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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会有多少个主教

发布时间:2024-11-24 23:40:53

A. 英国政治制度的机构设置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一般在每年的5月举行,各地区的选举会错开举行,而不会集中在1年)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参与地方当局。
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1999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通过《上议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为妥协条件,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
布莱尔的改革方案成为英国上院近年来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尽管如此,上院成员依然来自任命而非选举,要求民主选举上院的呼声从未停止。此后,英国政府先后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选,分比例指派和民选等多种改革方案,并推行了多次公投,但这些方案最终均未通过。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议员们经历了一场被称为“史上最残酷”的议会辩论。旨在改革英国选举制度的一项议案因为争议巨大,在议会的审议不得不夜以继日地进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议院,食宿全在辩论间隙解决。
英国上议院设立于14世纪,有大约700名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贵族,他们大部分是世袭或任命产生。
早在1649年,上议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废止,后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经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但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下议院。
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三大主要政党并立,但在北爱尔兰,这些政党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中的两个——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甚至不在北爱尔兰推举候选人。这三大政党自1678年以来就交替执政过。
北爱尔兰以外地区的主要政党有工党, 保守党(正式名称为保守与统一党)与自由民主党。
此外,以下两个政党在下议院中没有议席,却在欧洲议会中拥有代表英国的议席:英国绿党与英国独立党。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自2014年后,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英国使用多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英国的国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士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
由于简单多数制所产生的对选票差距的扩大作用,在过去的几次国会选举中,一个获得40%左右选票的政党平均可分配到英国下议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获得大胜以来就没有第二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超过50%的选票。总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却在国会中拥有更多席位的情况自二战结束以来倒发生了两次。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英国拥有多党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单一选区中,一名候选人可能以少过半数的得票而赢得胜利。
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议程上重要的一项,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员会所提出的采用联立投票制的建议遭政府忽视以来,工党政府并未进行其他任何试图改革选举制度的尝试。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将不太可能对选举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选民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工党政府丧失在国会的压倒性优势。
低投票率是困绕英国的一个问题,上次国会改选的投票率只有59%。

B. 英国国教是什么

英国国教是指国家和教会联手办教育。它的主要特征是国会严格监督教师培养绅士以古典学科为主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加强英语教学

C. 英国国王成为英国教会最高首脑开始于谁

亨利八世

在英国宗教改革运动的发起者是国王,这使得英国的宗教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运动。自从14~15世纪的英法百年战争结束以后,英国人开始了潜心发展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历程,特别是1485年开始的都铎王朝。这一王朝最着名的国王是亨利八世(1509-1547)和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他们两位的统治时代正是16世纪宗教改革的时代,而英国宗教改革的序幕便是由亨利八世拉开的。

从历史上来看,英格兰从来没有像德意志那样,深深卷入欧洲和教皇政治的旋涡,因而不像德意志人那样对腐败的罗马教会抱有强烈的道德义愤和民族仇恨。重现实、重实际的精神性格使英格兰人不比德意志人那般热衷于内心的信仰或体验。所以,当亨利八世开始宗教改革时,其主要原因不是出于纯洁信仰,而是出于现实政治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并且在宗教改革运动中受新教影响,主要是受加尔文教的影响。

英国宗教改革运动的导火线是亨利八世的一场离婚案。西班牙阿拉贡公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姨母凯瑟琳,她成为亨利八世的妻子,为他生了6个孩子,但只有女儿玛丽一个长大成人。亨利八世很为王位继承人伤神,于是,向罗马教皇提出与凯瑟琳离婚。教皇慑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压力,拒绝了亨利八世的离婚请求。结果,愤怒的亨利八世便开始了对抗教廷的活动。当时的欧洲在路德宗教改革的影响下,反教皇的情绪已经颇为普遍。亨利八世决定利用人们对教会的不满,加强自己的统治。

最后依据教材把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背景概括为:资产阶级要求冲破封建神学思想的束缚,要求宗教改革;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思想的传播,社会各阶层反教会情绪不断高涨;日益强大的王权力图摆脱罗马教权的桎梏三点。

