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选举制度的变化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
总统选举的程序与过程极为错综复杂,包括预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正式选举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
预选通常在大选年的2月份开始进行,6月份结束。在这一阶段,民主、共和两党分别以不同的形式在各州进行预选,也是在民主、共和这两个大党内部,为各自党的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作准备的阶段。接着是两党在7、8月举行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各州代表投票,选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然后通过由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并制定正式的竞选纲领......
Ⅱ 英国选举制度是如何演变的
1688年光荣革命后,土地贵族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通过了第一次议会选举改革法案,降低选民和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一些衰败选区,给予一些新兴的工业城镇代表名额.标志着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入议会.这是英国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卖出的重要一步.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通过第二次改革法案,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城市工人获得选举权.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通过第三次改革法案,农业工人获得选举权.英国基本上实现了男性户主的选举权,代议制民主在英国取得长足进展.
Ⅲ 历史上英国公民选举权是怎样争取到的
一、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的选举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国会中下院即平民院议员的选举。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邀请僧俗贵族、骑士和市民三个等级参加国会。1343年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贵族院议员由直接从国王那里领有土地的贵族担任,而平民院议员则由全部自由土地占有者投票选举产生。红白玫瑰战争后登上英国王位的都铎王朝实行专制统治,平民院议员的选举制度受到干扰和破坏。国王常常指示负责各郡选举工作的郡守,要求他们遵国王嘱托选举谁入平民院。同时,国王又以“特惠权”的形式赐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参见平民院的权利。整个都铎王朝时期由于国会很少召开,平民院议员的选举自然也就名存实亡。可见,作为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选举制定历史渊源的中世纪议会选举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到专制君主制时已成为专制君主用于控制和利用臣民,巩固封建制度的一种工具。 自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蓬勃开展以来,特别到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初步完成之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地主制经济被最终挤出历史舞台,英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贵族地主阶级衰落了,资产阶级(特别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日益壮大。后者强烈要求参与政治,使本阶级对工业化进程中增长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多的分配份额。这种要求最集中的表现是争取普选权运动的开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1832年经英王批准实施,这就是着名的1832年选举改革法。该法着重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重新分配议会议员的席位,56个“衰败城镇”或人口少于2000的小城市的议员议席被取消,归并到邻近的郡区,另有30个人口在2000~4000的市镇减少一个议席,将空出来的143个议席分配给人口众多的新兴工业城市和工业发达的郡。二是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扩大选民队伍。该法实施后,城市和乡村共新增选民约20万人,比改革前选民人数增加45%左右。当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区和各选区间选民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差别还很大;议员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各地区差别还很大;贵族在议会中仍占有绝对多数议席。 1832年改革之后,英国相继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进行了几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进一步降低了选民资格,重新调整了某些议席的分配,该法规定,各郡凡年收入5镑者均拥有选举权,城市中租用不带家具的住房在12个月内付租金达10镑者也拥有选举权,这就使一些工人贵族拥有了选举权。1872年选举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把公开投票改为秘密投票。1883年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法,规定了选举费用限额和选举舞弊的刑罚。1884年改革统一了城市与乡村选民的财产资格标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选举权。1885年选举改革了原来以郡、城市为选举单位产生议员的选区划分法为以人口的数量为标准产生议员的新选区划分法。19世纪后期的这几次选举制度改革私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选区的划分和议员名额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进,但仍存在四个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一是妇女的选举权问题;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问题;三是选举区选民人数与议员人数的平等划分问题;四是平等选举权问题即解决投票中的复票权问题。为此,20世纪初直至二战后,英国人民为争取合理的平等选举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终于使上述四个主要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男性公民从21岁起,妇女从30岁起,享有普选权,此外还降低了居住资格及收入限制,同时还建立了平等的选举区,但仍规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复票权。1926年选民居住资格由6个月减为3个月。1928年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废除了营业处所、伦敦市和大学选区的“复票制”,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价”的平等选举权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选举权。至此,英国现代选举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才真正较为完整的确立起来。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资格 1、选民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等级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逐户查访所编成的原始名册为基础,然后不断核对修正。