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国议会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② 英国议会成立具体时间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③ 英国议事会兴于何时
英国议会的历史
英国议会始于1265年贵族S.de孟福尔以摄政名义召开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1343年议会分裂为上、下两院。上院由僧侣、贵族组成,称贵族院;下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称平民院或众议院。
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原则,国王权力转到议会,议会遂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现代英国议会的构成
组成现代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构成。上院议员非选举产生,是由宗教贵族(大主教、主教)、世袭贵族、终身贵族、王室贵族和上诉审贵族(高级法官、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等)组成,现有议员1000人左右。下院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现有议员650人。下院每届议员任期最长为5年,两院议员的最低年龄限制均为21岁。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议长按惯例由多数党议员出任。上、下两院均设有全院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等机构,协助议院审查有关议案。
职权英国议会拥有立法、决定征税、批准预算、监督政府和决定王位继承等项权力。这些权力主要由下院行使。上院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上院如不同意下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生效,对于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院还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弹劾案。
立法程序包括3个阶段:①提出议案。议案分公议案、私议案和混合议案3种。②通过议案。任何议案都必须经下院和上院各自的“三读”程序通过,然后交国王批准才生效。③公布议案。议案经议会两院通过后,即呈送英王批准,由英王发给特许证书,交两院议长宣布,有时由王室委员会宣布。英王对议案有否决权,但200多年来从未使用过。
英国议会设于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其附近是白厅,以示行政置于议会的控制之下。下院会议厅面积很小,仅能容纳议员的2/3。厅内左边为反对党议员的座位,右边为执政党议员的座位。政府成员和反对党领袖(影子内阁)分别坐在前排,称前座议员,一般议员坐在后排,称后座议员。下院每周开会4天,一年开会175~200天左右,而上院平均每年开会140天。议会上、下院的所有记录除个别情况外全部公开。上院设有档案局,供人们查阅两院档案。
上院
英国议会开会辩论的时候,对发言人的观点赞同一般表示会站起来喊“YEA”(赞同)反对时喊“NAY”(反对)。
上院与下院同于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of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of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召开会议。
上院议事厅的装潢富丽堂皇。为多项正式仪典的举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为每个新会期前举行的国会开议大典(StateOpeningofParliament),国王于仪式中登上厅内御座,并现身于国会两院,为新会期发表演说,勾划政府施政事宜。
厅内的长椅鬃成红色,故上院有时被称为“红厅”(“RedChamber”)。
“羊毛袋”设于厅内前方,
支持政府的议员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
反对政府的议员坐在羊毛袋左方的座位。
中立议员(Cross-bencher)坐在羊毛袋的对面座位。
上院议员于发言前无需征得主席同意,下院内发言前必须征得主席同意。若有2名以上议员同时起身发言,以院内鼓掌通过的方式决定先听取哪一方的发言。
上议院领袖通常会对发言次序提出建议,一般也受尊重。院内发言须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议员先生们’(“MyLords”)),而非仅向主席一人(下议院习俗如此)。议员间不以第二人称(你)互称,而是用第三人称如‘尊贵的公爵’、‘尊贵的伯爵’、‘尊贵的议员’、‘尊贵吾友’等等。
每位议员于每次会议期间,不得发言逾1次,唯会议召集人可于会议起讫各发表一次演说。贵族院内的发言无时间限制,然而,院方可经由通过动议‘兹不再听取尊贵的议员先生’(“”)以停止某位议员的发言。院方同样也可经由通过动议‘兹对该议题即刻停止发言’以终结辩论。此程序称‘迳付表决’(Cloture,美式英文称Closure。另名guillotine),于院内极其少见。
一旦针对某项议题的发言已达成结论,或召请迳付表决时,该议案即可交付表决。一开始付诸口头表决,由上议院大臣或副院长宣读议题,各议员回应‘满意’(“Content”,即赞成该议案)或‘不满’(“Not-Content”,反对),会议主席随后宣布表决结果。若有议员质疑,随即付诸书面表决(division)。各议员分别进入两室(‘满意’室或‘不满’室)之一,由职员于室中记录其姓名。每室各有两名计票人(Teller,由议员担任)计算参加表决的议员数。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可迳于羊毛袋上表达意向。书面表决完成后,计票人提交计票结果给会议主席。
表决结果若为平手,议案由下列程序决定:继续沿用现行法规,除非多数议员主张修订或驳回;其他新进提案则遭驳回,除非多数议员主张通过。院内法定最低出席人数(quorum)在一般表决或程序表决为三人;在法案表决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数,则表决无效。
下院:议会之母
英国下议院,议事厅布置简单。被称为“议会之母”,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部分,下议院选举产生英国首相。与美国国会仅仅等同于一个咨询机构不同,英国下议院有很大的权力。
英国两院都有很精彩的辩论,上议院的辩论比起下议院来,要精彩得多,但是上议院作出的决议不作数,只作政府参考之用。
下议院辩论主要是发生在执政和反对党之间,有时候第三大党自由党也进来凑凑热闹。
辩论的时候各党议员唇枪舌剑,互不想让,但一般都会保持彬彬有礼,尽管有时候在心里对对方恨得咬牙切齿,表面决不表露。更不会像日本意大利一样,演变为在议会中的人身攻击,上议院专业人士比较多,很多贵族本身就是专门的科学家,金融家,国际关系的研究学者,所以他们的辩论更加能对一个问题说中要害,有时候引经据典,能作出好多精辟实用的论断,其精彩程度之深,可以用来作为大学教材。
历任首相下台之后,都会受封为爵士,进入上议院,不过上议院议员要是想进下议院,就不是那么容易了,首先他要辞去在上议院的资格,也就是说辞去爵位,才能经过选举进入下议院。
④ 英国的议会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
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