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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议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4 13:53:29

㈠ 英国议会与法国三级议会诞生原因,区别,各自影响

英国议会与法国三级会议的比较

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伴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英国在十三世纪末形成了等级代表权力机关——议会,法国于十四世纪初产生了等级代表权力机关——三级会议,两国的政治制度由此而过渡到了等级君主制阶段。但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议会和三级会议却走上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后的命运也大相径庭。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英国的议会是在反对王权的斗争中由御前大会议演变而来的。御前会议是英国封建社会初期由国王召集全国最大的封建主组成的会议,主要是为国王提供咨询、商讨国事、决议重大决策等。御前会议又分两种:御前大会议和御前小会议。御前小会议一般由少数大教士、大贵族和王室成员参加,经常召开;御前大会议除了小会议的成员外,还有直接接受国王封地的中小贵族参加,每年召开三次。

御前会议的存在,使英国王权受到一定制约十三世纪,封建主以御前大会议为阵地,联合新兴市民,反对国王滥用权力,先后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限制王权。孟福尔又把市民代表正式纳入议会,议会的成员和职能逐渐定位。1295年“模范国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议会正式形成。此后,它不仅定期召开,而且职能不断增多,至十六世纪已获得了立法权、决定赋税权、对政府的监督权及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成为英国上层建筑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实体。对此,都铎晚期着名的蠢枝隐政论家胡克作了这样的描述:“英国议会是本国所有政治权力赖以存在的基础。”

中世纪末期,随着王权的增长、专制制度的形成,英王通过操纵议员选举、控制议长人选、莅临议会训话等方式来影响议会,议会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但议会的组织形式及功能却仍然存在着,所有重大立法都只能借助议会才能完成,国王只能利用、引导而不能绕开议会,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重大作用。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后,无视这一事实,鼓吹君权神授,不容许议会对王权的限制,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中,专制王权被推翻,议会一时成为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经过克伦威尔独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反复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议会由封建的等级代表权力机关变为近代的国家权力机关。随着内阁制的形成和三次议会改革的完成,议会最终成为英国近现代的民主权力机关和政治制度的核心。法国的三级会议渊源于王室大会议,即国王与其直属附庸之间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组成的政治组织。

十一世纪之前,由于法国王权衰微、封建主势力强大,封建主藐视国王作为其领主的权利带厅,拒绝出席王室大会议,使王室大会议形同搭纤虚设。十一世纪后,借助新兴市民的支持,王权逐渐强大,封建主才逐渐回到王室大会议。与此同时,随着城市的产生与发展,许多城市取得了自治,成为直接听命于国王的附庸,其代表也开始参加王室大会议,但他们的地位并没有固定。直到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在同教皇的激烈斗争中,为了取得国内各阶层特别是新兴市民对自己的支持及征收新税,邀请教士、贵族、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开会,讨论国家的财政和税收、批准国王的赋税,法国的三级会议正式形成。

法国的三级会议一开始获得的只是赋税的讨论权,召开的目的是让代表们履行作为封臣的纳税义务。十四世纪初,在对付教皇的斗争中,法王成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三级会议全力支持国王,王权得以壮大。英法百年战争前期,法国被打败、国王被俘,国王的权威下降,王太子被迫于1357年颁布“三月敕令”——三级会议定期召开,有批准赋税权监督政府权等,三级会议的权力由此发展到了最高峰。遗憾的是这在法国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紧接着百年战争后期,面临亡国危险的法国,国王成为民族精神的化身而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全力支持。

1439年,三级会议决定,国王可以不经三级会议的批准而征收新税,把自己的基本权力拱手让给了国王。百年战争的最后胜利提高了法国王权的威望,国王趁势进一步加强王权,以国王为中心的专制机构逐渐扩大,三级会议在法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步缩小,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召开一次,到1614年后便停止了召开,国王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1789年,在法国专制统治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况下,国王路易十六又拣起已经废止了175年的三级会议,力图通过它克服危机、挽救法国。但三级会议无法起到协调矛盾、克服危机、促进改革的作用,资产阶级为首的第三等级也无法利用它来反对王权。在这种情况下,第三等级抛开三级会议单独开会,宣称自己是代表全体国民的国民议会,要制订宪法,限制王权。至此,法国的三级会议被彻底画上了句号。

