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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如何保持人民的信任

发布时间:2024-12-09 10:42:10

① 为什么君主立宪制能够在英国生存

英国的情况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即是一种偶然也是一种必然,说偶然是指在社会发展到近现代后,大多数必然都要发展到共和制政体,英国也曾经发展到共和政体却后来又回到的君主立宪制所以算是一种偶然;说必然则是因为,对于一种制度而言,其生存能力的强弱主要看俩个方面的生存能力,一是对内的生存能力,主要是说这个政府对民众而言是否压迫严重,是否激起民众的反感和抗争;另一个是对外的生存能力,是说这个政府是否能够在国际竞争中不落伍,不会让国家在国际冲突与战争中饱受凌辱。这虽然是俩个方面却往往同时作用互相交织。比如法国大革命的产生,那既是启蒙思想的启迪民众不再愿意受集权专制政府的压迫,另一方面也是在与英国等的国际冲突竞争中法国政府力所不及,无法使得经济发展胜于英国,因此在屡次对外战争中法国不得不用更专制的手段强行从民众那里榨取财富来支持其国家实力,因而最终使得国内第三等级一方面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另一方面却要承受巨大的税收支持国家,与其他阶层以及国王的政府产生激烈冲突,最终出现大革命推翻了君主政府。由于之前这个君主政府已经证明它既没有实力在国际竞争中不落后,又在国内政治中对民众压迫严重,法国国内已经产生很广泛的共和思想,所以民众已经失去了对君主制政府的信任,不会再支持这样的君主政府,所以之后,波旁王朝的复辟一失去其他国家的支持就显得那么无力,拿破仑三世的帝国一旦失去他的军队也瞬间土崩瓦解。
而英国的情形就不一样了,英国作为一个岛国,一直以来安全方面的需要不是特别急切,因而没有建立大规模常备陆军的传统,没有太重的军费负担,另一方面,英国早期的岛上的居民属于部落民主阶段,其后历经众多种群(比如北欧人诺曼底人等等)的入侵,但是大多是最终妥协融合进去而非建立强势的统治,又因为英国一直没有建立常备军的传统,所以英国的地方贵族实力非常巨大,王室往往在很多方面需要得到贵族的支持和帮助才可以有效行事,最明显的是1215年大宪章的制订,国王的权力受到巨大的限制,必须遵照议会制订通过的宪章的规定行事,这也是英国长期宪政传统的开端,贵族权力巨大和宪政传统使得在地方形成了议会自治制度。因此,英国始终没有形成类似法国和其他东方国家那样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17世纪的英国革命时候,英国国内的政治思想中,共和思想仅仅是比较少的一部分,并没有占有绝对的优势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之后克伦威尔建立了独裁的共和国,虽然在对外方面上比较强势,但是相信在对内特别是地方权力等方面不一定比之前的君主制时期更得民众的支持,所以随后贵族们支持的光荣革命让新教资产阶级的荷兰的威廉亲王执政也就可以满足英国民众和贵族的政治需要。之后的英国既然能够对外在海外竞争上从不吃亏,对内仍然保持过去的地方自治传统和小政府小陆军的传统没有太多的负担和压迫,那么当然这样的君主立宪制能够在英国生存。

② 历史问题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称之为发言人(the Speaker)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众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简单说:参众两院的区别:

1、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2、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3、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众议院议长是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

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

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

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2.政府对议会的两种负责形式

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

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

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

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标准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

三、现代英国议会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在构成方面的特征在于:它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我将其概括为两院三方。两院指平民院和贵族院;三方指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这三方。

在宪法理论上,现代英国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前,行政权属于国王,故国王是政府首脑。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理论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国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

英国宪法史上,国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现代英国宪法仍然保留了国王的这个特殊角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的职责是签署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不过,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实际上,现代英国国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控制、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议会三大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

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贵族院的贵族分为两类: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世俗贵族又包括:继承的世袭贵族、首代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司法贵族。世袭贵族们的爵位分为五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终身贵族相当于男爵。不过,在贵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礼仪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权。

英国国王已经从封建制的宪法机关变成资本主义的宪法机关。同样,英国贵族院的性质也已实现了这一转变。

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后经过修正的《议会法》的规定,贵族院的职权可概括如下:第一,无权否决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第二,对平民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第三,对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权力。