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见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2、候选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50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二)选举方法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透明度较高,而且可以使选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过程中。此外,英国的选举实行自愿投票原则,候选人或政党组织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选民施加压力。 所谓的选举方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区划分方法。在英国二战以前各个选区的人口与议员数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尔政府为了确保各选区享有平等代表权,建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四个常设边界委员会,任务在于定期复查选区,根据人口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议席分配作必要的调整。在选区的划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每个选区产生多少名议员。在此问题上,英国目前实行小选举区制(或称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或选区选票总署的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 其次是选票统计的方法。现代国家选票统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代表制,另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可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英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可以称为简单多数制。得到选区总选票的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票统计方法对大党候选人极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 (三)选举过程(程序) 英国的选举过程与美国相比要简单的多,持续的时间也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选民登记。英国大选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进行登记。登记由各选区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记官负责,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登记时要设一些登记站。登记的结果要编成选民登记册。登记之后的合格选民可分为三类:一是一般住户选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当地行使投票权者;二是军职选民,包括在海外服务的军人;三是纳税选民,只以纳税条件而取得在地方选举中的投票资格。选民可以查阅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经登记入册。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名册公布后若干天内向专门为此事开庭的律师提起争讼。 第二,候选人提名。在英国,候选人提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称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保守党自1935年起由8人组成的关于议员候选人的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挑选候选人。之前候选人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填写简历,在得到选区协会的赞同之后,一般就可以称为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批准的该选区正式的保守党候选人。无论是政党提名还是组织和公民提名所产生的候选人,一旦在确定,该政党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就需要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申请,审查符合资格后还需交150英镑的保证金。至此,候选人的资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组织竞选班子。通常组织竞选班子是政党组织的事。政党选举实行专门的政党选举代理人制度。选举代理人分为编外组织员、编内组织员以及编外代理人和编内代理人。其中编内代理人和组织员是职业的代理人。其职务通常由党的中央机关驻各地的总办执行(特别是地方组织)。在许多选区内,代理人的职务由地方党组织的专职秘书执行,每个选区的党组织都拥有相当的资金。代理人的职责在于尽力保证该党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在其竞选中指导着整个政党,他指挥组织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监督反对党的计划和活动,研究选民情绪,预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选人的一切活动,如召开选民大会、收集和监督征集签名、填写选举的登记表格、印刷和散发文件、布告等等,这些事物都取决于代理人。 第四,开展竞选活动。从解散议会令宣布之日起,候选人就可以开始进行正式的竞选动员活动,这种活动一直可以持续到投票日晚上10点钟止。竞选活动分为选区竞选和全国性竞选。选区竞选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寄信、海报、标语等方式和手段向选民介绍和推销自己。也可以是候选人在各选区中巡游,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并解释自己的政治主张,与选民交谈或动员选民参与投票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全国性竞选,主要是指党的中央组织及党的领袖所从事的竞选活动,包括宣传党的纲领政策、制定竞选策略、安排竞选活动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体的投票方式有三类:一是出席投票,即选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托投票,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可委托别人代为投票;三是通讯投票,一般是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以及在海外服务的选民,才采用这种方法投票。在大选时,全国有统一的投票日;在补缺选举时,该选区也有统一的投票日。各选区设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设在教堂、学校等场所。 第六,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选举日选民投票的最后时间一到(晚上10点),即中止选民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中的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一起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专门人员书写投票结果报告。投票结果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汇总后,由王室秘书负责宣布选举结果及其有效性。 (四)选举监督 在选举监督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由谁监督。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等)和公民个人均可监督选举,政府还设立了选举委员会来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第二,监督什么。