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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遗产税如何征收

发布时间:2022-04-12 23:02:51

⑴ 全世界有哪些国家征收遗产税拜托各位了 3Q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征收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券的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如马耳他对国内的不动产和证券要征收印花税;巴布亚新几内亚对赠与的文件征收5%的印花税;百慕大群岛按死者财产价值依5%一15%的三级累进税率征收印花税。 第二种是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在泽西岛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按第一个10000英镑征50英镑,其余部分按0.5%计征。爱尔兰对超过10820爱镑的遗产征收2%的遗嘱认证税。 第三种是对继承遗产所得的收入征收资本所得税。如以色列,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对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捐赠,在财产转移发生时征收资本所得税。 第四种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就是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另外有些国家开征赠与税作为补充税种。 在对死者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征税时,上述几个税种不是独立存在、排他的,在有些国家里两个或三个税种在不同的环节发挥作用。在爱尔兰,既有对继承人取得应税遗产征收的继承税,对受赠人取得财产权利或利益征收的赠与税,也有对超过一定数额遗产征收的遗嘱认证税。现就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遗产税(或继承税,下同)及赠与税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一、遗产税基本情况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 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即使是在发达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 1%-6%。日本的遗产税课税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遗产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4.1%。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又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资产税的职员约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二、遗产税税制 (一)税制分类及纳税人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按照课税主体来划分,通常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1.总遗产税制。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遗产总额课税。课税主体只有一个,遗产的指定处理人、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一般是先完税后分割遗产。 2.分遗产税制。按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征税,一般称作继承税,有多个课税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 3.混合遗产税制。先接遗产总额征遗产税,再分别法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征收继承税。混合遗产税的特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征税,以体现合理负担。 (二)课税对象 总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以及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课税。 对境外财产的征税,不同的国家育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定居于本国的居民拥有位于本国的不动产和在 世界各地的动产都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列支敦士登只对本国居民征收继承税。 (三)税率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按遗产或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一种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多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设置几种累进税率。只有新西兰、英国、南非等少数国家的遗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新加坡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税率只有两级:遗产基本价值为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5%;超过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10%。韩国也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采用一种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20%、30%、40%、45%五档。 法国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具体如下; 1.父母与于女之间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75000法郎 10% 75000至100000法郎 15% 1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2.配偶之间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100000法郎 10% 100000至200000法郎 15% 2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3.兄弟姐妹之间 0至1500000法郎 35% 1500000法郎以上 45% 4.亲戚之间(四代以内),税率为55%。 5.其他关系人之间,税率为60%。 日本也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设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对800万日元征收10%的税到对超过20亿日元征收70%的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税率具体如下表; ┌────────┬──────┬─────────────────┐ │应税价值 │对遗产净值总│对各方获得的遗产和赠与财产的税率%│ │(百万里拉) │额课征的税%├───┬───┬─────────┤ ││ │亲属1 │亲属2 │其他 │ ├────────┼──────┼───┼───┼─────────┤ │10以上—100 │││3 │6 │ ├────────┼──────┼───┼───┼─────────┤ │100以上—250 ││3 │5 │8 │ ├────────┼──────┼───┼───┼─────────┤ │250以上—350 │3 │6 │9 │12 │ ├────────┼──────┼───┼───┼─────────┤ │350以上—500 │7 │10 │13 │18 │ ├────────┼──────┼───┼───┼─────────┤ │500以上—800 │10 │15 │19 │23 │ ├────────┼──────┼───┼───┼─────────┤ │800以上—1500 │15 │20 │24 │28 │ ├────────┼──────┼───┼───┼─────────┤ │1500以上—3000 │22 │24 │26 │31 │ ├────────┼──────┼───┼───┼─────────┤ │3000以上 │27 │25 │27 │33 │ └────────┴──────┴───┴───┴─────────┘ 注:1、亲属1包括兄弟姐妹及直系亲属。 