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组织结构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既必须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须顺应现代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这种服从、顺应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积极主动。不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议会普遍积极、主动地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顺应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来建设各自的组织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建设过程表现出一个特点,即人们深切地意识到了宪政制度、民主科学效率要求这两大力量多么强烈地支配着平民院的组织结构的形状。另一个特点则是,英国熔权制下的宪政取向与民主科学效率要求似乎既强烈冲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监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会的极端重要性

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其名着《国会制》中这样指出美国国会两院各常设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

与美国国会恰恰相反,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压倒其它议事单位,全院大会决定一切。就英国议会而言,只有开会中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才是议会。可以从全院大会承担的职责、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来认识全院大会的重要性。

全院大会的广泛职责

平民院全院大会所担负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院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另一类为全院大会的专有职责。

与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会与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常任委员会相继审议法案。其中,全院大会决定着平民院对各项法案的原则态度(是接受并予以深入审议,还是否决);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负责对法案进行细节审议。这里,全院大会的重要性无须多说。第二,监督方面。全院大会同与政府部门对口的特设委员会相继地完成若干监督工作。特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跟踪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全院大会就特委的报告予以审议、表决。第三,院务管理方面。平民院设有若干委员会管理该院的助理及服务部门,全院大会根据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

专有职责

平民院的若干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会独家承担。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发表政策声明;只与全院大会举行非立法辩论。平民院对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头质询、政府的即席答复已成为现代英国议会最具魅力的监督活动,这一活动只由全院大会进行。

全院大会的权力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通常存在全院大会、委员会等多种议事单位。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分工关系,议事权力并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个议事单位即全院大会。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不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权。以立法为例,有的议事单位对法案拥有第一级淘汰权、绝对修正权(即对法案从原则到技术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权);另外的议事单位对法案也拥有绝对修正权,并拥有该院内的最终否决权。这样,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权的各议事单位之间便结成级别关系,从下而上地构成第一级议事单位、第二级议事单位,等等。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内便存在这样的多级议事结构。

显而易见,多级议事结构中的全院大会的权力受到分割,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则握有全部决策权。故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的权力大于多级议事结构中全院大会的权力。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只存在多种议事单位而无多级议事结构,全院大会握有全部决策权。以立法为例。常任委、特常委对法案仅有相对修正权,无权淘汰法案。对法案的绝对修正权、绝对否决权全部集中于全院大会。唯全院大会可以对法案作出实质性决定。

在监督方面集权现象也相当明显。部门特设委员会只能追踪政府各部门以向全院大会报告情况,全院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须在全院大会上提出,在全院大会上辩论,在全院大会上表决。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监督手段也由全院大会垄断。例如,对大臣和首相的口头质询便只能在全院大会上进行。

所以,无论从所担负的职责,还是从集中的权力看,全院大会在平民院的多种议事单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对全院大会时间的支配

现代英国政府、反对党和后座议员必须通过支配全院大会的开会时间,才能具体地享受和行使其宪法权力。

政府的支配办法

现代英国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的60%左右。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来支配全院大会的大部分时间的呢?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全院大会必须审议四种“政府事项”,即政府法案、政府动议、政府要求议会批准受权立法的动议、大臣声明。每年,政府正是借这些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动议和声明。

现代英国议会每年审议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进政府的普通议员(俗称后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简称政府法案。财政法案属于政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会提出几种形式的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就所动议问题进行辩论。第一种为“独立动议”,即不依附于全院大会的其它议程而独立提出的动议。此种动议通常表述明确的意见。议会的每次年会上,政府必定提出两项独立动议,即就女王演说提出动议、就预算提出动议。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女王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即议会开幕辞),宣布政府在本次年会的内外政策和立法规划。紧接着,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提出动议,引起全院大会对女王演说举行为期6天的辩论,实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开辩论,并予以表决。每年政府财政大臣向全院大会提出预算报告后,也必动议全院大会就预算安排举行4—5天的辩论。除此而外,政府还就某一政策领域动议全院大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举行辩论。

③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及其发展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议会主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10]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11] [12-13]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2]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14]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12]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11] [12]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11] [12]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④ 英国皇室与国家政体

英国政体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顶权仍掌握载内阁和首相手中。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但是,君主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在国内、国际的国事活动中,享有荣誉和尊崇。

