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国君主立宪制成立时议长、首相、国王的责职和权力分别是什么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下院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无论上院议长还是下院议长都是没有实权的,他们的工作仅仅是主持议会而已。首相是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和其他非阁员大臣;领导内阁,决定内阁议事日程,主持内阁会议;用自己的观点归纳内阁会议的讨论,形成内阁决议;在议会中代表政府为政府的决策辩护;代表政府向英王汇报政府工作;提请英王任命高级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级官员;决定政府各部的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合并、成立和撤销,对各部的业务进行指导,解决各部的争议等等。国王是国家元首(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是不一样的。)、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