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英国资讯 > 英国法官一年多少工资

英国法官一年多少工资

发布时间:2025-01-21 09:33:04

❶ 请问英国法律专业怎么样就业前景如何

英国法是英美法律体系的发源地,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香港等都沿用英国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也在世界政治和欧洲政治上占据突出位置,对全球金融世界的影响很大。

而且,英国的法官、检察官基本都是律师出身,因此,律师构成了英国整个司法界的核心和基础。留学360济南张佳宁老师指出,此外,英国律师业十分发达,需要优秀人才数量巨大,全世界每年前十强律师事务所的排名,英国有 4 家左右入围。而英国的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第1。

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英国在本科阶段即开设法律专业,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只有在研究生阶段才开设,而英国英格兰大部分的法学本科只需要3年即可完成荣誉学士学位,可以为广大有志从事法律行业的同学打好基础并节省时间。

最后在英国,律师的职业发展方向并不单一,却是非常多元的。英国的律师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庭律师(Barrister),或称辩护律师,相当于国内诉讼律师。他们能够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代表客户在英国高等法院以上出庭,或向事务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一般是精于法庭辩护,而且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此外,出庭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出庭公诉人、甚至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

另一种是事务律师(Solicitor)。这类律师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主要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多以合伙制形式参与法律服务。传统的事务律师除了不能在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几乎可以提供其他的所有法律服务。可以直接面见客户,活动范围远大于出庭律师。同时他们还可以处理遗嘱、产权、商务咨询等事务。

所以,英国高校对于学习法律且志向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同学们来说,是非常优质的选择。

❷ 英国的法官待遇为什么这么好

维护司法权威、增强职业尊荣感。
1、丰厚的薪水能够加强和巩固法官的自律意识,能够专注于司法工作
2、高薪待遇不仅是对法官个人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对司法工作的尊重和荣誉。

❸ 分析比较英美的司法制度体制

最后,检察官制度的不同也是两大法系检察机关的显着区别之一。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检察官选任途径的不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一般来自律师,而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则是国家作为“法律人”(或称法律家、法曹,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学院的毕业生经过1至2次司法考试和一定期限的司法实习,便可自由选择是作检察官还是作法官、律师。

其二,检察官保障制度和社会地位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因为大陆法系检察官和法官地位一样,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而审判官为“坐着的法官”;而英美法系检察官则是作为普通行政人员来管理的。法国和德国检察官实行单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检察官和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其工资起点与较高级公务员工资起点相当。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与此相适应,大陆法系检察官的社会地位高于英美法系。

其三,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序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专职培养的,且保障制度较好,社会地位较高,因而检察队伍比较稳定;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队伍则不然。英国虽自1986年起建立了统一的检察机构,但是对于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公诉,因而出庭公诉人员固定性差。(注:《关于英国刑事诉讼的考察报告》,1988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考察团,第15页。)美国检察官队伍流动性也非常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美国检察官薪水和社会地位比法官和私人律师都低,检察工作没有吸引力,检察人员往往只把检察工作作为以后从事其它工作积累经验和资本的“跳板”而不是将其作为永久性职业;二是美国检察官任期只有四年,与政党共进退;每新总统上台都会重新任命本党人员作为检察官来替换原来的检察人员,对整个检察系统实行“大换血”,从而极大地影响着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

二、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差异成因之分析

每一事物的形成都是有其历史和现实基础的,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差异的形成,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据和现实基础。究其成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检察制度产生发展方面的原因。检察制度最早产生于何国,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起源于法国;二是认为起源于英国;三是认为当代检察制度有两种不同的起源(中国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准确。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概括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主要是美国受英国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了其它国家的影响),后期则主要是英国受美国的影响,特别是英国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受美国影响很大。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也存在类似交互影响的情况。此外,两大法系这间也有相互借鉴。

