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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未经选举的上议院有多少成员

发布时间:2024-09-13 11:26:15

❶ 英国的平民是否有权参选上议院议员还是只能由贵族担任

上议院有大约700多名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议员”,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贵族(即“俗职议员”,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

资格

上议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上议院议事,且唯有英联邦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在昔日,国籍限制比现在更为严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规定,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

上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与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遭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叛国罪经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在常任上诉法官废除以前,对常任上诉法官的任命亦设下若干条件。唯任职“资深法官”逾两年者,或执业律师达15年者,方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资深法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以及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上议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案》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上议院之资格。上议院中之女性议员全属俗职,英国国教会目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这项争议目前己受关注,未来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俗职议员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上议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议员(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主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启动的议会改革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上议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上议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当中,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获保留院中席位,这两个职位分别是司礼大臣(Earl Marshal)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于其余共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产生,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上议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议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上议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上议院任命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终身出任上议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任命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勋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粹者,当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议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是一个自院内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定文书(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上议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上议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实施,常任上诉法官制度已于2009年废止,这批法官大多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在上院的议席,要到他们在卸任法官后方可恢复,至于日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获委任时,无需加入上议院,亦不一定获封终身贵族。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上议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上议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大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上议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脱离英国。《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世袭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但是此权利后来又随《1999年上议院法案》而丧失。

那92名代表是经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准确的说是由贵族选举出来的贵族代表。除灵职议员和贵族代表外皆为上议院或团体选举选出,并被任命为终身贵族,并且可不予以增补,因此准确的说“终身贵族”头衔的议员是平民或贵族,但并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

❷ 英国的主教在上议院和整个国会中的作用


首先英国的主教隶属于英国国教组织,总议会the general synod。根据2009年的报道显示英国目前有114名主教,其中有44名管辖主教区的高级主教
(参见:《英国国教总议会考虑削减主教数以节省开支》)
其次英国的上议院包括了大约700多名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其中包括你了英国国家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 Lords Spiritual),在上议院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在国会中的作用类似于人大委员会,但是英国上议院一般不提议案,而由下院代表提出。更多的职责在于审议表决通过与否。
参考文献Clergy Act 1661
以上资料来源杭州图书馆希望有助于你的问题研究和解决。

❸ 英国上议会由世袭或任命产生,下议院才是民选,那上议院有何作用

英国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上院议员人数不定,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平均年龄为63岁。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上院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上院的权力很有限。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作用仍然不能忽视。
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然而,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则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英国的下院才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由选举产生。

❹ 英国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的任期分别是

英国没有参议院,只有下议院(也称众议院),众议员的任期是5年。英国的议会是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英国议会制度: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下议院 内容介绍:
下议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
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
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的选民选出,议员当选后,也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现今英国政府的内阁阁臣,绝大部份皆来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历任的英国首相也同样是下院议员。惟在1963年的时候,来自上院的休姆伯爵获任命为英国首相,不过,他在任命后不久,即放弃了贵族爵位,并成功以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选入下院。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❺ 英国上议院的职务

英国上议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联合王国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案细节,并可进行修订。贵族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贵族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上议院大臣;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贵族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议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议案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议案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案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立法职能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主文: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院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公约(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manifesto,对于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贵族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由于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平民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七十五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斯、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关争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关论战、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并非所有司法议员皆出席审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皆由各上诉受理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议,各委员会一般包含五名成员,由资深议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的上诉受理委员会可能包含更多成员。虽然上诉受理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室中举行会议,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中宣判。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即不可再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司法法庭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司法议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梅尔维尔第一子爵亨利·丹达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议院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理内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上议院大臣。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理内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理内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2005年宪政改革案将创设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议院的司法职权,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职权。另外,上议院大臣职务转变,撤除其身兼政府阁员及法官之职责。这项改变的动机,有部分是考虑到,行政、立法、司法因历史缘故三权混合,或与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权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于密多谢克斯会所(Middlesex Guild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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