黑格尔曾指出:国家制度是各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同样一种权力机关,在不同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演绎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中世纪英国议会和法国三级会议的不同命运同样是英法两国不同的历史发展状况导致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形成背景的差异。英国中世纪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质,大贵族组成的贤人会议享有较多的权力。“诺曼征服”后,英国形成了比较强大的王权,御前会议代替了贤人会议,大贵族的传统权力受到了抑制,但贵族们并不甘心,一旦王权衰弱或出现危机,他们就伺机反抗,联合起来争取自己固有的权利。英国议会正是形成于这样一个王权出现危机的历史转折时期:十三世纪,英国国王不仅在与法王争夺领土的斗争中接连败北,在与教皇的较量中也伏首称臣,国王的权威大大下降,贵族们趁机争取自己的权利。封建主、教士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市民、骑士结成联盟对抗国王、限制王权,这种斗争促使了议会逐渐形成。而法国早期历史上诸侯林立、王权弱小。城市兴起后,市民为发展经济,支持与他们同样反对封建割据的王权。在封建割据阻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加强王权成为历史的进步趋势;在反对教皇、维护法国民族利益的斗争中国王又成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王为了取得和利用社会有产阶层的财政支持,主动召集了三级会议。一言概之,英国议会形成于王权强大而又遭到削弱的历史转折关头,限制王权是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呼声,议会是社会各阶层自下而上限制王权的结果;而法国的三级会议出现于王权弱小却又需要加强、加强王权成为历史进步趋势的时代背景下,由国王自上而下组织召开的。这使议会与三级会议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即限制王权与加强王权。

第二,两者本身的差异。法国的三级会议是王权加强过程中的一个事件,是国王主动召开的,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它没有规定何时召开,多长时间召开一次,召开与否由国王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往往是在国王需要征收新税或需要各等级代表的支持处理一些重大问题时,才召开三级会议,会议的内容也由国王决定,会议完全操纵在国王手中。而在英国,议会是从传统的权力机构御前大会议演变而来,在反对国王、限制王权的斗争中,议会的权力及功能逐渐明晰,《牛津条例》还明文规定了议会必须一年召开三次及召开的时间。英国的议会一开始就是代表混合开会,虽然十四世纪后形成了两院,但总的说来,议会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国家政事的,国王与议会处于平行而又相互制约的地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议会通过自己的斗争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而法国的三级会议一开始就是三个等级分别开会,只有在向国王作出答复时才聚集在一起,从没有形成一个整体,三个等级各有一票表决权,各等级之间界限分明、矛盾与分歧明显,国王高居三级会议之上,往往利用三个等级之间的分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三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国家的财政和税收,就国王的新税发表意见,但并不是国王征收新税必须得到三级会议的批准。事实上,三级会议从来没有取得表决税案的大权,只是在讨论税收的同时,可以向国王提出一些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改革作为补偿。参加三级会议的代表,可以说并不是在行使权力,而是遵照国王的命令,以尽“金钱援助”的封建性义务。而在英国,御前会议的权力是议会权力的渊源,《牛津条例》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对议会的权力范围作出了规定,包括立法、赋税及对国家各方面事务的决策权力。议会代表通过不断斗争,使议会成为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决定赋税的唯一权力机关、对政府有力的监督机关。

第三,两国政治传统的不同。英法早期的历史发展呈现了不同的风貌,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传统。英国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主要表现为氏族会议基础上演变成的贤人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王的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由贤人会议通过,院的多数席位,控制了议会下院,使议会下院的力量和影响日益扩大。新兴政治力量的兴起,使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增强,为反对国王的专制做了充分的准备。

