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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怎么看国会

发布时间:2024-01-10 03:36:47

A. 英国的国会和内阁的区别

英国的国会和内阁的区别如下:

1、两者组织性质不同。

国会是指全国性的议会,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内阁是一些国家中央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唯尘键,是掌管全国政务的组织。

2、两者的权力不同。

内阁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主要包涵处理政务的权力。国会的权力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选举权、同意权。

3、两者的组成成员不同。

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兄磨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会的成员称议员,大部分由公民选举产生,有的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或按特定身份充任。

B. 英国国王与国会之间的关系

国王就是个吉祥物,没有实权,实权掌握在首相所组成的内阁

C. 英国首相、议会、英王、国会之间的关系

英国的权利法案,这个是体现的国王的权利受到了议会的制约: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英国的制度,不论是君主、议会、行政机构或法院,都深植其根于悠久的历史中,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政治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因此,很多方面都体现为传统与现代共存,导致政治主体比较多,各机构之间关系比较复杂,权力分配也在不断地变化当中。在这里,我想从英国政治生活的主体入手对英国政治制度作一个简要描述。在我看来,英国政治生活的主体主要包括:君主、议会、内阁、政党。 一、 英王与君主制 英国王权制度由来已久,历史上国王的权力几经消长。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在形式上继续保留君主,专制君主制逐渐向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王权不断弱化,逐渐从“实位”向“ 虚位”发展,国王成为虚位元首。当今的英国国王从法律上讲,还具有至尊的地位和权力,但在政治实践中,国王的权力要受到一系列宪法性习惯的限制,实权大多由内阁或议会控制,英王只是根据内阁和议会的意思,照章办事而已。这表现在: 1、国王统而不治,临朝而不理政; 2、国王不能介入政党政治,必须以“公正无私”为原则,保持中立; 3、国王对内阁提出政策建议,并无约束力,而大臣对国王提出建议,国王则有义务听取,并据此行动; 4、国王在议会或内阁的委托或建议下,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其它权力。 国王虽然没有实权,但绝不是全无作用,之所以英国至今还保留着国王,实行君主制,就是因为国王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包括: 1、 国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2、 国王是国家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的保证; 3、 国王是协调党派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工具; 4、 国王担任向政府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询、建议的“政治顾问”的角色。 所以,有西方学者把英国君主的这种作用称作是“无用的有用”。议会和内阁几乎所有的活动都在英王的名义下进行,可见它赋予了政府尊严和正统性,加强了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国王在英国的是维系国民道德感情的重要象征,因此,君主制在英国能够长时间存在下来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二、 议会与民主制 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其中,英王是世袭的,上院由各类册封的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组成,只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议会的权力分配在历史上也有很大的变化,发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主要权力的两院制模式。英国议会的主要职权有: 1、 立法权;(理论上,议会可以就一切领域内的所有问题进行立法,并且由它制定的法律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没有任何其它机关具有修改和废除的权力) 2、 财政监督权:包括批准公开开支批准税收方案和审查公共账目等; 3、 行政监督权:包括质询、调查、辩论、提不信任案等; 4、 司法权。(除司法权由上院单独行使外,其余职能主要由下院行使) 虽然实际上,英国内阁越来越掌握实权,议会可以说已成为内阁的“附庸”或“奴隶”,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就地位看,它是至尊无上;就权限看,它是无所不包复哉”。/《世界政府辞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页。/为什么英国要将议会置于至上的地位,主张“议会主权”呢,主要是因为议会是人民掌握权力的象征,议会的下院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能最有效地代表民意。“议会主权”源于 “人民主权”,议会是英国代议民主制的载体,所以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主权是英国民主制的标志。 三、 首相与内阁制 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是首相行使权力的工具。英国政府由首相、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组成。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分析,首相是政府权力的中心,阁员大臣协同首相行使重大的决策权,非阁员大臣只作为行政首长行使政策执行权。 首相是内阁首脑,居实际行政首长的地位。按照惯例由在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所以,实际上首相拥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这三重身份也赋予了他巨大的权力: 1、 充当内阁与英王联系的桥梁,实际上行使了巨大的王权,成为“无冕之王”; 2、 有权组建和改组内阁,任免内阁与政府成员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员; 3、 领导内阁和政府的活动; 4、 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的运作; 5、 领导和控制执政党的行为及其取向等。 内阁是在首相的领导下根据惯例行使职能的,1918年政府机构委员的会的报告列举的内阁的主要职能有: 1、 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 2、 按照议会通过的政策,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权; 3、 随时协调和划定各行政部门的权力。 综上,如麦金托什所说,“英国内阁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行政”。不过这种协调权是首相一手操纵的,实际上是首相协调。“内阁政府”成了“首相政府”。 四、 政党与两党制 政党制度是英国政府工作中的核心元素。英国主要的政党有:工党、保守党、自由民主党、苏格兰民族党、威尔士民族党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目前英国实行的是两党制,即由两个主要的政党轮流组织政府来执掌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这两个执政党即工党和保守党。它们的雏形是议会中的托利党和辉格党两大派别,前者主张维护君主特权,后者主张议会主权。