法国的检察制度萌芽于十二世纪。当时法国领主权力很大,国王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为加强中央集权,国王采取的措施之一是设立代理人。国王代理人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在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督国王法律实施的职责。这种国王代理人,即为以后的检察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国,检察官自产生之日起就承担有类似于现代的法律监督职能。13世纪中叶至15世纪初期,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国王代理人承担以下监督事项:代理国王监督赎金的缴纳是否合理;监督没收财产及其它判决的执行。15世纪以后,检察官除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还行使以下监督职权:监督诉讼的提起及进程;监督地方官员是否竭尽职守;确保国库之收入;检查制度量衡;决定面包售价;监视图书馆和法科大学。(注:程荣斌《检察制度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20页。)与法国不同,英国的检察官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而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英国自1066年被威廉公爵征服时起,政治上就已实现统一,随后的法制统一任务,主要是依靠英王设置的王室法院的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通过判例法来实现的。这样,就无需国王代理人承担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任务,在王室法院设立之后,直到13世纪才设立的检察官就仅仅是国王的法律顾问,而不承担法律监督之责,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其次是源于法律渊源的不同。在法律渊源表现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里,在法律上和诉讼理论上,判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只能依据事实严格适用成文法,因而检察官肩负起保证制定法在全国统一实施的责任就成为必然,赋予检察官以法律监督权是成文法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而在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是通过法官来创造和发展的,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一直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配下,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权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位的监督者的。检察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触,是不可能有生存的根基的。

再次是诉讼模式的差异。综观现代各国诉讼制度,虽然检察官在法庭审判阶段都承担公诉职能,但因诉讼模式的不同,其履行支持公诉职能的方式自然存在着差异,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也不尽相同。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检察官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诉讼地位对等。而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不仅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消极地进行仲裁,而且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代表,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注: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这种不同,决定了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只负责提出其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以达到对被告定罪的目的,而不承担提出有利于辩方的事实和证据的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不但要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还必须考虑对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有利的证据,以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德国检察机关“对判决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仅是指控被告的公诉人,而且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保护者,检察官负有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两方面的证据的义务。法律要求检察官遵守客观中立原则而不是对抗被告人。因而有人认为在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关系上,检察机关是中立机构。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对证据及其认定的合法性,对判决的合法、公正性负有监督义务。”(注: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第55页。)

❹ 英美法的法官制度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一、法官选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二、薪金待遇。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的资料,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 三、地位。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就是说,已通过的法律只有经法官运用时,才成为法律。法官办案时,不按新法律,而按早就实行的不成文法是司空见惯的事。 四、对担任法官的条件要求较其它司法人员高。许多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在部分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经过相同的司法考试。而法官在司法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从事相当长时间的律师或检察官业务之后,才能得到任命。 六、任命程序特别严格。各国在法官任命程序上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许多国家法官的任命是由国王(女皇)、国家元首、总统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的方式进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荣誉,这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严格依法行事;同时,由于任命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有利于防止地主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独立行使司法权,避免司法腐败行为。其二,程序严格,一般要经过激烈的,甚至多次司法考试和长期的司法实习或律师工作经历。这样,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厉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也使法官认识到自身的任命就是一种巨大的荣誉,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行事,消弭司法腐败行为。同时,严格任命程序也利于从严掌握法官资格的统一适用,保障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如英国法律规定,大法官、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取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这种任命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在内阁的建议承认下进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认证同样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是为了增加任命的庄重性。根据惯例,内阁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还要征求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意见。下级法院的法官,依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由内阁任命。 五、任命程序特别严格。

麻烦采纳,谢谢!

❺ 评价英国文官制度

内容摘要:英国是品位分类制度的典型国家,其文官品位分类制度的形成经过了渐进和有效的积累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英国行政改革的推动和薪酬管理制度的变革,宽带制度逐渐成为英国文官分类管理的制度形式和发展方向。英国宽带管理制度包括宽带管理对象、定薪权力配置、薪酬宽带设计、薪酬与绩效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它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文官的绩效水平与人力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降低人事费用。但是,这种新型的分类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制度保障、指导理念和政策驱动力,它也分化着文官的统一性、动摇着文官制度的传统、改变着文官的精神特质,其有效运行面临着确立合理有度的评估体系和公共责任这两个基本挑战。