2.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内容

1532年,国会根据亨利八世的要求,通过了一系列法令,规定未经国王许可,神职人员不得向罗马教廷交纳首年贡俸,禁止国民向罗马教廷上诉一切案件。1533年在由国王亲自任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克莱默主持下,法庭正式判决亨利八世与凯瑟琳的婚姻无效,宣布了他与安妮·布琳之间的合法婚姻。被亨利八世的狂妄所激怒的教皇于1533年发布诏书,判决他的离婚无效,并以开除教籍相威胁。亨利八世则针锋相对地发布了一系列对抗罗马教廷的法令,终止向教皇交纳一切岁贡,宣布英国国教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教会,只服从国王的权威。1534年国会通过了着名的“至尊法案”,明文宣告:英王是英格兰国教会的最高首领,标志着英格兰教会与罗马教廷的正式决裂。在国会和贵族的支持下,亨利八世终于在全国实现了宗教改革。

教师应强调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主要限于教会行政方面,他确立了国王对英格兰教会的至尊地位,惩处了一批否认国王至上权威的主教和修士,还有拒绝承认亨利离婚合法性的臣民。他把370多所修道院的土地和财产收归国有,使英格兰的修道院势力遭到毁灭性打击。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世俗地主和乡村贵族的财富大为增加,他们因而成为拥护宗教改革的最坚决的力量。并着重指出,在宗教信仰和神学思想方面,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英国并没有因此成为一个新教国家,天主教教义依然是英格兰教会的正统信仰。

建议学生阅读教科书中的【历史纵横】,了解有关内容。1553年亨利八世和凯瑟琳的女儿玛丽继位。她从小就是一位天主教徒,憎恨宗教改革,重建天主教在英国的统治地位,残酷镇压新教势力,把包括为她父亲主持离婚判决仪式的克莱默在内的数百名新教徒送上了火刑架,因而获得了“血腥的玛丽”之称。她不仅恢复了弥撒仪式和教士独身规则,还说服国会投票表决,使英国无条件地重新效忠于教皇。 1558年亨利八世与安妮·布琳的女儿伊丽莎白继承王位。她虽然从小是一个新教徒,但并没有深刻的宗教信念,她的主要兴趣是治理国家,她不愿意看到由于教派纷争使她的王国分裂。所以,她决定采取温和的政策。基督教会史家沃尔克描述道:“伊丽莎白的感情是彻底英格兰人的,她深切关心英格兰民族的政治和经济抱负,这对她也大有好处。她的这种代表性使许多人跟她的政府和解,这些人若单从宗教信仰考虑本来会遭到排斥的。她把英格兰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无可置疑的。”伊丽莎白对宗教采取了一种灵活和宽松的政策,对天主教和新教进行了调和。1563年发布的《三十九条教规》典型地体现了这种英国式的和解,也成为英格兰国教会的信仰宣言。教会是新教的,一些信条却模棱两可,能够为天主教徒所接受,此外,也保持了主教的组织形式和一些天主教的仪式。

伊丽莎白是英国历史上极富有传奇色彩的女王。她开创了一种兼收并蓄和宽容敦厚的时代氛围,为天主教和新教在英格兰能够和平共处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英国国教会至此得以最终形成,它发展为新教的三大主流派别之一,又称安立甘宗或者圣公会。同路德宗教改革、加尔文宗教改革相比,有人这样评价:“英格兰宗教改革的显着特点是它没有产生像路德、加尔文和诺克斯那样杰出的宗教领袖。而且在伊丽莎白统治开始以前,人民群众没有表现出重大的宗教意识的觉醒。推动英格兰宗教改革的是政治和社会的原因。” 正因如此,英国国教缺乏鲜明的思想特色,一切宗教观点的取舍均以是否有利于英格兰国家发展为原则。在伊丽莎白较为宽容的统治环境中,英国文化发展到一个黄金时期,出现了莎士比亚、弗兰西斯·培根、斯宾塞、本·琼斯等一批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明星。

D. 英国信仰什么教

英国大多数人信奉基督教新教。

在英国,每个人都享有宗教自由,因此,在英国各中心地区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宗教信仰蓬勃发展的局面。英国有两个“官方的”教堂:即英格兰教堂(英国圣公教会)和苏格兰教堂(长老教派),除此之外,各种不同的宗教和数不胜数的教派在英国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代表。

居民多信奉基督教新教,主要分英格兰教会(亦称英国国教圣公会,其成员约占英成人的60%)和苏格兰教会(亦称长老会,有成年教徒59万)。另有天主教及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和佛教等较大的宗教社团。