首先是对选举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达到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法律允许的国籍限制、预先是否已登记入册、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证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职业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问题,从而使选举资格丧失;其次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选举过程及其行为,选举经费来源及其使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行为,选举委员会行为及其结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比如,在选举中是否有暴利、贿赂、收买等行为,是否存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歧视,在选举公告、选区划分、投票站设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如果发现上述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争讼。在英国,此类争讼一般由负责修改选民名册的律师处理。每年选民新的登记名册公布后,律师就开庭一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并作出合法的裁决。如果是对候选人资格存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开始时有关选举争讼的裁判权属于议会,后改由独立法院进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议会选举法》将法官增至2人,并确定由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选举争讼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审理。如果经法院查实,确实存在违法即及不公正的行为,则可宣告该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Ⅳ 19世纪西方哪些西方国家有普选
按年代先后列表:各国实现普选权年代先后 (美国)纽泽西州 1776年-1807年 第一个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选权。除有财产要求外,并剥夺已婚女性普选权。新泽西直到1789年是独立国家。 新西兰 1893年 第一个所有公民普选权的国家, 虽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坚持投票。 澳洲南澳大利亚州 1894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选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洲的州。 澳洲西澳大利亚州 1899年 第二个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1902年新南威尔士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省和1908年维多利亚省也先后跟随 。 澳洲 1901年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联邦级别选举中投票; 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获得普选权。 芬兰自治大公国 1906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1917年芬兰正式独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选权。 挪威 1913年 加拿大 1918年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参政普选权;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获普选权。 爱沙尼亚 1918年 爱尔兰 1918年 奥地利 1918年 捷克斯洛伐克 1918年 德国 1918年 1935年-1945年期间在纽伦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占领的国家也同样被取消。 匈牙利 1918年 波兰 1919年 卢森堡 1919年 荷兰 1919年 美国 1920年 但直到1965年,美国南部非裔美国人才有普选权。 瑞典 1909年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参政普选权;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 立陶宛 1922年 罗马尼亚 1923年 英国 1928年 (英国)北爱尔兰 1968年 斯里兰卡 1931年 1949年斯里兰卡剥夺泰米尔人普选权。 西班牙 1931年 1931年23岁以上男性有普选权,1933年23岁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选权。但在佛朗哥 时代1939年-1975年期间被取消。 土耳其 1934年 意大利 1945年 日本 1945年 1926年男性有普选权。 法国 1948年 1792年和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选权;1852年-1870年期间在公民投票使用。 以色列 1948年 比利时 1948年 印度 1950年 阿根廷 1951年 希腊 1952年 1864年,男性有普选权;1930年,女性被允许在地方选举投票。 马来西亚 1955年 哥伦比亚 1956年 瑞士 1971年 1971年联邦级别选举,女性有普选权;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获得州级别选举的普选权。 葡萄牙 1976年 列支敦士登 1984年 南非 1930年 白人女性有普选权。 科威特 2005年 阿联酋 2006年-2010年 2006年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扩大范围。 卡塔尔 2007年 地方选举在2000年开始。 文莱的男性和女性公民仍然没有任何选举权。
Ⅳ 议会改革的1832年议会改革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 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联合,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因而较“大会议”前进了一步。由于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关,也有比较多的共同话题,因而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他们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对策。从1343年起,他们开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聚会,逐渐形成了平民院(下议院)。贵族和教会长老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成了贵族院(上议院)。英国两院制便发源于此。但是,不管是模范议会,还是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还不同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全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议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的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以后英国历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联合,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托利党)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一些“衰败选区”仍有议员名额。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根本动力:工业革命。)法国七月革命的冲击。 1. 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选区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
2. 更改选举资格,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扩大选民范围,大大增加选民人数,工业资产阶级和富农得到选举权