十五世纪,法国的经济特别是工商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法国资本主义向农业渗透的过程非常缓慢,农业中也没有出现英国似的新贵族,新兴的资产阶级没有同盟军,势单力薄,还不足以形成左右法国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与此同时,法国资产阶级的成长是与王权的强大及国家重商主义政策的推行同步的:中世纪中期,市民在经济上支持王权,王权从政治上为市民发展经济服务,王权与市民互为联盟;中世纪末期,在资本主义萌芽的过程中,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在国内对工商业实行保护、支持政策,在国外积极寻求海外市场,这些内外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密切了资产阶级与王权的联盟,使资产阶级谋求政治独立的愿望微弱;十六世纪后,在价格革命和意大利战争的影响下,法国政府的开支不断增加,为弥补财政亏空,大量增加国税、发行公债,资产阶级又纷纷充当国王的包税人、债权人,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资产阶级与王权的联盟更加密切。为了寻求政治地位,发了财的资产阶级往往通过买官鬻爵挤入统治阶级行列,成为“穿袍贵族”,这在满足了新兴资产阶级参政心理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了其实现政治独立的激情,增强了对王权的依赖。这样,法国资产阶级既得到了国王的庇护与恩惠,也受到了王权的控制,他们与王权互为联盟的最终结果是王权借资产阶级的支持而强大,资产阶级因王权的庇护而没有成为坚挺的政治力量。对此,恩格斯曾指出:“王权和市民的联盟发端于十一世纪,……直到这一联盟帮助王权取得最后胜利,而王权则以奴役和掠夺报答了他的盟友为止。”

同样是城市兴起、新兴政治力量的出现,在英法两国却出现了不同的政治发展趋势。“在英国,农村和城市融合的主要目的是对抗王权,而在法国,这种融合主要是通过王权促成的,因而造成了根本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结果”。

第五,重大历史事件对两国的影响不同。1337-1453年的百年战争对英法两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强化了法国的专制王权,削弱了英国大贵族的力量、强化了议会力量。百年战争期间的法国,民族精神至上,王权成为民族统一的象征。战争的最后胜利反过来进一步提高了国王的威望,国王趁机加强王权,不断强化专制机器。与此同时,法国的旧贵族积极参与战争,在战争中立了一定的功劳,战后他们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成为王权的隐患,为对付他们,国王进一步发展专制机器,最终建立起了绝对专制的王权。

而在英国,为支持百年战争,讨论赋税成为议会的主要内容,议会通过控制税收迫使国王让步,不仅获得了弹劾权、财政监督权,还获得了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力。不仅如此,1339-1340年英王爱德华在欧洲大陆作战期间,议会还承担起了后方供应和国内治安的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议会的地位。英国是百年战争的最后失败者,战争结束后,英国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封建主因战争失败而分裂,两大贵族集团组成两大阵营,为了争夺国家政权互相斯杀。这场内战使双方两败俱伤,封建主势力一蹶不振,国王转而寻求新兴资产阶级的支持。亨利八世时成立的国王的咨询机关——枢密院的成员大多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地方官吏也多由他们担任。这时的英国王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支持之上的,王权强大的基础是王权与资产阶级、新贵族的联盟。一旦这一联盟破裂,王权就会大大削弱,已经发展起来的议会就有战胜王权的可能。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正是以议会为阵地最终战胜王权的。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也对英法两国的政治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英国的宗教改革是以议会的名义进行的,从十四世纪中叶起,英国议会连续颁布“有禄圣职铨叙法”和“蔑视王权警告法”等法律,限制教皇在英国的权力,1534年,议会又颁布“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实现了民族化的同时,也使英国议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议会成为唯一拥有最高权威的全国性代表会议,议会法成为真正的最高法律。