英国宗教改革:圣公会的成立。

与大陆的情况相比,英格兰的宗教改革走的是一条多少有些不同的路。尽管在教会内也存在着一定的改革压力,但改革的重要力量则来自于1509年登上王位的亨利八世。亨利在位期间逐渐地表现出他在趋向这样的政策,即在英格兰用他自己的权威来代替教皇的权威。

创建英国教会就是为了这个目的。亨利似乎并不太在意教义或神学,而是倾向于关注宗教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实践关系。他任命克兰麦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为英国教会带来了至少某种程度的新教影响。

E. 16世纪宗教改革后,英国有那些主要教派,清教徒主张什么

英国教会仍然动荡(1558一1689)

1.英国的改教运动是漫长的

前文已经看到英国教会的独特之处,其特点之一是:英国的改教运动,政治性超过宗教性;强调组织超过强调教义。

另一个特点是:其它国家改教运动多少已进入定局之时,英国仍然处于动荡和改变的阶段,主要是因为加尔文的影响强烈地临到英国教会,而这影响来到英国比到法国、荷兰、苏格兰等地都晚了很久。

2.加尔文的影响

公元1563年的伊莉沙白决议案,并未解决英国的教会问题。当血腥玛利逼迫时,许多复原教徒逃到日内瓦归附了加尔文,公元1558年,伊莉沙白继玛利人后,登位为英国女王,这批信徒便怀着满腔热情、带着加尔文观念回到英国,因此,几乎在伊莉沙白统治一开始,就听列无数鼓吹彻底改教的呼声。公元1563年的决议案根本不能满足他们,因为他们所期望的是看到英国教会被彻底洁净;因此,这批人就被称为“清教徒”(Puritans)。

3.清教徒渴望改革

英国教会清教徒渴望看到每个教会都有热心的、属灵的、善讲道的牧师;他们要求废除当日流行的牧师礼袍、跪着顶圣餐的方式、婚礼中的戒指仪式以及洗礼时划十字的记号。

清教徒认为牧师礼袍使圣职人员成为特殊阶级,无形中联想到天主教祭司的权威。跪着领圣餐的方式,令人联想到天主教的化质说,敬拜临在圣餐的基督身体。婚礼中的戒指仪式则代表天主教以婚礼为七圣礼之一的看法。对清教徒而言,洗礼时划十字的记号,纯属天主教的迷信。因此,他们迫切希望教会把这些“天主教的旧酵”(old 1eaven of Catholicism)都扫除干净。

不久,他们又进一步要求在每一个教会中选出长老来,负起教会惩治的工作。他们也盼望废除主教制,由百姓选出他们自己的牧师,而且所有牧师地位平等。这项要求,是要使教会行政制度由主教制变成长老制。

清教徒运动的领导人物是卡特赖特(Thomas Cartwright),他是剑桥大学的神学教授。早期反清教徒的首脑人物是惠特吉夫(John Whitgifi),在他的阴谋下,卡特赖特被撤职;此后,卡特赖特便过着流浪与受逼迫的日子,但他仍继续为长老派清教徒主义(Presbyterian Puritanism)不遗余力地劳苦工作。

虽然清教徒反对英国教会的主教制及许多仪式、条文,但他们绝不脱离教会;他们仍愿留在教会中,从内部加以改革,以便照加尔文日内瓦教会的模式,塑造英国教会。

4.分离派脱离英国教会

分离派信徒认为,从内部改革英国教会的工作,不是绝望就是一项冗长乏味的事工。因此,他们决定脱离英国教会,故被称为“分离派”(Separatists)或“不同意者”(Dissenters)。在教会行政制度方面,他们强调每一个教会都是独立自主的,没有一个教会可以干涉另一个教会。因此,他们又称为“公理派”(Congregationalists)或“独立派”(Independentists)。

留在英国教会及脱离英国教会的人,都接受加尔文信仰。

公元1620年在美国普里茅斯(P1ymouth)建立殖民地的,就是分离派信徒,他们也叫“天路客”(Pi1grims)。几年后,建立麻萨诸塞湾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的,则为一批清教徒(Puritans)。