在制定英国政体的黑暗的奴隶时代,它是光荣的。在字内暴政肆虐的时候,尽量不脱离这种政体,那也是一种光荣的出路。现在这个政体是不完备的、不稳固的、不能产生它应有的效果的。专制政体有这样的好处,就是它们来得简单。可是英国的政体十分复杂,全国人民可能受苦多年而根本发现不出这是哪一方面的过错;有些人会这样说,有些人会那样说,每一个政治医生开的药方也各不相同。要克服地区的或由来已久的偏见是困难的,可是如果耐心考察一下英国政体的组成部分,就会看出它们是羼杂着一些新的共和政体因素的两种古代暴政的肮脏残余。
第一,由国王所体现的君主政体暴政的残余。
第二,由上议院所体现的贵族政治暴政的残余。
第三,由下议院所体现的新的共和政体的成分;而英国的自由使是以下议院的效能为基础的。
前两种是世袭的,与人民无关;因此,从法治上讲,它们对于国家的自由是毫无贡献的。
说英国的政体是三种势力合一,互相牵制;这句话不是毫无意义,便是不折不扣的自相矛盾。
所谓下议院是对国王的一种牵制,这话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没有人监督,对国王是不能信任的;或者换句话说,渴望保持专制政权的欲念是君主政体的固有的弊病。
第二,为此而被任命的下议院议员不是比国王贤明,便是更值得信任。
可是,这同样的政体先是授权下议院,使它可以用不同意国家预算的办法来牵制国王,以后却又授权国王,使他有权否决下议院的其他议案,借此来牵制下议院。
这个体制首先因国玉的身份使他昧于世事,然而国王的职务却要求他洞悉一切;因此这两种不同的方面,由于它们出乎常理地相互敌对和破坏,证明那整个的人物是荒唐的和无用的。
有些作家曾经这样地解释英国的政体:他们说国王是一方面,人民是另一方面;上议院是代表国王的议院,下议院是代表人民的议院;可是这种解释把议会的一切特征割裂开来,不能自圆其说。这种解释包含一个问题,那就是说,既然国王所凭借的权力是人民不敢信任的,并且常常不得不加以牵制,那么这个国王怎么会产生的呢?这样一种权力决不会是贤明的人民所赋予的,任何需要牵制的权力也不会是从上帝那里得来的;然而宪法的条文却规定这样的权力要存在的。
在这个政体中哪一种权力最为重要,因为那种权力将起着支配作用:虽然其他的权力或其中的一部分,可以阻碍或所谓牵制它的运转的速度,但是只要它们无法使它停止,它们的努力总是白费的:第一个动力终将为所欲为。
国王是英国政体中这个压倒一切的部分,这一点是不必明说的,而他仅仅因为给人以地位和津贴,才获得他那全部的势力,这一点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虽然我们曾经对专制君主政体关门下锁,但同时我们也曾让国王掌握了钥匙。
英国人支持他们自己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统治的政府,这种偏见一半来自理智,一半来自民族自傲,甚或以后者的成分居多。在英国,个人无疑地要比在其他国家安全一些:但是国王的意志无论在英国或法国都同样是国家的法律,所不同的是,英国国王的意志不 是直接从他的口里表达出来,而是通过议会法令的可怕的形式交给人民的。
因此,撇开所有那些赞成形式和结构的民族自傲与偏见不谈,真理是:英国国王所以不象土耳其国王那样暴虐,这完全是由于人民的素质,而不是由于政府的体制。
对于英国政权形式的体制方面的错误作一番探讨,在目前是非常必要的;当我们还受到任何顽固的偏见的束缚的时候,我们也就不能对自己作出公平的论断。任何赞成一个腐朽政体的成见也将使我们不能识别一个好的政体。

⑤ 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君主立宪制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慧迹隐。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前厅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军国主义”之“帝国主义”却先胜后败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英国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州乎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行政体系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的国家都适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07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能够挑选首相并决定内阁的组成。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驶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索性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魏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当然之前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铺垫。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多党制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少数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
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本文从政治权力的来源、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成长发育过程。