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1)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具体规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个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议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间的32个城市只能保留一个议席。空余下来的席位给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席位。(2)更改选举资格,扩大选民范围。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工业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得到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到1832年英国大约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选举权。这次议会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
这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体制改革。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
1867年改革法案对议席分配再次作了调整,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别增加1个议席,伦敦增加4个议席,另有9个中等城市各获得1个议席;25个议席分给兰开夏、约克等郡;1个给予伦敦大学;2个给予苏格兰大学;其余5个给予苏格兰各郡。法案还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第二次议会改革基本取消了“衰败选区”,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小资产阶级和上层工人都获得选举权,英国在议会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下层工人和全部农业工人仍未获得选举权。
1884年12月,议会通过两个新的改革法案,一个是《人民代表制法》,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样,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选举资格基本统一起来,英国的选民总数又增加1倍,达到450万人。不过,依靠父母生活没有单独成家立业的男子,以及家庭佣人和全部妇女仍被排斥在选举大门之外。另一个是1885年1月议会通过的《重新分配议席法》。它取消了人口不满1.5万人的72个城市单独选派议员的权利,把它们并入所属各郡;人口在1.5万到5万人之间的36个城市取消1个议席,大体按照每5.4万人分配1个席位的标准,将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除22个城市和牛津、剑桥两个大学选区仍保持两个议席外,其余选区均实行单一选区制,即1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这样基本接近于平均代表制原则,对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处。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以选举权,1928年又将妇女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21岁。成年公民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 1866年,在强大的争取选举改革的群众运动面前,自由党领袖与激进派缔结了联盟,并拟定了新的选举改革方案,送交国会。但是议会里的保守党议员反对这个改革方案,方案被否决了。
方案被否决的消息传出后,在全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许多地区都展开争取改革的斗争,群众到处举行集会。
在工人和其他阶层劳动群众运动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保守党内阁为了保持自己岌岌可危的地位并争取在下届议会选举中不致失去议会多数,不得不表示支持议会改革,并着手拟定改革方案。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了第二次议会改革方案,1867年8月15日,上院批准了改革方案,改革法案成为法律内容。 选民总数从135万增加到225万,完成了工业资产阶级参加政权的斗争,贵族地主的势力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阶级在下议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但是,英国仍有一半的成年男子没有选举权,妇女依然没有选举权,工人中仍然只有高工资的熟练工人才有选举权。劳动群众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普选权仍远未实现。
1884年第三次议会改革
通过改革,许多农民获得选举权,1885年法案,重新划定选区,基本实现平等代表制
1832年议会改革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
这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体制改革。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
1832年议会改革虽然为工业资产阶级开辟了执掌政权的道路,但英国选举制度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民主现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仍然没有选举权,“腐败选区”仅仅缩小了数目,仍然存在部分工业资产阶级也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第二次议会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规定:重新调整选区,取消四十六个“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在城市中凡缴纳贫困救济金的房主和年缴纳十镑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客享有选举权;乡村居民凡每年有无镑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镑地租的佃户均享有选举权。这次改革,使选举人数由135万增加到250万。但英国广大劳动人民仍被剥夺了选举权,广大妇女都没有选举权。
意义:
(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
(二)由于选民扩大,政党要站住脚,必须成为群众习惯的党,极大地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发核心。
(三)保守党已转变为代表资产阶级的党。
(四)工人暂时被笼络,但从长远看来,也给工人政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Ⅵ 普选的历史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于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的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党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黑幕和贪污,但全民普选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数人的,比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国的发展趋势。
Ⅶ 19世纪后期英、美两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是什么
(一)围绕工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行国家具体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
阎照祥先生在其所着《英国政治制度史》中指出,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缓慢的,轻微的。最突出的是产生于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度不仅毫无触动,反因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而显得更加腐败。为此,这个将近一个半世纪的落后过时的政治制度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1832年以后,情况不同了。议会制度经历了一次次的改革,责任内阁制迅速确立,两个旧的政党———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政党活动范围也由过去的以议会为主转变为面向全国,继后又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全国性政治组织。随着资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出现和政党组织水平的提高,资产阶级两党制很快形成,政党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内阁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而君主却沦为有名无实的政治偶像。此外,随着政治改革的扩展,世界上第一个常任文官制度在英国建立起来。其他像司法制度、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重大改革也发生在1832年议会改革之后。① 政治制度的多方面变化,使该国进入了一个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改革时代。②