5.清教徒获得优势

伊莉沙白死后四十年内,清教徒都在受压及逼迫之下。直到公元1640年的“长期国会”(Long Parliament),长老派清教徒才占大多数。他们立刻肃清议会,将两位最反对清教徒的人物:斯特拉福伯爵(the Ear1 of Sirafford)与大主教络得(Archbishop Laud)送去审问、定罪及斩头。

国王查理对这些事甚表不悦;他决定将国会中反对党五位领袖加上叛国罪名,但是下议院拒绝交人。

于是国王决定动用武力,使国会屈服。他离开伦敦,前往诺丁安(Nottingham)发动战争,使英国陷入内战之中。

在国王这边的是贵族与士绅;由于他们的英勇与骑术被称为“保王党”(Cavaliers)。在国会这边的是店员、农夫及小部份高阶层份子。保王党都有飘长的髻发,而对敌的一方却留着短发、显出头形,因此被讥为“圆头”(Roundheads)。

战争初期,国王这边占优势。在国会军队中,有一位农夫,名叫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他以睿智的眼光,看出真正的难处,他对一位清教徒国会议员汉普登(Hampden)说:“一批穷酒保和学徒,绝不能打倒贵族。”

克伦威尔是历史上伟人之一。身为骑兵团团长,他表现出高度才干与勇气。他的军团成为出名的“克伦威尔军团”,所向无敌。全体团员都有宗教信仰,他们不起誓、不喝酒、唱着诗、迈向战场。

一个二万一千人的军队按照“克伦威尔军团”的方式组织了起来。这是一个充满宗教热诚的团体,是十字军以来没有见过的现象。这支军队中,大部份军人是敬畏神、心中火热、吟唱圣诗的清教徒。没有战事的时候,他们就在一起读经、祷告、唱诗。

纳斯比之役(Battle of Naseby)中,保王党像风前的糠批溃散,国王被迫投降,审讯之后,国王被判为暴君、卖国贼、谋杀者及公敌,必须处以死刑。公元1649年一月卅日,查理一世走上了伦敦皇宫前的断头台,当时有极多群众在场目睹国王的死刑。

6.威斯敏斯特会议(The Westminster Assemb1y)

在战争进行中,国会决定改革教会,于公元1643年废除主教制,并在威斯敏斯特召开会议,以制订信条及教会行政制度。大会有一百二十一位教牧代表及三十位信徒代表参加,其中除公理派与圣公宗外,大部份是长老派清教徒。由于苏格兰人在战争时给过帮助,所以也将一些席位给苏格兰代表;虽然他们没有投票权,但在会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威斯敏斯特会议成为英国教会史中一次划时代的会议。会中制订了“崇拜指南”(Directory of Worship)以取代过去的“公祷书〕。这本“崇拜指南〕至今仍被长老派及公理派教会所采用。会中也订立了有名的“威斯敏斯特信条”(Wotminster Confession),这是改教运动时期,复原教主义最后一份伟大的信经。此外,也为讲道解经预备了“大本信仰问答”(Larger Catechism);并为教导儿童预备了“小本信仰问答”(Shorter Catechism)。

此次会议非常成功;威斯敏斯特信条及两本信仰问答,都是加尔文派或改革宗教义的最佳文件。

公元1648年,国会通过接受这些文件,只将威斯敏斯特信条作了些许修订。这份信条也在苏格兰全国大会中通过采纳。加尔文派在英国教会所做的改教运动,至此可以说是大功告成。同一年,欧洲大陆的三十年战争,也因韦斯发里亚和约的签订而告结束。

7.清教徒统治结束

纳斯比全胜、和查理一世去世后,军队地位变成了至高无上。大部份军人属于独立派,克伦威尔本人则倾向公理派。国会宣告英国教会的行政体系采长老派,但因受到军队的压力,要使全英国纳入长老派是不可能的。

从公元1649到年间,英国是一个共和政体,克伦威尔被任命为摄政,因此,实际上是军人专制。在克伦威尔治下,各宗教团体都得到相当多的自由,尤其是“不从国教者”(Nonconformists)和“不同意者”(Dissenters)。甚至连最令人讨厌的贵格派信徒(Quakers),克伦威尔也对他们友善。自从内战以来,大约有二千个主教制下的圣职人员,失去他们赖以维生的职业,过着贫困的日子。

