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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什么人可以参加

发布时间:2025-03-25 05:17:05

Ⅰ 英国议会制的上下两院分别有什么作用及权利

英国国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土(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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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议院共同组成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下议院是经民主选举而组成的团体,目前拥有646位成员,即“国会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议员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国会解散(最长任期为5年)。每位议员由被称为选区的大选区域竞选产生并代表此选区。

下议院大概在14世纪某时期出现并延续至今。下议院的权力一度与上议院相比大为逊色,但如今却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超过上议院;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议院驳回大部分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能够延迟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应对下议院负责。首相能够在任必须保持下议院对他或她的支持。

下议院的正式全称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于诺曼底法语(Norman French)词汇“communes”,意为“地区”(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误认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议院中贵族相对)的缩写,然而此种解释并无历史记载。下议院如同上议院,在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集会。

历史
国会是由中世纪向国王咨询的参议会发展而来。这种皇家参议会的成员包括神职人员、贵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称为郡选议员,Knights of the shire)。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由君主提议的税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参议会在进行税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众的不满。如此,立法权便发展而来。

1295年的“原型国会”开始接纳自治市镇(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选送两名郡选议员同各自治市镇选送两名市镇选议员(burgesses)便成为惯例。最初的自治市镇代表几乎毫无权力;郡选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够随意授予或剥夺市镇的自治及选举权。市镇选议员如果略显独立,则会导致该市镇在国会中遭到驱逐。郡选议员地位较高,但在一院制的国会中,比较他们的对手贵族议员,仍然式弱。国会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分为两部分:郡选议员和市镇选议员组成下议院,而神职人员和贵族则组成上议院。

议员和选举
目前,每个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而在十九世纪改革之前,选区很少以人口为根据:大部分的郡与市镇(它们的边界是固定的)在下议院各有两位议员。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为先导的一系列十九世纪改革法律的颁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废除了大部分的两议员选区;余下的到1948年全部废除。大学选区(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许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重要大学作为选区代表的选区)在同年也被废除。从此,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个国会议员。尽管如此,在郡选区和市镇选区之间仍有技术差异,但此差异仅仅影响到竞选人在选战时允许花费的数额。

资格
对于国会议员有众多资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年满21周岁,并且是英国、英属海外领土、爱尔兰共和国、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为苛刻:根据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区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议院议员不能为下议院服务。

受制于破产限制令(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产(北爱尔兰),或是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扣押(苏格兰),则不能在下议院享有席位。还有,精神病患不能够成为议员。根据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须两名专家向议长报告此席位议员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始于十八世纪的习惯法先例,即聋哑人不能成为议员。但是此先例在近年来还未曾实施过,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立法职能
尽管两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议案通常源自下议院。

众议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权力是《国会法》赋予的,在此法的规定下某些议案可以直接获得皇室认可(Royal Assent)而无需经过上议院的同意。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在下议院发言人的观点里,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下议院进行会议的情形在传统惯例上(此传统的效力甚至高于《国会法》),关于财政范围内的事务下议院的是被赋予至上权的。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供应的议案。而且,下议院通过的供应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供应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个惯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惯例”,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选举宣言里面允诺过的立法。

因此,上议院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条文和实际操作削减了,下议院很显然是更具权力的国会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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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即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联合王国国家议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王室(British monarchy)与不列颠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有731名议员,其中八名目前悬缺。

上议院为非选举产生,包括英国国教派的两名总主教与24名大主教(即‘灵职’[Lords Spiritual])与706名的贵族(Peerage)(即‘俗职’[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之议员们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

上议院始建于14世纪,并几乎持续存在至今。因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一度于1649年废止上议院,但于1660年又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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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

1721年,辉格党(Whig)领袖华波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乔治一世(George I)任命为内阁首领,是为英国首相一职之始,但职位正式名称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贝尔-班纳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获任命为英国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现,成为一个正式的英国官衔。

首相可向国王/女王提名政府内阁成员,亦可提出解散下议院的请求。

Ⅱ 英国政治制度的机构设置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依照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
地方政府方面,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参与地方当局。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下议院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1999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通过《上议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为妥协条件,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布莱尔的改革方案成为英国上院近年来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尽管如此,上院成员依然来自任命而非选举,要求民主选举上院的呼声从未停止。此后,英国政府先后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选,分比例指派和民选等多种改革方案,并推行了多次公投,但这些方案最终均未通过。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议员们经历了一场被称为“史上最残酷”的议会辩论。旨在改革英国选举制度的一项议案因团为争议巨大,在议会的审议不得不夜以继日地进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议院,食宿全在辩论间隙解决。
英国上议院设立于14世纪,有大约700名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贵族,他们大部分是世袭或任命产生。早在1649年,上议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废止,后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经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但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下议院。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三大主要政党并立,但在北爱尔兰,这些政党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中的两个——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甚至不在北爱尔兰推举候选人。这三大政党自1678年以来就交替执政过。北爱尔兰以外地区的主要政党有工党,保守党(正式名称为保守与统一党)与自由民主党。此外,以下两个政党在下议院中没有议席,却在欧洲议会中拥有代表英国的议席:英国绿党与英国独立党。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英国政府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自2014年后,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英国使用多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英国的国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士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由于简单多数制所产生的对选票差距的扩大作用,在过去的几次国会选举中,一个获得40%左右选票的政党平均可分配到英国下议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获得大胜以来就没有第二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超过50%的选票。总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却在国会中拥有更多席位的情况自二战结束以来倒发生了两次。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英国拥有多党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单一选区中,一名候选人可能以少过半数的得票而赢得胜利。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议程上重要的一项,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员会所提出的采用联立投票制的建议遭政府忽视以来,工党政府并未进行其他任何试图改革选举制度的尝试。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将不太可能对选举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选民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工党政府丧失在国会的压倒性优势。低投票率是困绕英国的一个问题,上次国会改选的投票率只有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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