⑥ 英国政体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君主立宪政体,它是羼杂着一些新的共和政体因素的两种古代暴政的肮脏残余。第一,由国王所体现的君主政体暴政的残余。第二,由上议院所体现的贵族政治暴政的残余。第三,由下议院所体现的新的共和政体的成分;而英国的自由使是以下议院的效能为基础的。前两种是世袭的,与人民无关;因此,从法治上讲,它们对于国家的自由是毫无贡献的。要说英国的政体是三种势力的合一,互相牵制,那是可笑的;这句话不是毫无意义,便是不折不扣的自相矛盾。所谓下议院是对国王的一种牵制,这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如果没有人监督,对国王是不能信任的;或者换句话说,渴望保持专制政权的欲念是君主政体的固有的弊病。第二,为此而被任命的下议院议员不是比国王贤明,便是更值得信任。这个政体根本上说是维护英国资产阶级利益,但资产阶级又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

⑦ 英国代议制怎么体现的包容度、自由度

英国选举制度与代议制民主的效能分析
——以民意代表性和统治有效性为视角

李济时
(文章发表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内容提要:代议制民主具有两种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统治的有效性。本文通过对英国选举制度的实证分析,考察英国的代议制民主在实现这两个基本效能方面的情况。英国的选举制度增强了政府的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却减少了民意代表性,基本上保证了获胜的政党对主要反对党拥有较大的优势。但政治家们在追求政府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的同时,也应该避免过于严重地损害民意代表性。
关键词:英国;选举制度;代议制民主;民意代表性;统治有效性

代议制民主的目的在于产生一个代表人民进行统治的政府,具体来讲,应该具有两种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统治的有效性。缺乏民意代表性,就谈不上人民主权,而缺乏统治的有效性,政府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英国选举制度的实证分析,考察英国的代议制民主在实现这两个基本效能方面的情况。

一、英国选举制度与民意代表性之考察

英国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内阁制,政府由议会产生,直接对议会负责,也就是约翰·密尔所提倡的典型的“代议制政府”。那么其代议制度的民意代表性也就直接体现在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民意的程度上面。英国的选举制度比较简单,不仅体现在议会内阁制下只存在议会选举而不存在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而且体现在实行简单明了的单选区简单多数制。英国议会的席位全部由单选区产生。这种单选区制度,一般来说,是有利于少数大党的。因此,英国长期以来就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是这种稳定的两党制长期以来是以牺牲小党的利益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牺牲了民意代表性。首先试以2005年5月大选为例。
在这次大选中,工党的得票率只有35.2%,却获得356个席位,占议席总数的55.2%;保守党得票率为32.3%,获得197个席位,占议席总数的30.5%;自民党的得票率为22%,获得62个席位,占议席总数的9.6%;其他小党得票率总共为10.4%,获得30个席位,占议席总数4.7%。可见,简单多数制的一大特点是得票率与议席数不一致。这次议会选举又引发人们对于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公正性的争论。
如果我们认为大选中各党的得票率是民意的反映,那么比例代表制应该是最能实现民意代表性的选举方式。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各个政党获得的选票比率与所获得的议席比率应该是相等或基本相当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实际所获得的议席数和议席比率与按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所获得的议席数和议席比率做一个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与比例代表制相比,工党的议席比率高出20%,保守党减少1.8%,而自民党减少12.4%!其他小党减少5.8%(见表1)。从议席数量来说,工党多129席,保守党少11席,自民党和其他小党各少80席和38席(见表2)。

表1:议席比率:比例代表制与多数制的对比[1]

表2: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比增加或减少的议席
单选区简单多数投票制度不仅总是会出现得票率与议席数不一致的情况,有时还会出现得票率拥有多数的政党在议席上却处于少数的情况。由于组阁权归于议席占多数的政党,因此该执政党在得票率上反而是少数,也就是说,民意代表性低的政党反而掌握政权。英国战后选举历史上,有两次选票多数与议席多数不一致的情况。一次是1951年,此次大选保守党获得48%的选票,但获得321个议席,而工党尽管获得48.8的选票,比保守党多0.8个百分点,但是却只获得295个议席,从而失去政权。另一次是1974年,此次大选保守党获得37.8%的选票,议席数为297个,尽管工党的选票比保守党少0.7个百分点,为37.1%,但议席数却比保守党多4个,为301个,从而取代保守党上台执政。这种选票多数与议席多数不一致的情况,尽管不一致的程度非常小,往往只是几个百分点之差,几十个甚至只是几个议席之差,却能够左右政权的归属。然而,两个大党对此都不以为然。恐怕是因为他们从这种不一致中获益的机率是平等的。战后的两次不一致,一次是保守党占便宜,一次是工党占便宜。
从历史考察,这次英国大选偏离民意的指数并不是最高的,但也是比较高的。我们把战后17次大选的结果予以汇总,把各党实际所获得的议席比率与比按比例制应得议席(即得票率)相减,其中最大的绝对值作为偏离民意代表性的指数。比如,表1中工党的议席比率和得票率之差的绝对值20%是最高的,那么2005年大选结果的民意偏离指数就是20%。这个指数在17次大选之中是比较高的,有三次大选高于这个指数(见表3)。
一般的理论都认为,简单多数制是不利于小党,而有利于大党的。那么我们就通过英国大选结果来考察这一判断的真实性。我们主要考察英国的第三党——自民党。首先我们把战后17次大选中自民党的得票率和议席比率相对于得票率的减幅与民意偏离指数的线性图放在一起来观察,就发现自民党的得票率、议席减幅与民意偏离指数的走势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大体上,自民党的得票率越高,其议席减幅就越大,而大选的总体民意偏离指数就越高。换句话说,出现了自民党得到选票越多,在议席上就越吃亏的这样一个怪现象。(见表3)。