英文“Civil Servant”(复数为“Civil Service”)来源于“Crown’s Servant”,原意为“国王的仆人”,随着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发展,公民权利得到普遍承认和尊重,它逐渐变成“公民的仆人”,译成中文,有的称为“公务员”,有的称为“文官”。英国的文官包括两个部分,即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指中央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首相、内阁大臣等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产生的高级官员,这批人与政党执政共进退,需要承担政治责任。事务官一般指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录用,无违法与重大违纪过失,即可职业常任的政府公职人员。通常文官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事务官,包括这些人的权利与义务、选拔、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交流、回避、工资福利、退休等环节。
英国一直是实行品位分类制度的典型国家。1853年的《麦克莱报告》和1854年的《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是英国文官制度得以建立的两个里程碑文件,这两个报告的核心精神是强调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原则。1870年英国枢密院颁布法令,将全部文官分为高级文官和低级文官两个等级。高级文官必须具备大学学历,低级文官虽无学历限制,但永不能升入高级文官序列。1876年又将低级文官划分为成年级和学童级,成年级文官在任职相当时间后,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程序,有可能升入高级文官。此外,在高级文官、低级文官之外增设了一种抄写文书类文官,这便是后来的助理文书级文官的前身。1906年,英国财政部发布命令,在高级文官和低级文官之间增设一个中间级,这便是后来的执行级文官的前身。这样,英国文官的4种品位分类制度初步形成。1920年,英国惠特利委员会将文官分为两大类四品级:第一类是帮助制定政策,对政府进行组织和指导的高级文官;第二类是从事事务性或日常机械性工作的低级文官。第一类文官包含两个级别:行政级,其中包括政府次官、主管等6等官职;执行级,其中包括主管执行官、主任执行官等7等官职。第二类也包含两个级别:书记级,主要有高级书记官与书记官两种;助理书记级。
进入20世纪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也日益扩大,许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进入了政府工作领域,必须吸收各学科的专家参加政府管理。为适应这种需要,品位分类增加了横向划分。英国在1945年至1968年间将文官分为一般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两大类。一般行政人员共分行政、执行、事务、助理事务四个等级。专业人员与普通行政人员在工作性质、选拔标准与方法上均有不同。专业人员包括法律人员、统计人员、科研人员、工程专业人员、医务人员、会计专业人员、邮政人员等七类。1968年以罗德•富尔顿为首的文官改革委员会又建议,取消原有的以职类为基础的文官结构,把一般行政人员的几个职类合并为一个统一的行政职组,建立以部类和职组为基础的新的文官结构,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尔德•威尔逊采纳了这个建议并于1971年开始实施。这一新的文官结构包括一个四部分:大约1000名最高层的文官组成的一个开放群体,包括常务次长、次长、次官三个等级;大约75%文官组成的一个统一招聘、统一分类归级、统一薪金标准的一般文官部类;单一部门部类文官;跨部门部类文官。自富尔顿改革以来,英国文官结构的品位分类特征已有所消弱 。
“自从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起,英国政府的公务员体制正在经历一场与传统决裂的转型。政府对文职机关的规章、人事、结构、功能、过程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 其实,从1980年代早期开始,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公共部门的薪资水平就面临三种主要压力:其一,劳动力市场的压力,公共部门高阶薪水低于私人部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许多国家公共部门征募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的问题。其二,改进管理效率的压力,政府要用成本效益最大的方式提供顾客服务品质,就要靠更有效的薪资制度作为管理工具。其三,个体经济方面的考虑,产生了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应该改进薪资弹性的压力。 尤其在公共部门方面,必须要压低薪资成本,以便降低公共支出和政府赤字。由此,包括英国在内的经合组织国家都试图用薪资作为改变公共服务运作的方法。
英国在1980年到1985年间,人事成本主要是透过减少用人的方式来加以控制。 但是在这一期间,虽然严格控制用人数量和人事成本,实际用人费用还是逐年增加。1985年开始引进营运成本控制办法,1986年到1987年间对每一个部门设定营运成本上限 。所有部门都必须订定三年计划,计划中明确反映如何透过效率提升抵消掉薪水和物价上涨的效果。各个部门占其营运成本一半以上的用人成本部分,必须取得财政部同意。各部门每年必须将其营运成本结算帐目公布,并且详列所有变动细目以及和上限不符合之处。超过营运成本上限部分,必须在第二年预算里扣除。除了营运成本审查和控制之外,获得授权订定薪资的各单位,也必须就其薪资协商策略和薪资制度改变,取得财政部同意。从1988年开始又重新逐步研拟“绩效薪酬制度”。1992年制定“文官管理功能法”,强化各机关首长人事权责、实施人事分权化、绩效薪酬等,同年,13个政署开始实施团体绩效薪酬制度。1994年发表《文官制度永续与改革》政策白皮书,强化薪酬授权各部门及政署自行管理。1996年制订《文官服务法》,并依《1995年枢密院令》新订《文官管理法规》。《文官管理法规》明订薪酬分权化、弹性化政策;全面授权各部门政署自订薪表;实施新“高级文官”制(包含新薪表)。2002年又开始实施新的“高级文官”薪酬制。
这种运用财政控管各个部门机关包括人力成本在内的营运成本的方法,容许给予下级更大的权力,容许各个部门机关实行各种薪资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传统官僚组织所采用的以年资为基础的职等和固定的薪级结构,改为纳入绩效因素的薪给宽带(broad pay band),然后再进一步采用更为个人化的绩效薪酬制。这种薪酬制度改革的结果,不仅建立了一套表现为个人化和以绩效为取向的弹性文官薪酬制度,也产生了一种新的文官分类制度,即宽带管理制度。

