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的Lecturer是教授吗,可以带研究生吗
英国教授体系内Lecturer是承担科研的职位,相当于美国体系的Assistant Professor,可以带研究生。
Ⅱ 英国和美国的政体区别
一、总述:
英国与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近代最早一批进行资本主义改革或革命的国家,英美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经济方面都有极高的话语权,政治制度成熟,经济发达,在世界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总体来看,两国政治体制上都贯彻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政治模式上也存在一些联系,但在政体、历史传统、政治实践、文化习俗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两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下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具体差别:
(一)权力分立
美国的权力分立事实上是更为彻底的,美国先行者们在建国之初就利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架构;而英国的权力分立是循序渐进的,通过政治传统与历史事件来形成的分立格局,因此并没有绝对的三权分立,而是有差别的权力分立。
(1)权力构成:美国的权力分立具体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最高法院来行使,每个联邦权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属权力,三方权力相对均衡;英国的权力构成虽然也有此三种权力构成,但三权地位不同,法理上议会所代表的立法权属于最高权力(立法机关优越模式),而脱胎于议会的内阁掌握国家大权,事实上,这也表明了英国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密联系,难以分割开来,至于掌管英国司法权的最高法院则相对“弱势”,难以对权力运行造成深刻的影响。
(2)立法权:美国立法权由国会(参议院、众议院)行使。由国会议员提出法案或总统提出立法建议,经各级委员会特别是常务委员会的审理,再通过三读程序后,即进入议员投票环节,最终立法。英国的立法权由议会(上议院、下议院)行使。具体立法程序有别于美国的议员提案制,一般是由政府提出,然后根据公众反馈将法案详情提供给国会,再经“三读一审”进行投票表决。因此,美国的立法权更具独立性,英国立法权对行政提案的依赖性较强。
(3)行政权:美国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通过提名内阁成员并由国会同意后组建政府。总统由选民选出,因此无需对议会负责,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权。英国行政权由首相行使,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自行组织内阁,政府与首相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在政治上共进退。因此二者的行政首脑产生方式不同,运行模式也有所差别。
(4)司法权:美国立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后就职,拥有司法审查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外,行使的职能更多是违宪审查,并以此发挥制衡作用。英国2005年设立最高法院,2009年方才正式与上议院脱钩独立运作,因此长期依附于议会的司法权并未有成熟的独立机制;且英国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成文宪法,故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或司法机关规范,英国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解释与审查领域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进行有限的制约。因此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分权来说,英国最高法院更加“弱势”,达不到权力的平等。
(二)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的本质目的就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极大程度上避免了暴政与独裁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稳定政体,平衡多方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英美两国的分权体制不同也导致权力制衡的方式不同,美国的权力制衡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存在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英国行政、立法合一,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且二者是“统一下的制衡”,即首相内阁与议会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议会的多数党受首相“领导”。
(1)美国
美国权力制衡体现在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的牵制;首先是国会,总统通过对法案的签署或否定对国会予以制衡,最高法院以违宪理由可以否决国会法案。其次是总统,对于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复议时有三分之二通过则该法就可正常施行,同时国会还掌握财政拨款权、监督权、弹劾权等,对政府有完整的制衡机制。最高法院对于总统的行政行为也有违宪性审查的权力。最后是最高法院,行政权对其制衡体现在任命上,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国会对其制约体现在审核总统提名大法官的任命上,同时国会也掌握着大法官的薪资待遇,对其违宪审判也有修宪的解决办法。
(2)英国