2、亲属2包括四代以内的堂兄妹。 (四)减税、免税规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遗产税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扣除,包括基础扣除、特殊扣除、免征额和免税额等。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同,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也各有不同。有些国家还每年或定期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免征限额进行调整。 新加坡规定,死者死亡时拥有的住宅财产,在最高为900)万新元以内的部分和其他财产总额在60万新元以内的部分享受免税。爱尔兰每年都要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免征限额进行调整,1998年的最大免征限额是18550爱镑。美国从1981年以后,连续提高统一抵免额的标准,1997年美国规定对公民和居民的统一抵免额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获得遗产税的统一抵免额为13000美元。有些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免税额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不同而不同。法国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免税额为300000法郎;配偶间的免税额为330000法郎;其他人间的免税额为10000法郎。瑞典规定:对亲近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子女),其未亡配偶可扣除280000克郎,每一子女可扣除70000克郎。未满18岁的子女,按实际年龄与18岁的差效,每差一年可扣除10000克郎。目前日本继承税的基本免税额是5000万日元加上10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 此外,有些国家如爱尔兰、丹麦、南非、英国、波多黎各等对配偶间的继承财产一律免税。 (五)境外遗产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处理问题 为了避免双重课税,许多国家都规定;对境外遗产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日本《遗产税法》规定,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在日本以外的地方的财产时;如根据外国法令对其财产课以相当于日本的遗产税的税种时,其已纳税额部分,可以从算出的本国遗产税税额中扣除。丹麦规定,因资产在外国而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可以从丹麦遗产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相当于丹麦对此部分资产征收的遗产税税额。依据丹麦法律或遗产税条例免税的资产,在外国缴纳了遗产税的一律不允许扣除。美国公民和居民可将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税款来抵免他们在美国应缴纳的遗产税。 此外,有些国家还与他国签订协议以避免对遗产税的双重征税。 (六)征收管理 1、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 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是遗产与继承税征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如日本设有资产税裸、资产评价企画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应税财产的评估工作。新加坡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值及核税处,其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很多国家评估资产的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为准。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日本遗产税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定期金权利等财产的评估方法,对广他财产只规定了根据时价进行评估。国税厅就财产评估问题作出了财产评估基本通知,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路线价评估方法,适用十城市街区;另一种是固定资产税评估额来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适用城市以外的地区。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评估以股票卜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继承发生当口收盘价格、当月、前一个月、前二个月收盘价格的月平均值4个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规模的人小确定评估方法。 英国遗产税的估价原则是以市场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无形资产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评估;对金银珠宝首饰及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股票分上市与非上市两种,上市股票按死亡当日日股票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进行评估。 2.申报纳税。 新加坡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要自觉申报各项遗产,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填写遗产税申报表。 日本税法规定,所有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者其课税价格合计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而又不适用配偶税额减免规定的,必须提交遗产税申报书。申报期限是自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在填写遗产税申报书时必须填写课税价有关遗产税总额计算的事项、纳税地址、姓名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及债务、各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等事项。 3.分期和延期纳税及其他。 日本规定,遗产税额超过10万日元,根据纳税人申请,原则上允许5年以内分年缴纳。遗产继承税的缓缴期限及缓缴期内利息率由继承财产价额中不动产价额所占的比例来决定,最长为20年(特定的财产对以延长到40年),并按年3.6%——0.6%的利率征收利息税。 英国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国内收入局根据银行利息率调整公布。 土耳其规定遗产税在5年中每年分两次缴纳。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税规定了实物缴纳制度,如日本等。