8.王权复兴时代

公元1658年九月三日,克伦威尔去世,由他的儿子理查(Richard)继承父亲的遗缺。英国人民普遍对严厉的清教徒主义所施的重轭感到不满;于是从国外将查理一世的儿子请回英国,并加冕为为查理二世。这次司都亚王朝(House of Stuart)重得王权,在历史上称为“公元1660年复辟”(Restoration of 1660)。

复辟后国会做的第一件事是,宽赦所有在内战时与查理一世交战的人,但最高司法院的委员们除外,因为他们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

公元1662年五月,国会(现在是强烈的安立甘派)通过一项新的“教会统一条例〕,将“崇拜指南”(或称公祷书)修改了六百处之多,目的在脱离清教徒主义;并且宣告不许使用修订本以外的任何崇拜仪式。约有二千名长老派教牧人员,因拒绝接受而被免职,过着穷苦的生活。

苏格兰国会在逼迫信徒上,可与英国逼迫不同意者的方式媲美。苏格兰复原教徒称为“立约派”(Covenanters),他们像鹿一样被人到处追赶,甚至那些躲在山洞里秘密聚会的信徒,也被拉出来淹死。

在英国为信仰受苦的大批圣徒中,有一位可怜的思想家,名叫本仁约翰(John

另一位清教徒,名叫弥尔顿(John Mi1ton);出生贵族世家、受过高等教育、并具罕有才华;他在眼睛、孤单、贫苦中,写下了伟大的基督教史诗“失乐园”(Paradise Lost)。

逼迫的结果,使清教徒不得不脱离英国教会。过去他们曾希望留在教会中,从内部改革教会,现在他们被迫采取分离派的立场,他们也成了“不同意者”。

查理二世的一生,都摇摆在不信和迷信天主教之间。公元1685年,在临终前,他接受了罗马天主教信仰。他的兄弟詹姆士二世(James 二)继任国王,是个热诚的天主教徒,一心要在英国恢复天主教。于是他与废除“南特诏谕”的法王路易十四(Louis X N)合谋,以达成心愿。到这时,宗教和政治的自由都面临危机。

9.威廉和玛利(William and Mary)

正当这黑暗时刻,荷兰复原教主义的斗士威廉三世出来,与法王路易十四为敌。威廉的妻子玛利是英王詹姆士二世的女儿。英国人民在极度困境中向威廉求救,于是威廉便于公元1688年举兵自荷兰过海,将岳父詹姆士二世逐出英国。他与玛利被加冕为英国的国王和王后。

第二年,詹姆士想得回王位。他在法军的援助下,登陆爱尔兰。南爱雨兰人是天主教徒,站在詹姆士这边;北爱尔兰人是复原教徒,站在威廉这边,称为奥兰治党(Orange-men)。公元1690年,一场决定性的战役在波尼(Boyne)爆发。詹姆士在远处观战,他一看到自己的军队失败,立刻逃往法国;而在另一边,威廉虽然负了伤,仍然身先士卒,表现出极度的勇气与领袖气质。

由于他的英勇和坚定的立场,威廉为复原教主义保全了荷兰、英国与美洲,他也使这些地方从天主教主义、路易十四及詹姆士二世的暴政下,释放出来。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因复原教和天主教之间的歧异而引发的战争了。

10.英国享受信仰自由

威廉和玛利被加冕为英国的国王和王后时,有四百位英国教会的教牧人员(其中包括七位主教),拒绝宣誓效忠新的政权。为此,他们都被剥夺了教会职份。

到这时,宗教信仰自由终于颁给了复原派的“不同意者”。根据公元1689年的“信仰容忍法案”(The To1eration Act),凡是愿意实行以下各点的,都可以自由崇拜:(1)发誓效忠威廉与玛利。(2)拒绝教皇权柄、化质说、弥撒、向马利亚和圣徒祷告。(3)接受“三十九信条”。这样,便使复原教不同意者的各宗派,可以在英国有自由而且得以公开。这些不同意者包括:长老派、公理派、浸礼派和贵格派,人数加起来约为当时英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

这项“信仰容忍法案”并不应用在罗马天主教徒和不信三位一体教义的人身上。

F. 英国议会制的上下两院分别有什么作用及权利

英国国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土(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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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议院共同组成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下议院是经民主选举而组成的团体,目前拥有646位成员,即“国会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议员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国会解散(最长任期为5年)。每位议员由被称为选区的大选区域竞选产生并代表此选区。