英国的权力制衡主要集中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上;在政府的行政权上,由于首相及内阁产生于议会(下议院),故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下议院可以通过立法权审查、修改和否决政府议案,立法领域予以限制,通过财政控制实现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同时也能够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进行倒阁。在议会的立法权上,首相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政府很大程度上能形成对议会的“主导”,同时针对议会的倒阁权,内阁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进行大选。而对于英国的最高法院,其对行政权、立法权的制约体现在司法解释、司法审查上,遵守习惯法或议会已制定的法案条例,制止议会或政府的非法行为。大法官由行政首脑任命,大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多重身份来制约行政与立法权。
(3)小结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的制衡机制是存在较大差别的。美国的司法权作为独立的一部分,独享宪法解释权,对立法与行政机关有强制渠道进行制衡;而从英国上议院分离出来的最高法院受限较多,制衡作用有限。在行政权的制约方面,美国受限较大,尤其是国会的政党占比情况更是深刻影响了政府的效率与总统职能的发挥;而英国首相与议会存在利益趋同性,即首相所代表政党占有议会多数席位,首相职能发挥会更加顺利,且解散议会的权力也更成熟。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两种权力分立模式各有千秋,无论是怎样的权力分立或制衡模式,都是适合本国国情的探索,都维护了资产阶级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对于民主模式具有极大参考意义。
Ⅲ 英国高等教育的昔日荣光仍在延续
英国的高等教育是如何从精英教育演化为大众教育?英国的教育如何走向产业化?产业化之后,高等教育的质量如何保证?国际学生又该如何选择英国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发源地,这一老牌帝国的昔日荣光仍在延续。 从精英教育到大众化
英国高等教育发展至今已有800余年的历史,英国最古老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分别成立于1167年和1209年。从这两所大学建立到19世纪初期,英国的高等教育是为教会和政府培养高级神职人员和官吏而存在的。
从19世纪上半叶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当时科技和工业的发展,实用性科学开始受到重视,社会精英的范围也从宗教、政治、学术领域扩展到科技和工商业界,大学的职能转变为实施博雅教育和从事智力训练。在此期间,英国大学的数量和入学的人数才有了大幅的增加,但受教育的人群仍然限于精英阶层,入学率只有4.5%左右。而据报道,英国2013年的高等教育入学率已经接近50%。
获得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与美国南加州大学国际新闻双硕士学位的舒媛苑,在向《留学》杂志分享她对比、体验英美两国的高等教育后的感受时说,她明显感受到英国高等教育对学术传统的重视。相比美国教授喜欢让学生在实践案例中学知识和技能,英国教授更偏重学生对古典学术着作中理论和思想的学习。建校于1895年的伦敦政经友搭学院属于英国老牌大学,舒媛苑的体会与该校重视学术传统的教育理念有关。而同是英国国际新闻专业出身的安娜就有不同的感受,安娜在卡迪夫大学取得了硕士学位,该校注重实践,教授们对学生要求严厉,经常强调“real world”(真实社会的严格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技术人才的思潮涌入大学,英国高等教育开启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63年,关于高等教育的《罗宾斯报告》“立即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结论获英国政府采纳。此后,包括巴斯大学、约克大学、华威大学在内的一批新大学相继成立,由于它们的建筑材料多为较为现代的玻璃和钢材,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平板玻璃大学。此外,该报告也推动英国已经建立的大学进行了实质性扩张。
资料显示,1963年,英国高校的学生注册人数约为60万;1989-1990年度,高校学生注册人数升至近109万。《留学》杂志从含枯英国大使馆文化处获悉,2013-2014年度,英国高校的注册学生人数已达230万。可见,20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的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
2014年10月25日,中国国际教育北京现场,英国展区前人来人往.
高等教育第三梯队的形成
《罗宾斯报告》发表之后,英国于1964年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负责大学以外高校,主要是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学位授予事务,由此英国形成了由“自治”的大学和“公共控制”的非大学两部分构成的二元高等教育体制。在时任英国教育与科学大臣克洛斯兰德的认识中,大学与非大学这两种高等教育机制,应该地位相当、共同竞争。到1966年,《关于多科技术学院与其他学院的计划》白皮书颁布,巴斯大学等8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原有的90多所独立学院合并为30所与大学平起平坐的多科技术学院。
尽管英国官方声称大学与非大学是高等教育中表现形式不同而地位平等的教育机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二元制导致教育机会不平等的争论。大学的定位是保持传统的学术精神,而非大学则要求发展职业高等教育;大学的经费由政府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拨付,财政开支具有独立性,而非大学只能按预算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年度经费。因此,大学可以保持自身的自治传统和超然性,以延续精英教育的传统;而非大学则必须保持职业性、服务性,以获得地方预算支持。
二元体制运好老拿行20多年后,英国政府认为非大学贡献巨大,决定在拨款体制上使其脱离地方由中央集中管理,于是大学与非大学的区别开始缩小。到1991年,英国议会和下议院颁布《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建议废除二元制,建立单一高等教育框架。1992年,议会通过《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同意多科技术学院申请更名为大学,具有和大学相等的地位,享有自行颁授学位的权力。这次变革实现了英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新融合,从而完成了由二元制到一元制的变迁。
1992年以后,英国大学的数量实现了第三次扩张,该时期新建和从技术学院升级到大学的学校,形成了英国高等教育第三梯队,它们也被称为英国的新兴大学。这些新兴大学相较于60年代的平板玻璃大学,不仅在建造上更为现代化,教育理念也更为现代化,课程设置主要以贴近当今社会的新兴需求为主,偏向于培养第三产业的专业化人才。