表3:民意偏离指数:与自民党得票率的对比
英国的两大党——保守党和工党——在战后17次大选中的平均总共的得票率为82%,而平均所占议席比率为94.7%,也就是说,两大党的议席平均比实际得票率高出12.7%!而且,这种趋势在后期比前期还扩大了(见表4)。其原因恐怕在于,在后半期,自民党得票率呈增加之势,但是议席增加却十分有限,而两大党总共的得票率呈降低之势,而议席的减幅却不大。

表4:两大党垄断议席情况
而如果我们考察战后17次大选中三党得票率与议席比率之差,这一情况就看得更加清楚。总起来说,无论是保守党还是工党都是当前选举制度的绝对受益者,工党是最大的受益者,议席比率比得票率平均高出7.94%,保守党为4.72%,而自民党则是绝对受害者,平均减少11%,而这基本上就等于两大党所多出的那些议席(见表5)。因此,自民党也是当前选举制度的最大的受害者!

表5:历次大选三党得票率与议席比率之差(%)
当然,由单选区简单多数制度产生的政党得票率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纯粹比例代表制下的得票率,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2]。因为在单选区中,选民往往是针对候选人投票的。这也就是该选举制度的优点,即选民与当选议员联系密切,这似乎也体现了代议制度的至关重要的代表原则。但是,如果以政党政治而论,这种选举制度却难以真正反映政党支持率。毕竟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组成政府和领导政府都是政党的特权。当然,在单选区制度中,政党的支持度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一个政党的支持率的高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党候选人在选区中的得票率。比如英国工党2005年选举中很多候选人失去席位就与工党支持率的下降有关。
有的学者认为,在多数当选规则下,获胜者代表的往往是少数选民,尤其是在选民投票率不高的情况下。如果这样来看,英国历次大选,获胜的政党从来没有得到过半数以上的选票。那就是说,在英国,几乎永远是少数人的统治。2005年大选中工党的得票只有35.3%,而此次大选的投票率只有61.3%。那么是否可以说,工党只是由21%的选民选出来的呢?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恐怕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实行由这种绝对多数人的统治。当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那些没有出来投票的选民就反对当选的总统或政党。日本二十世纪上半叶政治学教授森口繁治就曾经深入探讨选举制度的问题。他认为简单多数制缺陷太大,会造成没有节制的多数,“此选举的最显着的特征,在于以很少数的选举人选出绝对多数的议员,这样现象是和民主的代议政治的精神相矛盾的”[i]。
不管怎么说,英国的单选区简单多数的选举制度,其结果是很不公正的。因此,有些国家采取比例制与单选区制相结合的选举方式,比如德国、俄罗斯。英国本身也在进行一些选举制度改革,开始在地方选举中引入多种比例代表制方式,但是在全国议会大选中,尽管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简单多数制仍然难以撼动。因为英国实行这种制度已经有数百年之久,这一制度尽可能地保证执政党有足够的权威去统治国家,而失利的党则以“忠诚的在野党”的身份对政府进行监督。