何顺果先生在其所着《美国史通论》中指出,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改革时代”。19世纪9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在这个分水岭的那一边,主要是一个农业的国家,涣散的社会,遵循着17、18世纪承袭下来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原则;而在“分水岭的这一边,则是一个建设都市化的工业国家,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国家”。③ 1890年开始的改革,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政治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市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市政委员会和城市经理制取代过去同行的市长———市政协会体制) 、州政改革(在州的层面上实行直接选举及创制权、复议权与罢免权) 、承认妇女选举权等。经济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反垄断法。社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缓和劳资关系、探索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19世纪发生于英、美两国的上述改革,根源于两国工业化任务完成之后的需要。英国18世纪上半叶发生工业革命,保守主义的政治和快速发展的经济同行,是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特点。这一时期政治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变革。而到了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巩固现代化成果、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改革时代便到来了,推动这次改革的主要是工业革命诞生的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美国为什么在1890年步入改革时代? 因为美国的工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由1859年的37. 2%上升到1889年的77. 5% ,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同时,美国工业产值在世界上的地位,也由1860年的第四位上升到1894年的第一位。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时代自然就接踵而来,推动这场改革的也主要是工业资产阶级。
(二)选举权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
近代英美的平等观在实践中是逐步推进的,即:先是实现某一部分人的平等,然后再扩大到一部分人,逐步外推。
虽然早在1774年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直到近百年后的186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奴隶制。186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了黑人享有公民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规定了黑人人口不再以五分之三计算(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 。1869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剥夺其公民的投票权。
在英国,从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国的议员选举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议席分配不合理。选区的划分仍按中世纪的行政区划进行议席选举。二是从身份等方面规定选民资格,导致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很少。三是贿选盛行。几乎每一个议员都是靠花钱买到的,进入议会之后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钱收买他们。而政府也靠封官晋爵,行贿收买议员,从而控制议会多数。“光荣革命”之后, 1832年改革之前的英国国家机器,史称“腐败的旧制度”。④ 直到1832年,经过工业资产阶级与贵族们的激烈较量,改革议会的法律由议会通过、国王签署。这部法律修改了选民的资格规定,使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选民从占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 3% ,重新分配了143个议席。但这次改革把原来的身份歧视变成了财产歧视,无产者和妇女仍无选举权。1867年英国进行第二次议会改革,通过降低财产数量限制,扩大了选民人数。在城镇,凡缴纳济贫税、又拥有住房的人才可以成为选民;寄居者只有房租达到每年10英镑,方可参加选举。在农村,具有年值5英镑的财产或租用年值12英镑地产的人才享有选举权。1884—1885年,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规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三)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变
法史学界公认,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过程较之其它部门法最为缓慢,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是阻挡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原因。
在结婚方面,英国1836年的婚姻法针对宗教过去对婚姻的约束,才规定在政府机关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婚姻,予以保护; 1898年的婚姻法才规定结婚毋须举行宗教仪式。在离婚方面, 1857年以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对方犯有通奸罪、且教会法院判决分居之后才准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妇女)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直到1857年,英国才通过《婚姻案件法》,松动了离婚条件,规定只要夫妻间的一方有通奸情况,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离婚,且毋须举证该通奸已构成重婚或对另一方的虐待。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直到20世纪才得以实现。
在美国, 19世纪上半叶,大多数州都实行限制离婚或不利于离婚的立法离婚制度。具体程序是:先经法院审查并做出离婚判决,然后交给立法机关审议。如果获得多票赞成就可以判决离婚。到了19世纪下半叶,各州才着手废除立法离婚, 1880年立法离婚完全消失,只要法官认为离婚是合理的、适当的,就可以判决离婚。
(四)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刑罚种类和方式是几千年历史沿革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地位提高,可以引起人们对犯罪的认识的变化,但刑罚方式的变化却往往落后于犯罪观的变化。大概与人们“以牙还牙”报复心理的顽固有直接关系。
英国学者凯伦·法林顿在其所着《刑罚的历史》一书中指出:美国的刑罚源自英国,但酷于英国,创造了独特的、苛毒的一些惩罚方式。一是残忍的鞭刑;二是发明了一些新刑具;三是按照《圣经》描述的方法惩罚犯人。例如,让罪犯跪在一盘又碎又尖的石子上恳求宽恕。判决之前,把犯人关在不能站、不能躺的单人房里。⑤ 美国这种体罚在19世纪大部分州被废除,但在南部的几个州仍被保留。19世纪南部各州以田纳西为首,成立了专门迫害人的秘密恐怖团体“三K党”,该组织擅用美国刑法中的司法惯例———私刑来残害黑人。