财政紧缩逼高等教育走向产业化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一场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让经济持续衰退的英国开始对二战后“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进行重大调整。1979年,撒切尔政府开始削减大学的经常性拨款,减少额度达17%;再加上招生规模的扩大,到90年代后期,政府的人均教育经费资助下降了40%。
英国政府一方面减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又要求高等教育追求投入产出效率,提高经济贡献,这就把英国的高等教育推向了市场,鼓励各高校通过多元化资金来源促进自身发展。学费、社会捐赠、产学研结合成为高等教育资金的其他源头。
有数据显示,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加助学金”,1990年起开始实施“缴费上学,贫困生贷款补助”的方式,1998-1999年开始收取统一的1000英镑学费,2006年最高学费达3000英镑,2012年秋季最高学费飙升至9000英镑。
20世纪80年代末起,英国政府取消了对留学生的学费优惠,采取“全成本学费”政策,使得海外学生的学费比本国学生学费高出5-6倍。这促使高校扩招海外学生,将学费收入作为教育经费的重要补充。英国大使馆文化处告诉《留学》杂志,近十年英国高等教育招收国际学生比例的平均值已达19%,且英国招收国际学生的数量没有上限。2013-2014年,英国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国际学生人数达43.7万人。
随着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日益紧密,高等教育的职能由原先单一的教学职能转变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而与教学相比,科研与国际经济发展的关系更为直接,国家及工商企业直接针对大学科研项目的投资开始增多,为获得更多资金支持,高校更加注重教师的科研工作,教学的职能相对削弱,英国高等教育面临质量下降的困境。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举措
对于教育质量滑坡,英国政府保持了高度敏感性。1992年,成立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统一的审核和认证;1996年,成立高等教育调查委员会,负责就英国高等教育的目的、模式、结构、规模、经费拨款及高等教育的未来提出建议;1997年,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全面负责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事宜。此后,QAA颁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文件,统一了评估机构和评估方式,使英国形成了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的宏观目标,是让英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同时,保证各高校教学质量的基准线,同时鼓励各高校在基准线上开展竞争,以争夺生源。2011年,英国政府发布了《将学生置于系统中心位置》的高等教育白皮书,列出了16项大学需要公开给未来学生的学校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就业率及毕业生起薪、教学质量、学生对课程的评价等。
如今,这一保障体系正强有力地发挥保障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的作用。英国大使馆文化处对《留学》杂志说,对于国际学生利益的咨询和保障,由英国国际学生事务委员会负责,这是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下,国际学生享受的额外支持。
英国高等教育吸引力不减
尽管英国政府持续缩减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但英国99%的大学都是公立学校,政府资助仍然是高校的重要来源。随着英国本国学生学费上涨,英国高等教育对本国学生的收费和对国际生的收费差距加速缩小,目前国际学生的学费比英国本土学生仅高30%左右,约为1300英镑/年。此外,英国本科3年,研究生1-2年的短学制,使得英国在与美国高等教育的生源竞争中保持自己的吸引力。
相比美国,英国高等教育的另一大优势是入学门槛较低。台湾领航国际教育资深顾问Shirley对《留学》杂志说,美国名校看重学生成绩等硬件条件和学生性格、气质等软件,而英国名校看重学生的学术能力、在学校的成绩表现和母国毕业院校的学术能力。这反映了两国的招生理念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反映英美两国在顶尖名校的质量上有绝对差距。对于英国高等教育不太了解的国际学生,往往只看重英国院校的排名情况,这种现象在Shirley看来很是遗憾。英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大学主要分为老牌大学、平板玻璃大学和新兴大学三类。分别指20世纪60年代以前建立的历史悠久的大学,20世纪60年代以后建立的大学和20世纪90年代起成立的大学。老牌大学注重学术传统,平板玻璃大学和新兴大学则以就业为导向。后两类的区别在于,学校设置的专业更加符合建校时代的职业需求。“英国本土学生对英国大学的分类很清楚。实际上,根据专业设置的历史和声誉来选择学校才更加理性。”Shirley补充道。
Ⅳ 英国文官系统的四个等级及其职责是什么
英国的文职官员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官员队伍之一,廉洁与高效为其赢得了巨大声誉,也成为世界各国文官制度建设的样板与楷模。然而这一切的都源自于其构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在英国,文官(Civil Servance[复数],Civil Servant[单数])并不包括组成内阁的大臣,即与内阁共进退的“政务官”,而仅指“事务官”,其职责是执行当时政府的政策,而非对政党活动的参与。他们构成了政府中所谓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参与党派之争的人。在内阁发生经常更迭的情况下,他们的存在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高级文官还时时准备为大臣提供咨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报、知识以及实践的经验。显然,服务的年限越长,他们的影响也就越大。这样,他们不但执行既定的方针、政策和命令,而且对于这些方针、政策和命令的制定还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发言权。正是这后一项职能的行使,使文官成为国家机器重要的一部分,成为了“永不更迭的幕后政府”。前台是两党轮流秉政,后台则永不更换,这是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征。