1832年议会通过《选举改革法》以后,原来的政治派别转型为政党,即托利党转为保守党,辉格党转化自由党,并形成了两党轮流执政的制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政党制度。一战后,工党取代了自由党,与保守党轮流执政,把英国现代两党制推向了新的阶段。 执政党的主要功能是: 1、 掌握政权、制定政策; 2、 利益综合、反映民意; 反对党的主要功能是: 1、 监督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持政治体系稳定性和连续性。 政党是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长久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和机制。工党与保守党轮流执政,实现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和平、民主的置换,维护了英国社会政治的稳定,是英国资产阶级维持和改善其统治的有效方法与手段。 五、 英国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 1、 传统向现代渐进发展 英国是一个十分注重历史传统的国家,它的政府体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是通过不断的改良和渐进的过程建立起来的。 英国资产阶级政府体制在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旧体制上建立新体制,并在新旧体制并存的过程中,把旧体制的权力逐步转移到新体制手中,不断向现代体制的方向演变。对于无法废除的旧体制,英国又十分注意保持在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使它们在新制度中仍能发挥某些特殊的作用。由此,传统和现代两种因素在矛盾、妥协以及相互利用中共同促进了英国政治的发展。 在上述几大政治主体中,英王、议会贵族院的保留就属于对传统继承,而平民院、内阁、政党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现代力量。而政治实权正逐渐由前者转移到后者。以立法权为例,历史上,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议会立法权后,仍然保持“国王在议会中”,允许代表贵族制的上议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议院并存。而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立法权逐步从国王手中转到上议院,使国王成为“虚位君主 ”,尔后再从上议院转到下议院,使上院成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时至今日,立法权又从下院转到政府内阁手中。 2、 权力结合的政府体制 英国政府体制的建立实行了典型的权力结合。政治主体间的复杂联系使得各种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表现在: 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英王虽然在整个政治体系中丧失了实权,但它的触角仍是无处不在。议会和内阁的几乎所有活动都以英王的名义开展。 首相一身兼三任:议会领袖、政府首脑和党魁,将议会、政府和执政党紧密地联系起来。由此,立法和行政也就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通过选举,在下议院中占多数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对立法起主要作用。执政党的领袖担任首相,组织内阁,掌握了行政权。同时,所有法官都由作为阁员的大法官直接任命,或经他推荐由国王任命,所以内阁又间接地控制了司法权。因此,内阁实际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裁判员。 同理,执政党也是大权在握。按惯例,首相在组织内阁政府时必须从两院本党议员中挑选内阁成员。这样,执政党既控制着议会的多数,又支配着内阁政府。另外,由于大法官、最高上诉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等重要司法官员都是由执政党领袖向国王推荐的,因此,执政党领袖的政治取向就容易影响到司法官员,从某种意义上讲,执政党部分地控制着司法权。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 国家元首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出生,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无实权,只实行礼仪方面的事务。也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公务人员。 议会 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9名,议长欧文勋爵,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产生。下院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英国的议会有立法权和行政权。但是受到首相的制约。 政府 现政府为工党政府,于1997年5月1日执政。2001年6月7日,工党再次获得大选胜利,并继续执政。政府也称内阁,英国的内阁是由议会选举产生。 政治制度 英国有着悠久的议会民主传统,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目前是伊莉莎白二世。英国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议会,目前拥有两个议院。下议院地位较重要,上议院主要是修订法律的机构。 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英国现任首相为工党的布朗。通常,首相是在下议院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领袖。该政党其他主要成员与首相一起组成内阁,即主要的行政机构。 从严格意义上讲,英国并非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现任政府最近在苏格兰及威尔士成立了地方分权机构,如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及设在卡地夫的威尔士议会。英国还试图成立北爱地方分权政府,但是由于各政党之间存在纷争,以至于被暂时搁置下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司法制度与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相同。同样,苏格兰的法律与英格兰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异。虽然北爱尔兰有不少议会法令,但大部分都遵从英格兰的惯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全国统一的最高法院(上议院),目前英国许多立法适用于英国全境。 英国司法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

D. 英国国会的作用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二、下院——平民院’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E. 英国国会和英国议会有什么不同啊

英国国会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起源于13世纪,是英国的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英国议会由上院 (贵族院咐厅蚂)、下院(贫民院衡埋)、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伏告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F. 财政权与历史视野中的英国议会是怎么样的

英国国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质询权、国事调查等诸多权限,其中财政权是“最古老的权力”。它在国会中有特殊且重要的地位。财政权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方案,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特别预算、预算变更等手蠢裂。所以也叫财政监督权,或叫预决算议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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