在英国, 1820年才以绞刑代替了叛逆罪的肢解型,并废除了对妇女的肉刑。1867年废除了苦役流刑,代之以监禁刑,并对被放逐到海外殖民地的囚犯实行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此为“假释”制度的肇始。1877年的《预防犯罪法》在英国创造了缓刑制度。
(五)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法从无到有
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英美两国集中精力进行工业革命、完成工业化任务,注重充分调动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降低资方创造财富的成本,而不顾及劳方的利益。完成工业革命、实现工业化之后,英美两国开始逐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缓和劳资矛盾。
1. 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任制度逐步建立
在美国,面对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美国的立法者建立了一套鼓励资方为实现发展生产,在工伤责任制度中试行了同伴过失、自甘冒险、共同过失、近因等责任制度。这种保障资方权利、压制劳方权利的制度理所当然地受到劳动阶级的反抗。统治者感到也必须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因而在19世纪末进行了一些立法改革。1893年国会通过了对保障州际铁路安全的改革法案,废除了自甘冒险责任制度,规定只要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义务,就被认为存在“法定过失”,应该承担责任。19世纪50年代,佐治亚州规定只要铁路工人自己无过错,如果因同伴过错受损的,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英国的劳工法为雇主对雇员免除侵权责任规定了比较过失、自愿承担、工友过失等三条基本理由。这一被称为“魔鬼三部曲”式的三大免责理由,使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激化了劳资矛盾。直到19世纪末,迫于压力,英国议会才将严格责任原则导入工伤事故处理中。1897年议会制定的工伤赔偿法将原来仅适用于采矿、建筑和铁路运输等部门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大到一切工业生产部门。
2. 工人结社权和罢工权逐步确立
在英国, 1799年,英王颁布《禁止结社法》,取缔包括工会在内的一切工人组织。1824年该法被废除,工人获得了结社和罢工的权利。但1825年又出现反复,制定了一个新法律,只承认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联合是合法的,一切试图干涉资方生产经营与劳动雇佣的行为皆是“限制营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监禁处罚。1871年制定了工会法,废除了所谓“限制营业”的规定,使工会在民事和刑事上合法化。但同时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却认定胁迫他人、阻止他人工作、设立罢工纠察线等行为是违法,可以按照刑法处置。这使工会的罢工行动事实上不可能进行。到了1875年制定的《密谋与财产保护法》才废除了《刑法修正案》,规定罢工中的纠察行为合法。
美国的情况还不如英国。1890年联邦制定了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声称工会也属垄断性联合组织,并用这个法律大肆破坏工会组织和迫害工会会员,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年。
3. 限制使用童工和限制劳动时间的立法逐步推进
18世纪末期,英国工人的劳动时间长达16 - 18小时。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上夜班。这部法律只适用于棉纺织厂和毛纺织厂。1819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增加了禁止雇佣9岁以下童工的规定。1833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童工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少到9小时。1844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女工的工作时间也改为9小时。⑥
美国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比起英国是落后的。直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劳动关系还主要靠合同法而不是专门的劳动法来调整。资本家凭借资本实力,制定出苛刻的劳动合同,而工人们则处于“或者”按条件订立合同,或者“滚蛋”的境地。限制劳动时间和使用童工的全国性立法迟迟没有出现,只是少数州制定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如马萨诸塞州于1842年通过了第一个童工法,规定制造业12岁以下童工每日只准工作10小时。其它如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俄亥俄等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但这些州的立法都被法院裁定为违反州宪法而归于无效。直到1868年才出现了第一部联邦劳动法,对于联邦雇员(政府印刷厂工人、邮政工作人员、海军造船厂工人)作了限制工时的规定。⑦ 美国工人阶级经历流血牺牲而强烈要求的8小时工作制在19世纪并未实现。
4.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
19世纪上半叶,英国政府和资本家不重视工人的劳动卫生安全,导致工人健康受到了粉尘、噪音、废气的严重损害,肺结核等职业病率很高。直到1864年,英国在工厂法中才增加了几条劳动防护措施,如要求“粉刷墙壁”,注意保持空气通畅,防范井下瓦斯,纺织行业每个工厂应平均有500立方米以上的工作空间。
美国19世纪没有全国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1888年,马萨诸塞州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随后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5.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建立
英国1849年在曼彻斯特曾进行调解和仲裁的试点工作,但因资方的反对,试点没有成功。直到1896年才制定了《调解法》,规定了政府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权力。美国也是到了19世纪末才制定了两部处理劳动争议的联邦法律。1888年的法律规定了自愿仲裁,强调调查和公布裁决三个程序,但实施了十年并无大的成效。因此, 1898年又制定了《厄尔德曼法案》,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劳工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方面的权力、程序等。
(六)义务教育制度逐步建立
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英美两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同时工业化也提出了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要求,因此,两国政府开始注意关心教育事业了。英国政府过问教育事业,在时间上要早于一般欧美国家。1833年政府开始补助教育活动, 1839年在枢密院成立了审发补助金和考虑教育事务的教育委员会。就在这时,教育补助金的发放也不由政府办理,而是交由基督教知识促进会和英国国教会办理。而这些机构只照顾规模大而条件好的大城市学校,设在城镇而经费困难的小学校则被摈除在外,造成不等的待遇和不平衡的发展。直到19世纪60年代末,仍有近一半的适龄儿童不能上学。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建立学校董事会,负责筹建并管理公立学校。公立学校的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家长分担,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5至13岁的儿童必须上学。19世纪中期,英国女子可以就读初等学校,而中等、高等学校的大门不向她们开启,直到19世纪末才有所改变。
在美国,小学义务教育制度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各州逐渐确立。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只有马萨诸塞(1852年)和纽约(1853年)这两个州颁布了义务就学法。从1865年到1918年,各州才先后制定了义务就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