19世纪中叶,工业资产阶级开始进入议会,并逐步取得统治地位。此前,由于两党轮流执政,使官员也经常的发生变动。官员的任用不仅以党派为基础,而且存在着许多暗箱操作的手法,以致卖官鬻爵之事也时有发生,使政府的行政即无效率,又不经济。1853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惨败,引发了国内对于政府的腐败和无能的猛烈抨击,当政的帕累斯顿内阁被迫允诺改革。1854年,由当时的国会议员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维廉(Charles Trevelan)根据广泛的调查,提出了一项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着名的“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提出了以下四项建议:一将政府中的行政工作分为智力工作和机械工作两大类,前者由大学生来担当,后者由低级人员来充任;二初任人员均应在年轻时通过选拔考试;三各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可在各部之间互相转调、提升;四官员的提升以上级的考核报告为依据。这些建议后来均以法令的形式逐一采纳并加以实施,这样英国的近现代文官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一个相对独立于各个党派的职官团体开始逐步形成,成为了英国政治力量中最为稳定的一部分。
战后,由于文官队伍的急剧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福利待遇畸高等问题凸现出来,甚至出现有些文官不听从大臣的命令的情形,遂令政府萌发改革之心。受政府的委托,1960年以富尔顿(Lord Fulton)教授为首的“富尔顿委员会”在经过大范围的调查之后,提出了旨在建立新型文官制度的改革方案-“富尔顿报告”,其要点有:①建立文官部,统一文官管理;②各部建立统一的职级结构并向所有人员“开放”,打破原有的部门垄断;③成立文官学院;④限制高级文官的权力;⑤建立对外开放交流的机制。可以说,报告提出的改革方向的确切中了英国文官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但由于文官队伍业经成为了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所以改革面临着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权势深厚的高级文官的强烈反对,使得报告的实施遇到了巨大阻力。后来历经多方面的调和、让步,还是有很大一部分得到了贯彻执行,从而使英国的文官制度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英国文官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复杂而又庞大。下面仅就几个相对重要的部分做一简明的介绍:
首先,关于文官的选拔制度。在英国,常任文官实行公开竞考,择优录取的原则,这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则之一。文官选拔考试的一般形式包括笔试、口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等等。考试分两轮,首轮考试一般多采用笔试,复试则按所招文官的职位、类别的不同,采取相对灵活的录取方式。文官一经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或辞职,即可任职终身。
其次,关于文官的纪律制度。一切文职官员(即公务人员)须自觉遵守《荣誉法典》中规定的职业道德,像司法人员一样,给任何人以公正严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对公务人员的怀疑,使国家、政府的威信受损。因此,公务人员一律不准经商,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性事业。凡利用国家职权泄露国家机密的,将根据《国家保密法》予以严惩。同时,公务人员也不可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施政任意批评或使政府为难。
再次,关于文官的监管制度。在英国的文官监管制度中,司法监督的机制比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于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纠纷,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与此同时,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于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越权侵权等案件。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管辖手段一般采取颁布调查令、诉讼终结令与执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颁发诉讼终结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审判活动。
晋升一般要根据现职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高级人员注重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各部未尽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职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级职位。升迁由各部升迁委员会加以处理。升迁委员会是临时性的组织,其成员因处理晋升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达“升迁范围”的人员面试,根据其应付面试的能力以及历年的考绩,来作是否晋升的建议。升迁委员会的建议,系向各部人事处长或常务次官提出,并依各人的年资先后顺序列成名单,一旦职位出缺,即依次升迁。
按照目前的规定,每个新进入文职部门的人都有—段试用期(依等级而定,长短不等,在一定情况下延长试用期)。晋级由统考和本部门考绩这两个方面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不过英国的行政学专家一般都不主张用考试的方法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因为实践证明,服务多年的人,其考试成绩—般都不如刚从学校毕业出来人员,而文职人员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应付升级的考试上,就很难专心从事他们所服务的工作。
英国文官的工资待遇比较优厚,文官的薪金高于企业职工。其工资制度强调四项原则:
1、比较平衡原则。政府文官的工资要“同文官系统以外的广泛可比工作的工资有一个公正的比例”,同其他行业或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保持大体平衡。
