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19世纪英国女性地位那么低
19世纪初期至工业革命发生,大多妇女还被禁锢在家庭内,对于外部世界的一切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由于长期缺乏与外界的交流,思维也极其狭窄,单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许多妇女走向社会,走进劳动力市场,成为独立的雇佣劳动者,从而扩大了眼界,增强了独立意识。从此,女权运动开始发展。她们在不断争取与男子对等的各项权利的过程中,自身的社会地位才渐渐提高。
工业革命为英国妇女改变自身地位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契机。19世纪英国中产阶级妇女由被动地附属于家庭向新的社会角色转变,自我意识开始觉醒,成为近代女权主义思潮的先声。她们在家庭领域内地位和权利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英国社会独有的时代特征。
在男女平等方面,美国19世纪妇女根本没有选举权,直到1921年才享有,英国19世纪妇女也没有选举权,直到1928年才享有。美国19世纪已婚妇女的财产根本不受保护,直到1905年才改变,英国则是1883年被改变。而在当代中国,一开始便制定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而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人民政府便于1950年5月1日颁行了婚姻法明确宣布:
废除婚姻制度,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索取财物,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有采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英国封建时期有男尊女卑吗
有
中世纪英国妇女的状况在法律文献中有所反映,其基本宗旨是“男尊女卑”,妇女没有自主权,只是男子的附庸品。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依附和管制的地位。女子未成年时,受父亲或男性亲属的管辖,如果是土地或财产的继承人,还要再加上领主的监护。家长一般决定子女的婚姻,惩罚、甚至禁闭子女。婚后,丈夫处于主宰地位,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不仅妻子的一切的财产,包括继承来的土地、钱物,都归丈夫所有,就连人身也成了丈夫的财产,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绝对不能反对。不经丈夫同意,妻子不能独立从事法律行为。十八世纪以前,法律甚至允许丈夫出卖妻子。如果妻子变节或者有什么不良行为的时候,丈夫可以把她杀掉。英国驰名一时的一本训女书写道:“为妇者应甘受委屈,而让丈夫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