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国的国体是什么
国体是资产阶级专政。
从国体上来说,英国属于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质是资本主义制度国家。英国是议会至上,议会分上议院(也称贵族院)和下议院。上议院议员是荣誉性质的,在立法上只具有一定影响力,不具有实际立法权。下议院议员代表选区民众的权利,是真正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英国实行普选制,将全国按人口划分成若干选区,按人口比例选举出认为能代表其权益的政党候选人作为本区域下议院议员。英国是多党制国家,主要是两大政党即保守党和工党。哪个政党在议会选举中其议员数量超过半数即获胜,该党领袖即获得组阁权并成为内阁首相。
但首相的产生在法律程序上要经过下议院全体会议选举,但理所当然是多数党领袖当选,首相对议会负责。英国首相任期四年可联选连任,与议会议员任期一致。首相亦是下议院议员。首相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前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英国首相是政府首脑,名义上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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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从国体上来说,英国属于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质是资本主义制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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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英国在什么时候确立了议会的权威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 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英国是西方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立近代资本主义立法体制的国家之一。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两院的立法权力经历了一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权力由弱而强的过程。14世纪时,立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立法请求权,上院则有立法同意权。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的立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而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月。1949年通过的新议会法规定,上院对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为1年;除财政法案下院可以径送国王批准成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经过下院连续两个会期通过的,虽经上院拖延,也可以径成为法律。本世纪以来,英国工党主张从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为一个不是民选而又不能顺应舆论的机构,不宜肩负立法的使命。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因此有人说,英国是“议会万能”的国家,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英国着名宪法学家A.V.戴雪早就对其议会至上的地位做了论述: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更进一步说,……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机构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
第二,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财政监督。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
③ 为什么英国议会权利至上
因为国王统而不治,而政府首脑首相是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的,因此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内阁。所以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④ 反映议会至上是哪个国家
Supremacy of Parliament,指强调议会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一种政治理念。最早由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发展而来。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只有人民才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代表机关来实现的,所以,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代表机关或议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议会的权威。在议会至上原则支配下,议会的权威事实上大于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威,宪法也是不成文的,由议会制定,但不能从根本上限制议会自身的权力。英国是实践议会至上理念的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议会享有绝对至上的权威,但近年来随着英国加入欧盟,议会至上的理念发生了动摇。
⑤ 英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有什么权力
英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上下议院,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上议院的立法权是,提出法案延迟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的生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有659名议员,任期五年。下议院的立法权是提出重要法案,事先讨论并通过法案,问问题,财政法案只能由下议院提出并通过。上议院的权利是讨论财政法的权利,由于许多贵族成员都在该国担任重要职务并且经验丰富,因此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具有重大影响。其次,该法案的否决票推迟一年仍会阻碍下议院(下议院)的法案,特别是对时间敏感的法案推迟一年,会使该法案实质上无效。
⑥ 17世纪开始英国颁布什么,坚持议会至上,限制国王的权力
权利法案,英国第一步资本主义成文法案