二、英国选举制度与统治有效性之考察

要取得统治的有效性,就应当有一个稳定的政府。在政党政治的体制下,这主要表现在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稳定上面。要有一个稳定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选举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一般来讲,两党制或有限的多党制是政治稳定的条件。而这种政党格局往往是选举制度的产物。“从理论上讲,由依据不同当选规则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议决机关,能够显示出选民意愿在议决机关内所能体现的程度……。因而不同的机票方法代表了不同的政治理念。从实际结果看,由不同当选规则产生的议决机关,必然会导致议决机关内的不同政治态势,从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ii]为了保证政治稳定,一般需要采用单选区制度。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单选区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政党所获议会席位与其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不符。也就是说,议会席位无法准确反映该党的民意支持度。一个得票率不足半数甚至与半数相差甚远的党可能上台执政,而其政策将影响大多数或全体国民。
使代议机关的组成能够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这无疑是一种天然的政治理想;但是为了使使代议机关不致陷入党派纷争,为了保证政府的稳定性,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议会的党派数量,减少执政党所受到的干扰,使代议机关和政府有效地工作。在选举制度上,这就不得不牺牲小党的权利。有西方学者就此指出: “当代政治体制正朝着二元或二极的方向发展,执政党和在野党的选票差别并非举足轻重,而重要的是政府的稳定和效率。”[iii] 
从2005年英国大选的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英国的选举制度确实保障了获胜的政党拥有多数议席和充分的权威进行统治。尽管这次大选,英国工党的得票率只有35.2%,创下了战后执政党最低的得票记录[3],但是它所获得的议席比率却高达55.2%!因此,它所获得的议席数量比起其他所有党派的总和还多67个,而相对于主要反对党保守党更是拥有159个议席的大幅优势。在战后17次大选中,尽管此次大选工党所获得票率优势居于后列,但是其绝对议席优势已经排在中游,而对主要反对党的议席优势竟然排在前列(见表6)!不管怎么说,工党所获得的较大的议席优势使得它能够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这次大选的结果,对于工党来说,失败和胜利兼而有之。这次它的得票率与议席比率相差如此之大,恐怕是因为选民对于布莱尔的伊拉克战争政策普遍不满,但是对于工党的政绩、纲领和工党的候选人又比较认同,才产生了这样一个混合的结果。理性地看此次大选,就可以发现它不过是“向正常的政治回归”的一个迹象。布莱尔赢得了一个可行的、工作的多数,取得的是一个平常的胜利,不再像前两次选举的压倒性胜利一样看似一场魔术表演[iv]。
英国的选举制度基本上保证了获胜的政党对主要反对党拥有较大的优势。在英国战后的17次大选中,从来没有一个政党是得票率超过50%而执政的,最高的一次是1955年,保守党获得49.7%的选票。然而,获胜党几乎总是能够获得过半数的议席,只有4次大选获胜党对主要反对党的议席优势低于40个,而获胜党议席低于半数的只有1974年大选这一次(见表6)。这就使执政党一般来说都能够避免受到主要反对党过多的牵制。1974年的那次大选之后,工党组成了少数派政府,但是其施政必然面临议会的强有力的牵制。因此,工党又利用可以随时宣布重新选举的权力,在同一年再次进行议会选举,终于得到了能够稳定统治的多数议席。

表6:战后英国历次大选获胜党的优势(按降序排列)
注:标数字处为为工党2005年大选成绩

似乎可以说,英国选举制度对于获胜党是十分优待的。宪法没有规定超过半数议席支持才能执政,按照传统获得议席最多的政党即可组阁,获胜党不需要为取得超过半数的议席而与小党讨价还价,组成联合政府。而且,如果大党的议席数非常接近,那么哪个党能成为执政党也成了不确定的事情,因为谁能拉拢各个小党争取到足够半数的议席就能组阁。因此,在比例代表制度下,选后各政党领袖讨价还价是寻常的事情,而且政府容易解散[v]。这就为政局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当然,即使宪法规定必须超过半数议席支持才能组阁,对战后英国来说,也只有1974年的第一次大选中的获胜党需要组织联合政府。而联合政府在西欧的其他国家几乎是屡见不鲜。
也许英国的这种选举制度有其合理性,因为任何竞争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失败者,失败者则要被淘汰出局。比如在体育比赛中,冠军只有能一个,即使是微差,落败者还是只能屈居亚军。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中,最重要而且最可行的规则只能是多数决定。多数决定是保证民主的可行性的手段,也是保证执政效率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牺牲少数的利益。因此,无论是简单多数制还是设门槛的比例代表制,都还是符合民主的原则的。“对英国选举的研究表明,它完全承担起民主原则的要求的所有职责。因为它能让每个公民在向投票箱里投票时,同时选择他的地方代表、一个施政纲领、一个议会多数派和一位首相。选举的议员同时又是一次全民公决和全民表决。选举将政治决策的过程委托给获胜的党派,同时通过反对党的介入,人民可以监督该权力的使用。”[vi]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就可以无视。选举制度对他们而言,恐怕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第一,各个党派在选举活动中都能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场和观点,那些被牺牲的小党也通过自己的得票率而显示了自己在选民中的支持率,即使它们在获得的议席微不足道,但是它们的存在就是对大党的政治压力;第二,小党的代表权被部分牺牲而不是全部牺牲,他们还是能够有代表进入议会,尽管这可能与他们的得票率相比不成比例,但还是能够在议会中有自己的声音。比如在2005年的大选中,地方性的小党如苏格兰民族党、威尔士民族党以及北爱尔兰的民主统一党、社会民主工党和新芬党等各获得了3-9个议席。另外,即使小党在全国层次的议会中无法发挥多少作用,他们还可能在地方层次的议会中获得较大的优势,如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和北爱尔兰地区,地方性政党在当地议会中拥有的发言权比在全国议会中要大得多。