⑵ 英国的遗产税 inheritance tax是怎么回事啊

遗 产 税 ( Inheritance Tax ) 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对象课征的税收。遗产税在有些国家如在英国也称被为死亡税(Death Tax)。早在古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代就有征收遗产税的记载。近代遗产税产生于十六世 纪末期的荷兰(1598)年,随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等国先后开征了遗产税。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就 开征了临时遗产税,但直到1916年才开征了分级遗产税。目前,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曾准备开征遗产税,但因政治动荡和战争频繁而未能实行。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并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政务院于1950年6月在调整税收时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今。

遗产税按其课征方式可分为三类:一是总遗产税制,即以死者的遗产总额税,不问其继承人多少,也不问其分配方向。总遗产税制有起征点,一般采 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也不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美国联邦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二是分遗产税制即称继承税制,是根据继 承人与死者之关系的亲疏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此方式考虑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也采用累进税率。法国、日本、德国等采用的是 此种税制。三是总分遗产税制,即称混合遗产税制,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在税后的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的继承份 额来征继承税。采取这种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西方国家在遗产税的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首先,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减免过多,导致税基缩小。如美国税法规定,死者的一半财产可以免税转移给其配偶;每个遗产税的纳税人均有一定的抵免额;此外,向慈善事业的捐款也可以免税。其次,对财产的估价上存在偏差,导致税收减少。遗产包括遗产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即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和股票、保险单、艺术品等动产。但对股票和艺术品却往往难以估价正确。再有是遗产人往往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处理遗产,从而避免了纳税。

开征遗产税对均衡社会财富、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促进青年自立、勤劳致富都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将成为必然。

⑶ 国外遗产税是怎么收的

美国遗产税调整频繁,这也说明民主党与共和党在税收政策上的分歧巨大。民主党倾向于对富人加税,而共和党倾向于对富人减税。根据现行税法,2012年去世的人的遗产赠与税的免税额为525万美元,对超过免税额的遗产实行累进税率,共12级,最低边际税率为 18%,最高边际税率为40%,现在美国正考虑把最高边际税率调高到45%。边际税率指在税收中,把应税金额划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通常是金额越高的部分,税率越高,让高收入和财产多的人税负重些,体现纳税公平。读者可以通过下文遗产赠与税的具体例子理解边际税率。
美国的赠与税每年计征一次,根据2013年标准,一年中对一个人的赠与财产不超过14000美元则免交赠与税。如果是美国公民或持美国绿卡者,对全球赠予的财产征税,不管是在什么地方赠予,也不管财产位于世界的何地。对没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如果赠与的财产在美国境内,也必须交纳赠与税。
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如果境外财产已经在财产所在国纳税,境外纳税额可在日本境内纳税时作为抵免额。日本的遗产税实行累计税率,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
2013年1月14日,日本决定提高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超过6亿日元为55%。日本赠与税也是累进税率,200万日元以下为10%,200万-300万日元为15%,300万-400万日元为20%,400万-600万日元为30%,600万-1000万日元为40%,超过1000万日元为50%。
比利时遗产赠与税也是采用累进税率,跨度很大,最低边际税率为3%,最高边际税率为80%。
韩国遗产赠与税均实行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分5级,税率10%-50%。
荷兰遗产赠与税税率保持一致,都是累进税率,有一定的免税额。应税财产在18708欧元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的税率为10%,旁系亲属为18%,其他为30%;超过118708欧元,配偶和直系亲属税率为20%,旁系亲属为36%,其他为40%。
德国遗产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最低边际税率为7%,最高为50%。直系亲属三代之间税率为7%-30%,旁系亲属三代之间税率为15%-43%,其他税率为30%-50%。
丹麦遗产赠与税实行单一比例税,财产在亲属之间转移税率是15%,如果转让给非亲属,对交纳15%的税后的剩余财产再额外征收25%,这样,非亲属之间的遗产赠与税税率大致为36.25%。
匈牙利遗产赠与税采用累进税率,三代直系亲属边际税率为11%、15%和21%;三代旁系亲属边际税率为15%、21%和30%;其他为21%、30%和40%。

⑷ 英国房产遗产税是多少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二、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三、总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⑸ 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


【法律分析】
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遗产税。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国外遗产税的税率通常在40%-60%之间,在有些发达国家甚至高达80%.这个税率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要高出很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⑹ 国外遗产税怎么征收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总遗产税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混合遗产税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⑺ 英国遗产税税率最高曾达到多少

英国的遗产税税率一直没有改变过,一直都是40%。如果继承人将所继承遗产的一部分(不能少于10%)赠送给正规的慈善机构,其遗产税的税率则降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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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国外的遗产税是怎么收的

