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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治安法院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10-29 08:29:48

❶ 英国法庭是什么意思

英国法庭是指在英国领土内负责处理诉讼案件的机构,其作用是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处理案件。英国法庭按照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级别和种类,包括基层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英国法庭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确保被诉方和原告获得公正的待遇。
在英国,法官是英国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是独立的、中立的、公正的,他们需要仔细倾听各方证言和辩论,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被告有权进行辩护,证人需要发誓作证真实无误。英国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以保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的权益。
英国法庭的法律体系是多元化的,并多次经过改革和完善。从中世纪开始,英国就有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个层次的法律体系。19世纪后,各级法院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1973年,英国推出了一项改革,把原本混乱的司法体系重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一步提高了整个司法系统的职能和效率。英国法庭系统的多元化和完善性,为保护社会和公民权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❷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

有上诉法院 ,同时上议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

英国的法院制度
现代英国法院
1873年《司法法》统一了一系列法规,1925年重新起草为《最高法院司法(统一)法》,推翻了整个传统的英国法院结构。当代英格兰有一个含有两个部门的上诉法院,一个部门管辖民事案件,一个部门管辖刑事案件,常常是由同一个法官主持审判。
英格兰在诺曼征服(1066年)以后,皇权逐渐延伸至封建领主,到13世纪初期,尽管完全意义上的地方法院还未废除,但是从御前会议演变来的中央法院----即财政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诉讼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至上地位已经得到确立。普通诉讼法院审理涉及普通臣民间的案件,而王座法院审理涉及高爵位的人之间的案件并充当上诉法院。不久皇家巡回法院(itinerant royal courts)设立,以节省民事诉讼当事人去首都威斯敏斯特的人力财力并审判在被刑事起诉关押在郡监狱的人。到14世纪,中央法院的首要职能就是听审来自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件。16世纪,作为一个由大法官执行的与众不同的一套法律体系的衡平法的出现,至少是暂时地打破了法院的统一。
管辖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一直持续着,直到1875年, 《1873年司法法》开始实施才告终止,这一法令规定了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的审判权。纯粹出于管理目的,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管辖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分为三个部分:衡平法官法庭(Chancery)、家事法庭(Family)和王(女王)座法庭(Kings Bench)。从上诉法院有时可上诉到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审判来自英国殖民地及英联邦国家的上诉案件。
1873-75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普通法的规则和衡平法的原则在同样的法院都被执行。现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已取代了先前的立法。
A)民事法院处理私人间的纠纷,其目标不是惩罚而是尽可能恢复当事人双方以前的状态。民事法院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the county courts和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B)刑事法院处理被指控犯罪的人,并决定他们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决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后果。英格兰和威尔士当前的法院系统的建立几乎全部都依靠过去一百年来通过的法律:1873-75年的《司法法》;1971年的《法院法》。
刑事法院的结构从低到高的级别如下:
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
王座法院分院Divisional Cour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上诉法院:刑事分院
上议院
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因此没有陪审团。判刑的程序和审判的程序必须分开,判决有罪是陪审团的程序(证明责任必须让人满意),判刑则交给了法官。
治安法官是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以女王的名义任命,一个治安法院有三个作用。首先,它是一个审判法庭。治安法院是一个行使简易审判权的法院,它在无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审理和判决案件。它们审理不重要的简易罪(轻微盗窃、酗酒、交通肇事),大多是判6个月监禁和/或2000英镑罚款。其次,它是一个预备调查法院地。一个被控可诉罪(译者注:由大陪审团起诉)的人在没有被治安法官审查之前是不能被刑事法院审判的。这个阶段就是广为人知的委托程序。第三,某些治安法官得审理儿童(14岁以下)犯罪和青少年(14岁至17岁)犯罪。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于1972年,受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直接领导,它分为六个巡回区,高等法院法官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推荐由女王任命。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主要城市定期开庭。它包括高等法院的王座分区法官、巡回法官和记录法官recorders(兼职法官)。他们在陪审团参与下开庭。中央刑事法院the criminal court就是人们所知道的“奥贝利”,只审理伦敦市区和郊区或在公海上发生的可诉的刑事案件。
有三种类型的法官在刑事法院开庭。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记录法官。在刑事法院可诉罪按审理目标分为四类,所有的这些案件只要有无罪辩护的提出,则法官必须在由12位市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协助下决定。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创立于1834年,即人们所知道的“奥贝利”。从刑事法院来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决定。
王座法院分部是一个审理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的案件(刑事上诉法,1968年)它包括英格兰皇家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上诉法院法官the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和一定数量的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任命的王座法院分院的法官。由三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上诉案件。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再次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1876年的《上诉管辖权法》组建了一群终身薪水制的上院议员----普通上诉贵族the Lords of Ordinary或法律贵族Law Lords。五个普通上诉贵族组成上议院的刑事审判权。上诉必须至少由三个普通上诉贵族共同审理。每一个贵族发表独自的意见,但判决采纳多数人的意见。
C)上诉法院检查初审法院的工作并纠正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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