宽带制(Broad banding)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它事实上是几种管理方法的折中:既保留了工作评估的优点,同时又力图保证对工作管理的灵活性。 它的主要做法是:在一个拥有十数个薪等及上百个职业分类组织中,将职务安置在宽幅的职业分类表和少数的薪资带中,在此宽泛的区分区域内,管理者拥有自主处置权,不必就无休止的重新分类等要求获得人事部门的批准。同时,它还减少了雇员的职业流动层阶,从而使其职业发展更为清晰 。宽带制最大的特点是压缩级别,将原来十几甚至二十、三十个级别压缩成几个级别,并将每个级别对应的薪酬范围拉大,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薪酬管理系统及操作流程,以便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和管理发展需要。如果说品位分类管理是以人为中心,职位分类管理是以职位为中心,则宽带分类是以薪酬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它将人和职位纳入到薪酬分类下进行重新安排。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宽带制既是一种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是一种薪酬管理制度,应该说它正是从薪酬管理改革中产生出来的。
由文官薪酬管理改革形成的英国文官宽带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高级文官。英国高级文官居于政务官之下,是常任文官体系中的精英,为文官体系的中流砥柱。英国现行高级文官薪酬新制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又可区分为适用“常务次长”者及之下之高级文官两种。常务次长以下的高级文官薪酬制度,从2002年4月1日起,又有所变革。
常务次长级薪酬由“常务次长薪酬委员会”( Permanent Secretaries Remuneration Committee, PSRC)订定,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内文官长、财政部常次及“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Review Body on Senior Salaries, SSRB)主席、二名委员等五人组成,独立负责常次级文官薪酬的审议工作,并将结果提交首相核定。2002年4月1日起,新的常务次长级薪酬宽带订定原则,除参酌私人部门高阶主管的薪资水平外,并与常次级之下高级文官薪酬宽带新制中“第三薪酬宽带”(pay band 3)相连结。
常务次长之下的高级文官薪酬,由独立的“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负责审议订定。该委员会由民间企业经营者、大学教授、律师等10∼11 人组成,就高级文官、高级将官、司法人员及国会议员的薪酬进行独立审议,并向首相、首席大法官及国防大臣提出具体建议。英国中央政府高级文官以上职位的定薪机制因此分为两种,第一种常务次长薪酬委员会只主管常务次长的薪酬,而第二种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则负责审定常务次长以下的高级文官及常务次长以上的首相、部门首长、议员、将官、高级司法官等人的薪酬。