国于1916年正式开征联邦遗产税,对超过5万美元(相当于现价72万美元)的遗产征收,最高税率是10%。为防止通过生前赠与以及将遗产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子女的下一代或几代,从而逃避遗产税,又相继开征赠予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1977年起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表。 美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拥有或被推定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如货币,无形个人财产如公司股份、合营公司与信托机构中的权益、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现有动产,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的财产。美国公民和居民死亡时,其遗产无论位于何地都应包括在总遗产中征收遗产税。非居民外国人死亡时,就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遗产税。构成适用美国遗产税的居民,是指死亡时在美国拥有长期住所的外国人,即在美国拥有居所且没有任何以后从居所迁移的明确意图。 美国采行总遗产税制,根据美国遗产税法规定,对应纳遗产税的遗产,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负有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9个月内负责从遗产总额中提取一部分纳税,在缴纳遗产税前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按公平市场价格估算的金额减去扣除额即为应纳税遗产额。遗产扣除项目包括:丧葬费用,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费用,债务和抵押财产,已发生而未缴纳的税款,对慈善机构和具有美国籍配偶的捐赠(不受数额限制),作为学费或医疗费的捐赠,对政治组织的捐赠,一定期限内继承的财产,统一扣除。死者死亡前两年内继承的财产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继承的财产,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继承的财产,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继承的财产,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继承的财产扣除20%。统一扣除相当于对扣除额以下的遗产免征遗产税。统一扣除额可用于生前赠与税扣除,余额用于遗产税扣除。统一扣除的数额是定期调整的,1997年统一扣除的数额为60万元,2001年为67.5万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万美元。 美国遗产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下表),最低税率为18%,对1万美元及其以下的应纳税遗产额适用,最高税率为55%,对不低于300万美元应纳税遗产额适用。 美国遗产税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遗产额 税率 1 0-1万美元 18% 2 1-2万美元 20% 3 2-4万美元 22% 4 4-6万美元 24% 5 6-8万美元 26% 6 8-10万美元 28% 7 10-15万美元 30% 8 15-25万美元 32% 9 25-50万美元 34% 10 50-75万美元 37% 11 75-100万美元 39% 12 100-125万美元 41% 13 125-150万美元 43% 14 150-200万美元 45% 15 200-250万美元 49% 16 250-300万美元 53% 17 300万美元及以上 55% 应税遗产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作法定扣除后才是实际应纳的遗产税额。就同一遗产美国州政府或外国政府已征收的继承税可以限额抵免联邦遗产税。 遗产和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收入最少的一个税种。据美国财政部统计,1999年,联邦遗产和赠与税收入为280亿美元,占联邦税收的1.5%,同期汽油税为390亿美元,所得税为8790亿美元,公司所得税为1850亿美元。据测算,美国遗产税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3%,家庭财产净值的0.1%。 目前,美国国内对遗产税是否应该继续征收争议较大。反对遗产税的人士认为,在人死亡时征税,加重了继承人的痛苦,不道德;通过税收筹划逃避遗产税已使遗产税基本上成为一种自愿税;一半的遗产税来自遗产价值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阶层,应税遗产只是非常富有的死者财产的一小部分,这使遗产税对平均财富分配不起作用;按39.6%的最高所得税率和55%的最高遗产税率联合征税,意味着将一个人准备传给后代的73%的财产作为惩罚性税收由联邦政府拿走,减少了国民资本,妨碍储蓄、劳动力供应和经济增长。反对者经常引用的证据就是遗产税对家庭农场和以紧密持股、合伙或其他非公司形式经营的小企业发展的伤害。据美国独立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三分之一的小商业企业主不得不出售企业全部或部分来缴纳遗产税,70%的家庭企业主不能将企业传给下一代。 赞成者认为,死亡对于征收遗产和赠与税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条件;不足2%的人死亡后要缴纳遗产税,表明遗产税高度集中对富人征收;遗产税比所得税更有累进性,占总数5%的最富有的家庭负担91%的遗产税,但只负担49%的所得税,20%最富有家庭负担99%的遗产税,只负担77%的所得税;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向社会慈善机构捐赠;通过遗嘱认证,可以知道被继承人财产的真实状况,而这些资料在征收所得税时是难以掌握的,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弥补所得税的漏洞。 虽然主张保留和废除遗产税的意见还难分高低,但废除遗产税的立法程序已启动。1999年、2000年美国国会两度表决通过废止遗产税的法案,决定在10年内逐步废除遗产税及其相关的赠与税、隔代遗产税,取而代之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结果都被克林顿总统否决。美国新总统布什的一揽子减税计划包括在10年内废除遗产税。但美国遗产税最终能否被废止,还有待观察。(资料来源: http://www.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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