不明确规定。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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