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背景
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论据,在于原本的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议院具备终审权,令人混淆之余,亦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
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过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未有明确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就使到司法审讯潜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内的规定。基于这种背景,有意见认为昔日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受《欧洲人权公约》挑战。然而,资深法官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则担心,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有机会比昔日上议院的法官拥有更多权力,从而使到他们权力膨胀。菲利普斯勋爵曾回应承认的确有这种风险,但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机会不大。
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未有广泛咨询公众,使方案初时备受一定争议,不过建议后来仍在国会得到详细讨论。在2004年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视,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
B. 英国历史上棋盘法庭是怎么回事
棋盘法庭,即棋盘法院,又称理财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
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结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终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础。
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同时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以后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
英国的司法体系因普通法与衡平法分立而形成二元制的传统。在19世纪50年代人们就已经注意到了这种体制的弊端: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昂,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1867年英国议会成立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867年至1874年先后向议会递交了5份报告,力主在司法权和程序上将两种法律体系完全合并。议会于1873年制定了《司法条例》,于1875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按照《司法条例》,英国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两部分。高等法院下设五个法庭:衡平法庭、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棋盘法庭,第五个是遗嘱、离婚及海事法庭。上诉法院起初只管辖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后来也受理郡法院的上诉案件。
C. 英国是怎样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的 历史题
①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维护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②议会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立法。
D. 英国最高法院和议会设么关系或者说最高法院如何产生
英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联合王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1]同时最高法院对苏格兰的民事案件及有关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具有审判权。 苏格兰由于其法律体系中混有大陆法系特征,因此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审判机关为苏格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无权审判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