⑦ 为什么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公元5至7世纪,盎格鲁一撒克逊人趁罗马帝国崩溃之机征服了大不列颠岛的中部和南部,在英格兰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这些王国的国王与贵族代表组成“贤人会议”,共同治理国家。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世袭的原则选举王位继承人,辅助国王决定王国及其他内外大事。以后,诺曼王朝(1066-1154年)在贤人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大会议”制度。那时,一般情况下,王室的费用,无论是用于私人还是公务,都要从国王的收入中支付。而国王征收封建捐税实际上是受限制的,其数量不得超过习惯所许可的限度。如遇紧急情况比如战争需要额外的财源时,国王就得寻求封建贵族们的大笔捐赠,其渠道就是“大会议”。到了13世纪,几代国王都感到税收和一般捐赠已不足以支付政府的开支,于是他们召集封建权贵以及各郡、城市、镇的代表开会,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同意征收特别的税款。这样,“大会议”就按参会者的身份变成了两部分,这两部分经过长期的演变成了现今的议会两院,由贵族们参加的会议演变成了贵族院即“上院”,由地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则演变成了平民院即“下院”。这两部分与国王一起,构成今天所说的“议会”。 1215年,大贵族为抗议国王约翰未经同意就向他们征收特别捐赠的做法,组织起来,拟定了《自由大宪章》,逼迫约翰签署。该宪章规定,国王向贵族征税,必须先召集贵族大会,征得他们的同意。 约翰王死后,其子亨利三世继位。亨利不顾《自由大宪章》的约束,加重捐税,引起贵族们的抗争。1258年4月,亨利因国库空虚再度召开议会,大贵族借机提出他们的条件。国王与贵族达成协议:由12名御前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组成24人委员会拟定政治改革条例;国王表示将遵守条例,如违反,愿受开除教籍之惩罚;大贵族则保证,如国王信守诺言,他们就批准赋税。最终,国王接受24人委员会提交的“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一切法令不得与议会法规抵触;议会一年必须召开三次;议会召开时,15名咨议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必须出席;议会有权对国家各方面事务作出决策。至此,议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于国王并定期举行会议的国家机构,其地位进一步提高。 1295年11月13日,国王爱德华一世为了征收税款,特地召集新的议会开会。出席这次议会的有四百多人,由三部分人构成: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大修道院院长、7位伯爵、41位男爵,他们由国王特诏赴会;每个主教管区有2名教士代表,由主教决定;每个郡有2名骑士代表、每个市有2名市民代表、每个自治市有2名市民代表,他们由各郡、市选举产生。这些人代表了当时英国社会的两大阶级:贵族及他们的宗教代表即教士和包括骑士在内的平民。史学家们将这届议会称为“模范议会”。它的主要意义在于,由选举产生的骑士和市民代表的参加使议会具有了代议性质。据此,人们称1295年的模范议会为“第一个代议性议会”。 模范议会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英国议会的产生。但是在中世纪,英国议会还只是从属于王权的封建议会。在模范议会初期,下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爱德华一世在位的最后12年间,共召集了19次议会,但至少有6次没有地方代表出席。爱德华二世继位后,开始正规地召集“下院”会议。随着国王对税收需求的增多,“下院”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1327年废除爱德华二世是英国议会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爱德华二世倚重姻亲和内府管理政务,压制议会,引起大贵族的不满。于是大贵族趁国王滞留国外之机,召集议会开会,发布《斥国王书》,罗列了国王的一些过失和罪行,宣布国王的统治不仅完全背离了他加冕誓言的精神,而且说他不思悔改,实属罪恶昭彰。最后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这次事件实际上是一次弹劾案,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发生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宣布了议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确定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并再次否定了国王的征税权和进口权,规定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的会议。议会的最高权力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⑧ 英国称霸多少年
英国称霸世界300年。
17世纪的英国在制定外交政策时,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英国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作为一个岛国,英国人认为对其利益构成威胁的首先是欧洲大陆上最强大的国家,因此英国人千方百计联合欧陆的次强和其他较弱的国家去反对那个一等强国。
在整个18世纪和19世纪初,英国的头号敌人就是法国。但自拿破仑战败,法国走向衰落。普法战争以后,德国取代法国成为欧陆一等强国,英国人根据利益至上的原则,迅速调整外交策略,与他的世仇法国结为盟友,共同反对德国这个后起之秀。二战结束后,苏联成为欧陆和世界范围内的超级大国,英国人的盟友里面又毫不犹豫的加上了德国(西德)这个曾让他血流成河的国家。
至于英美之间的关系,虽然也曾爆发战争,但独立战争与其说是一场外战,倒还不如说是一场内战。战争的结果仅仅使两个同种同文的国家由父子关系变为兄弟关系,其实他们还是一家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
英国人的实用主义外交政策和利益至上的交友原则使其称霸世界300年,建立起了人类历史上空前未有的日不落帝国。
⑨ 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王权至上”和反对专制这种矛盾的
在英国一千五百年的法制进程中王权曾扮演了一个相当特别的角色,王权的得失进退与英国的法制状况密切相关。英国历史中的王权与法之间充满了矛盾却又是英国法制的生命力之所在,多数论着都对英王须接受法律辖制的观念赞赏有加。然而王权却并不是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的,特别是诺曼之后的王权建设充满力度,强大的行政体系对英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甚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让人惊讶的是,法律却并没有被王权玩弄于股掌,十六、十七世纪的王权与司法权之争以及十八世纪的人民主权宣传最终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庞德说:“这一原则滥觞于封建思想的君主与君臣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历史角度考察,这一基本理念早已蕴含于日耳曼法。以哲学角度考查,这一原则起源于统治者们应依规范而不是专断、应依理性而不是主观臆断来实施统治行为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