英国过去二十年的薪酬改革,尤其是1996年以来的薪酬新制,已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文官分类管理效果。“英国文官之薪酬已不再采用职等与薪级结合的制度,又因英国取消职等之规定,目前有关职务等别,也就是‘高级文官’除外之各职务等别,例如六、七级专员、高级科员、科员、办事员、助理员等名词在实务上亦仅有参照之作用,而不再具有法定意义。事实上,目前英国文官统计在分析文官人数时,已采用年薪数额为多少英镑到多少英镑之阶层有多少人,作为文官人数之计算基础。” “总体来看,宽带制度带来了一些令人欣喜的结果:减少了对重新分类的要求,减少了用于重新分类目的的工作分析时间,降低了组织内等级层次的重要性,增强了管理者运用加薪等方式刺激生产力的能力,以及提高了雇员职业流动性程度等。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宽带制度巩固了人事管理者的形象,使其更象组织人事活动之引导者,而非问题的制造者。宽带制度还重建了工作分类与工作评估制度与当前人事管理制度的目标之间的关系:即提高了雇员的绩效水平与人力的利用效率。” 另外,英国的实践表明,它有利于降低人事费用 。
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宽带管理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英国行政改革如下四个成果的基础之上的:第一,行政组织内部结构的重组和分离,决策与执行分开,组建执行局。这些执行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在政府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指标的框架内拥有自治权。“截至1993年4月,92个这样的执行机构雇佣了达62%的公务员,两年后,100多个执行机构雇佣了70%的公务员,而且政府宣布将90%的公务员转到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力为宽带薪酬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第二,独立的薪酬制定机制。宽带制主要是运用薪酬进行管理,在推行订薪权限下放和实行分权式集体协议后,英国建立了专门的高阶薪酬评鉴委员会、常务次长薪酬委员会和一般文官的薪酬谈判组织,它们由私人部门领导人、社会主流职业知名人士和专业学者等构成,定期比较政府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薪酬,以确定政府的合理薪酬水平,使其保持相对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第三,鼓励并强行引进竞争,以选择特定公共服务的最佳提供者,确保公共资金取得最大价值。第四,主要政策实践是有系统地提高质量和扩大选择。1991年的《公民宪章》即明确定义:强调需要公布明确的服务标准,提供完整而准确的信息,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提供礼貌服务,完善投诉受理机制,提高效率。“这些政策无异于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改变了公务员队伍的文化、角色、结构以及精神特质,使他们为消费者提供公共利益时更加富有效率,对消费者的要求也更加敏感。” 这四个行政改革的成果,为英国公务员的宽带制推行提供了组织基础、制度保障、指导理念和政策驱动力,如果没有这四个方面的改革成果作为条件,宽带管理制度无法推行。
另外,宽带制度的推行也带来其他一些影响:首先,录用方式和付酬方式的变化,不断地划分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供给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官队伍的统一性。其次,文官队伍内部组织受到振动,一些基本原则被动摇。如强制性裁员和日益增多的短期合同侵犯了永业制原则;以谈判确定工资以及由工作结果确定奖励代替了原来的级别一样则待遇平等;等级制被合同制和成本制取代;任命私营组织的管理者已经动摇了原有的排外原则等等。最后,文官的部分精神特质也被改变。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普遍和统一原则让位于选择性和针对性,效率、成本意识和消费者权利为基础的管理主义已深深扎根于文官的头脑。
还应看到,英国文官宽带制的有效运行存在两个难点:第一,确定合理、客观、有度的评估体系。宽带制度是一套与绩效紧密结合的管理制度,对于成本、核算、目标、绩效示标等均要有合理的规范,这些成体系的评估指标非常难以确定,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过多过滥的评估体系与评估行为,反而会加大行政成本,导致对文官行为的过度干涉,因此形成合理、客观和有度的评估体系一直是面临的难题。第二,公共责任的确定。由于实行弹性化的文官组织结构,决策与执行组织分离,半自治非政府组织急剧增长,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相对模糊,权力的转移是否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在宽带制下,部门长官对于同一个宽带中的文官队伍拥有定薪的权力,从而导致其对属员的行政行为予以干涉,此种条件下的公共责任问题的认定也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阅读全文

与英国法官一年多少工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印度为什么喜欢包红头巾 浏览:814
伊朗怎么打索马里海盗 浏览:306
中国5月15日是印尼的什么节日 浏览:632
在越南有多少钱才叫有钱 浏览:912
黑叶印度榕怎么打顶 浏览:764
意大利制造哪些鞋子 浏览:550
在印尼感染新冠怎么办 浏览:320
意大利国旗蛋糕怎么做 浏览:576
去越南按个摩多少钱 浏览:625
伊朗式客气是什么梗 浏览:685
三亚去越南可以带多少现金 浏览:881
现在去伊朗打工怎么样 浏览:971
中国地图加上经纬线怎么画 浏览:866
台球多久在中国出现 浏览:851
米纸越南小馆哪个好吃 浏览:433
疫情日本向中国援助了什么 浏览:379
中国联通如何办理小圣卡 浏览:680
中国限电需要多久 浏览:276
英国法官一年多少工资 浏览:436
印度的甘地在哪里 浏览: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