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国 内阁 议会 政府
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
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
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
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2.政府对议会的两种负责形式
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
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
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
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标准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
三、现代英国议会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在构成方面的特征在于:它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我将其概括为两院三方。两院指平民院和贵族院;三方指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这三方。
在宪法理论上,现代英国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前,行政权属于国王,故国王是政府首脑。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理论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国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
英国宪法史上,国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现代英国宪法仍然保留了国王的这个特殊角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的职责是签署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不过,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实际上,现代英国国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控制、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议会三大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
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贵族院的贵族分为两类: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世俗贵族又包括:继承的世袭贵族、首代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司法贵族。世袭贵族们的爵位分为五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终身贵族相当于男爵。不过,在贵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礼仪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权。
英国国王已经从封建制的宪法机关变成资本主义的宪法机关。同样,英国贵族院的性质也已实现了这一转变。
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后经过修正的《议会法》的规定,贵族院的职权可概括如下:第一,无权否决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第二,对平民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第三,对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权力。
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组织结构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既必须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须顺应现代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这种服从、顺应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积极主动。不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议会普遍积极、主动地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顺应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来建设各自的组织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建设过程表现出一个特点,即人们深切地意识到了宪政制度、民主科学效率要求这两大力量多么强烈地支配着平民院的组织结构的形状。另一个特点则是,英国熔权制下的宪政取向与民主科学效率要求似乎既强烈冲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监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会的极端重要性
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其名着《国会制》中这样指出美国国会两院各常设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
与美国国会恰恰相反,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压倒其它议事单位,全院大会决定一切。就英国议会而言,只有开会中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才是议会。可以从全院大会承担的职责、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来认识全院大会的重要性。
全院大会的广泛职责
平民院全院大会所担负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院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另一类为全院大会的专有职责。
与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会与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常任委员会相继审议法案。其中,全院大会决定着平民院对各项法案的原则态度(是接受并予以深入审议,还是否决);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负责对法案进行细节审议。这里,全院大会的重要性无须多说。第二,监督方面。全院大会同与政府部门对口的特设委员会相继地完成若干监督工作。特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跟踪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全院大会就特委的报告予以审议、表决。第三,院务管理方面。平民院设有若干委员会管理该院的助理及服务部门,全院大会根据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
专有职责
平民院的若干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会独家承担。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发表政策声明;只与全院大会举行非立法辩论。平民院对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头质询、政府的即席答复已成为现代英国议会最具魅力的监督活动,这一活动只由全院大会进行。
全院大会的权力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通常存在全院大会、委员会等多种议事单位。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分工关系,议事权力并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个议事单位即全院大会。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不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权。以立法为例,有的议事单位对法案拥有第一级淘汰权、绝对修正权(即对法案从原则到技术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权);另外的议事单位对法案也拥有绝对修正权,并拥有该院内的最终否决权。这样,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权的各议事单位之间便结成级别关系,从下而上地构成第一级议事单位、第二级议事单位,等等。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内便存在这样的多级议事结构。
显而易见,多级议事结构中的全院大会的权力受到分割,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则握有全部决策权。故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的权力大于多级议事结构中全院大会的权力。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只存在多种议事单位而无多级议事结构,全院大会握有全部决策权。以立法为例。常任委、特常委对法案仅有相对修正权,无权淘汰法案。对法案的绝对修正权、绝对否决权全部集中于全院大会。唯全院大会可以对法案作出实质性决定。
在监督方面集权现象也相当明显。部门特设委员会只能追踪政府各部门以向全院大会报告情况,全院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须在全院大会上提出,在全院大会上辩论,在全院大会上表决。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监督手段也由全院大会垄断。例如,对大臣和首相的口头质询便只能在全院大会上进行。
所以,无论从所担负的职责,还是从集中的权力看,全院大会在平民院的多种议事单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对全院大会时间的支配
现代英国政府、反对党和后座议员必须通过支配全院大会的开会时间,才能具体地享受和行使其宪法权力。
政府的支配办法
现代英国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的60%左右。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来支配全院大会的大部分时间的呢?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全院大会必须审议四种“政府事项”,即政府法案、政府动议、政府要求议会批准受权立法的动议、大臣声明。每年,政府正是借这些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动议和声明。
现代英国议会每年审议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进政府的普通议员(俗称后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简称政府法案。财政法案属于政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会提出几种形式的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就所动议问题进行辩论。第一种为“独立动议”,即不依附于全院大会的其它议程而独立提出的动议。此种动议通常表述明确的意见。议会的每次年会上,政府必定提出两项独立动议,即就女王演说提出动议、就预算提出动议。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女王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即议会开幕辞),宣布政府在本次年会的内外政策和立法规划。紧接着,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提出动议,引起全院大会对女王演说举行为期6天的辩论,实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开辩论,并予以表决。每年政府财政大臣向全院大会提出预算报告后,也必动议全院大会就预算安排举行4—5天的辩论。除此而外,政府还就某一政策领域动议全院大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举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