下议院大概在14世纪某时期出现并延续至今。下议院的权力一度与上议院相比大为逊色,但如今却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超过上议院;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议院驳回大部分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能够延迟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应对下议院负责。首相能够在任必须保持下议院对他或她的支持。

下议院的正式全称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于诺曼底法语(Norman French)词汇“communes”,意为“地区”(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误认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议院中贵族相对)的缩写,然而此种解释并无历史记载。下议院如同上议院,在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集会。

历史
国会是由中世纪向国王咨询的参议会发展而来。这种皇家参议会的成员包括神职人员、贵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称为郡选议员,Knights of the shire)。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由君主提议的税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参议会在进行税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众的不满。如此,立法权便发展而来。

1295年的“原型国会”开始接纳自治市镇(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选送两名郡选议员同各自治市镇选送两名市镇选议员(burgesses)便成为惯例。最初的自治市镇代表几乎毫无权力;郡选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够随意授予或剥夺市镇的自治及选举权。市镇选议员如果略显独立,则会导致该市镇在国会中遭到驱逐。郡选议员地位较高,但在一院制的国会中,比较他们的对手贵族议员,仍然式弱。国会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分为两部分:郡选议员和市镇选议员组成下议院,而神职人员和贵族则组成上议院。

议员和选举
目前,每个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而在十九世纪改革之前,选区很少以人口为根据:大部分的郡与市镇(它们的边界是固定的)在下议院各有两位议员。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为先导的一系列十九世纪改革法律的颁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废除了大部分的两议员选区;余下的到1948年全部废除。大学选区(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许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重要大学作为选区代表的选区)在同年也被废除。从此,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个国会议员。尽管如此,在郡选区和市镇选区之间仍有技术差异,但此差异仅仅影响到竞选人在选战时允许花费的数额。

资格
对于国会议员有众多资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年满21周岁,并且是英国、英属海外领土、爱尔兰共和国、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为苛刻:根据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区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议院议员不能为下议院服务。

受制于破产限制令(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产(北爱尔兰),或是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扣押(苏格兰),则不能在下议院享有席位。还有,精神病患不能够成为议员。根据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须两名专家向议长报告此席位议员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始于十八世纪的习惯法先例,即聋哑人不能成为议员。但是此先例在近年来还未曾实施过,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立法职能
尽管两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议案通常源自下议院。

众议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权力是《国会法》赋予的,在此法的规定下某些议案可以直接获得皇室认可(Royal Assent)而无需经过上议院的同意。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在下议院发言人的观点里,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下议院进行会议的情形在传统惯例上(此传统的效力甚至高于《国会法》),关于财政范围内的事务下议院的是被赋予至上权的。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供应的议案。而且,下议院通过的供应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供应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个惯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惯例”,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选举宣言里面允诺过的立法。

因此,上议院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条文和实际操作削减了,下议院很显然是更具权力的国会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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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即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联合王国国家议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王室(British monarchy)与不列颠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有731名议员,其中八名目前悬缺。

上议院为非选举产生,包括英国国教派的两名总主教与24名大主教(即‘灵职’[Lords Spiritual])与706名的贵族(Peerage)(即‘俗职’[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之议员们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

上议院始建于14世纪,并几乎持续存在至今。因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一度于1649年废止上议院,但于1660年又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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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

1721年,辉格党(Whig)领袖华波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乔治一世(George I)任命为内阁首领,是为英国首相一职之始,但职位正式名称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贝尔-班纳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获任命为英国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现,成为一个正式的英国官衔。

首相可向国王/女王提名政府内阁成员,亦可提出解散下议院的请求。

G. 英国的主教在上议院和整个国会中的作用


首先英国的主教隶属于英国国教组织,总议会the general synod。根据2009年的报道显示英国目前有114名主教,其中有44名管辖主教区的高级主教
(参见:《英国国教总议会考虑削减主教数以节省开支》)
其次英国的上议院包括了大约700多名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其中包括你了英国国家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 Lords Spiritual),在上议院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在国会中的作用类似于人大委员会,但是英国上议院一般不提议案,而由下院代表提出。更多的职责在于审议表决通过与否。
参考文献Clergy Act 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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