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国议会和内阁如何相互制约
议会与内阁之间的制衡:
议会由大选组成,内阁由议会组成,必须对议会负责。组阁权是由个人、派系、政党或得到议会多数议员支持的政党联合获得的。一旦失去多数党的支持,要么内阁被撤换,要么议会解散,举行新的大选。
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法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内阁要么辞职,要么解散下议院,举行大选。
(1)英国如何平衡上下议院扩展阅读:
在不同的情况下,内阁往往被公众冠以不同的名字。
1、内阁或内阁:在内阁会议之前,英国首相与内阁亲密或资深成员讨论重大政策,达成一致,以便提出内阁会议。
1956年,为了应对苏伊士运河事件,英国首相R.A.伊登和财政大臣、外交大臣和海军大臣也组织了这样一个内阁。
2、 专家内阁或人才内阁:由不代表党的专家组成。当资本主义国家遇到政治经济危机,党的内阁组织出现困难时,邀请一些财政科学家、经济学家等参加内阁并担任部长,以度过危机。
3、 内阁:不是以政党为基础,而是以个人能力和地位为基础,由国家元首指定的人员组成。内阁成员包括党外人士和专家,以及不通过政党关系参加内阁的政党成员。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在组阁困难时为应对政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内阁形式。
4、过渡内阁或看守内阁: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通过内阁不信任决议后和新内阁成立前,暂时维持日常工作的内阁。
网络--英国议会
网络--内阁
B. 英国议会如何贯彻分权制衡原则避免专制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10]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C. 英国的议会有上院和下院吧…!上院是干啥的为什么我在书上只看到下院……
英国将对上议院进行改革,废除贵族、特权阶层世袭制,改为全部席位由选举产生。被持续削弱的贵族专权上议院,即将结束最后一缕微弱的呼吸。在已经公布的改革方案中,英国政府只是对上议院议员选举方式与任期作了规定,并没有说明将赋予选举产生的上院何种权力。这使得新上院与下院如何进行权力分割成为看点。
此次英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取消上院,可见其并非欲意改两院制为一院制。但若继续保持两院制,英国政府就必须重新厘定两院关系。因为选举产生的上院不可能满足现有权力被架空的局面。过去的100年里,上院的权力被不断蚕食。在司法权被剥离,行政权、立法权逐渐被转移至下院之后,现在的上院只剩下了对法案极为有限的延迟权,几乎与“空壳”无异。这种架空与世袭贵族的衰落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但是一旦上院改由选举产生,民意将成为上院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来源。英国政府就必须赋予上院实际权力以满足民意要求。
赋予上院权力等于重新设立两院的分权关系。目前的英国立法权和行政权都由下院掌控,缺乏对立法权的有效制约力量。从政体的相似性着眼,改革后的上院并不类似美国参议院,倒是类似日本参议院。这不奇怪,日本现代议会制度就是昔日“议会之母”英国的翻版。如今,英国只需要恢复上院原有制约地位即可。法案须经上议院通过后,才可生效。如上院将法案否决,下院需进行修订,再提交上院。若上院继续否决,则召开两院协商会议。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返回众议院继续讨论,众议院以2/3以上通过,则法案生效,否则成废案。这种设计使得上院主要对下院起制约作用,在整体上没有下院重要。这对目前下院强大的英国来说,是改革成本比较低的做法。
令上院议席公开选举,同时赋予上院切实有效的监督权,就可以使得反对党有机会通过竞选成为上院多数党,在立法上制约在下院组阁的执政党,从而结束保守党通过世袭长期控制上院的局面。他日,如果工党大选失败,保守党在下院组阁,工党仍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上院多数党,与保守党相互制衡。唯一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改革方案规定上院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与下院议员任期相同。这样,上院与下院的选举就应当错位进行。因为如果选民发现自己在为期五年的大选中看走了眼,还可以通过上院议员的选举进行补救。
D. 英国的三权分立,国王与议会怎样相互制衡,以及君主立宪制时期中有权利的君主
三乱岩权分立只有在美国才是最真正的,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美国立法归议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法院。英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国王没有实权,只起到代表国家形象和鼓励人心的作用,还有就是赞同权。英丛陪睁国议会分上下议院,首相的命令需要通过两院才能实行,实渗岁际上是首相的权利收到议会的限制。
E. 英国议会上院和下院的区别
上议院是贵族院,原来的贵族分配的。是身份的象征,但是没有实权。下议院是老百姓选出来的。有实际的立法权,并且产生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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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英国和法国的权力制衡原则是什么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之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9]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为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官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总统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议会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
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件,有权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惩治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的权力。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样法院也当然获得了制衡立法的权力。
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10]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仍然坚持议会主权,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只是象征性领袖,他协助政治机构的联合,但并不实际参与政治。由于现行宪法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立宪动机,因而改变了原有的政治体制,而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第5条对总统赋予众多首要责任:“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守。”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司法独立。”因此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总统乃是全国利益的超级法官。”[11]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它政府官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他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因此总统拥有参与立法的重大权力。此外总统主管军事和国防,共和国总统应上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他应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而且总统还有紧急状态处置权,在紧急状态权力行使期间,总统的权力可扩展至议会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编辑本段适用和有关问题(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国在适用权力制约原则的过程中,通常把经由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民主的重要表征,而把非由选举产生且稳定性极强的司法机关看作法治的代表。当我们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权的原则,努力追求和实现民主的时候,又经常让司法机关祭起法治之盾,去审视和检查民意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这样少数人有权改变和撤销多数人的意志表达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里?宪法的意志能高于民意机关意志的正当性如何得到证明?我们判断是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代表了正义的根据凭借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都是法学和政治学中难解的命题
(二)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常不仅占有社会重要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权力资源。其决定和行为不仅公民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也起着极大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权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动的,它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种潜在的隐忧。现在我国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出发,决心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但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以及人民权利之间达成一种最大的均衡,从而实现正和的博弈,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最困难和最关键的课题。
(三)分权思想是资产阶级法律和政治学者根据牛顿静力学说所作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设计,其核心内容是国家如同机械一样,国家的权力亦可机械均匀地分为三个部分,并且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关系。国家只是执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被动工具。随着政治、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事务的日益复杂和人类利益的日趋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国家更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因此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扩张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应对客观情势的变化,使国家能为所当为,建立高度权威,又能规制权力的恣意与任性,避免因权力的异化所产生的腐败,无疑也是人类政治领域所要解决的一个急务。
G. 英国议会上议院的组成与作用,它和下议院比有什么差别
1、上议院由贵族组成,所以也有翻译成贵族院。代表贵族利益,以前英国政府主要由上议院主导,近代白皮要吹民主,所以慢慢退居幕后,其实现在影响力还是很大。举个例子:2009年英国才有独立的最高法院,以前的最高司法权由上议院掌控。这就是所谓民主自由的国家。
2、下议院由平民组成,所以也有翻译成庶民院。原本为了让泥腿子分钱的时候相互攻击设立的舞台,时代发展到今天,慢慢在掌控英国政治。英国如果上下议院不合并,谈民主就是对民主最大的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