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英国人移民北美殖民地的原因
开始的一批人是因为宗教迫害,一些清教徒乘“五月花”到达北美,意图建立宗教自由的民主国家,后来的人是为了谋生特别是爱尔兰人,在后来的人就完全是榨取殖民地的钱财了
⑵ 美国的问题,美国人大多数都是英国后代吗
美国立国的核心是被称作“新英格兰”的大陆东海岸靠近现加拿大的小块地方。再加上“弗吉尼亚”,是英国人在北美的殖民地。“新英格兰”不用说了,“弗吉尼亚”是对英“童贞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致敬。殖民者自然是英国人为主,但也有德意志、荷兰、瑞典等地的殖民者混杂。南部有蓄奴行为,奴隶既有黑人,也有少量白人。
从地图上可以看到,新英格兰的缅因、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马萨诸塞这些州的面积是非常非常小的,即便是当时新开拓的弗吉尼亚,面积也与美国建国后吸纳的州不能相提并论。当时的北美大陆,西班牙广大内陆有名义上的(教廷赋予)传统优势,法国宣称对密西西比河流域拥有主权(“路易斯安那”以法王路易十四命名),英国殖民地集中在东海岸狭小而开发度却很高的地区,以及湖区以北。
说到北美殖民地与其宗主国的对抗乃至美国独立,必须涉及英国国教和所谓“清教徒”。英国经历宗教改革和光荣革命,建立起了高度独立的宗教和君主立宪政体。此时的英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君”,还是英国国教的教宗。英国国教又称“圣公会”,即不同于罗马教廷统领下的天主教,也不同于新教,它的改革意义仅仅在于摆脱罗马教皇的掌控,使宗教信仰完全由民族国家自己的首脑控制,并为对天主教的繁文缛节进行变革,与新教相比仍是相对专制的。不满英国国教对思想的禁锢,向往新教的英国基督徒就被称作“清教徒”。显而易见地,这些信仰上的异类宁愿远赴重洋到北美殖民地开疆辟土,也不愿在本土受歧视和迫害。因此,北美英国人同本土英国人在头脑上有着深刻的不同,而且对英王、英政府不信任。
这里再提一句,西方世界对君主、政府的观念和我们中国有着极大的不同。西方文明世界的根基是罗马秩序和希腊精神。在希腊和罗马,共和与民主的思想盛行,君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专制和独裁一定会遭受质疑和挑战。在罗马的废墟上建立起以基督教为道德、日耳曼蛮族风尚为活力的新局面。基督教崇尚博爱、敬畏、尊重,从思想上把持了欧洲君王的操守;蛮族风尚保有游牧部落的原始协商制度,是议会形式的最早雏形。所以尽管中古欧洲与中国相比物质匮乏、民众愚昧,却保有更适宜工业文明的先进的种子。文艺复兴带来了教育的极大发展,欧洲以巨大的活力勃兴,现代民族国家最初在马基雅弗利式的专制君主统治下纷纷出现,这些君主随后又在民众的权力诉求和社会良心下逐个谢幕。工业革命后,资产阶级的力量日益强大,旧秩序下的教士(新教改革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任何人都能维持他自己的信仰无需教会事无巨细地引导,教士很难再继续作为一个能左右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阶层高高在上了)、封建贵族的特权越来越使他们难以忍受。新思想,包括自然科学和政治经济的启蒙运动,飞速更新着人们的头脑,相较之下教会、贵族的顽固也越来越显得愚蠢、粗俗和卑鄙。社会阶层的变革是势在必行的。美国独立是这场欧陆大戏之外颇为精彩的一个独角戏。
独立战争前的英属北美殖民地,北部地区资本主义工商业发达,南部地区农产品丰饶富裕,没有宗教冲突,不受专制君主野心的觊觎。殖民者拥有英国国籍或其他国国籍,但都信奉新教,说英语,有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了统一的政治经济共同体,可以说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民族。他们不关心英国政府在英伦三岛和欧洲大陆的利益,不尊崇英王和坎特伯雷的大主教,相反对不断加重的殖民地赋税和种种政策限制、商业垄断极为不满,宗主国成了他们最大也是惟一的敌人。随着英国政府的武装干涉,北美民众组成民兵,独立战争打响。具体经过,网上一搜都有。
《独立宣言》是当时最进步的一份政治文件,独立之后的美国具备最开明、公正的行政、司法体制,军队属于国家而非政府,最接近于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的理想。美国人的主干是理性的实业家、勤奋的农场主,有教养、有头脑、有信念。美国立国的国父们,在情操上比欧洲任何政治家和贵族(更别提充斥亚洲宫廷的下流胚)都高洁,华盛顿人称“佩剑圣人”。再加上清教徒勤勉、自律、节俭美德,殖民地人民的开拓进取精神,它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使得美国迅速跃升为一个独立、文明的强大国家。 因其显着的宗教、政治宽容性(绝对不能忍受的仅有法西斯主义和贡铲竹椅两大人类文明癌症),文化包容性,经济发达性,生活舒适性,成为移民者的天堂,诸多人种混杂。
⑶ 英国人办美国绿卡条件
根据美国国籍与移民法,绿卡持有者属于没有美国国籍,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但其在美国境内基本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签证与有效的母国护照,否则不得入境。 拥有美国绿卡后,只要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绿卡本身可以当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签证,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另外申请签证。 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必须于离境前先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 I-327),作为入境的有效移民签证,回美证有效期最多两年。 超过一段时间未入境美国的持卡人,在入境时很可能会被判决失去永久居留权,因为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必须是暂时性的离境。
美国移民法定义“永久居留权”是:“根据移民法所赋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特许,且此身份未曾改变过。” 意即: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无心之过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同时终止。此外,依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经由放弃行为(如定居他国)而自动丧失,无须先经过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决。
一名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满5年(或与美国公民结婚的3年),并满足所有移民局所列出之条件后,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公民会比永久居民(在此方面依然被视作外国人)拥有更多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的一些权利有:选举权;联邦与州选举中的被选举权;携带家眷入美的资格;以及获得联邦政府职位的资格。其他的公民福利还包括世界上部分国家的免签证便利。会导致永久居民被排入遣送法律程序的某些情形亦不适于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