2、适应物价原则。文官的工资必须随着物价上涨而相应提高,以保证文官的实际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3、同工同酬原则。主要是指妇女同男子在公职岗位上做相同的工作必须给予相同的报酬,不得歧视妇女。
4、定期提薪原则。各级文官每年按照工资等级表逐步提新。在实际执行中,有时政府财政困难,也拖延过提薪原则,为此,英国文官举行过罢工,表示抗议,以维护定期提新原则,保护他们的生活权利。
如果在调整工资方面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提交“文官仲裁法庭”裁决,法庭庭长由就业部指定。法庭成员必须包括公职人员代表。对于高级文官工资待遇的纠纷,由特别组成的复审机构提出意见,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决定。
英国文官享有几种工资照发的休假。—是结婚、近亲逝世、急迫任务需要可休“特种假”,照发全部工资。二是带全部工资的病假可休六个月。三是带全部工资的“年度休假”,假期长短,按工龄和等级决定,最少三周,最多六周。女公职人员可以享受三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可领全部工资。
英国文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标准办公时间是41-42小时。工作需要加班,领取相当平时工资的1.5倍加班费。
Ⅳ 英国首相有哪几方面的权力
(1)英王任免内阁成员和其他政府官员、主教和教士、以及册封终身贵族,都由首相提名,首相有权改组内阁,选择内阁阁员人选。(2)有权决定内阁议事日程并主持内阁会议,首相的总结性发言就是内阁对有关问题的决定,首相宣布某项新的政府政策,内阁成员必须拥护和支持。(3)作为政府首脑,代表内阁在议会为政府的重要政策进行解释和辩护,负责回答下院对政府总政策及政府行为的质询。(4)当下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首相有权也是提请英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5)按传统习惯,首相也是首席财政大臣和文官大臣,通过领导财政常务次官、文官首脑和内阁次官掌握高级文官的任免权,保持对常任公务员的控制。(6)作为执政党领袖,首相可通过党纪约束在议会占据多数的本党议员,从而影响和左右议会的立法活动。(7)首相还有权通过内阁提请英王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政府可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广泛的非常权力,等等。
Ⅵ 英国大学终身教授年薪
英国大学一般教授会在六七万英镑以上,10万以下,名校名教授大概8万英镑以上。
根据《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imesHigherEcation)的数据,2015-2016年,英国教授的平均工资为79,030英镑(691592元人民币)。其他高级学者的平均收入为82,506英镑(722010元人民币),而其他学者(讲师,高级讲师和研究人员)的平均收入为43,607英镑(381605元人民币)。薪酬区间:38万至72万人民币。
Ⅶ 英国教授称如果允许的话,数亿印度女性都希望去中国,原因是什么
平等或许是一种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巴尔扎克
说起移民这个词,相信大多数中国人都会发自内心的反对,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十分注重家乡,甚至还有落叶归根这个词的产生,意思就是说无论身在何方,最后都还是要回到家乡的,人最不能忘记的就是养育过自己的父母和家乡,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对于中国人是这样,那对于世界很多人也一定都是这样,如果你这么想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有一个国家的人民,尤其是女性,就天天想着要移民,而且是要移民中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平等的相爱,因为我们互相了解,互相尊重。——列夫·托尔斯泰
因为在中国,女性的地位就非常高,很多事情都是由男性来承担,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女性,甚至有些女性比男性的地位还要高,比如在很多中国家庭中,基本都是女性掌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这在印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中国也得到了很多印度女性的向往,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位英国教授才会出现那样的言论,现在看来,不是没有道理的,虽然中国也曾有过男尊女卑的思想,但早已经抛弃了,而印度却还存在,并且非常严重,不得不让人深思,对此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留言和评论哦,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
《世界名人语录》
Ⅷ 介绍中世纪英国权力阶层
中世纪的个人权利不同于近代意义上个人权利或个人基本权利,我们可称之为原始个 人权利。中世纪个人权利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潜在的个人权利 。在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中国和西欧社会都是一种等级制度或身份制度,就其制度的 本质即人身依附性而言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然而人身依附的形式和程度却难以说没有 区别。这种区别集中表现在个体权利上,权利及其权利关系显然是中西传统政治制度异 同比较研究的重要切入点。
很久以来,人们就看到了西欧中世纪存在着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人们发现, 在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尤其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 ,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关系,某种程度的契约关系或者说某种程度的权利义务。