三、结语

英国的选举制度为了增加了政府的稳定性和统治的有效性,减少了民意代表性。英国在选举制度方面对民意代表性的忽视,可能与精英政治的传统有关,也与前政党政治的传统有关。在议会政治兴起于英国之时,政党政治尚在萌芽之中,议会的选举往往为地方的绅士所控制,而选举权也限制在少数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群体中。及至两党格局形成,选举权普及,由于英国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稳健保守的传统,这种选举制度也一直保持不变。英国从一开始就维持两党制的政党格局至今,与这种单选区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关系很大。二十世纪初工党兴起的结果是自由党的地位被取而代之,而两党制的格局仍继续存在。工党取代自由党的历史也表明这种选举制度并非绝对是保守的,也能够容许变革。只不过这种变革只有在新兴的政党足够强大和成熟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由此观察现在的自民党对英国政治格局的冲击,如果它只不过是在两大党受到选民质疑和排斥的情况下的一种排气阀,那么它就仍然只能扮演配角。英国的自民党能否突破现在的格局,在根本上要看其是否代表了新的前途远大的阶层和运动,否则,它就只能任凭政治机会的捉弄而沉浮不定。投票给自民党往往不过是对工党的某些政策的不满,如果真的给予自民党以决定性的议席,以致妨害政府的稳定性,反而是得不偿失。自民党所获得的选票的价值在于选民表示出自己对工党某些政策的抗议,但是牺牲自民党的议席则是为了让工党政府继续保持其稳定性和有效性。
不管选举结果能否全面反映民众的意愿,不管对选举抱有什么样的期望,一种自由、公正、多党参与的选举始终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实现形式;即使为了政府的稳定性,而不得不牺牲部分民意代表性、牺牲小党的部分权利,也无损于选举制度根本上的益处。退一步讲,在西方成熟的民主社会,在两大党之间,无论是这个党多获得一部分议席,那个党少获得一部分议席;无论是这个党上台执政,还是那个党上台执政,都不会使政治发展的方向产生多大的变化,不会使政府的政策产生多大的差别。最大的差别恐怕不过是不同的政治精英集团的政治表演而已。他们相互之间扮演角色主要是制衡,而非政策的替代——当然是指根本性的或大的政策。
不过,政治家们在追求政府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民意代表性的问题。正如一位英国观察者所质疑的:“一个仅仅得到36%选票的党却拥有政府全部权力,这一体制的合法性何在?在这次大选中,政治家的信任是一个大问题,而下次大选,对制度的信任可能成为大问题。”[vii] 因此,避免使民意代表性受到过于严重的损伤,也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需要。

⑧ 英国君主的权力是如何由实变虚的

英国君主的权力是英国《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由实变虚的。该法律确立了议会主权至上的原则,议会掌握了立法权,国王就不能独裁专政了,同时有了法律的制约,国王就要守法,不能逾越法律办事了。

这个时候的国王只有行政权。大约过了一百来年,英国国王就变成形式上的君主了,统而不治,行政权让给内阁,国王没有实权了。

(8)英国政府如何保持人民的信任扩展阅读

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往往变成内阁对议会、主要是对下院的控制。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

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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