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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英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有什么权力
英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上下议院,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上议院的立法权是,提出法案延迟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的生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有659名议员,任期五年。下议院的立法权是提出重要法案,事先讨论并通过法案,问问题,财政法案只能由下议院提出并通过。上议院的权利是讨论财政法的权利,由于许多贵族成员都在该国担任重要职务并且经验丰富,因此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具有重大影响。其次,该法案的否决票推迟一年仍会阻碍下议院(下议院)的法案,特别是对时间敏感的法案推迟一年,会使该法案实质上无效。
③ 英国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为什么权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
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3)英国下议院什么时候掌握权利的扩展阅读:
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进入议会下院的期望日益热切。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成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英国划分650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个席位。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④ 什么时候英国议会有三个部分: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
贵族院又称上议院,平民院又称下议院,出现在14世纪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⑤ 关于英国的政治体制
英国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君主是宪法意义上的国家首脑。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首脑。英国的民主体制具有悠久的历史,自由选举、言论自由、法律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保英国的民主体制绵延至今。
英国民主体制的原则是最长每五年举行一次大选,由人民选举产生设于伦敦的下议院议员(MP)。下议院的每一名议员都代表了英国659个选区中的一个选区,即所谓的“席位”。 通常议员也是主要政党的成员。赢得大多数席位的政党得以组成政府,制定政策。自从1999年以来,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议会也逐渐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其他的议会成员分属于反对党或其他的政党,也可以是独立的议员,其结果就是议会代表了各种不同的政治见解,每个成员都有权就重要的政府问题和政策通过辩论发表意见。下议院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比英国的另一个议会机构--上议院的权力更大。英国的上议院是依据完全不同的原则而形成的,上议会也参与立法的进程。
⑥ 现代为什么下议院成为英国政治权力的核心
历经15世纪晚期的一连串内战,君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而大贵族的权力则不断被削弱。在这些年头中,上、下两院的权力亦同样进一步萎缩,而君主绝对而无上的权威则主导了国家。到了16世纪都铎皇朝期间,君主的权力更达到了顶峰极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图亚特皇朝开始统治以后,君主的权力即从顶端走进下坡。在首两任斯图亚特皇朝的君主,即詹姆士一世与查理一世的统治期间,他们皆曾经在税收、宗教和皇家权力等议题上与下院爆发冲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君主与议会的关系陷入了无可修补的地步,最终更引发了英国内战。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斩首,君主与上议院亦同被废除。此后,下议院理论上虽然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机构,但事实上全国尽皆紧控于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之中,到年,克伦威尔复将国会完全废除。然而,在克伦威尔死后,君主制即在1660年复辟,而上、下两院亦得而重新召开。君主复辟以后,君主的影响力已无复于昔时,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荣革命出走外地以后,君主权力更形削减 在18世纪议会最显着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首相诺斯勋爵因为未能带领英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国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19世纪英国的下议院
踏入19世纪以后,下议院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拥有特权去给予或褫夺一个自治镇的选举权,这使一些不符自治镇资格的地方也获得相当于自治镇的选举权,因而做成了相当严重的溷乱。此外,自1660年以来,由于选区的范围未曾重整过,结果一些原是人口相当的选区,到19世纪时已经人口锐减,但按惯例每个选区却仍可选出两名下院议员。这些被过份代表的选区在当时被戏称“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而当中最着名的要算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和邓尼奇(Dunwich)选区,这两个选区,一个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个更已经陆沉大海,惟它们却仍可在下议院各占两个议席。相反,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工业城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选民往往只能选出代表郡的议员。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口袋选区”(pocket borough),这些小选区多被地主贵族操控,他们大多内定出候选人,然后再由选民“选出”。 在1831年,下议院通过了《改革草桉》,以求纠正上述的种种乱局,但是上议院起先却不愿通过草桉。时任首相格雷伯爵遂即建议威廉四世大量册封支持改革的人士为贵族,以便草桉在上院通过。经过一番风波后,威廉四世终决定接纳格雷伯爵的建议,惟建议在付诸实行前夕,上议院改变初衷,于1832年正式通过草桉。这份法桉世称《1832年改革法桉》,又名《大改革法桉》。根据法桉,所有腐败选区尽皆废除,各自治镇的投票规则统一,至于人口众多的城镇则直接在下院拥有议席,但不少口袋选区却获得保留。在法桉通过以后,下院变得日益独断,而上院的影响力则在这次改革法桉法桉危机中受到损害。此后,对于一些在下院获得大比数通过的法桉,提到上院时,尽管上院有意否决法桉,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这时开始,首相必须得到下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渐成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则。 选后,阿斯奎斯确定了限制上议院权力的草桉必获下院通过。在上院投票前,乔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议,若果上议院不通过此桉,将会有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涌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桉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桉》迅速生效,改变了两院拥有相等立法权的情况。法桉通过后,上院失去对议桉的否决权,只保留下拖延的权利,此外,绝大部份的法桉都不可在上议院搁置超过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49年国会法桉》通过后更减至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而预算桉更不可搁置超过一个月。经此事以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下院都成为国会中较具影响力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