教权与王权就存在着这种关系。现任哈佛大学名誉教授伯尔曼所着《法律与革命》一 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20世纪末叶问世后在国际学术界产 生了很大的影响,该书被认为“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着作”;20世纪90年代译为中文 出版后在我国学术界亦引起广泛关注。伯尔曼所指的革命是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 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中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 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氏认为这一变革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 ,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或取代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 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 或不能同时具备的。
其实,伯尔曼所说的西欧社会的这种“妥协”或契约关系,从范围上看不仅仅发生在 教权与俗权之间,从时间上看也要早得多,并非始于伯氏所说的教皇革命。西欧中世纪 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就表现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关系,所谓“由于 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因此,西方 学者普遍认为其中包含了契约关系的因素。而封君封臣关系以及庇护制的产生比教皇革 命要早几个世纪。西欧封建制明显受到日尔曼人“亲兵制”和罗马法中“契约”法律的 很大影响,所以梅因以相当肯定的口吻表示:“我曾不止一次地说过,(西欧)‘封建制 度’是古代蛮族习惯和罗马法的一种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释都是不足信的,甚至是不可 领会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契约关系不同于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关 系,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生,梅因称它为“原始契约”。梅因说,从罗 马契约法中“借用来的原作为保护臣民权利的用语竟成为国王和人民间一个现实的原始 契约的学说,这一学说首先在英国人手中,后来,特别是在法国人手中发展成为社会和 法律一切现象的一种广博的解释”。
如果说梅因“原始契约”说可以成立,那么这种契约关系在王权与贵族诸侯之间的表 现同样令人印象深刻。大家知道,西欧的国王是诸大贵族中的一员,早期的国王是由贵 族会议推举而产生的,所以恩格斯曾称西欧早期封建制为贵族民主制。德意志很久以后 还保留着七家大贵族出任国王的法定资格,七家大贵族被称为“七大选侯”。国王与贵 族之间有着某种承诺或“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即使国王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可以放 弃原有的承诺,甚至举兵共讨之。13世纪初英国贵族及骑士与国王约翰的一系列冲突, 包括谈判、战争和战争威胁都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而最后由国王和25名男爵作为 执行人签字的《自由大宪章》,可认为是国王与贵族关系第一次诉诸文字的“约定”, 该约定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一步作了调整。
国王与贵族诸侯一直有“约”,而且约定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级”。如果说《自由大宪章》是以王权的让步而告终,那么半个世纪后英国 等级会议的召开则是以王权更大的让步而达成的新妥协。在男爵们拟订的一份协议即“ 牛津条款”上,比以前对约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普通自由民、骑士下层 的利益。等级会议的第一、第二等级是僧侣的和世俗的贵族,现在又出现了非贵族的第 三等级,于是王权不仅与贵族有约,而且与第三等级有“约”。在着名的“威斯敏斯特 条例”中,禁止领主随意扣押自由佃户的土地和财产,若要扣押,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谓等级会议,其实质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的契约以及不同等级之间 的契约。不过,在西欧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内,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是颇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于孟德斯鸠将有无稳定的、与王权平衡的贵族群体作为区分西方与非西 方的社会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西欧封建社会为原始契约性的贵族等 级制。
在社会的上层是王权与贵族,在社会的下层,即在大大小小的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 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在领主的 庄园里,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和领主管家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某 一个农奴,而要根据习惯法并在庄园法庭上进行裁决。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 贫困,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他有条件坚持某些个人权利, 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显然,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 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 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 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 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农奴在内的农民个人财产的普遍、有效的积累 ,虽然主要通过“静悄悄的劳动”和法庭斗争而非暴力厮杀,却逐渐从根本上削弱着封 建制度的统治基础。如同伯尔曼所指出的:在西欧,在那样的条件下,“所谓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 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
所谓习惯法也可理解为领主与佃户之间的一种“约定”。这样,庄民与领主相对,领 主或贵族与王权相对,王权与城市相对,城市与领主相对,领主与商人相对,当然还有 教会与王权相对等等,从而形成西欧多元的法律体系和多元的社会结构。
原始的契约关系是多元社会结构的前提,那么什么是契约关系的前提呢?