国王虽然是国家和教会的最高首脑,但正是议会通过的一系列法案才使国王的权威有了实际的保证,国王也极力维护议会的权力和地位。宗教改革后国王被明确宣布为议会的成员,成为议会的组成部分。1585年财政大臣威廉·塞西尔说:“上院贵族是议会的成员之一,代表全国平民的下议员也是议会的成员,女王陛下亦然。”可见宗教改革后,议会变成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的机构,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已居王权之上。

法国的宗教改革是以国王的名义进行的:1438年法王查理七世颁布国务诏书,规定法国宗教会议的权力高于教皇;1516年法王法兰西斯一世与教皇签定“波伦亚协定”,规定法国的高级教职由国王任命、教皇批准,教职人员对国王忠贞不二。通过这些,国王控制了法国的教会,实现了教会民族化的同时,教会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并成为专制王权的工具。

由上述可见,作为封建等级代表权力机关的英国议会和法国三级会议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历程,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既与两者本身的不同有关,更是英法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及历史发展的结果。通过对两者历史命运的关注,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中世纪中后期两国的历史及政治变迁,同时也加深我们对古今各国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认识。

㈡ 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

1640年,新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

一、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二、议会制度的雏形

约翰王并不打算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君臣之间的内战一直打到他死后,继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续与贵族对抗。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顾不得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从此有了“议会”一词,这个词来自法语(西蒙出身法国贵族),原意为“谈论什么”或“辩论什么”。

三、议会制度逐渐成熟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逐渐意识到要稳定封建统治,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须形成某种形式的政治联合。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剥削阶层的联合。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国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

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四、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议会

都铎王朝(1485—1603年)统治时期,专制君主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议会的作用。都铎王朝的社会

基础是新贵族和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王权跟这些新的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的同盟,表现在国王对议会所持的特殊态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贵族和部分工商业者代表所组成的下议院力量加强了,而贵族院的力量却削弱了。在议会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实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脱离了罗马教皇的控制。议会也遵循国王的旨意,通过一些既有利于国王、又有利于新贵族及资产阶级的法案,因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到17世纪,这种由议会通过各种法案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惯例,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王权的法理依据。

在伊丽莎白(1558—1603年)统治晚期,由于伊丽莎白把很多商品的专卖权赐给宠臣,对工商业者的发展极为不利,于是议会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女王无奈,答应停止出售专卖权以平息议会的愤怒。议会对于国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满,16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清教徒数量激增,势力壮大,要求退出英国国教,创造自己的教会团体,保证新的有产阶级在教会事务上的完全独立。而伊丽莎白对清教徒极端敌视,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样受到迫害,专制王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开始出现裂痕。

五、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的议会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回答者:venoly - 初学弟子 一级 6-13 22:47

The parliament” —— has selected the case to the royal power victory which England revolutionizes, first introces at the beginning of for the 17th century English King a Charlie th rule period, parliamentary and royal power struggle survey; Then the key showing bourgeoisie obtained the political power after the revolution once to appear the restoration, the bourgeoisie adopted the way launch coup d'etat which did not bleed, finally completed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and has promulgated the limit royal power "Right Bill".The text tak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ime clue as a master line, guides the student to realize the England bourgeois revolution thoroughly the complexity and the tortuosity; Finally, summarized the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ystem which England established to have widespread and the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world.
回答者:leimeng1205 - 试用期 一级 6-1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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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英国议会的法律名称都有哪些

THE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

㈤ 英国的议会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
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㈥ 英国议会的特点,作用

特点是: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责任内阁制为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首相负责组成,责任内阁制对议会和首相负责;首相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控制下院等。

作用:内阁掌握实权,国王统而不治,虽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没有实权只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起到维系英联邦的作用。

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6)英国会议制度是什么扩展阅读:

组织职能

上院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下院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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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英国的议会和内阁是什么

议会:英国议会君主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 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内阁: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大选后,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并授权由他组阁,批准他提出的内阁成员名单。内阁大臣须由议员充任。英国的内阁最早是由中世纪后期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

㈨ 英国议会的起源与发展

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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