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约关系 总是与一定发展程度的独立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西欧中世纪是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以 及社会生产力逐渐积累和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个体和个人权利及其观念不断发展的历 史。日尔曼人处在野蛮高级阶段时,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铁器的个人生产力,这使 得他们在塔西佗时代(公元1世纪)就以个体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原始性的集体协作生 产,所以生产者个体进入文明社会前就有了较强的独立性。他们向文明社会的过渡与对 罗马帝国的征服和融合联系在一起,罗马社会晚期高度发展的私法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影 响了日尔曼人。公社社员的份儿地很快变成了可以世袭享用并可以自由转让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壳下由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后,他们仍然享有马尔克公社遗存 下来的一些传统的经济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对领主,乃至对国王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是他们所以能够达成一定契约关系的基础。人们看到多元的政治经济生活总是或一度 是个体与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殊不知个人及个人权利发展乃是多元社会发展的源泉。
从占绝大人口比例的生产者方面看,西欧个人权利的发展确实经过了一个历史过程。
西欧农民在维护和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中,有时也诉诸暴力,但更多的时候是靠法庭 斗争和货币赎买,这是劳动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两把利剑,货币卖买被恩格斯称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权,而 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归宿,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 如,中世纪初期佃户的负担量是不确定的,尤其被称为任意税的塔利税,使农民苦不堪 言;农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没有迁徙的自由,逃亡农奴常常被原庄园领主追捕。然而, 经过反复的较量,到中世纪中期以后,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记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纪法理,农奴没有个人财产,因而也就无所谓死前做遗嘱的必要和权利,而到14世 纪后,大部分农奴都先后获得了遗嘱权,从而使法律实际上承认了农奴的个人财产所有 权。最初农奴及其子弟也没有上学和作牧师的权利,他们就以货币为手段不断使其子女 挤入学校或教堂,在实践中使得那一戒律变得残破不堪。1406年英国国会最先颁布了保 证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的着名法案,而此前不少农奴的后代已步入高级圣职的行列,包 括举足轻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职。由于马尔克的民主传统,使得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 制最残酷的时期,也能通过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获得某种程度的 保护,不断发展和扩大个人权利,尽管是有限的权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权利。这并不 是说,西欧中世纪农奴不是受压迫的群体,而是说他们有条件不断改善自己的社会处, 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显然,包括劳动大众在内,这个社会逐渐酝酿形成了主体权利 生长和发展的环境。在资本主义萌芽滋长的同时,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经确立了个人权 利的生长点,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进一步刺激后者的发展。西欧主体权利和 契约关系的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得益彰,到16世纪,英格兰和荷兰在人类历史上最 先跨入市场经济的行列,市场经济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广泛的经济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本主义就是市场经济加契约性政治制度,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近 代政治构架,都离不开个人权利发展。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等级权利与近代个人 权利远没有一道鸿沟。虽然日尔曼人文明的历史与东方相比不很长,但他们在中世纪却 拥有上千年权利斗争的传统。个人及个人权利经历了比较长足的发展,而且从中世纪的 权利斗争中产生了一套政治游戏规则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政治竞争传统和政治 思维习惯,为近代人所继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础,即是以契约关系为原则的法制社会 。这种法制社会的标志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机关职权确立和执行的底线。 所谓宪政意识就是个人基本权利高于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